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節就職之三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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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以來,有三總統于國慶日就職,曰袁世凱、曰徐世昌、曰曹锟。
袁為叛國罪人,其心目中不知有民國,更何知所謂國慶?而所以必擇是日就任總統者,蓋以國慶,各國使節例必進賀,果是日兼舉行第一任總統就任典禮,不特為無上光榮,且亦足以增加其國際之聲望。
故袁在十月以前,即極力促成總統選舉,國會既徇其意,先行制定憲法一部分之大總統選舉法而公布之,及至國會選舉總統之日,猶恐不能獲得法定票數,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軍警假裝公民團,包圍國會,威脅議員,求達其當選之目的。
聞袁事前曾向人表示,民國成立,瞬屆一年,若正式總統尚未能選出,恐将影響及國際承認問題,予個人固無關系,如國家前途何?此足見二年之十月十日,實袁所視為最重要之一日,而不容不極力争取者也。
第一任總統既以二年十月十日就職,則因任期關系,第二任以下總統其就職日期,亦必為某年十月十日,本屬當然之事,毫不足怪。
惟我國政治情形,至為複雜,十餘年間,總統問題層見疊出,其時實力派及一班政客又均以法律遷就政治,牽強比附,不計及他,而機緣湊合,竟使每屆選出之總統,皆恰于是年十月十日就職,是則可異而堪以一述者也。
袁世凱既背叛民國,帝制自為,即不死,亦已喪失大總統資格,依大總統選舉法規定,自應由副總統繼任。
不幸當時副總統黎元洪亦在附逆之列(其理由前已述及),以法律言,自不能使其繼位,而應另開總統選舉會選舉總統。
果爾則新選出之總統,其就職日期必不為是年之十月十日,可以斷言。
乃當時因圖政治利便,各方對黎均無異言,國會議員遂宣言:“現在黎大總統繼任,實根據民國二年十月國會所制定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之規定,應承繼本任總統之任期,至民國七年十月為止。
”蓋依規定總統任期為五年,袁于民國二年十月就任總統,其任期應至七年十月始屆滿也。
黎既繼袁,國會遂舉馮國璋為副總統,其後黎又因解散國會,引起複辟事變而去職,馮乃又繼黎,本應至黎所餘之任期屆滿為止(即七年十月十日),不生疑問。
乃馮、段執
袁為叛國罪人,其心目中不知有民國,更何知所謂國慶?而所以必擇是日就任總統者,蓋以國慶,各國使節例必進賀,果是日兼舉行第一任總統就任典禮,不特為無上光榮,且亦足以增加其國際之聲望。
故袁在十月以前,即極力促成總統選舉,國會既徇其意,先行制定憲法一部分之大總統選舉法而公布之,及至國會選舉總統之日,猶恐不能獲得法定票數,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軍警假裝公民團,包圍國會,威脅議員,求達其當選之目的。
聞袁事前曾向人表示,民國成立,瞬屆一年,若正式總統尚未能選出,恐将影響及國際承認問題,予個人固無關系,如國家前途何?此足見二年之十月十日,實袁所視為最重要之一日,而不容不極力争取者也。
第一任總統既以二年十月十日就職,則因任期關系,第二任以下總統其就職日期,亦必為某年十月十日,本屬當然之事,毫不足怪。
惟我國政治情形,至為複雜,十餘年間,總統問題層見疊出,其時實力派及一班政客又均以法律遷就政治,牽強比附,不計及他,而機緣湊合,竟使每屆選出之總統,皆恰于是年十月十日就職,是則可異而堪以一述者也。
袁世凱既背叛民國,帝制自為,即不死,亦已喪失大總統資格,依大總統選舉法規定,自應由副總統繼任。
不幸當時副總統黎元洪亦在附逆之列(其理由前已述及),以法律言,自不能使其繼位,而應另開總統選舉會選舉總統。
果爾則新選出之總統,其就職日期必不為是年之十月十日,可以斷言。
乃當時因圖政治利便,各方對黎均無異言,國會議員遂宣言:“現在黎大總統繼任,實根據民國二年十月國會所制定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之規定,應承繼本任總統之任期,至民國七年十月為止。
”蓋依規定總統任期為五年,袁于民國二年十月就任總統,其任期應至七年十月始屆滿也。
黎既繼袁,國會遂舉馮國璋為副總統,其後黎又因解散國會,引起複辟事變而去職,馮乃又繼黎,本應至黎所餘之任期屆滿為止(即七年十月十日),不生疑問。
乃馮、段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