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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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

    伏望察嶽之非辜,誅瑾之讒賊”等因。

    瑾不以聞。

    乃以朱禁釀非法,逮至京,免官,罰米三百石,輸運大同。

    人心益懼,不敢言。

     大學士劉健、李東陽、謝遷見時勢難為,屢疏乞緻仕。

    至是,乃令劉、謝二人緻仕,李獨留。

    李不自安,上言:臣等三人,事同一體,而臣獨留,何以自容?不知何以為處。

    ”章亦屢上,竟不允。

    東陽門徒最盛相傳以瑾素重其文名,故得不去。

    後人傳瑾于朝陽門外創造玄真觀,東陽為制碑文,極其稱頌。

    人始信前日洩捕瑾等之事為不誣也。

     逆瑾亟欲陷韓尚書文等,時有進納内府折銀,内有假銀驗出。

    遂傳旨以韓文不能防奸,罷職為民。

    仍令邏卒伺察于途,文知之,止乘一騾,宿野店而歸。

    邏卒無所得。

    适郎中張玮、尚寶卿崔璿各以公差,禦史姚祥以升任,在途各乘轎及帶家小馳驿。

    邏卒回奏其事,逆瑾方欲竊柄張威,遂差官校逮捕下獄。

    崔、姚枷于西長安門外,張玮枷于張家灣。

    數日垂死,公卿奏乞寬宥,始釋充邊衛軍。

    自是内外臣工皆重足而立,欲謝政以去,不可得矣。

     焦芳先為翰林谪出,後漸升用為禮部侍郎,與瑾相善。

    嘗建言禦虜方略四事,劉閣老健票旨:“這本所言,窒礙難行。

    ”芳遂銜之,屢于瑾處谮劉所短。

    因善瑾,遂代馬太宰文升。

    未幾,同侍郎王鏊皆入内閣。

    芳仍欲兼部事,瑾累遣人來與李閣老東陽商議。

    李雲:“無此例。

    ”瑾雲:“嘗聞李賢兼管。

    ”李雲:“李賢是吏部侍郎,入閣後升尚書,時王翺掌部事。

    ”又問:“前有之乎”答曰:“蹇義為吏部尚書,與戶部尚書夏原吉五日一赴東閣,與大學士三楊議事,未嘗兼大學士也。

    ”次日吏部請印信,内批:“令焦芳兼管部事。

    ”芳以問李,李曰:“某已言之,此二事實難兼攝。

    内閣佐天子出令,吏部所拟升調官,間有可否。

    今自拟議之,而自可否之邪?又,每日通政司奏事,奉旨‘吏部知道’者,即當廷跪承旨。

    内閣班皆立聽,今亦将出跪而更起立邪?又,部事差缪,或章奏錯誤,小則回話認罪,大則罰俸。

    脫有之,亦将随同認罪乎?”芳乃辭部事。

     初,李夢陽草疏,亟欲誅逆瑾等,而謀慮不審。

    疏中既以甘露之變為言,而又躬自蹈李訓之淺謀,緻胎數年衣冠之禍。

    中官自為制度,自此不可變更。

    且草疏者李夢陽,屬官耳。

    而諸司英朋傑士,平昔以文章氣節取重于世者,乃翕然和之。

    蓋夢陽素為李閣老東陽所重,所為詩文,辄加稱賞。

    韓戶書文素厚李閣老,故亦重夢陽。

    且其疏一出,而九卿大臣亦皆景從,不敢略出商量萬全之策。

    後文因事系獄,罰米千石輸邊,二子皆罷官,夢陽累之也。

    夢陽亦下獄,人以為禍出不測。

    劉瑾家人老姜者告曰:“昔公不得志時,李主事時管昌平倉,曾容吾家納米領價,得志乃忘之乎?”瑾遂釋之,令緻仕,仍贈以物,曰:“後當複用之。

    ” 李閣老東陽四歲即能寫大字,順天府以神童薦,召入内庭。

    過門限,太監雲:“神童腳短。

    ”李高聲答雲:“天子門高。

    ”即聞于上。

    抱置懷中,令翰林院作養。

    與程敏政齊名,後至大位。

    然專以詩文延引後進,海内名士,多出其門,往往破常格不次擢用,浸成黨比之風,而不能迪知忱恂,舉用真才實學。

    當時有識之士私相講論,以為數年後東陽引進一番詩文之徒,必誤蒼生。

    尚名矯激,事變将作矣。

    初,劉閣老健為首相,信陽何景明十三歲登鄉舉,博學有詩文名,十七歲中進士,人以為必居翰林。

    後不與選,或以為疑。

    劉曰:“此子福薄,能詩何用?”竟除中書舍人。

    後至提學副使,未四十而卒。

    人謂劉公知人。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