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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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天子例
周、秦、漢、晉、隋、唐皆嘗混一九州,傳祚于後,子孫雖微弱播遷,四方皆其故臣,故全用天子之禮以臨之。
帝後稱崩,王公稱薨。
書列國例 三國、南北、五代與諸國,本非君臣,從列國之例。
帝後稱殂,王公稱卒。
秦、隋未并天下亦依列國之例。
書帝王未即位及受禅例 帝王未即位皆名,自贊拜不名,以後不書名。
書稱号例 天子近出稱還宮,遠出稱還京師。
列國曰還某都。
凡新君即位,必曰某宗,後皆曰上。
太上皇止稱上皇。
上太上皇、太後号曰尊。
〈尊為太上皇太後之類。
〉皇後、太子曰立,改封曰徙。
公侯有國邑曰封,無曰賜爵。
列國非臣下之言,不稱乘輿、車駕、行在、京師、天子及崩。
臣下所稱,仍其舊文。
書官名例 節度使赴鎮曰為,使相曰充,遙授曰領。
凡官名可省者,不必備書。
公相以善去曰罷,以罪去曰免。
書事同日例 兩國事同日不可中斷者,以日先序一國事已,更以其日起之。
如齊建武元年十月辛亥,魏主發平城雲雲。
辛亥,太後廢帝為海陵王雲雲。
書兩國相涉例 凡兩國事相涉則稱某主。
兩君相涉則稱谥号,不相涉而事首已見,則稱上稱帝。
書斬獲例 凡戰僞走而設伏殺之曰斬首。
斬首千馀級,千級以下不書。
獲辎重兵械雜畜,非極多不書。
書後姓例 宋永初三年,長孫嵩實姓拓拔,時魏之群臣出于代北者,皆複姓,孝文遷洛,改為單姓,史患其繁,悉從後姓。
書字例 凡以字行者,始則曰名某、字某,以字行。
字及小字可知者,不複重述,難知者乃述之。
書反亂例 凡諸得曰愆〈愆音罰。
〉曰有罪,逆上曰反,争強曰亂。
曾大父溫國文正公作書之例,或因或仿,皆有所據。
遺稿中遭散亂,所藏僅存,脫略已甚,先後無叙,改注重複。
伋辄掇取分類為三十六例,其間或書年而不書事,或書事而不著年,或書年書事而不實其數,伋皆不敢增益也。
或文全而字阙滅者,伋亦從而阙之;或事欲詳見旁附其文者,伋則因其文而述之。
萬一有助于觀覽雲。
丙戌仲秋癸西,曾孫右朝散郎、尚書吏部員外郎、賜绯魚袋伋謹書。
光前者削奏時将謂宮教二年改官,不知新制乃須五年,得無卻成奉滞否。
慚悚慚悚!夢得今來所作《叢目》,方是将《實錄》事目标出,其《實錄》中事應移在前後者,必已注于逐事下訖。
〈假如《實錄》貞觀二十三年李靖薨,其下始有靖傳。
傳中自鎖告變事,須注在隋義甯元年唐公起兵時;破蕭銑事,須注在武德四年;斬輔公祏,須注在七年平江東時;擒颉利,須注在貞觀四年破突厥時。
佗皆仿此。
〉自《舊唐書》以下俱未曾附注,如何遽可作《長編》也?請且将新、舊《唐書》紀、志、傳及《統紀補錄》并諸家傳記小說,以至諸人文集,稍幹時事者,皆須依年月注所出篇卷于逐事之下。
《實錄》所無者,亦須依年月日添附。
無日者附于其月之下,稱是月;無月者,附于其年之下,稱是歲;無年者附于其事之首尾。
〈如《左傳》稱“初,鄭武公娶于申”之類。
及為某事張本、起本者,皆附事首者也。
如衛文公複國之初,言“季年乃三百乘”。
因陳完奔齊,而言“完始生筮”,知八世之後成子得政。
因晉悼公即位,而言“其命官得人,不失霸業”。
因衛北宮文子聘于鄭,而言“禆谌草創,子産潤色”。
因吳亂,而言“吳夫概王,為棠谿氏”,注雲“傳終言之”之類。
皆附事尾者也。
〉有無事可附者,則約其時之早晚,附于一年之下。
〈如《左傳》子罕辭玉之類,必無的
帝後稱崩,王公稱薨。
書列國例 三國、南北、五代與諸國,本非君臣,從列國之例。
帝後稱殂,王公稱卒。
秦、隋未并天下亦依列國之例。
書帝王未即位及受禅例 帝王未即位皆名,自贊拜不名,以後不書名。
書稱号例 天子近出稱還宮,遠出稱還京師。
列國曰還某都。
凡新君即位,必曰某宗,後皆曰上。
太上皇止稱上皇。
上太上皇、太後号曰尊。
〈尊為太上皇太後之類。
〉皇後、太子曰立,改封曰徙。
公侯有國邑曰封,無曰賜爵。
列國非臣下之言,不稱乘輿、車駕、行在、京師、天子及崩。
臣下所稱,仍其舊文。
書官名例 節度使赴鎮曰為,使相曰充,遙授曰領。
凡官名可省者,不必備書。
公相以善去曰罷,以罪去曰免。
書事同日例 兩國事同日不可中斷者,以日先序一國事已,更以其日起之。
如齊建武元年十月辛亥,魏主發平城雲雲。
辛亥,太後廢帝為海陵王雲雲。
書兩國相涉例 凡兩國事相涉則稱某主。
兩君相涉則稱谥号,不相涉而事首已見,則稱上稱帝。
書斬獲例 凡戰僞走而設伏殺之曰斬首。
斬首千馀級,千級以下不書。
獲辎重兵械雜畜,非極多不書。
書後姓例 宋永初三年,長孫嵩實姓拓拔,時魏之群臣出于代北者,皆複姓,孝文遷洛,改為單姓,史患其繁,悉從後姓。
書字例 凡以字行者,始則曰名某、字某,以字行。
字及小字可知者,不複重述,難知者乃述之。
書反亂例 凡諸得曰愆〈愆音罰。
〉曰有罪,逆上曰反,争強曰亂。
曾大父溫國文正公作書之例,或因或仿,皆有所據。
遺稿中遭散亂,所藏僅存,脫略已甚,先後無叙,改注重複。
伋辄掇取分類為三十六例,其間或書年而不書事,或書事而不著年,或書年書事而不實其數,伋皆不敢增益也。
或文全而字阙滅者,伋亦從而阙之;或事欲詳見旁附其文者,伋則因其文而述之。
萬一有助于觀覽雲。
丙戌仲秋癸西,曾孫右朝散郎、尚書吏部員外郎、賜绯魚袋伋謹書。
光前者削奏時将謂宮教二年改官,不知新制乃須五年,得無卻成奉滞否。
慚悚慚悚!夢得今來所作《叢目》,方是将《實錄》事目标出,其《實錄》中事應移在前後者,必已注于逐事下訖。
〈假如《實錄》貞觀二十三年李靖薨,其下始有靖傳。
傳中自鎖告變事,須注在隋義甯元年唐公起兵時;破蕭銑事,須注在武德四年;斬輔公祏,須注在七年平江東時;擒颉利,須注在貞觀四年破突厥時。
佗皆仿此。
〉自《舊唐書》以下俱未曾附注,如何遽可作《長編》也?請且将新、舊《唐書》紀、志、傳及《統紀補錄》并諸家傳記小說,以至諸人文集,稍幹時事者,皆須依年月注所出篇卷于逐事之下。
《實錄》所無者,亦須依年月日添附。
無日者附于其月之下,稱是月;無月者,附于其年之下,稱是歲;無年者附于其事之首尾。
〈如《左傳》稱“初,鄭武公娶于申”之類。
及為某事張本、起本者,皆附事首者也。
如衛文公複國之初,言“季年乃三百乘”。
因陳完奔齊,而言“完始生筮”,知八世之後成子得政。
因晉悼公即位,而言“其命官得人,不失霸業”。
因衛北宮文子聘于鄭,而言“禆谌草創,子産潤色”。
因吳亂,而言“吳夫概王,為棠谿氏”,注雲“傳終言之”之類。
皆附事尾者也。
〉有無事可附者,則約其時之早晚,附于一年之下。
〈如《左傳》子罕辭玉之類,必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