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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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初年,禦用監供用庫歲泊派黃蠟止八萬五千斤,白蠟四千斤,末年黃蠟增至二十餘萬斤,白蠟不下十萬斤。
此外複有召買,有折色,視正額不啻三倍。
又禦用香品舊無征派事例,嘉靖末年,行廣東采辦,及順天召商收買,歲辦數十萬斤。
隆慶初,以戶部言其擾民始裁省。
如嘉靖初年例,諸采辦一切停止。
隆慶初,内官監太監李芳言:“本監官屬,内自佥書而下,外自左右監丞而下,各有本等俸給,其跟辦皂隸冠帽習儀等項銀兩,系近年增派,宜悉裁減。
”得旨:“允行,著為例。
” 隆慶初,禮部尚書高儀等言:“唐虞君臣,萃聚一堂,都俞籲咈,情意罔間。
上常導下之言也,則曰:‘予違汝弼。
’又恐其不盡言也,則曰‘汝無面從’,所以君臣道合,血脈流通,而緻盛治。
我朝列聖,每接見輔弼延訪大臣,或同遊詠和,或燕對無時。
太平之業,端肇于此。
皇上禦門朝群臣,已複祖宗之舊。
但大庭之上,體貌森嚴,勢分懸隔,上有懷而不得下問,下有見而不敢上陳,諸司奏牍中外事機,豈能一一盡白于聖衷耶?伏望皇上每日罷朝,即禦文華殿,除内閣輔臣日侍講讀自宜随朝入供事,其六部、都察院大臣,仍乞皇上不時召見。
即将覽過題奏,幹系大賞罰,大黜陟,大典禮,大刑獄,大軍機,大會計,與凡一切大政令,當斟酌詳議者,特降清問,許部院官陳述始末。
内閣輔臣即拟可否,皇上加以睿斷,親賜裁答。
傥有疑難,雖再三商确,然後答旨,亦無不可。
科道掌印官,每次各輪二員随進如諸臣。
陳述未詳議拟未當者,許公同評正。
” 隆慶初,戶部尚書葛守禮言:“因田制賦,按籍編差,國有常經。
今不論籍之上下,惟計田之多寡,故民皆棄田以避役。
且河之南北,山之東西,土地硗瘠,歲入甚寡,正賦尚不能給,矧複重之以差役乎?夫工匠傭力自給,以無田而免差;富商大賈,操赀無算,亦以無田而免差。
至衤發衤胼胝終歲勤動者,乃更受其困,此所謂舛也。
乞正田賦之規,罷科差之法,使小民不離南畝,則流移漸複,農事可興。
” 隆慶初,戶部請以錢糧文冊定式頒行天下。
自嘉靖三十六年至四十五年,凡起運京邊錢糧完,欠起解追征數目及貧民不能完納者,備記冊中,自州縣以達府,自府達布政司,于來歲入觀之日,送戶部稽考。
如有隐漏那移侵欺及不如式者,參治。
隆慶初,诏罷寶坻縣等處采取魚鮮,自今薦新上供,俱令光祿寺備辦,毋得奏遣内臣。
著為令。
隆慶初,山東布政司參議喬應元,石州人。
以州城陷,憂布成疾。
因外官無歸省例,流乞緻仕,辭甚哀切。
穆宗憐之,特予給假,不為例。
隆慶初,薊鎮巡撫劉應節言邊防五蠹,内言“行邊之使,相望于道,所役者邊軍,所乘者戰馬,所食者軍饷,既不能有益,又從而削之,此迎送之難。
武弁類多貪墨,而文法之吏往往繩之太過,其勢不得不曲意迎承,以幹薦達,雖厮養陪台,皆過為款遇,其所供億,皆出軍士,此科斂之難。
”此二者深切邊弊。
隆慶二年春,穆宗至天壽山,論輔臣曰:“聯躬詣祖考陵寝,始知邊鎮去京切近如此。
茲薊州總督來朝,言近日虜情如何。
今邊事久壞無為,朕實心厘。
理者但逞詞說,弄虛文,将來豈不誤事?卿等其即以朕意傳谕宣、薊二鎮諸臣,令彼知儆。
” 隆慶初,诏内承運庫太監崔敏,以戶部銀六萬買金一萬兩進用。
尚書馬森等言:“皇上初知太倉之積不足以供邊饷,故出内庫銀買金,甚盛心也。
第黃金産自雲南,所出有限,歲額不過二千,尚多逋者。
至于商人,尤難責辦。
先帝時曾買金二千,日積月累,僅能足數,不能足色,尋诏停止,以此金貯之太倉。
今欲于數日之内,即滿一萬之數,臣等知其不能。
請先進見貯太倉者,督雲南亟進年例。
又祖宗時禦劄,皆司禮監傳之閣臣,轉示各部院,無司禮監徑傳者。
更望率由舊章,以示崇重命令之意。
”得旨:“銀兩不必發,取見在金進用。
” 隆慶二年夏,有诏:“貪酷為民者,無論考察問革,皆不準封贈;其以他事為民者,非遇大慶覃恩,亦不許。
” 種馬養在民間,一兒四骒。
此祖宗定制,不可輕易。
隆慶二年,提督四夷館太常寺少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
今備用馬已别買,則種馬可遂省。
”且言種馬之害,變買種馬之利。
于是,禦史謝廷傑言:“當修法以除弊,不當因弊而廢法。
”兵部亦主其議。
議上,不久。
竟如金言,每馬變買價銀十兩,征收草料銀二兩,解太仆寺。
今太仆寺馬價用盡,而種馬亦廢國初舊制,皆金之罪也。
隆慶時,薊遼總督譚綸請于薊昌十路練兵三萬人,列為三大營。
以遵化、永平遊兵二枝,合巡撫标兵一枝,為遵化一營。
巡撫都禦史劉應節提督之;以建昌遊兵一枝,合鎮守标兵二枝,為三屯一營。
鎮守總兵官郭琥提督之;以振武、石匣二營,合總督
此外複有召買,有折色,視正額不啻三倍。
又禦用香品舊無征派事例,嘉靖末年,行廣東采辦,及順天召商收買,歲辦數十萬斤。
隆慶初,以戶部言其擾民始裁省。
如嘉靖初年例,諸采辦一切停止。
隆慶初,内官監太監李芳言:“本監官屬,内自佥書而下,外自左右監丞而下,各有本等俸給,其跟辦皂隸冠帽習儀等項銀兩,系近年增派,宜悉裁減。
”得旨:“允行,著為例。
” 隆慶初,禮部尚書高儀等言:“唐虞君臣,萃聚一堂,都俞籲咈,情意罔間。
上常導下之言也,則曰:‘予違汝弼。
’又恐其不盡言也,則曰‘汝無面從’,所以君臣道合,血脈流通,而緻盛治。
我朝列聖,每接見輔弼延訪大臣,或同遊詠和,或燕對無時。
太平之業,端肇于此。
皇上禦門朝群臣,已複祖宗之舊。
但大庭之上,體貌森嚴,勢分懸隔,上有懷而不得下問,下有見而不敢上陳,諸司奏牍中外事機,豈能一一盡白于聖衷耶?伏望皇上每日罷朝,即禦文華殿,除内閣輔臣日侍講讀自宜随朝入供事,其六部、都察院大臣,仍乞皇上不時召見。
即将覽過題奏,幹系大賞罰,大黜陟,大典禮,大刑獄,大軍機,大會計,與凡一切大政令,當斟酌詳議者,特降清問,許部院官陳述始末。
内閣輔臣即拟可否,皇上加以睿斷,親賜裁答。
傥有疑難,雖再三商确,然後答旨,亦無不可。
科道掌印官,每次各輪二員随進如諸臣。
陳述未詳議拟未當者,許公同評正。
” 隆慶初,戶部尚書葛守禮言:“因田制賦,按籍編差,國有常經。
今不論籍之上下,惟計田之多寡,故民皆棄田以避役。
且河之南北,山之東西,土地硗瘠,歲入甚寡,正賦尚不能給,矧複重之以差役乎?夫工匠傭力自給,以無田而免差;富商大賈,操赀無算,亦以無田而免差。
至衤發衤胼胝終歲勤動者,乃更受其困,此所謂舛也。
乞正田賦之規,罷科差之法,使小民不離南畝,則流移漸複,農事可興。
” 隆慶初,戶部請以錢糧文冊定式頒行天下。
自嘉靖三十六年至四十五年,凡起運京邊錢糧完,欠起解追征數目及貧民不能完納者,備記冊中,自州縣以達府,自府達布政司,于來歲入觀之日,送戶部稽考。
如有隐漏那移侵欺及不如式者,參治。
隆慶初,诏罷寶坻縣等處采取魚鮮,自今薦新上供,俱令光祿寺備辦,毋得奏遣内臣。
著為令。
隆慶初,山東布政司參議喬應元,石州人。
以州城陷,憂布成疾。
因外官無歸省例,流乞緻仕,辭甚哀切。
穆宗憐之,特予給假,不為例。
隆慶初,薊鎮巡撫劉應節言邊防五蠹,内言“行邊之使,相望于道,所役者邊軍,所乘者戰馬,所食者軍饷,既不能有益,又從而削之,此迎送之難。
武弁類多貪墨,而文法之吏往往繩之太過,其勢不得不曲意迎承,以幹薦達,雖厮養陪台,皆過為款遇,其所供億,皆出軍士,此科斂之難。
”此二者深切邊弊。
隆慶二年春,穆宗至天壽山,論輔臣曰:“聯躬詣祖考陵寝,始知邊鎮去京切近如此。
茲薊州總督來朝,言近日虜情如何。
今邊事久壞無為,朕實心厘。
理者但逞詞說,弄虛文,将來豈不誤事?卿等其即以朕意傳谕宣、薊二鎮諸臣,令彼知儆。
” 隆慶初,诏内承運庫太監崔敏,以戶部銀六萬買金一萬兩進用。
尚書馬森等言:“皇上初知太倉之積不足以供邊饷,故出内庫銀買金,甚盛心也。
第黃金産自雲南,所出有限,歲額不過二千,尚多逋者。
至于商人,尤難責辦。
先帝時曾買金二千,日積月累,僅能足數,不能足色,尋诏停止,以此金貯之太倉。
今欲于數日之内,即滿一萬之數,臣等知其不能。
請先進見貯太倉者,督雲南亟進年例。
又祖宗時禦劄,皆司禮監傳之閣臣,轉示各部院,無司禮監徑傳者。
更望率由舊章,以示崇重命令之意。
”得旨:“銀兩不必發,取見在金進用。
” 隆慶二年夏,有诏:“貪酷為民者,無論考察問革,皆不準封贈;其以他事為民者,非遇大慶覃恩,亦不許。
” 種馬養在民間,一兒四骒。
此祖宗定制,不可輕易。
隆慶二年,提督四夷館太常寺少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
今備用馬已别買,則種馬可遂省。
”且言種馬之害,變買種馬之利。
于是,禦史謝廷傑言:“當修法以除弊,不當因弊而廢法。
”兵部亦主其議。
議上,不久。
竟如金言,每馬變買價銀十兩,征收草料銀二兩,解太仆寺。
今太仆寺馬價用盡,而種馬亦廢國初舊制,皆金之罪也。
隆慶時,薊遼總督譚綸請于薊昌十路練兵三萬人,列為三大營。
以遵化、永平遊兵二枝,合巡撫标兵一枝,為遵化一營。
巡撫都禦史劉應節提督之;以建昌遊兵一枝,合鎮守标兵二枝,為三屯一營。
鎮守總兵官郭琥提督之;以振武、石匣二營,合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