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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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年月也。

    假使宰相有忠直、奸邪事,無處可附者,則附于拜相時,他官則附于到官時,或免卒時。

    其有處可附者,不用此法。

    〉但稍與其事相涉者即注之,過多不害。

    〈假如唐公起兵,諸列傳中有一兩句涉當時者,但與注其姓名于事目之下,至時雖别無事迹可取,亦可以證異同者日月也。

    〉嘗見道原雲隻此已是千馀卷書,日看一兩卷,亦須二三年功夫也。

    俟如此附注俱畢,然後請從高祖初起兵修《長編》,至哀帝禅位而止。

    其起兵以前、禅位以後事,于今來所看書中見者,亦請令書吏别用草紙錄出。

    每一事中間,空一行許素紙。

    〈以備翦開粘綴故也。

    〉隋以前者與貢父,梁以後者與道原,令各修入《長編》中,蓋緣二君更不看此書。

    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後、天祐以前,則此等事盡成遺棄也。

    二君所看書中有唐事,亦當納足下處修入《長編》耳。

    其修《長編》時,請據事目下所該新舊紀、志、傳及雜史、小說、文集,盡檢出一閱。

    其中事同文異者,則請擇一明白詳備者錄之。

    彼此互有詳略,則請左右采獲,錯綜铨次,自用文辭修正之,一如《左傳》叙事之體也。

    此并作大字寫。

    若彼此年月事迹有相違戾不同者,則請選擇一證據分明、情理近于得實者,修入正文,馀者注于其下,仍為叙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

    〈先注所舍者,雲“某書雲雲,某書雲雲,今案某書證驗雲雲”;或無證驗,則以事理推之雲雲,今從某書為定。

    若無以考其虛實是非者,則雲今兩存之。

    其實錄、正史未必皆可據,雜史、小說未必皆無憑,在高鑒擇之。

    〉凡年号皆以後來者為定。

    假如武德元年,則從正月便為唐高祖武德元年,更不稱隋義甯二年;玄宗先天元年正月便不稱景雲三年;梁開平元年正月,便不稱唐天祐四年也。

    詩賦等若止為文章,诏诰若止為除官,及妖異止于怪誕,诙諧止于取笑之類,便請直删不妨。

    或詩賦有所譏諷,〈如中宗時《回波詞》喧嘩,竊恐非宜。

    肅宗時李泌誦《黃台瓜辭》之類。

    〉诏诰有所戒谕,〈如德宗《奉天罪己诏》,李德裕《讨澤潞谕河北三鎮诏》之類,及大政事号令四方。

    或因功遷官,以罪黜官,其诏文雖非事實,要知當時托以何功,誣以何罪,亦須存之。

    或文繁多,節取要切者可也。

    〉妖異有所儆戒,〈凡國家災異,本紀所存者并存之,其本志強附時事者不須也。

    谶記,如李淳風言武氏之類,及因而緻殺戮叛亂者,并存之,其妄有牽合,如木入鬥為朱字之類,不須也。

    相貌符瑞,或因此為人所忌,或為人所附,或人主好之而谄者僞造,或實有而可信者,并存之,其馀不須也。

    妖怪,或有所儆戒,如鬼書武三思門;或因而生事,如楊慎矜墓流血之類,并存之,其馀不須也。

    〉诙諧有所補益,〈如黃幡綽謂“自己兒最可憐”,石野豬謂“諸相非相”之類,存之,其馀不須也。

    〉并告存之。

    大抵《長編》甯失于繁,毋失于略,千萬切禱切禱!今寄道原所修廣本兩卷去,〈此即據《長編》錄出者,其長編已寄還道原。

    〉恐要見式樣故也。

    甚思與足下相見,熟共商榷,無因可得,企渴企渴!中前寄去《晉紀》八卷寫淨草者,必已寫了。

    其原本卻告分付兒子康令帶來,雖未了,亦告分付。

    蓋為今夏遞往南康軍路中,遺失卻三卷,若更失此,則都無本故也。

    其寫了淨草,續付遞來,不妨。

    曏所請出《魏紀》,今令李永和帶去。

    有改動者,告指揮别寫,及楷改。

    目痛,燈下作此書,恕其不謹。

    光上。

     凡有人初入《長編》者,并告于其下注雲某處人,或父祖已見于前者,則注雲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孫。

    今更寄貢父所作《長編》一冊去,恐要作式樣,并道原廣本兩卷,并告存之。

    向去不使卻寄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