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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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問皇親勢要,凡系濫請及額外占奪民業曾經奏訴者,查冊勘還;各項草場亦有将軍民地土混占者,一體清理。

    外省令禦史按行,諸王府及功臣家惟祖宗欽賜有籍可據則已,凡近年請乞及多餘侵占者,皆還軍民。

    各處勢要亦有指軍民世業為抛荒獵而有之,皆宜處置。

    事竣具上其籍,戶部務綜其實,以副朕恤民固本之意,承委官有畏避權勢保私蔽公者,以狀聞。

    ” 嘉靖時,禮部尚書方獻夫等言:“尼僧道姑有傷風化,乞将見在者發回改嫁,以廣生聚。

    年老者量給養贍,依親居住。

    其奄寺拆毀變賣,敕賜尊經護敕等項追奪。

    戒谕勳戚之家,不得私度。

    ”世廟是其言,因谕獻夫曰:“昨霍韬言,僧道盛者,玉道之衰也。

    所言良是。

    今天下僧道無度牒者,其令有司盡為查革。

    自今永不許開度及私創寺觀庵院,犯者罪無赦。

    ” 嘉靖時,大學士張璁言:“景泰初,尚書于謙設立十二團營,最為緊要,日久漸廢。

    至正德間,江彬用事引邊兵入内操練,而團營之法益壞。

    今虜寇宣府,欲還京軍征讨,十二萬人選不滿二三萬,蓋由強壯者役占權門,瘦羸者挂名影射。

    夫戶部糧冊十二萬,不阙一人,而點選兵冊僅僅若此。

    設有警變,何備之?乞敕權要,私占軍丁者清出補伍,以充十二萬原數,而量為精選,以備先鋒,無事之日,如法操練。

    有事之日,即奉命啟行,則營伍充實,京師有備矣。

    ”世廟嘉納之。

     嘉靖時,都察院左都禦史胡世甯言:“《書》曰:‘詞尚體要。

    ’律曰:‘陳言事理,并要直言簡易,不許虛飾煩文。

    ’弘治以前,臣僚章奏,皆删煩就簡,故君上得以親覽無遺。

    及武宗之時,不親政事,臣下遂因循自逸,不事删削,惟聽吏胥全具文移。

    或一事而重言,或一本而數紙,雖臣等竟日,有不能周讀一過者,乃以上勞君父。

    為治之體,豈宜如是?乞申敕内外諸司,凡事當奏題者,務照弘治以前舊規,删去煩文,務從簡要,不許全錄往來文移。

    而部院議覆者,亦必撮其要語,使無贅詞,又無失事,庶幾少便省覽。

    ”世廟深然其言。

    令諸司章奏,不許煩詞,第宜明白,開陳要旨,庶易省閱。

     嘉靖時,加張璁少保兼太子太保,桂萼太子太保。

    時方有事郊壇,二臣請候廷謝畢,乃敢受命。

    世廟曰:“古者人君接大臣無時,上下乃交。

    翌日扈從齊宮,即可出謝,不必陛見。

    ” 嘉靖七年,提督團營官查上十二營官軍原額一十萬七千有奇,今止五萬四千四百有奇。

    馬原額一十五萬二百餘匹,今止一萬九幹三百餘匹,且其中病憊虺瘠者過半。

    營務廢弛,莫甚此時。

    今承平日久,其廢弛又不止此矣。

     嘉靖時,大學士張璁言:“成化以前,诰敕之體。

    猶為近古,其于本身,不過百餘字。

    祖父母父母并妻室,不過六七十字,言之無費詞,當之者無愧色。

    近來藻情飾僞,張百成千。

    以萬乘之尊,下譽匹夫匹婦之賤,殊非事體。

    ”世廟是其言。

    令自今诰敕務崇簡實,不許競飾浮詞,緻亵制體。

     嘉靖時,給事中陸粲核實壩上等牛馬羊房見在頭畜共三千九百七十七,歲應用料豆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五石有奇,草九十萬一千五百八十四束。

    比之原數,減料一十四萬二千餘,草四百六萬一千餘。

    蓋自有馬房以來,糜費侵漁,不知有幾。

    根盤勢據,莫敢誰何。

    世廟報曰:“各馬牛房宿弊,非止一端。

    蠹國害民,長奸惠惡,莫此為甚。

    自今敢有複蹈前弊,科道官及緝事衙門即指實參奏,處以重罪。

    ” 嘉靖時,詹事霍韬言:“舊例鹽一引輸邊粟二鬥五升,故富商大賈,悉于三邊自出财力招遊民墾邊地,藝菽粟,歲時屢豐,粟石值銀二錢。

    時有計利者曰,輸粟二鬥五升支鹽一引,是以銀五分得鹽一引。

    請更其法,課銀四錢二分支鹽一引。

    銀二錢得粟一石,鹽一引得粟二石,是一引之鹽,得八引之利。

    戶部以為實利,遂變其法。

    凡商人引鹽,悉輸粟于戶部。

    由是商賈耕稼,積粟無用,遂辍業而歸。

    邊地荒蕪,米粟一石值銀五兩,皆鹽法更弊之故也。

    今欲足邊糧,其複輸粟之舊制乎?”按韬此議最是。

     嘉靖初,詹事霍韬言:“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頃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額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頃有奇,失額四百二十六萬八千頃有奇。

    是宇内額田存者半,失者半也。

    因備查得湖廣額田二百二十萬,今存額二十三萬;河南額田一百四十四萬,今存額四十一萬;廣東額田二十三萬,今存額七萬。

    此皆欺隐于小民者也。

    洪武初戶一千六十五萬有奇,至弘治四年僅九百一十萬。

    洪武初口六千五十四萬有奇,至弘治四年僅五千三百三十八萬。

    國初宜少而多,承平宜多而少,何也?又按天下藩府,洪武初,山西惟晉府一王,歲支祿一萬石。

    今增郡王将軍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歲支祿米八十七萬有奇,則加八十七倍矣,舉山西而天下可推也。

    又按天下武職,洪武初二萬八千餘員,成化五年至八萬一千餘員,增四倍矣。

    錦衣衛官洪武初二百一十一員,今一千七百餘員,增八倍矣。

    戶口日減,費用日增,可不思所以處之也?” 嘉靖時,兵部侍郎王廷相言:“備荒之政。

    莫過于古之義倉。

    若立倉于州縣,則窮鄉就倉,旬日待斃。

    臣以為宜貯之裡社,定為規式。

    一村之間,約二三百家為一會,每月一舉,第上中下戶,捐粟多寡,各貯于倉,而推有德者為社長,善處事能會計者副之。

    若遭兇歲,則計戶而散,先中下者,後及上戶,上戶責之償,中下者免之。

    凡給貸,悉聽于民。

    第令登記冊籍,以備有司稽考。

    則既無官府編審之煩,亦無奔走道路之苦矣。

    ” 嘉靖時,以工部尚書李鐩營求得谥,不協公論,并贈官俱革。

    因诏:“大臣家子弟,有托為求文,公行賄賂營求贈谥蔭官者,緝事衙門訪實,奏聞處治。

    ” 嘉靖時,世廟因災荒敕谕都察院,内一段言:“朕近因民窮,屢有蠲貸之命,聞所在官司仍微又催之者。

    夫官免之意在裕民,卻乃如是。

    谕财則官民兩不獲,上擁虛名,下受重困,法令俱亡。

    著議處考究,其有欺隐及不遵的。

    從重治罪。

    ”按此弊在今為尤甚。

     嘉靖時,都給事中夏言奏:“國家舊制,給事中有缺,止于進士三十以上者選補。

    弘治間始以行人博士兼選;正德間始以推官知縣兼選;正德末年始盡廢進士考選之例。

    蓋中大臣陰為沮止,辄以未經世故為言。

    夫古之人固有未嘗徒勞州縣而經綸素具,又有緻身台輔而功名反損于治郡者,人品才器,不可一律拘也。

    況朝廷設立言官,當取其風裁,不當取其德量;當取其戆直,不當取其疏通;當取其有廊廟珪璋之度,不當取其簿書米鹽之能。

    司馬光曰:“凡擇言官,當以三事為先:第一不愛富貴,次則重惜名節,次則曉知治體。

    臣以為當以光言為取人之則,用臣言求建官之體。

    若徒以老成谙練為言,是不過欲得脂韋妍阿、愛身固祿之流,利其不為己害而已。

    ” 兵部尚書王瓊嘗言:“中國之于夷狄,順利則撫之,然撫之過則納侮;逆則拒之,然拒之甚則黩兵。

    天下事惟有是非兩端,夫苟知其為是,而必可行,又計後來之成敗,而不果于行,未有不誤國殃民者也。

    ” 雲南羁縻之地,洪武、永樂間,原無鎮守太監,後來始設,大為地方騷擾。

    嘉靖九年,以雲南巡按毛鳳韶言裁革。

     嘉靖時,禦史胡效才以父琏任都禦史,奏當回避。

    世宗曰:“大臣子弟任科道官者,以回避改授翰林,皆近年陰厚私弊。

    效才準于在京别衙門相應職事改授。

    以後俱照此例行。

    ” 常朝後,閣臣由東陛上,侍立禦座東;錦衣衛官由西陛上,侍立禦座西。

    翰林院官,日輪一人捧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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