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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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軍用物品廠。
一律開設完備。
試辦全國陸軍決算。
頒布會計法。
續行裁撤綠營歸并防營。
第八年。
陸軍部統一全國陸軍軍政。
實行軍管辦法。
設立軍總統。
歸并督練公所。
改設軍司令處。
開辦專科學堂。
豫備開辦陸軍大學堂一切事宜。
試辦徵兵。
續行陸地測量。
全國軍械畫一。
實行陸軍會計法。
确定陸軍豫算決算。
全國陸軍經費。
統由度支部收支。
綠營一律盡裁。
防營一律歸并。
改編陸軍。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命欽差大臣東三省總督兼管三省将軍事務錫良。
在紫禁城内騎馬。
現月 ○追予記名提督原任湖南永州鎮總兵張保和。
附祀雲南省城前總督岑毓英專祠。
并原籍雲南師宗縣建祠。
摺包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疆臣聲名狼藉。
事奣<?虘阝>亦均有證據。
請派查辦一摺。
着朱家寶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款。
秉公查明。
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現月 ○吏部奏、妥拟籌備事宜。
按年開列清單呈覽。
第一年。
停選州縣。
奏定改選章程。
通行雙單月輪次表。
奏定辦理己酉年京察變通章程。
第二年。
核造各員月選人員統計表。
各項分發人員統計表。
各省考核州縣事實最優等優等中等人員統計表。
各項開複捐複人員統計表。
以上一條。
應即以光緒三十四年造起。
行令各省造送各項實缺人員任卸調署統計表。
各項候補人員差委入學統計表。
全年所見員缺。
及請補人員統計表。
均限于次年二月内到齊。
酌改外省州縣班次輪次。
拟訂暫行章程。
酌拟厘定京師官制草案。
酌拟編訂文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草案。
第三年。
增修各省道府以下新設舊有缺目一覽表。
行查各省在籍候選佐雜教職實存員數。
限一年内報齊。
拟訂停選佐雜章程。
停選教職章程。
是年廳州縣巡警一律完備。
改訂命盜案處分則例。
會同法部辦。
改訂外省大計章程。
歸并考核事實章程。
酌拟厘定直省官制草案。
第四年。
實行停選佐雜教職。
是年實行文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
從是年起。
一律改造新冊。
并按季造考試合格統計表。
考試黜落統計表。
按照新訂稅則。
改訂錢漕鹽關等項處分則例。
會同度支部辦。
第五年。
是年頒布戶籍法。
增訂隐匿脫漏戶籍處分條例。
會同民政部辦。
是年直省府廳州縣各級審判廳粗具規模。
删訂承審事件處分則例。
會同法部辦。
是年頒布新定内外官制。
拟訂各官事任權限肬■閑明表。
改刊新品級考。
改訂京外官革職、降調、降級、罰俸、停升、記過、各款切實辦法。
第六年。
拟訂限制各項勞績章程。
酌改各項分發驗看辦法。
是年三科貢舉生員考試。
一律完竣。
核造授職人已仕未仕統計表。
學堂出身已仕人員統計表。
是年設立行政審判院。
分别何種案由該院判決後歸本部核辦。
第七年。
是年試辦新定内外官制。
詳定裁并各官善後章程。
删除處分例内與各項新律不符條目。
另訂畫一章程。
改定州縣等官回避本籍章程。
及在本籍服官限制章程。
行晝各省原設各項選缺。
有無今昔不同情形。
并專補選缺人員各若幹員。
令一年内報齊。
第八年。
是年變通旗制。
一律辦定。
詳定滿漢官缺歸并辦法。
實行州縣等官免回避本籍。
統計各省各項選缺。
共應酌留若幹缺。
餘悉歸各督撫揀補。
第九年。
是年宣布憲法。
确定本部辦事權限。
是年新定内外官制。
一律實行。
改造職官錄。
并附刊各種品級俸限公費表。
将曆年四司修訂則例理由。
撮具大綱。
奏定後。
即在本部設專局派員辦理。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法部奏、統籌司法行政事宜。
就九年應有辦法。
分期開單呈覽。
第一年。
京師各級檢察廳。
高等審判廳。
内城地方審判廳。
初級審判廳一律成立。
修改新刑律。
規畫司法統計事宜。
編訂法官懲戒章程。
第二年。
籌辦京師模範監獄。
奏請京師實行法官懲戒章程。
籌辦各省省城商埠等處各級審判廳。
頒布審判廳試辦章程。
奏請推廣訴訟狀紙。
編訂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詳訂司法警察職務章程。
奏請頒布編訂監獄規則。
監獄官吏懲罰規則。
編訂登記章程。
第三年。
奏請肬■閑放各省提法使。
通行提法司衙門官制。
籌辦京師外城地方審判檢察廳。
奏請頒布登記章程。
奏請頒布監獄規則。
監官吏懲罰規則。
各省省城及商埠等處各級審判廳。
限年内一律成立。
奏請直省實行法官懲戒章程。
奏請通行審判廳試辦章程。
編訂法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
官俸章程。
奏請京師實行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第四年。
籌辦直省府廳州縣城治各級審判廳。
奏請頒布法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
官俸章程。
奏請直省實行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第五年。
會同民政部度支部奏請京師實行登記章程。
直省府廳州縣城治各級審判廳。
限年内粗具規模。
奏請實行法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
官俸章程。
第六年。
直省府廳州縣城治各級審判廳。
一律成立。
籌辦鄉鎮初級審判廳。
實行新刑律。
第七年。
鄉鎮初級審判廳。
限年内粗具規模。
直省通行登記章程。
所有登記事宜。
暫由地方審判廳辦理。
第八年。
鄉鎮初級審判廳。
一律成立。
直省鄉鎮登記事宜。
改歸初級審判廳辦理。
修改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第九年。
定法官為終身官。
實行修改後之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 包 ○甯夏将軍台布等奏、甯夏滿城戒煙。
一律淨盡。
所有出力之協領瑞珵等數員。
請饬傳旨嘉獎。
兵丁等拟求饬撥饷予以十成。
以示鼓勵。
得旨、瑞珵等均傳旨嘉獎。
動用銀兩。
準其開銷。
加複兵饷。
暫行緩辦。
摺包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張人駿、電奏現在粵省雨多兼霧。
鹽不能曬。
價漲配缺。
請援案借運蘆鹽東鹽各二十萬擔。
用輪裝運。
免完稅厘等語。
着照所請。
電寄 ○外務部奏遵議籌備事宜。
一厘訂出使報告章程五章十四條。
以期考查外事。
第一章。
使臣之報告三條。
第二章。
領事及商務委員之報告三條。
第三章。
海陸軍随員之報告二條。
第四章。
留學監督之報告二條。
第五章。
附則四條。
一厘訂出洋任用章程十四條。
以期作養使才。
複于臣部丞參廳立秘書英法德俄日本等股。
酌派股長股員。
專司調查研究等事庶幾各使領報告可總其成。
而培植使才之意。
亦寓其中。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學部奏、應行籌備事宜。
按年開具肬■閑明清單呈覽。
宣統元年豫備立憲第二年。
頒布肬■閑易識字學塾章程。
頒布肬■閑易識字課本。
國民必讀課本。
頒布視學官章程。
頒布檢定兩等小學教員及優待教員等項章程。
頒布初等小學各科教科書。
頒布中學堂初級師範學堂教科書。
審定書目。
頒布女學服色章程。
頒布圖書館章程。
增補學堂管理章程。
編訂兩等小學堂中學堂教授細目。
編訂各種學科中外名詞對照表。
京師籌辦分科大學。
京師開辦圖書館。
京師及各省設肬■閑易識字學塾。
各省優級師範學堂。
中等實業學堂。
初級師範學堂。
各府中學堂。
本設立者。
限本年一律設齊。
各廳州縣及城鎮推廣兩等小學堂。
行各省學司。
整頓已設之各項學堂。
均附整頓辦法。
行各省學司。
體察情形。
照後開四項。
豫定分年籌備事目。
按年列表。
附加解說。
一師範教育。
一普通教育。
一實業教育。
一專門教育。
第三年。
頒布高等小學教科書。
頒布小學中學教授細目。
審定各高等專門學堂所送講義。
編輯中學教科書。
編輯初級師範教科書。
編訂官話課本。
編訂初級師範學堂教授細目。
編輯女子小學教科書。
編輯女子師範教科書。
改正已發行之各種教科書。
編輯各種辭典。
頒布檢定中學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
頒布檢定初級師範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
實行檢定兩等小學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
行各省因已定城鎮鄉之區域分畫學區。
行各省學司。
估計逐年所需經費。
應出自國稅地方稅者若幹。
行各省一律設立存古學堂。
行各省一律開辦圖書館。
行各省學司。
省城初級師範學堂。
及中小學堂。
兼學官話。
此項課本未頒布以前。
均遵舊章。
講讀聖谕廣訓直解。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派員查看華僑學堂。
訂拟蒙藏回各地方興學章程。
第四年。
京師籌設專門醫學堂。
農業學堂。
頒布中學。
初級師範。
女子師範。
女子小學。
教科書。
頒布初級師範教授細目。
頒布檢查學生體格章程。
頒布官話課本。
京師設立官話傳習所。
行各省設立官話傳習所。
編譯高等專門以上學堂各種科學用書。
修定各學堂畢業獎勵章程。
實行檢定中學初級師範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
拟訂學堂教員列為職官章程。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第五年。
京師籌設專門工業商業學堂。
行各省學司。
清查全國十五歲以上之幼童人數。
及已未就學各若幹人。
行各省督撫。
就地方自治經費内。
劃分學務經費。
行各省推廣官話傳習所。
試行學堂教員列為職官章程。
選派大學分科畢業生出洋留學章程。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第六年。
行各省學司。
确查全省人民識字者若幹人。
行各省學司。
所有府州廳初級師範及中小學堂兼學官話。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編訂中學堂法制課本。
豫算明年學部及京外學務經費。
第七年。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奏報全國人民能識字義人數。
續編學部則例。
第八年。
頒布強迫教育章程。
京師籌設音樂學堂。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奏報全國能識字義人數。
第九年。
試行強迫教育章程。
行各省學司。
廳州縣中小學堂兼習官話。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奏報全國能識字義人數。
派員分查蒙藏回各地方學務。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農工商部奏、籌辦畫一度量權衡。
現經臣部與各省合力統籌。
應請饬各将軍督撫等實力奉行。
并臣部訂購機器。
以備設廠制造。
從之。
現月 ○郵傳部奏、應否将尚書侍郎開單請派随扈禦車。
得旨、既經該部派出李焜瀛等随行。
即着敬謹豫備。
以昭慎重。
毋庸開單請派。
又奏、上海高等實業學堂。
拟請擴充專科。
豫籌經費。
從之。
現月 ○己酉。
内閣侍讀學士延昌奏、變通翰林院舊制。
所宜厘訂者三端。
曰擴充職掌。
曰升品級。
曰停外班。
下會議政務處議。
摺包 ○禮部奏、籌備立憲事宜。
酌拟辦法。
就職掌所及。
本年籌備之事。
自應先從編書入手。
現滿漢劃一服制。
已奏準施行。
所有喪服事宜。
即須從速編訂。
至于朝廟典禮。
民閑冠昏喪祭諸禮。
均應次第編定。
拟限于三年内。
将通禮纂輯成編。
第四年以後。
作為頒行禮教之期。
查各直省并無董司禮教專官。
凡通禮内所列綱目關于法制者。
須會同民政部法部通行檢察。
關于風化者。
須會同學部妥訂教科書。
并與資政院。
各省咨議局。
皆有随時咨商簽訂之事。
容臣部詳細調查。
再行奏明辦理。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東三省總督郵傳部尚書徐世昌奏、瀝陳東省危迫情形。
并已辦籌辦各事宜。
竊自日俄以東省為拓殖之地。
竭力經營。
歲糜钜款。
我擁領土之虛名。
彼攘主權之實利。
自路蝱滟戋劃為南北。
遂成分據之形。
迨協約告成。
圖謀愈亟。
幹涉内政。
擴充實權。
官吏莫敢誰何。
商民習為慣例。
蓋在強鄰掌握之中者。
非一日矣。
先朝注重邊陲。
毅然改革。
以臣庸昧。
銜命東征。
時則各軍甫撤。
而鐵路巡警。
及護路兵相屬于道。
交通之權。
歸其驅使。
紙币之用。
日以灌輸。
以附屬地為殖民
各項軍用物品廠。
一律開設完備。
試辦全國陸軍決算。
頒布會計法。
續行裁撤綠營歸并防營。
第八年。
陸軍部統一全國陸軍軍政。
實行軍管辦法。
設立軍總統。
歸并督練公所。
改設軍司令處。
開辦專科學堂。
豫備開辦陸軍大學堂一切事宜。
試辦徵兵。
續行陸地測量。
全國軍械畫一。
實行陸軍會計法。
确定陸軍豫算決算。
全國陸軍經費。
統由度支部收支。
綠營一律盡裁。
防營一律歸并。
改編陸軍。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命欽差大臣東三省總督兼管三省将軍事務錫良。
在紫禁城内騎馬。
現月 ○追予記名提督原任湖南永州鎮總兵張保和。
附祀雲南省城前總督岑毓英專祠。
并原籍雲南師宗縣建祠。
摺包 ○丁未。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疆臣聲名狼藉。
事奣<?虘阝>亦均有證據。
請派查辦一摺。
着朱家寶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款。
秉公查明。
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原摺着鈔給閱看。
現月 ○吏部奏、妥拟籌備事宜。
按年開列清單呈覽。
第一年。
停選州縣。
奏定改選章程。
通行雙單月輪次表。
奏定辦理己酉年京察變通章程。
第二年。
核造各員月選人員統計表。
各項分發人員統計表。
各省考核州縣事實最優等優等中等人員統計表。
各項開複捐複人員統計表。
以上一條。
應即以光緒三十四年造起。
行令各省造送各項實缺人員任卸調署統計表。
各項候補人員差委入學統計表。
全年所見員缺。
及請補人員統計表。
均限于次年二月内到齊。
酌改外省州縣班次輪次。
拟訂暫行章程。
酌拟厘定京師官制草案。
酌拟編訂文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草案。
第三年。
增修各省道府以下新設舊有缺目一覽表。
行查各省在籍候選佐雜教職實存員數。
限一年内報齊。
拟訂停選佐雜章程。
停選教職章程。
是年廳州縣巡警一律完備。
改訂命盜案處分則例。
會同法部辦。
改訂外省大計章程。
歸并考核事實章程。
酌拟厘定直省官制草案。
第四年。
實行停選佐雜教職。
是年實行文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
從是年起。
一律改造新冊。
并按季造考試合格統計表。
考試黜落統計表。
按照新訂稅則。
改訂錢漕鹽關等項處分則例。
會同度支部辦。
第五年。
是年頒布戶籍法。
增訂隐匿脫漏戶籍處分條例。
會同民政部辦。
是年直省府廳州縣各級審判廳粗具規模。
删訂承審事件處分則例。
會同法部辦。
是年頒布新定内外官制。
拟訂各官事任權限肬■閑明表。
改刊新品級考。
改訂京外官革職、降調、降級、罰俸、停升、記過、各款切實辦法。
第六年。
拟訂限制各項勞績章程。
酌改各項分發驗看辦法。
是年三科貢舉生員考試。
一律完竣。
核造授職人已仕未仕統計表。
學堂出身已仕人員統計表。
是年設立行政審判院。
分别何種案由該院判決後歸本部核辦。
第七年。
是年試辦新定内外官制。
詳定裁并各官善後章程。
删除處分例内與各項新律不符條目。
另訂畫一章程。
改定州縣等官回避本籍章程。
及在本籍服官限制章程。
行晝各省原設各項選缺。
有無今昔不同情形。
并專補選缺人員各若幹員。
令一年内報齊。
第八年。
是年變通旗制。
一律辦定。
詳定滿漢官缺歸并辦法。
實行州縣等官免回避本籍。
統計各省各項選缺。
共應酌留若幹缺。
餘悉歸各督撫揀補。
第九年。
是年宣布憲法。
确定本部辦事權限。
是年新定内外官制。
一律實行。
改造職官錄。
并附刊各種品級俸限公費表。
将曆年四司修訂則例理由。
撮具大綱。
奏定後。
即在本部設專局派員辦理。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法部奏、統籌司法行政事宜。
就九年應有辦法。
分期開單呈覽。
第一年。
京師各級檢察廳。
高等審判廳。
内城地方審判廳。
初級審判廳一律成立。
修改新刑律。
規畫司法統計事宜。
編訂法官懲戒章程。
第二年。
籌辦京師模範監獄。
奏請京師實行法官懲戒章程。
籌辦各省省城商埠等處各級審判廳。
頒布審判廳試辦章程。
奏請推廣訴訟狀紙。
編訂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詳訂司法警察職務章程。
奏請頒布編訂監獄規則。
監獄官吏懲罰規則。
編訂登記章程。
第三年。
奏請肬■閑放各省提法使。
通行提法司衙門官制。
籌辦京師外城地方審判檢察廳。
奏請頒布登記章程。
奏請頒布監獄規則。
監官吏懲罰規則。
各省省城及商埠等處各級審判廳。
限年内一律成立。
奏請直省實行法官懲戒章程。
奏請通行審判廳試辦章程。
編訂法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
官俸章程。
奏請京師實行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第四年。
籌辦直省府廳州縣城治各級審判廳。
奏請頒布法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
官俸章程。
奏請直省實行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第五年。
會同民政部度支部奏請京師實行登記章程。
直省府廳州縣城治各級審判廳。
限年内粗具規模。
奏請實行法官考試章程。
任用章程。
官俸章程。
第六年。
直省府廳州縣城治各級審判廳。
一律成立。
籌辦鄉鎮初級審判廳。
實行新刑律。
第七年。
鄉鎮初級審判廳。
限年内粗具規模。
直省通行登記章程。
所有登記事宜。
暫由地方審判廳辦理。
第八年。
鄉鎮初級審判廳。
一律成立。
直省鄉鎮登記事宜。
改歸初級審判廳辦理。
修改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第九年。
定法官為終身官。
實行修改後之法官進級章程。
法官補缺輪次表。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 包 ○甯夏将軍台布等奏、甯夏滿城戒煙。
一律淨盡。
所有出力之協領瑞珵等數員。
請饬傳旨嘉獎。
兵丁等拟求饬撥饷予以十成。
以示鼓勵。
得旨、瑞珵等均傳旨嘉獎。
動用銀兩。
準其開銷。
加複兵饷。
暫行緩辦。
摺包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張人駿、電奏現在粵省雨多兼霧。
鹽不能曬。
價漲配缺。
請援案借運蘆鹽東鹽各二十萬擔。
用輪裝運。
免完稅厘等語。
着照所請。
電寄 ○外務部奏遵議籌備事宜。
一厘訂出使報告章程五章十四條。
以期考查外事。
第一章。
使臣之報告三條。
第二章。
領事及商務委員之報告三條。
第三章。
海陸軍随員之報告二條。
第四章。
留學監督之報告二條。
第五章。
附則四條。
一厘訂出洋任用章程十四條。
以期作養使才。
複于臣部丞參廳立秘書英法德俄日本等股。
酌派股長股員。
專司調查研究等事庶幾各使領報告可總其成。
而培植使才之意。
亦寓其中。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學部奏、應行籌備事宜。
按年開具肬■閑明清單呈覽。
宣統元年豫備立憲第二年。
頒布肬■閑易識字學塾章程。
頒布肬■閑易識字課本。
國民必讀課本。
頒布視學官章程。
頒布檢定兩等小學教員及優待教員等項章程。
頒布初等小學各科教科書。
頒布中學堂初級師範學堂教科書。
審定書目。
頒布女學服色章程。
頒布圖書館章程。
增補學堂管理章程。
編訂兩等小學堂中學堂教授細目。
編訂各種學科中外名詞對照表。
京師籌辦分科大學。
京師開辦圖書館。
京師及各省設肬■閑易識字學塾。
各省優級師範學堂。
中等實業學堂。
初級師範學堂。
各府中學堂。
本設立者。
限本年一律設齊。
各廳州縣及城鎮推廣兩等小學堂。
行各省學司。
整頓已設之各項學堂。
均附整頓辦法。
行各省學司。
體察情形。
照後開四項。
豫定分年籌備事目。
按年列表。
附加解說。
一師範教育。
一普通教育。
一實業教育。
一專門教育。
第三年。
頒布高等小學教科書。
頒布小學中學教授細目。
審定各高等專門學堂所送講義。
編輯中學教科書。
編輯初級師範教科書。
編訂官話課本。
編訂初級師範學堂教授細目。
編輯女子小學教科書。
編輯女子師範教科書。
改正已發行之各種教科書。
編輯各種辭典。
頒布檢定中學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
頒布檢定初級師範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
實行檢定兩等小學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
行各省因已定城鎮鄉之區域分畫學區。
行各省學司。
估計逐年所需經費。
應出自國稅地方稅者若幹。
行各省一律設立存古學堂。
行各省一律開辦圖書館。
行各省學司。
省城初級師範學堂。
及中小學堂。
兼學官話。
此項課本未頒布以前。
均遵舊章。
講讀聖谕廣訓直解。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派員查看華僑學堂。
訂拟蒙藏回各地方興學章程。
第四年。
京師籌設專門醫學堂。
農業學堂。
頒布中學。
初級師範。
女子師範。
女子小學。
教科書。
頒布初級師範教授細目。
頒布檢查學生體格章程。
頒布官話課本。
京師設立官話傳習所。
行各省設立官話傳習所。
編譯高等專門以上學堂各種科學用書。
修定各學堂畢業獎勵章程。
實行檢定中學初級師範教員及優待教員章程。
拟訂學堂教員列為職官章程。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第五年。
京師籌設專門工業商業學堂。
行各省學司。
清查全國十五歲以上之幼童人數。
及已未就學各若幹人。
行各省督撫。
就地方自治經費内。
劃分學務經費。
行各省推廣官話傳習所。
試行學堂教員列為職官章程。
選派大學分科畢業生出洋留學章程。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第六年。
行各省學司。
确查全省人民識字者若幹人。
行各省學司。
所有府州廳初級師範及中小學堂兼學官話。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編訂中學堂法制課本。
豫算明年學部及京外學務經費。
第七年。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奏報全國人民能識字義人數。
續編學部則例。
第八年。
頒布強迫教育章程。
京師籌設音樂學堂。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奏報全國能識字義人數。
第九年。
試行強迫教育章程。
行各省學司。
廳州縣中小學堂兼習官話。
派視學官分查各省學務。
奏報全國能識字義人數。
派員分查蒙藏回各地方學務。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農工商部奏、籌辦畫一度量權衡。
現經臣部與各省合力統籌。
應請饬各将軍督撫等實力奉行。
并臣部訂購機器。
以備設廠制造。
從之。
現月 ○郵傳部奏、應否将尚書侍郎開單請派随扈禦車。
得旨、既經該部派出李焜瀛等随行。
即着敬謹豫備。
以昭慎重。
毋庸開單請派。
又奏、上海高等實業學堂。
拟請擴充專科。
豫籌經費。
從之。
現月 ○己酉。
内閣侍讀學士延昌奏、變通翰林院舊制。
所宜厘訂者三端。
曰擴充職掌。
曰升品級。
曰停外班。
下會議政務處議。
摺包 ○禮部奏、籌備立憲事宜。
酌拟辦法。
就職掌所及。
本年籌備之事。
自應先從編書入手。
現滿漢劃一服制。
已奏準施行。
所有喪服事宜。
即須從速編訂。
至于朝廟典禮。
民閑冠昏喪祭諸禮。
均應次第編定。
拟限于三年内。
将通禮纂輯成編。
第四年以後。
作為頒行禮教之期。
查各直省并無董司禮教專官。
凡通禮内所列綱目關于法制者。
須會同民政部法部通行檢察。
關于風化者。
須會同學部妥訂教科書。
并與資政院。
各省咨議局。
皆有随時咨商簽訂之事。
容臣部詳細調查。
再行奏明辦理。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東三省總督郵傳部尚書徐世昌奏、瀝陳東省危迫情形。
并已辦籌辦各事宜。
竊自日俄以東省為拓殖之地。
竭力經營。
歲糜钜款。
我擁領土之虛名。
彼攘主權之實利。
自路蝱滟戋劃為南北。
遂成分據之形。
迨協約告成。
圖謀愈亟。
幹涉内政。
擴充實權。
官吏莫敢誰何。
商民習為慣例。
蓋在強鄰掌握之中者。
非一日矣。
先朝注重邊陲。
毅然改革。
以臣庸昧。
銜命東征。
時則各軍甫撤。
而鐵路巡警。
及護路兵相屬于道。
交通之權。
歸其驅使。
紙币之用。
日以灌輸。
以附屬地為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