卷之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宣統元年。
己酉。
五月。
己酉朔。
日有食之。
○庚戌。
兩江總督端方奏、薦舉陸軍人材兩江督練公所總參議記名協都統正參領舒清阿、軍咨處副使正參領哈漢章、軍學司司長正參領良弓滟<??兪>滟弓、軍制司司長正參領易迺謙、軍咨處第一司司長正參領盧靜遠、江陰要塞工程局總辦候選道章亮元、教練處總辦奏留兩江補用道陳琪、以上多系湖北江南學生。
其局幹雖有不齊。
材智實皆出血■乣。
優加擢用。
有補時艱。
下陸軍部知之。
○又奏、京師圖書館為中外觀瞻所系。
惟善本秘籍。
至為難得。
東南文物荟萃之區。
當經購定浙紳姚氏藏書一千零十一種。
皖紳徐氏藏書六百四十一種。
計共十二萬九百餘卷。
赍送學部驗收。
書價共銀二萬兩。
由财政局籌給。
下部知之。
○賞署農工商部右丞左參議祝瀛元、外務部左參議周自齊、候補三四品京堂署農工商部左參議誠璋二等第二寶星。
直隸候補道馮國勳二等第三寶星。
○賞出使比國大臣楊樞二等第一寶星。
○辛亥。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引見廷試遊學畢業生。
得旨、進士黃德章、陳振先、洪镕、程樹德均着授為翰林院編修。
虞銘新、朱獻文、李盛銜、彭世俊均着授為翰林院檢讨。
王孝絪、張煜全、胡棟朝、顧琅均着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顧德鄰、章毓蘭均着以主事按照所學科目分部補用。
舉人齊鼎恒、彭敬時、程良楷、陳海超、趙連璧、朱孔文、馬德潤、陳同紀、吳炳枞、張春濤均着以主事按照所學科目分部補用。
楊霆垣、林先民、王治煇、陳承修、周珍、許炳<?辶黎>方■土、黃汝鑒、鄧镕、齊鼎頤、程蔭周、曹文淵、汪與準、胡文藻、李鳴謙、黃右昌、陸家鼎、吳憲仁、朱紹濂、鄭浩、陳官桃、王家駒、何福麟、徐敬熙、鄭聯鵬、金慶章、徐世勳、孫成均着以内閣中書補用。
陳高第、王恩博、汪澐、蘇道衡、司駿、易國霖、陳亮熙、羅兆鴻、李振铎、蔣以魁、盧弓滟<??兪>滟弓、黎淵、莊澤定、方時翮、區樞、趙憲曾、段樹滋、徐鼎元、樊樹勳、卞頌元、鄭禮铿、吳洪元、張書诏、楊華、王鎮南、黃成霖、吳秉钊、薛大可、安當世、胡國洸、均着以七品小京官按照所學科目分部補用。
戚運機、李景圻、王永炅、錢家澄、于錫垚、劉崇佑、潘志■滟喜、均着以知縣分省即用。
葉于蘭着以七品小京官分部補用。
孫雲奎、郭祖培、于書雲均着以知縣分省試用。
舉人分部郎中陳應龍、範鴻泰均着按照所學科目分部。
俟奏留後各以本部郎中即用。
舉人分部員外郎陳家瓒、吳家駒、陳文哲均着按照所學科目分部。
俟奏留後各以本部員外郎即用。
舉人外務部候補主事林志鈞着以本部主事即用。
舉人候選主事姚煥着仍以主事選用。
進士大理院候補從五品推事廉隅着以從五品推事歸原衙門即用。
舉人大理院候補正六品推事江庸着以正六品推事歸原衙門即用。
舉人直隸試用道陳紹祖着仍以道員歸原省補用。
○禦史惠銘奏、方今學堂彳滟扁設。
而成效難期者。
非獨教導之不善。
亦由考試之不嚴。
平日于各科學。
或增減鐘點。
或颠倒時期。
或某科久曠。
或難易不勻。
及至考試。
照例先将講義呈報所司。
每與原講功課不同。
其弊一。
考試命題。
多由教員。
即不免洩漏曲徇之處。
其弊二。
管理員教員每優給分數。
以見好學生。
或懷挾頂替。
亦曲予寬容。
其弊三。
視學稽察等官有名無實。
并不問内容與表簿是否相符。
其弊四。
非嚴定處分。
力袪積弊。
收效無期。
下學部知之。
○賞東省鐵路俄文學堂俄教習蔔郎特三等第一寶星。
○壬子。
谕内閣、吏部奏、遵議廣西巡撫張鳴岐處分。
議以降二級調用。
不準抵銷一摺。
張鳴岐着加恩改為降二級留任。
○禦史劉顯曾奏、宿州食鹽。
上年奉部章每年加價四文。
路費二文。
民皆遵守。
乃鹽局委員祝雲翔勒令銅圓購鹽。
改七五折。
而各子店複短稱二兩。
民有違言。
則虛報搶劫。
損失鹽斤。
請兵彈壓。
乘查辦委員李維源未到之先。
串同局委丁镗、王鴻陸、知州李銘楚私押紳商。
勒照加價短稱辦法。
匪特紊亂部章。
而且幾釀大變。
請饬查明辦理。
得旨、交安徽巡撫朱家寶查覆。
○考察憲政大臣于式枚奏、查普魯士分國家行政。
自治行政區域。
自治行政三級。
為市、為鄉、為私領地、為第一級。
自治基礎也。
為縣、為市縣、為第二級。
省為第三級。
皆自治聯合體也。
行政府純乎國家行政。
不在三級自治之列。
然實自治監督之司。
普于歐美中自治最完備。
而中央權力亦至堅強。
省縣本國家行政區域。
自治益增進。
乃兼為自治聯合體。
然聯合區域愈廣。
自治權限愈嚴。
蓋納自治于國政範圍之中。
長官秉中央法令。
行上級監督權。
以謀行政統一。
不得徇一方人之意見。
故初級自治。
國家不為置吏。
任人自為。
然國家法令。
無論何時何事何地何人。
皆有強制之力。
國家行政、自治行政。
其必受範圍于法令。
受全權監督于地方政府鄉市之長皆由民選。
市長由行政府認可。
取決于府參事會。
意見不合。
則請命于内務大臣。
鄉長由縣長認可。
取決于縣參事會。
縣長請命于國王。
縣會亦可建議推薦。
國王不得以遠籍者任之。
省府之長。
皆國王親任。
省長與國務大臣同等。
府初隸于省。
後乃直接中央。
舉國所同。
普國百年前。
所謂自治體團結。
皆出中級人把持。
上抗國家政權。
下朘民人生計。
晶■宜加改革解散。
而民人與國家始得直接。
雖加重擔荷。
而較中級武斷之日懸殊。
如國道水道河堤耕地強制改良。
以及博物美術之館。
聾啞瘋癡養育之院。
國家救濟貧病之所舊皆國政。
今悉委之地方。
而辦事需财。
則政府常為地方留籌款之餘地。
故二十年來。
舉地稅。
房租。
營業稅。
财産稅悉歸地方收用。
而地方自治完備。
則财政亦愈精密。
以豫算由地方起。
而收國稅亦由地方代辦。
纖悉不隐也。
寬其資力既如此。
嚴其法律又如彼。
普人民比英法為服從。
以法制獨善也。
中國民情服從。
根于質性。
以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為本分。
以犯上作亂為惡名。
不盡由法令束縛。
實本于名教自然。
臣竊見憲政館所定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
條理詳明。
于範圍權限。
分析尤嚴。
與普國法令同意。
惟近日西學大盛。
應采德國主義立法以制之時。
誠不可不豫防其漸。
普國自治以千八百八十三年七月地方行政法。
及八月地方官職權法。
為今全國通行畫一之法。
茲于行政大綱及職任權限。
依據兩法為主。
約具條說。
附列各表。
期于詳明。
繕單呈覽。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又奏、現所定各省咨議局章程權限。
與普國地方議會制度不符。
查憲政編查館原奏。
所稱各國皆設上下議院于國都。
即指資政院也。
又稱其下直接地方議會。
即指咨議局也。
夫國會為參與立法之地。
而地方議會僅其一部。
無立法之權。
于國家行政。
得述意見。
不得決可否。
于自治行政。
得決可否。
不得與執行。
即國會亦無裁判官吏之權。
今細核咨議局章程條文。
直以資政院為一國行政最高裁判之司。
而咨議局立于一省行政唯一監督之地。
又内外聯絡。
國政民事皆入範圍。
徵之各君主立憲國。
無類此者。
原奏謂議院代表輿論。
又謂民權所在等語。
考各國學說。
代表國民全體者。
一則見非一部分人私意。
一則見議員不可徇一部分人私意。
論國權者。
有君主。
國民。
國家各主體。
未聞有議院主體也。
今以民權解輿論。
又以議院為民權所在之地。
将來對國家則以民權抗政府。
對國民又以議院概輿論。
所必至矣。
原奏謂民權者。
言之權。
非行之權。
而按語乃曰資政院實行解決之權。
咨議局與督撫不得異議。
何相刺謬也。
原奏又謂議院攻擊政府。
但有言詞。
普魯士、日本憲法。
載任免之權在君等語。
查日本不認議院有彈劾之權。
普國彈劾一條。
未嘗實行。
今議院既得攻擊。
又得裁判地方行政。
是原告與法官同一人矣。
原奏又謂咨議局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等語。
夫中央政府總監督全國行政。
無論上級下級國政自治。
莫不奉行。
此總監督權。
即地方分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也。
今以咨議局當之耶。
将合地方之權歸之資政院。
則資政院既為中央國會。
又為中央政府矣。
将移督撫之權歸
己酉。
五月。
己酉朔。
日有食之。
○庚戌。
兩江總督端方奏、薦舉陸軍人材兩江督練公所總參議記名協都統正參領舒清阿、軍咨處副使正參領哈漢章、軍學司司長正參領良弓滟<??兪>滟弓、軍制司司長正參領易迺謙、軍咨處第一司司長正參領盧靜遠、江陰要塞工程局總辦候選道章亮元、教練處總辦奏留兩江補用道陳琪、以上多系湖北江南學生。
其局幹雖有不齊。
材智實皆出血■乣。
優加擢用。
有補時艱。
下陸軍部知之。
○又奏、京師圖書館為中外觀瞻所系。
惟善本秘籍。
至為難得。
東南文物荟萃之區。
當經購定浙紳姚氏藏書一千零十一種。
皖紳徐氏藏書六百四十一種。
計共十二萬九百餘卷。
赍送學部驗收。
書價共銀二萬兩。
由财政局籌給。
下部知之。
○賞署農工商部右丞左參議祝瀛元、外務部左參議周自齊、候補三四品京堂署農工商部左參議誠璋二等第二寶星。
直隸候補道馮國勳二等第三寶星。
○賞出使比國大臣楊樞二等第一寶星。
○辛亥。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引見廷試遊學畢業生。
得旨、進士黃德章、陳振先、洪镕、程樹德均着授為翰林院編修。
虞銘新、朱獻文、李盛銜、彭世俊均着授為翰林院檢讨。
王孝絪、張煜全、胡棟朝、顧琅均着改為翰林院庶吉士。
顧德鄰、章毓蘭均着以主事按照所學科目分部補用。
舉人齊鼎恒、彭敬時、程良楷、陳海超、趙連璧、朱孔文、馬德潤、陳同紀、吳炳枞、張春濤均着以主事按照所學科目分部補用。
楊霆垣、林先民、王治煇、陳承修、周珍、許炳<?辶黎>方■土、黃汝鑒、鄧镕、齊鼎頤、程蔭周、曹文淵、汪與準、胡文藻、李鳴謙、黃右昌、陸家鼎、吳憲仁、朱紹濂、鄭浩、陳官桃、王家駒、何福麟、徐敬熙、鄭聯鵬、金慶章、徐世勳、孫成均着以内閣中書補用。
陳高第、王恩博、汪澐、蘇道衡、司駿、易國霖、陳亮熙、羅兆鴻、李振铎、蔣以魁、盧弓滟<??兪>滟弓、黎淵、莊澤定、方時翮、區樞、趙憲曾、段樹滋、徐鼎元、樊樹勳、卞頌元、鄭禮铿、吳洪元、張書诏、楊華、王鎮南、黃成霖、吳秉钊、薛大可、安當世、胡國洸、均着以七品小京官按照所學科目分部補用。
戚運機、李景圻、王永炅、錢家澄、于錫垚、劉崇佑、潘志■滟喜、均着以知縣分省即用。
葉于蘭着以七品小京官分部補用。
孫雲奎、郭祖培、于書雲均着以知縣分省試用。
舉人分部郎中陳應龍、範鴻泰均着按照所學科目分部。
俟奏留後各以本部郎中即用。
舉人分部員外郎陳家瓒、吳家駒、陳文哲均着按照所學科目分部。
俟奏留後各以本部員外郎即用。
舉人外務部候補主事林志鈞着以本部主事即用。
舉人候選主事姚煥着仍以主事選用。
進士大理院候補從五品推事廉隅着以從五品推事歸原衙門即用。
舉人大理院候補正六品推事江庸着以正六品推事歸原衙門即用。
舉人直隸試用道陳紹祖着仍以道員歸原省補用。
○禦史惠銘奏、方今學堂彳滟扁設。
而成效難期者。
非獨教導之不善。
亦由考試之不嚴。
平日于各科學。
或增減鐘點。
或颠倒時期。
或某科久曠。
或難易不勻。
及至考試。
照例先将講義呈報所司。
每與原講功課不同。
其弊一。
考試命題。
多由教員。
即不免洩漏曲徇之處。
其弊二。
管理員教員每優給分數。
以見好學生。
或懷挾頂替。
亦曲予寬容。
其弊三。
視學稽察等官有名無實。
并不問内容與表簿是否相符。
其弊四。
非嚴定處分。
力袪積弊。
收效無期。
下學部知之。
○賞東省鐵路俄文學堂俄教習蔔郎特三等第一寶星。
○壬子。
谕内閣、吏部奏、遵議廣西巡撫張鳴岐處分。
議以降二級調用。
不準抵銷一摺。
張鳴岐着加恩改為降二級留任。
○禦史劉顯曾奏、宿州食鹽。
上年奉部章每年加價四文。
路費二文。
民皆遵守。
乃鹽局委員祝雲翔勒令銅圓購鹽。
改七五折。
而各子店複短稱二兩。
民有違言。
則虛報搶劫。
損失鹽斤。
請兵彈壓。
乘查辦委員李維源未到之先。
串同局委丁镗、王鴻陸、知州李銘楚私押紳商。
勒照加價短稱辦法。
匪特紊亂部章。
而且幾釀大變。
請饬查明辦理。
得旨、交安徽巡撫朱家寶查覆。
○考察憲政大臣于式枚奏、查普魯士分國家行政。
自治行政區域。
自治行政三級。
為市、為鄉、為私領地、為第一級。
自治基礎也。
為縣、為市縣、為第二級。
省為第三級。
皆自治聯合體也。
行政府純乎國家行政。
不在三級自治之列。
然實自治監督之司。
普于歐美中自治最完備。
而中央權力亦至堅強。
省縣本國家行政區域。
自治益增進。
乃兼為自治聯合體。
然聯合區域愈廣。
自治權限愈嚴。
蓋納自治于國政範圍之中。
長官秉中央法令。
行上級監督權。
以謀行政統一。
不得徇一方人之意見。
故初級自治。
國家不為置吏。
任人自為。
然國家法令。
無論何時何事何地何人。
皆有強制之力。
國家行政、自治行政。
其必受範圍于法令。
受全權監督于地方政府鄉市之長皆由民選。
市長由行政府認可。
取決于府參事會。
意見不合。
則請命于内務大臣。
鄉長由縣長認可。
取決于縣參事會。
縣長請命于國王。
縣會亦可建議推薦。
國王不得以遠籍者任之。
省府之長。
皆國王親任。
省長與國務大臣同等。
府初隸于省。
後乃直接中央。
舉國所同。
普國百年前。
所謂自治體團結。
皆出中級人把持。
上抗國家政權。
下朘民人生計。
晶■宜加改革解散。
而民人與國家始得直接。
雖加重擔荷。
而較中級武斷之日懸殊。
如國道水道河堤耕地強制改良。
以及博物美術之館。
聾啞瘋癡養育之院。
國家救濟貧病之所舊皆國政。
今悉委之地方。
而辦事需财。
則政府常為地方留籌款之餘地。
故二十年來。
舉地稅。
房租。
營業稅。
财産稅悉歸地方收用。
而地方自治完備。
則财政亦愈精密。
以豫算由地方起。
而收國稅亦由地方代辦。
纖悉不隐也。
寬其資力既如此。
嚴其法律又如彼。
普人民比英法為服從。
以法制獨善也。
中國民情服從。
根于質性。
以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為本分。
以犯上作亂為惡名。
不盡由法令束縛。
實本于名教自然。
臣竊見憲政館所定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
條理詳明。
于範圍權限。
分析尤嚴。
與普國法令同意。
惟近日西學大盛。
應采德國主義立法以制之時。
誠不可不豫防其漸。
普國自治以千八百八十三年七月地方行政法。
及八月地方官職權法。
為今全國通行畫一之法。
茲于行政大綱及職任權限。
依據兩法為主。
約具條說。
附列各表。
期于詳明。
繕單呈覽。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又奏、現所定各省咨議局章程權限。
與普國地方議會制度不符。
查憲政編查館原奏。
所稱各國皆設上下議院于國都。
即指資政院也。
又稱其下直接地方議會。
即指咨議局也。
夫國會為參與立法之地。
而地方議會僅其一部。
無立法之權。
于國家行政。
得述意見。
不得決可否。
于自治行政。
得決可否。
不得與執行。
即國會亦無裁判官吏之權。
今細核咨議局章程條文。
直以資政院為一國行政最高裁判之司。
而咨議局立于一省行政唯一監督之地。
又内外聯絡。
國政民事皆入範圍。
徵之各君主立憲國。
無類此者。
原奏謂議院代表輿論。
又謂民權所在等語。
考各國學說。
代表國民全體者。
一則見非一部分人私意。
一則見議員不可徇一部分人私意。
論國權者。
有君主。
國民。
國家各主體。
未聞有議院主體也。
今以民權解輿論。
又以議院為民權所在之地。
将來對國家則以民權抗政府。
對國民又以議院概輿論。
所必至矣。
原奏謂民權者。
言之權。
非行之權。
而按語乃曰資政院實行解決之權。
咨議局與督撫不得異議。
何相刺謬也。
原奏又謂議院攻擊政府。
但有言詞。
普魯士、日本憲法。
載任免之權在君等語。
查日本不認議院有彈劾之權。
普國彈劾一條。
未嘗實行。
今議院既得攻擊。
又得裁判地方行政。
是原告與法官同一人矣。
原奏又謂咨議局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等語。
夫中央政府總監督全國行政。
無論上級下級國政自治。
莫不奉行。
此總監督權。
即地方分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也。
今以咨議局當之耶。
将合地方之權歸之資政院。
則資政院既為中央國會。
又為中央政府矣。
将移督撫之權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