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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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疑義。
有非臣下所能擅拟者。
皆具奏請旨。
以昭天子議禮之盛。
一科舉既經停止。
如吉禮之賓興釋褐。
嘉禮之鄉會試燕諸禮。
已不複舉。
而外務部奏定之賓禮。
陸軍部奏定之軍禮。
學部奏定之學禮。
又皆胃時制宜。
為通禮所無。
拟增設廢禮新禮篇目。
各自為卷。
附在通禮之後。
一道光禮有一時疏誤。
亟當改正者。
即以吉禮言之。
旱潦祈報。
徹馔之時。
乾隆禮皆有樂章。
道光禮改之。
報有樂而祈無樂。
然删徹馔之樂章。
并删徹馔之禮節。
則删除之未當也。
又如祀先醫篇。
乾隆禮在祀真武後。
故于設樂條下注雲器數見真武篇。
道光禮既升先醫于真武前。
此注尚仍不改。
則注釋之未當也。
似此之類。
悉詳加校正。
一道光禮有依據古制。
而與今不合者。
如今人居室之制。
堂不必有東西階。
士大夫不盡有廟。
雖有廟多與宗族共之。
行禮皆于寝不于廟。
他如廟見之名。
加景之用。
凡引據未确者。
皆為更正。
一原書内執事官屬。
自光緒三十二年厘定官制。
所有業經裁撤歸并各衙門。
自當改書見在官名。
而于其下附注原作某官。
以備稽考。
其吉禮臨雍釋奠之陪祭官。
嘉禮臨雍講書之進講官。
舊為祭酒司業。
今當臨時請旨改派暫以陪祭官進講官稱之。
仍附注原作祭酒司業于其下。
一乾隆禮未載堂子祭禮。
至道光重修。
始據皇朝文獻通考。
為元日谒拜立杆緻祭二篇。
而于大内祭神之禮。
尚未及詳。
伏查皇朝通典。
載坤甯宮朝夕祭外。
每月朔祭神。
翼日祭天。
其制亦立杆于庭。
而每歲十二月二十六日。
恭請神位供于堂子。
正月初二日。
複恭請神位入宮。
與元日谒拜立杆緻祭禮節相因。
未可阙略。
謹依大清會典。
補載大内祭神于後。
一乾隆道光禮。
均載皇帝東巡阙裡。
親釋奠于先師孔子之禮。
而無春秋阙裡釋奠之禮。
似尚疏略。
應由臣部咨行衍聖公開列禮節。
編入阙裡祇告之後。
其顔曾孔孟四氏學從同。
一自道光四年修定通禮以後。
屢更兵事。
凡各省名臣忠節諸臣。
奉旨建立專祠。
春秋緻祭者。
并應載在祀典。
編入吉禮。
一直省專祠之祭。
乾隆禮隻有九神。
道光禮又增四十四神。
其中或竟無姓名。
或僅有姓而無名。
殊不足以重祀典。
拟行各省詳查始末。
凡系不經之祀。
悉行厘正。
一光緒年閑。
皇帝萬壽皇太後萬壽大慶。
遇駐跸頤和園。
舉行朝賀筵燕典禮。
應遵大清通禮所載圓明園绮春園朝賀禮。
敬謹增入。
一乾隆通禮于親王昏禮雲将及冠。
道光通禮于民公以下昏禮。
亦雲将及冠。
而喪禮又有已冠未冠之差。
恭讀乾隆四十七年上谕。
嗣後着将王貝勒貝子公子嗣。
及閑散宗室。
年已及歲者。
俱照蒙古王公台吉塔布囊之例。
分别給予冠頂。
其宗室見在當差職分較小者。
準其與閑散宗室。
一體照例換給冠頂等因。
是我朝冠禮。
載在典章。
而皇朝通典不着錄者。
當時纂修諸臣。
或以祖宗家法。
不立皇太子。
不能如開元禮之冠禮。
托始于皇太子加元服耳。
不思冠義言天子之元子猶士也。
就經義言之。
則皇太子用士冠禮。
親王以下可知。
今拟稽度古禮。
尋繹祖宗給予及歲王公宗室冠頂之意。
補冠禮。
一品官相見。
乾隆道光兩通禮略同。
然現行官制。
多與會典不符。
今修明禮教。
應補會典所未備。
分王貝勒貝子與品官相見。
鎮國公以下與民公侯伯品官相見。
其品官分平行官。
非屬官屬官。
内官與外官。
文官與武官。
緻仕官與現任官。
現任官緻仕官與士。
各相見禮。
稱謂拜揖。
迎送坐立。
皆為之定式。
緻仕官未仕士與庶民。
分别服親非服親。
亦為之秩序。
以維禮教。
其現行相見禮。
有卑亢失體者。
悉奏請更正。
一八旗通志載康熙九年十一月順天府奏鄉飲酒禮。
滿漢均沾。
奉旨依議。
并載康熙二十四年十月。
至雍正十三年正月。
舉行鄉飲賓介姓名。
雖乾隆道光通禮。
于順天鄉飲。
未載入旗。
直省鄉飲。
未載駐防。
而以前事證之。
則鄉飲為滿漢通行禮節。
今滿漢更無分畛域。
而典禮所在。
不宜偏廢。
謹于本條後案詳之。
一通禮恭載列聖列後忌辰于吉禮陵寝篇内。
伏查雍正四年十一月。
聖祖仁皇帝三年大禮已滿。
世宗憲皇帝谕禮部曰。
朕追念罔極親恩。
欲于皇考忌辰。
每歲遵照三年内祭禮舉行。
朕終身永慕。
豈三年所能限制。
欽此。
祭義所謂君子有終身之喪。
忌日之謂也。
顧與陵寝同列吉禮。
似非祖宗追孝之意。
且陵寝篇内所載皇帝親詣列聖列後陵寝。
以至皇子谒陵諸大禮。
并無不素服舉哀者。
列諸吉禮。
似亦未安。
考宋史禮志。
于上陵祭均列兇禮。
謹仿其例。
恭錄列聖列後忌辰。
及皇帝皇後以次谒奠陵寝諸篇。
均移居大喪之後。
一三年喪服。
國初因旗兵額少。
且日從金革。
故滿洲蒙古漢軍守制舊例。
不便離任。
遽同漢人。
現在晶■宜奉明谕。
化除滿漢畛域。
饬修畫一禮制。
近又變通旗制。
尤與國初旗兵可援金革無避之禮訓者不同。
自應毋論滿漢官員士庶。
均為父母持服三年。
服官無論京外。
均離任終制。
以厚風俗。
一乾隆道光禮。
皆有冠服通制。
儀<?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通志。
依例修補。
并于喪禮内增入五服靈禮圖。
以便省覽。
一坊民之禮。
條理極繁。
将來書成。
應将關涉士庶禮制條目。
另刊頒布。
以便單行。
并拟派左丞宗室英帛滟系、右丞劉果、左參議良揆、右參議曹廣權、兼充提調。
以專責成。
從之。
○又奏請特肬■閑大員。
會同該部總理禮學館事宜。
兼綜纂訂。
得旨、着派前内閣學士陳寶琛。
現月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徐世昌、電奏悉。
日皇贈給陶大均等勳章。
均着準其收佩。
電寄 ○先是湖廣總督陳夔龍奏稱、改定币制。
亟應先事籌慮。
又度支部奏稱、币制重要。
宜策萬全。
均下會議政務處議。
至是議上。
以度支部奏陳鑄造、推行、畫一、三端。
仍以成色分兩多所窒礙為言。
查币制通病。
成色高則患私銷。
成色低又患私鑄。
故前代諸臣。
皆有不惜銅愛工之論。
考日本改革币制。
嘗由大藏大臣設立币制調查局。
會議至三十餘次。
迨決議施行。
新舊引換之際。
猶複幾經困難。
始克有成。
現在度支部清理财政。
正在派員。
如由部分别調查。
以為入手辦法。
似屬一舉兩得。
拟請饬由度支部設立币制調查局。
詳加考察。
再行确定方法。
奏明辦理。
陳夔龍所陳劃一币價。
吸收銀圓。
鞏固法權。
抵補虧款四條。
查各國通例。
國币隻行本國。
無論何國。
皆不能以自定币價。
強人就我。
此與國家法權并無關礙。
其餘三條。
與度支部所奏大緻相同。
應請饬部一并妥籌辦理。
均從之。
摺包 ○禮部奏、王公百官班見監國攝政王禮節屆期。
應于質明時。
内務府官于文華殿納陛下正中。
設監國攝政王座。
王公百官。
俱由文華門進。
近支王公屬尊者。
在丹陛上鹹集。
其餘王公以下。
二品大臣以上。
在甬道上鹹集。
三品以下文武各官。
在文華門外鹹集。
禮部官二員。
在文華門外祗竣。
屆時。
引監國攝政王至文華殿檐下升座。
宗人府官。
将近支王公屬尊者。
開單請示。
如傳谕免。
近支王公屬尊者先退。
序班官分引王公于丹陛上。
行一跪三叩禮。
退。
再次。
引四品以下各官于丹陛及甬道上。
有非臣下所能擅拟者。
皆具奏請旨。
以昭天子議禮之盛。
一科舉既經停止。
如吉禮之賓興釋褐。
嘉禮之鄉會試燕諸禮。
已不複舉。
而外務部奏定之賓禮。
陸軍部奏定之軍禮。
學部奏定之學禮。
又皆胃時制宜。
為通禮所無。
拟增設廢禮新禮篇目。
各自為卷。
附在通禮之後。
一道光禮有一時疏誤。
亟當改正者。
即以吉禮言之。
旱潦祈報。
徹馔之時。
乾隆禮皆有樂章。
道光禮改之。
報有樂而祈無樂。
然删徹馔之樂章。
并删徹馔之禮節。
則删除之未當也。
又如祀先醫篇。
乾隆禮在祀真武後。
故于設樂條下注雲器數見真武篇。
道光禮既升先醫于真武前。
此注尚仍不改。
則注釋之未當也。
似此之類。
悉詳加校正。
一道光禮有依據古制。
而與今不合者。
如今人居室之制。
堂不必有東西階。
士大夫不盡有廟。
雖有廟多與宗族共之。
行禮皆于寝不于廟。
他如廟見之名。
加景之用。
凡引據未确者。
皆為更正。
一原書内執事官屬。
自光緒三十二年厘定官制。
所有業經裁撤歸并各衙門。
自當改書見在官名。
而于其下附注原作某官。
以備稽考。
其吉禮臨雍釋奠之陪祭官。
嘉禮臨雍講書之進講官。
舊為祭酒司業。
今當臨時請旨改派暫以陪祭官進講官稱之。
仍附注原作祭酒司業于其下。
一乾隆禮未載堂子祭禮。
至道光重修。
始據皇朝文獻通考。
為元日谒拜立杆緻祭二篇。
而于大内祭神之禮。
尚未及詳。
伏查皇朝通典。
載坤甯宮朝夕祭外。
每月朔祭神。
翼日祭天。
其制亦立杆于庭。
而每歲十二月二十六日。
恭請神位供于堂子。
正月初二日。
複恭請神位入宮。
與元日谒拜立杆緻祭禮節相因。
未可阙略。
謹依大清會典。
補載大内祭神于後。
一乾隆道光禮。
均載皇帝東巡阙裡。
親釋奠于先師孔子之禮。
而無春秋阙裡釋奠之禮。
似尚疏略。
應由臣部咨行衍聖公開列禮節。
編入阙裡祇告之後。
其顔曾孔孟四氏學從同。
一自道光四年修定通禮以後。
屢更兵事。
凡各省名臣忠節諸臣。
奉旨建立專祠。
春秋緻祭者。
并應載在祀典。
編入吉禮。
一直省專祠之祭。
乾隆禮隻有九神。
道光禮又增四十四神。
其中或竟無姓名。
或僅有姓而無名。
殊不足以重祀典。
拟行各省詳查始末。
凡系不經之祀。
悉行厘正。
一光緒年閑。
皇帝萬壽皇太後萬壽大慶。
遇駐跸頤和園。
舉行朝賀筵燕典禮。
應遵大清通禮所載圓明園绮春園朝賀禮。
敬謹增入。
一乾隆通禮于親王昏禮雲将及冠。
道光通禮于民公以下昏禮。
亦雲将及冠。
而喪禮又有已冠未冠之差。
恭讀乾隆四十七年上谕。
嗣後着将王貝勒貝子公子嗣。
及閑散宗室。
年已及歲者。
俱照蒙古王公台吉塔布囊之例。
分别給予冠頂。
其宗室見在當差職分較小者。
準其與閑散宗室。
一體照例換給冠頂等因。
是我朝冠禮。
載在典章。
而皇朝通典不着錄者。
當時纂修諸臣。
或以祖宗家法。
不立皇太子。
不能如開元禮之冠禮。
托始于皇太子加元服耳。
不思冠義言天子之元子猶士也。
就經義言之。
則皇太子用士冠禮。
親王以下可知。
今拟稽度古禮。
尋繹祖宗給予及歲王公宗室冠頂之意。
補冠禮。
一品官相見。
乾隆道光兩通禮略同。
然現行官制。
多與會典不符。
今修明禮教。
應補會典所未備。
分王貝勒貝子與品官相見。
鎮國公以下與民公侯伯品官相見。
其品官分平行官。
非屬官屬官。
内官與外官。
文官與武官。
緻仕官與現任官。
現任官緻仕官與士。
各相見禮。
稱謂拜揖。
迎送坐立。
皆為之定式。
緻仕官未仕士與庶民。
分别服親非服親。
亦為之秩序。
以維禮教。
其現行相見禮。
有卑亢失體者。
悉奏請更正。
一八旗通志載康熙九年十一月順天府奏鄉飲酒禮。
滿漢均沾。
奉旨依議。
并載康熙二十四年十月。
至雍正十三年正月。
舉行鄉飲賓介姓名。
雖乾隆道光通禮。
于順天鄉飲。
未載入旗。
直省鄉飲。
未載駐防。
而以前事證之。
則鄉飲為滿漢通行禮節。
今滿漢更無分畛域。
而典禮所在。
不宜偏廢。
謹于本條後案詳之。
一通禮恭載列聖列後忌辰于吉禮陵寝篇内。
伏查雍正四年十一月。
聖祖仁皇帝三年大禮已滿。
世宗憲皇帝谕禮部曰。
朕追念罔極親恩。
欲于皇考忌辰。
每歲遵照三年内祭禮舉行。
朕終身永慕。
豈三年所能限制。
欽此。
祭義所謂君子有終身之喪。
忌日之謂也。
顧與陵寝同列吉禮。
似非祖宗追孝之意。
且陵寝篇内所載皇帝親詣列聖列後陵寝。
以至皇子谒陵諸大禮。
并無不素服舉哀者。
列諸吉禮。
似亦未安。
考宋史禮志。
于上陵祭均列兇禮。
謹仿其例。
恭錄列聖列後忌辰。
及皇帝皇後以次谒奠陵寝諸篇。
均移居大喪之後。
一三年喪服。
國初因旗兵額少。
且日從金革。
故滿洲蒙古漢軍守制舊例。
不便離任。
遽同漢人。
現在晶■宜奉明谕。
化除滿漢畛域。
饬修畫一禮制。
近又變通旗制。
尤與國初旗兵可援金革無避之禮訓者不同。
自應毋論滿漢官員士庶。
均為父母持服三年。
服官無論京外。
均離任終制。
以厚風俗。
一乾隆道光禮。
皆有冠服通制。
儀<?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通志。
依例修補。
并于喪禮内增入五服靈禮圖。
以便省覽。
一坊民之禮。
條理極繁。
将來書成。
應将關涉士庶禮制條目。
另刊頒布。
以便單行。
并拟派左丞宗室英帛滟系、右丞劉果、左參議良揆、右參議曹廣權、兼充提調。
以專責成。
從之。
○又奏請特肬■閑大員。
會同該部總理禮學館事宜。
兼綜纂訂。
得旨、着派前内閣學士陳寶琛。
現月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徐世昌、電奏悉。
日皇贈給陶大均等勳章。
均着準其收佩。
電寄 ○先是湖廣總督陳夔龍奏稱、改定币制。
亟應先事籌慮。
又度支部奏稱、币制重要。
宜策萬全。
均下會議政務處議。
至是議上。
以度支部奏陳鑄造、推行、畫一、三端。
仍以成色分兩多所窒礙為言。
查币制通病。
成色高則患私銷。
成色低又患私鑄。
故前代諸臣。
皆有不惜銅愛工之論。
考日本改革币制。
嘗由大藏大臣設立币制調查局。
會議至三十餘次。
迨決議施行。
新舊引換之際。
猶複幾經困難。
始克有成。
現在度支部清理财政。
正在派員。
如由部分别調查。
以為入手辦法。
似屬一舉兩得。
拟請饬由度支部設立币制調查局。
詳加考察。
再行确定方法。
奏明辦理。
陳夔龍所陳劃一币價。
吸收銀圓。
鞏固法權。
抵補虧款四條。
查各國通例。
國币隻行本國。
無論何國。
皆不能以自定币價。
強人就我。
此與國家法權并無關礙。
其餘三條。
與度支部所奏大緻相同。
應請饬部一并妥籌辦理。
均從之。
摺包 ○禮部奏、王公百官班見監國攝政王禮節屆期。
應于質明時。
内務府官于文華殿納陛下正中。
設監國攝政王座。
王公百官。
俱由文華門進。
近支王公屬尊者。
在丹陛上鹹集。
其餘王公以下。
二品大臣以上。
在甬道上鹹集。
三品以下文武各官。
在文華門外鹹集。
禮部官二員。
在文華門外祗竣。
屆時。
引監國攝政王至文華殿檐下升座。
宗人府官。
将近支王公屬尊者。
開單請示。
如傳谕免。
近支王公屬尊者先退。
序班官分引王公于丹陛上。
行一跪三叩禮。
退。
再次。
引四品以下各官于丹陛及甬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