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之雙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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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莊周有“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之語,于是世人多誤以社會為無真是真非,遇事之有利于己者,辄強詞主張以求幸勝,而天下遂愈多事矣。

    如民國八年之發生所謂國會雙包案,亦其例也。

     憶當民六段(瑞祺)内閣廢棄舊國會,依據其所頒布之新國會議員選舉法,另行選舉參、衆兩院議員,因而舊國會之一部分議員,乃奔赴廣州,自行集會。

    計當時南下者,僅有政學會、益友社、政餘俱樂部、民友社(皆屬國民黨)四派議員,他如研究系等則均不之應,緻難獲法定人數,隻稱為“非常國會”。

    雖明知未能正式行使職權,作用究屬不大,終以無法補充人數,不得不暫維現狀。

    直至七年六月,以迫于時勢之需要,乃決定繼續第二屆常會會期,開正式國會,将不到會議員除名,以候補議員遞補。

    使此方法果屬圓滿可行,何至遲至一年之久,方始援用?蓋依院法,議員于開會一個月後尚未到院者,得經議決,予以除名。

    然第二屆常會曾經在北京開會,其未南下議員均已到院報到,自不能于同一會期中,強引此項法條,加以除名之處分。

    且即欲除名,亦須經議決程序,今到會議員既未達過半數以上,則所謂議決自亦不能成立。

    故除名遞補之舉,于法殊欠根據,此亦為當日非常國會議員之所自知,徒以事勢所驅,不得不牽強比附,藉以湊足人數,而其基礎固甚薄弱也。

    世人因此事發生在民國八年,遂稱其遞補之議員為“民八議員”,并稱其國會為“民八國會”,至原有議員則稱為“民六議員”,亦稱其國會為“民六國會”。

     其後北方直系軍人敗皖驅奉,主張黎元洪複位,并下令恢複舊國會,于是民六國會遂于十年八月一日得過半數議員出席,正式開會于北京。

    當在京之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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