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灣洋務史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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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至開釁;近來日漸減色,尚須另籌辦法。
茶葉,數年以來厘稅蒸蒸日上;拟再籌款給本種植,當可與煤并駕齊驅」。
又據聲稱「輪路、礦務、電線三者相輔而行,無礦務則輪路缺物轉運而經費不繼,無電線則輪路消息尚緩而呼應不靈。
查雞籠達恒春陸路電線,尚有閩省今春議撤之線可以移用;即添補修整,為款當不甚巨。
至達省水路電線為費較多,從緩再商。
雞雞、滬尾關系全台形勝,二處炮台、水雷似亦宜擇要舉辦」等因。
是台灣煤、鐵、硫磺等礦實系取之不盡,已有成效可憑;樟腦、茶葉等項全在經理得宜,方有起色。
利源所在,若不一律統歸官辦,内難禁民番之私挖、外适啟他族之觊觎;必須趕緊圖維,俾地無棄利,用資實濟。
再,墾荒尤屬要務。
台灣山多人少,非開辟種植不足以消瘴疠而安兵民。
上年丁日昌附片奏稱「拟于香港、汕頭、廈門等設立招墾局,招集客民并準攜帶眷屬,到台後給予房屋、牛隻、農具,将來壯者勒以軍法,使為工而兼為兵;弱者給以田疇,既有人而即有土。
若台灣可成樂土,則秘魯、古巴、小呂宋等處人必視為畏途,雖驅之使行而有所不願:是百姓既可免流亡之患于目前、國家又可收富強之效于異日」等因,籌劃至為深遠。
閩、粵沿海貧民往外國傭工,大半為眶騙販賣而去;若各處設立招墾局,客民當無不樂赴台灣者。
所有礦務、墾務,丁日昌現已督饬籌辦,即沈葆桢、李鴻章亦以為即應興辦。
應請饬下丁日昌将煤、鐵、磺、油等礦如何開拓采挖?樟腦如何妥定章程?茶葉如何推廣種植?荒土如何招墾開辟?分别督饬賢員認真辦理。
即輪路一事雖系創舉,惟台灣海島孤懸,迥非内地可比;丁日昌縷陳輪路之利備極詳盡,沈葆桢聲稱鐵路一端實為台地所宜行,李鴻章聲稱鐵路、電線相為表裡、功用最大:是舉辦輪路為經理全台一大關鍵,尤屬目前當務之急。
并請饬下丁日昌審度地勢,妥速籌策;務當力為其難,俾安内、攘外均有裨益。
以上諸要務,一俟辦有端緒,即由該撫臣随時奏報,上慰宸廑。
陸路電線,李鴻章、丁日昌均拟移用省、廈議撤之線,辦法尚屬簡易。
雞籠、滬尾兩處據稱關系全台形勝,應辦炮台、水雷各項,亦應令該撫臣酌量興辦。
至沈葆桢原折内稱「丁日昌請于江海關借撥銀二十萬,當俟下半年籌銀十萬解台接濟,其餘各海關請饬下各監督酌量情形力籌共濟」;李鴻章原折内稱「江海各關協撥緊饷皆屬入不敷出,請饬部于各關解部四成及所存招商局稅項酌量借助若幹」;丁日昌原折内稱「伏惟聖慈獨斷,饬下總理衙門籌議有無經費」各等因。
戶部查江海各關洋稅供支京、協各項要饷,需款浩煩,恐無餘力兼顧台饷,礙難借補。
沈葆桢請俟下半年于江漢關籌饷十萬解台接濟,亦請邀免籌解,以纾饷力。
至四成洋稅,現在隻有鎮江、九江、江漢三關解交部庫留充西北各城請領部饷,斷未便再議外撥。
招商局稅項,系議定全解部庫,為數無多;即令移解台灣,無裨實濟:均請毋庸置議。
惟台灣籌辦輪路、礦務各大端,既據沈葆桢、李鴻章、丁日昌等佥議興辦,并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核準,方今事事創始,需用孔殷;必須指定有着的饷源源報解,方易集事。
溯查光緒元年六月間,臣部會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具奏「指撥海防需饷」折内議令粵海、潮州、閩海、浙海、山海等五關并滬尾、打狗二口應提四成洋稅暨江海關四成内二成洋稅,應令按結分解督辦南北洋海防大臣李鴻章、沈葆桢兌收應用;并請每年酌提江蘇厘金銀四十萬兩、浙江厘金銀四十萬兩、江西厘金銀三十萬兩、福建厘金銀三十萬兩、湖北厘金銀三十萬兩、廣東厘金銀三十萬兩,每省分解督辦南北洋海防大臣李鴻章、沈葆桢兌收應用。
均自光緒元年七月為始,遵照奏案按期如數批解,不準絲毫蒂欠。
嗣于光緒二年正月間,臣部會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具奏「提還部庫撥給西征饷銀」折内議将粵海等五關并滬尾、打狗二口四成洋稅暨江海關四成内二成洋稅本解南北洋海防大臣之款,自光緒二年七月為始,以一半批解海防大臣、以一半委解部庫陸續歸還部撥西征饷銀二百萬兩之數。
俟此款如數還清後,再由臣部酌度情形,奏明辦理:先後奉旨允準,行知各該省四督、撫、監督等欽遵照辦各在案。
複因北洋創設水師,準南洋大臣沈葆桢咨,令各省将海防經費統解北洋兌收。
計光緒元年七月起、截至現在止計報部有案可稽者,合四成洋稅、厘金兩項約已解交北洋大臣李鴻章兌收銀一百九十餘萬兩。
竊查海防經費一款,原系奏明分解南北洋大臣李鴻章、沈葆桢兌收應用。
台灣地屬南洋,且經理各事均與海防相為表裡;若将臣等原議各省應解南洋一半海防經費移充台饷,庶台事即可逐漸經營,足以維持南洋全局并可以拱衛北洋。
臣等公同商酌,所有指撥海防經費之各關四成洋稅、各省厘金截至本年六月止,仍令全解北洋大臣李鴻章收用。
自本年七月為始,粵海、潮州、閩海、浙海、山海等五關并滬尾、打狗二口之四成洋稅暨江海關四成内二成洋稅,以一半批解部庫抵還部撥西征饷銀,以半分之半批解北洋大臣李鴻章兌收,劃出半分之半批解福建巡撫丁日昌兌收。
其每年酌提江蘇、浙江厘金銀各四十萬兩,江西、福建、湖北、廣東厘金銀各三十萬兩,亦自本年七月為始,以一半批解北洋大臣李鴻章兌收,以一半批解福建巡撫丁日昌兌收。
如此量為酌劑,則北洋仍得原議分撥之款,台灣即用南洋應得之款;各省均系指定應解之款,于财力足敷周轉而支用皆歸有着。
相應請旨饬下各該省督、撫督饬司道暨各關監督等遵照此次奏案,按期如數分别批解,不準絲毫蒂欠。
倘有藉詞推诿及延不報解情事,即由北洋大臣、福建巡撫指名奏參。
臣等通盤核計,分撥台灣四成洋稅及厘金兩款,每年約銀一百數十萬兩。
應請饬下福建巡撫丁日昌将台灣應辦事宜酌度緩急,實心區畫、撙節動用,總期功歸實在、款不虛糜;仍将支用數目,随時咨報臣部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核。
其本年七月以前撥款未到,該處如有緊急要需,應由丁日昌設法籌措;俟各省銀兩解到時,如數歸還。
此項撥款請于三年為限,俟利源漸開,即可收其盈餘補充公用。
應請饬令丁日昌将輪路、礦務、墾務遴委賢員妥慎承辦,必期支銷無絲毫之耗、餘羨皆涓滴歸公;庶幾丁日昌所稱「十年成本可還、二十年庫儲可裕」者,不緻徒成虛語。
再,閩海關四成洋稅,臣部于光緒元年十二月會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議覆福州将軍文煜「奏撥船政經費」折内請自光緒二年正月為始,由閩海關四成洋稅内月撥銀二萬兩抵充船政經費,應仍照舊劃撥。
又,丁日昌上年奏請速派威望素着知兵重臣駐台督辦,并派熟悉軍火大員辦理後路糧台;此次奏稱輪路一事于台防相宜,請特簡熟悉工程大員經理督率,成效方有可睹各等因。
茲沈葆桢、李鴻章均以為專派重臣不如責成該撫一手經理,并稱丁日昌遇事認真、不避嫌怨。
臣等查丁日昌勇于任事、不避艱辛,早邀聖明洞鑒。
台灣一切事件,自應統歸丁日昌一手經理;非但責成攸屬,亦覺呼應較靈。
所請專派知兵重臣熟悉工程大員之處,應毋庸議。
惟指撥台饷,若責令各省解赴台灣,遠隔重洋,恐緻遲誤。
或咨行各省批解福建布政使衙門兌收轉解,抑或另派妥員擇地駐紮以便接收轉運?亦應由該撫臣酌定奏明,以便分咨各省遵照。
丁日昌公忠夙着,籌劃精詳。
番社剿撫事宜,業已相機酌辦;調遣勇丁、輪船及撥借炮位各節,俱奉谕旨準行。
其統籌台灣全局所拟俱極允當,必能任勞任怨、宏濟艱難,以固東南海防,以維中外大局。
(注一)按李折見「文叢」一三一種「李文忠公選集」一九九面及第二一○種「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選輯」一面(沈折未見)。
(注二)按上谕全文見「文叢」第一九三種「清德宗實錄選輯」三面。
茶葉,數年以來厘稅蒸蒸日上;拟再籌款給本種植,當可與煤并駕齊驅」。
又據聲稱「輪路、礦務、電線三者相輔而行,無礦務則輪路缺物轉運而經費不繼,無電線則輪路消息尚緩而呼應不靈。
查雞籠達恒春陸路電線,尚有閩省今春議撤之線可以移用;即添補修整,為款當不甚巨。
至達省水路電線為費較多,從緩再商。
雞雞、滬尾關系全台形勝,二處炮台、水雷似亦宜擇要舉辦」等因。
是台灣煤、鐵、硫磺等礦實系取之不盡,已有成效可憑;樟腦、茶葉等項全在經理得宜,方有起色。
利源所在,若不一律統歸官辦,内難禁民番之私挖、外适啟他族之觊觎;必須趕緊圖維,俾地無棄利,用資實濟。
再,墾荒尤屬要務。
台灣山多人少,非開辟種植不足以消瘴疠而安兵民。
上年丁日昌附片奏稱「拟于香港、汕頭、廈門等設立招墾局,招集客民并準攜帶眷屬,到台後給予房屋、牛隻、農具,将來壯者勒以軍法,使為工而兼為兵;弱者給以田疇,既有人而即有土。
若台灣可成樂土,則秘魯、古巴、小呂宋等處人必視為畏途,雖驅之使行而有所不願:是百姓既可免流亡之患于目前、國家又可收富強之效于異日」等因,籌劃至為深遠。
閩、粵沿海貧民往外國傭工,大半為眶騙販賣而去;若各處設立招墾局,客民當無不樂赴台灣者。
所有礦務、墾務,丁日昌現已督饬籌辦,即沈葆桢、李鴻章亦以為即應興辦。
應請饬下丁日昌将煤、鐵、磺、油等礦如何開拓采挖?樟腦如何妥定章程?茶葉如何推廣種植?荒土如何招墾開辟?分别督饬賢員認真辦理。
即輪路一事雖系創舉,惟台灣海島孤懸,迥非内地可比;丁日昌縷陳輪路之利備極詳盡,沈葆桢聲稱鐵路一端實為台地所宜行,李鴻章聲稱鐵路、電線相為表裡、功用最大:是舉辦輪路為經理全台一大關鍵,尤屬目前當務之急。
并請饬下丁日昌審度地勢,妥速籌策;務當力為其難,俾安内、攘外均有裨益。
以上諸要務,一俟辦有端緒,即由該撫臣随時奏報,上慰宸廑。
陸路電線,李鴻章、丁日昌均拟移用省、廈議撤之線,辦法尚屬簡易。
雞籠、滬尾兩處據稱關系全台形勝,應辦炮台、水雷各項,亦應令該撫臣酌量興辦。
至沈葆桢原折内稱「丁日昌請于江海關借撥銀二十萬,當俟下半年籌銀十萬解台接濟,其餘各海關請饬下各監督酌量情形力籌共濟」;李鴻章原折内稱「江海各關協撥緊饷皆屬入不敷出,請饬部于各關解部四成及所存招商局稅項酌量借助若幹」;丁日昌原折内稱「伏惟聖慈獨斷,饬下總理衙門籌議有無經費」各等因。
戶部查江海各關洋稅供支京、協各項要饷,需款浩煩,恐無餘力兼顧台饷,礙難借補。
沈葆桢請俟下半年于江漢關籌饷十萬解台接濟,亦請邀免籌解,以纾饷力。
至四成洋稅,現在隻有鎮江、九江、江漢三關解交部庫留充西北各城請領部饷,斷未便再議外撥。
招商局稅項,系議定全解部庫,為數無多;即令移解台灣,無裨實濟:均請毋庸置議。
惟台灣籌辦輪路、礦務各大端,既據沈葆桢、李鴻章、丁日昌等佥議興辦,并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核準,方今事事創始,需用孔殷;必須指定有着的饷源源報解,方易集事。
溯查光緒元年六月間,臣部會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具奏「指撥海防需饷」折内議令粵海、潮州、閩海、浙海、山海等五關并滬尾、打狗二口應提四成洋稅暨江海關四成内二成洋稅,應令按結分解督辦南北洋海防大臣李鴻章、沈葆桢兌收應用;并請每年酌提江蘇厘金銀四十萬兩、浙江厘金銀四十萬兩、江西厘金銀三十萬兩、福建厘金銀三十萬兩、湖北厘金銀三十萬兩、廣東厘金銀三十萬兩,每省分解督辦南北洋海防大臣李鴻章、沈葆桢兌收應用。
均自光緒元年七月為始,遵照奏案按期如數批解,不準絲毫蒂欠。
嗣于光緒二年正月間,臣部會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具奏「提還部庫撥給西征饷銀」折内議将粵海等五關并滬尾、打狗二口四成洋稅暨江海關四成内二成洋稅本解南北洋海防大臣之款,自光緒二年七月為始,以一半批解海防大臣、以一半委解部庫陸續歸還部撥西征饷銀二百萬兩之數。
俟此款如數還清後,再由臣部酌度情形,奏明辦理:先後奉旨允準,行知各該省四督、撫、監督等欽遵照辦各在案。
複因北洋創設水師,準南洋大臣沈葆桢咨,令各省将海防經費統解北洋兌收。
計光緒元年七月起、截至現在止計報部有案可稽者,合四成洋稅、厘金兩項約已解交北洋大臣李鴻章兌收銀一百九十餘萬兩。
竊查海防經費一款,原系奏明分解南北洋大臣李鴻章、沈葆桢兌收應用。
台灣地屬南洋,且經理各事均與海防相為表裡;若将臣等原議各省應解南洋一半海防經費移充台饷,庶台事即可逐漸經營,足以維持南洋全局并可以拱衛北洋。
臣等公同商酌,所有指撥海防經費之各關四成洋稅、各省厘金截至本年六月止,仍令全解北洋大臣李鴻章收用。
自本年七月為始,粵海、潮州、閩海、浙海、山海等五關并滬尾、打狗二口之四成洋稅暨江海關四成内二成洋稅,以一半批解部庫抵還部撥西征饷銀,以半分之半批解北洋大臣李鴻章兌收,劃出半分之半批解福建巡撫丁日昌兌收。
其每年酌提江蘇、浙江厘金銀各四十萬兩,江西、福建、湖北、廣東厘金銀各三十萬兩,亦自本年七月為始,以一半批解北洋大臣李鴻章兌收,以一半批解福建巡撫丁日昌兌收。
如此量為酌劑,則北洋仍得原議分撥之款,台灣即用南洋應得之款;各省均系指定應解之款,于财力足敷周轉而支用皆歸有着。
相應請旨饬下各該省督、撫督饬司道暨各關監督等遵照此次奏案,按期如數分别批解,不準絲毫蒂欠。
倘有藉詞推诿及延不報解情事,即由北洋大臣、福建巡撫指名奏參。
臣等通盤核計,分撥台灣四成洋稅及厘金兩款,每年約銀一百數十萬兩。
應請饬下福建巡撫丁日昌将台灣應辦事宜酌度緩急,實心區畫、撙節動用,總期功歸實在、款不虛糜;仍将支用數目,随時咨報臣部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核。
其本年七月以前撥款未到,該處如有緊急要需,應由丁日昌設法籌措;俟各省銀兩解到時,如數歸還。
此項撥款請于三年為限,俟利源漸開,即可收其盈餘補充公用。
應請饬令丁日昌将輪路、礦務、墾務遴委賢員妥慎承辦,必期支銷無絲毫之耗、餘羨皆涓滴歸公;庶幾丁日昌所稱「十年成本可還、二十年庫儲可裕」者,不緻徒成虛語。
再,閩海關四成洋稅,臣部于光緒元年十二月會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議覆福州将軍文煜「奏撥船政經費」折内請自光緒二年正月為始,由閩海關四成洋稅内月撥銀二萬兩抵充船政經費,應仍照舊劃撥。
又,丁日昌上年奏請速派威望素着知兵重臣駐台督辦,并派熟悉軍火大員辦理後路糧台;此次奏稱輪路一事于台防相宜,請特簡熟悉工程大員經理督率,成效方有可睹各等因。
茲沈葆桢、李鴻章均以為專派重臣不如責成該撫一手經理,并稱丁日昌遇事認真、不避嫌怨。
臣等查丁日昌勇于任事、不避艱辛,早邀聖明洞鑒。
台灣一切事件,自應統歸丁日昌一手經理;非但責成攸屬,亦覺呼應較靈。
所請專派知兵重臣熟悉工程大員之處,應毋庸議。
惟指撥台饷,若責令各省解赴台灣,遠隔重洋,恐緻遲誤。
或咨行各省批解福建布政使衙門兌收轉解,抑或另派妥員擇地駐紮以便接收轉運?亦應由該撫臣酌定奏明,以便分咨各省遵照。
丁日昌公忠夙着,籌劃精詳。
番社剿撫事宜,業已相機酌辦;調遣勇丁、輪船及撥借炮位各節,俱奉谕旨準行。
其統籌台灣全局所拟俱極允當,必能任勞任怨、宏濟艱難,以固東南海防,以維中外大局。
(注一)按李折見「文叢」一三一種「李文忠公選集」一九九面及第二一○種「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選輯」一面(沈折未見)。
(注二)按上谕全文見「文叢」第一九三種「清德宗實錄選輯」三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