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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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錄》中事應移在前後者,必已注于逐事下訖。

    〈假如《實錄》貞觀二十三年李靖薨,其下始有靖傳。

    傳中自鎖告變事,須注在隋義甯元年唐公起兵時;破蕭銑事,須注在武德四年;斬輔公祏,須注在七年平江東時;擒颉利,須注在貞觀四年破突厥時。

    佗皆仿此。

    〉自《舊唐書》以下俱未曾附注,如何遽可作《長編》也?請且将新、舊《唐書》紀、志、傳及《統紀補錄》并諸家傳記小說,以至諸人文集,稍幹時事者,皆須依年月注所出篇卷于逐事之下。

    《實錄》所無者,亦須依年月日添附。

    無日者附于其月之下,稱是月;無月者,附于其年之下,稱是歲;無年者附于其事之首尾。

    〈如《左傳》稱“初,鄭武公娶于申”之類。

    及為某事張本、起本者,皆附事首者也。

    如衛文公複國之初,言“季年乃三百乘”。

    因陳完奔齊,而言“完始生筮”,知八世之後成子得政。

    因晉悼公即位,而言“其命官得人,不失霸業”。

    因衛北宮文子聘于鄭,而言“禆谌草創,子産潤色”。

    因吳亂,而言“吳夫概王,為棠谿氏”,注雲“傳終言之”之類。

    皆附事尾者也。

    〉有無事可附者,則約其時之早晚,附于一年之下。

    〈如《左傳》子罕辭玉之類,必無的實年月也。

    假使宰相有忠直、奸邪事,無處可附者,則附于拜相時,他官則附于到官時,或免卒時。

    其有處可附者,不用此法。

    〉但稍與其事相涉者即注之,過多不害。

    〈假如唐公起兵,諸列傳中有一兩句涉當時者,但與注其姓名于事目之下,至時雖别無事迹可取,亦可以證異同者日月也。

    〉嘗見道原雲隻此已是千馀卷書,日看一兩卷,亦須二三年功夫也。

    俟如此附注俱畢,然後請從高祖初起兵修《長編》,至哀帝禅位而止。

    其起兵以前、禅位以後事,于今來所看書中見者,亦請令書吏别用草紙錄出。

    每一事中間,空一行許素紙。

    〈以備翦開粘綴故也。

    〉隋以前者與貢父,梁以後者與道原,令各修入《長編》中,蓋緣二君更不看此書。

    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後、天祐以前,則此等事盡成遺棄也。

    二君所看書中有唐事,亦當納足下處修入《長編》耳。

    其修《長編》時,請據事目下所該新舊紀、志、傳及雜史、小說、文集,盡檢出一閱。

    其中事同文異者,則請擇一明白詳備者錄之。

    彼此互有詳略,則請左右采獲,錯綜铨次,自用文辭修正之,一如《左傳》叙事之體也。

    此并作大字寫。

    若彼此年月事迹有相違戾不同者,則請選擇一證據分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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