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灣洋務史料 一

關燈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奕訴等奏請饬下沈葆桢等妥籌辦理閩台電線折(光緒元年正月二十三日) 竊臣等查上年四月二十九日欽差大臣沈葆桢「會籌台灣大概情形」折内奏稱:『台洋之險甲諸海疆,欲消息常通,斷不可無電線。

    計由福州陸路至廈門、由廈門水路至台灣,水路之費較多、陸路之費較少』等語(注一)?同治十三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谕:『所請設電線通消息,亦着沈葆桢等迅速辦理』等因(注二),欽此。

    嗣接福州将軍文煜等函稱:『福州各國領事屢以設立電報為請,經通商局遵照定章「隻準安設水中、不準牽引上岸」與之辯駁;日來英、美兩國領事複申前說』等因。

    當經臣等以「向來洋人設立電線,隻準水内安設,不引上岸。

    此次閩省奏準設立電線為省城至台郡信息便捷起見,系中國自行經理,水陸皆可不論。

    所有福建設立電線,均歸中國自辦:一切費用,官為籌給」答複。

    至十月間,續接文煜等咨函,内稱:『本年五月間,英、法、美、德四國領事聯銜照會,請自福州南台起、至羅星塔止,設造電線。

    通商局委員會同洋人将電線安設水中;至陸路安設樁線,均未據通商局續報有案。

    又據通商局詳稱:「此次戴領事請設電線,不過彼此相商,公同酌議;并未詳立定章,自行簽字。

    該領事不候議定,突然興工」等情。

    正在查辦間,接臣衙門函述前因,随饬通商局委員赴該領事處給價買回官辦。

    彼族顯設刁難,故急切未能定局』。

    臣等當即函覆,謂『此次系奏明由官設立,通商局委員未解此意,但較量于水底安設之不背奏案,由陸路之有違定章。

    豈知中國自辦,何分水陸?惟一切委之洋人,其權不能由我自主,彼族暗為得計;無怪議欲買回,多方刁難,不能定局。

    總當設法買回自辦,蔗免後患』。

    嗣複接閩浙督臣李鶴年等咨函,内稱:『洋人擅自陸路安樁,甫經照令停止,仍複接續興工,以緻鄉民乘間偷竊。

    案經該委員苦心勸阻,并聲明地方官不為保護等情。

    現有該國電線提調何士、蒂騎禮也二人自上海來閩,仍催通商局與之商議買回。

    俟事體成局,當即函知』各等因。

    上年十二月,丹國翻譯官俶爾賜來臣衙門,面說福建與丹國電報公司言明辦理由福州至廈門電線,迨辦有六十裡光景,該處縣官忽謂不能保護,且緻有損。

    該國使臣拉斯勒福令伊來詢,臣等允為函緻閩省查明再複;旋即函寄文煜等迅為核辦。

    迨至本年正月初間,丹國使臣拉斯勒福來臣衙門,面稱『福州至廈門電線,當初實系閩省官員與公司商辦,存有局員陸道所立合同為據。

    嗣複假百姓不願為名,欲令撤去;公司不肯,随被匪徒損壞電線,并将公司人打傷、又搶去對象,實為無理。

    至所設電線,計有百裡之長,現已壞去十餘裡;若不急行保護,以後更難歸着。

    請由臣衙門行知閩省,迅饬地方官妥為保護,不可再有損傷。

    一面商議,或歸中國自設亦可」等因;并備具照會前來。

    臣等以「現尚未據閩省咨覆,當再據情咨行閩省查明辦理」等因答複去後。

    查電線一事,前經沈葆桢奏準安設,現在該使臣所言買回一節,自宜及早商定。

    且事由通商局與之商設,刻下未便以「民情不願」、推卸不管為詞。

    相應請旨饬下沈葆桢會同李鶴年等妥籌辦理,務期迅速完結,而免借口。

     (注一)按原折見「文叢」第三八種「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一六面,題為「五月壬寅(初一日)福州将軍文煜、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李鶴年、總理船政前江巡撫沈葆桢奏」。

     (注二)按上谕全文見同書一九面,題為「谕軍機大臣等」。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奕訴等議奏洋将博郎等獎勵片(光緒元年三月二十一日) 再,前據辦理海防大臣沈葆桢片奏:『倭事方興,台防吃緊。

    總兵銜洋将博郎随同潘霨教練安撫軍數月,不辭勞瘁;洋将哥嘉管駕「淩風」輪船駐紮澎湖,教練各輪船水師,始終不懈;洋人都布阿在台郡教習陸營洋槍隊,操練認真:臣等未忍沒其微勞。

    合無仰懇天恩,饬下總理衙門分别議叙』等因(注):于光緒元年正月初十日奉旨:『該衙門議奏。

    欽此』 查中國自與外國通商以後,凡洋将、洋人肯向中國效力者,或助剿賊匪、或教練洋槍洋炮,均經奏準賞給職銜暨寶星等項,曆經遵照辦理在案。

    茲查上年夏間倭兵擾害,台防吃緊;總兵銜洋将博郎暨洋将哥嘉、洋人都布阿等,既據沈葆桢奏稱或則教練軍士不辭勞瘁,或則管駕輪船、教練水師,或則教習陸營操練洋槍,自應給予獎叙,以示鼓勵。

    臣等謹拟将總兵銜洋将博郎賞加提督銜,洋将哥嘉賞給遊擊銜,洋人都布阿賞給三等寶星。

    可否準予獎勵之處?恭候聖裁,遵照施行。

     (注)按原片見「文叢」第三八種「同治甲戌日兵侵台始末」二二面,題為「請獎洋将博郎等片」。

     閩浙總督文煜等奏請專派葉文瀾駐台督辦煤廠等件并察看硫磺、磺油、樟腦、茶葉各情形設法開采折(光緒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竊查台北開煤,經前辦理台灣海防大臣沈葆桢奏請開采,旋由總理衙門派洋匠到台踩勘立約,購辦機器在案。

    現機器已到,洋匠已來;萬事草創,必需人徹始徹終,認真經理,方能日起有功。

    果煤利日興、煤市日旺,當此帑項支绌之餘,實于台饷大有裨益。

     然以臣等所聞台地之利,尚不止煤炭一宗。

    蓋台山為洪荒以來初辟之新島,精華未洩,蘊蓄宏深;如硫磺、磺油、樟腦,悉為地産。

    近日台北新茶行于外洋,土人但知有種谷、種蔗之利,而不暇旁求;外人則早刺探得知,垂涎久矣。

    所以年來必格林私運樟腦之案、味士達私贌磺油之案,層見疊出。

    雖随時消弭,而彼族眈眈虎視之心,至今未已。

    與其棄而不取,徒啟外人觊觎之端;何若攬而兼收,用資生民無窮之利!前經臣日昌函饬台灣道夏獻綸将台地所産硫磺、磺油、樟腦、茶葉等項應如何擴充開辦之處?查議禀複。

    茲據報稱:『硫磺産于淡北北投山、冷水窟等處,向例封禁。

    同治二年,經前督臣左宗棠奏請開采,嗣又中止;然民間私挖偷漏之弊,仍不免也。

    如弛禁開工,或由官設廠、或向民買收,不特裕閩省之軍需,兼可濟鄰省之不足:此硫磺之情形也。

    磺油産于淡南之牛頭山石罅中,與泉水并流而下,初每日不過湧出四五十斤。

    同治元年,即有華商、英商争贌之事。

    嗣美領事李讓禮潛蹤到彼,托奸民招引生番為罔利計;幸奸民被獲,事乃中弭。

    據洋人雲:此油若用機器疏通,日可得萬斤。

    然無征不信,必先有熟悉其事者購小機、雇洋工,開鑽試驗。

    但使工本之外,略有赢餘,即可舉行;以贍海外之窮民,即以杜奸徒之妄念:此磺油之情形也。

    樟腦者,用樟木片煎煉成質者也;官辦業已多年。

    自從前利歸包戶,奸民姤而誘洋人入山自買,遂起釁端,腦務以散。

    年來雖因勢利導,設卡抽厘,終比前減色:此樟腦之情形也。

    淡水之種茶也,始于同治初年。

    嗣洋商有到該處販買出洋者,茶價驟高;農民趨之,競植以為利。

    所以海隅片土,市樓賈船日聚月增。

    現評茶品,以拳山、石碇諸堡所産為佳,山高露重而味甘也;以金包裡、雞籠、三貂等處所産為劣,山多産煤、且近海而味鹹也。

    傳聞種茶萬株,工本百金;三年以後,一歲所采便足抵之,其利甚厚。

    台北千岩萬壑,居民寥寥,誰非曠壞?或招民佃種,或雇工種墾,行古官焙之法,取息裕饷,其利當倍于屯田:此茶棄之情形也』。

     臣總核諸說,大抵台利自米、糖外,以煤、茶為大宗;而硫磺、磺油、樟腦,或為軍火之用、或為民間所需,物既産之于天,貨即不宜棄之于地。

    近者異類無厭之求,日以益肆;及今不取,彼又生心。

    且固台防,必練兵;欲練兵,先裕饷。

    籌饷款于内地,利有時竭;不如辟饷源于台灣,利可無窮。

    墾田伐木,利微而緩;開礦種茶,利厚而速。

    利厚,則民不招而自多;民多,則土不墾而自廓。

    什伍之集,遂成村堡;村堡之聚,遂成都邑。

    生齒既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