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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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

    北綠布百角銀八.○角。

    青灰布百疋銀一.五○元。

    花席百條銀一.六○元。

    通連巾百疋銀八.○角。

    春幹每簍銀一.二○元。

    色羅布百疋銀一.五○元。

    雨傘百支銀二.六○元。

    開河面布每同銀七.○尖。

    生絲十疋銀八.○元。

    美國布百疋銀一.○元。

    藥材大件銀一.八○元。

    小件銀一.五○元。

    鬥文布百疋銀一.○元。

    次花每包銀一.○元。

    (下略) 第三十七運費 茲将甲辰元日新訂由滬至台儎資列左: 嘉泰貢十疋一.○元。

    杜綢十疋八.○角。

    甯綢十疋一.○元。

    四串十疋五.○角。

    摹本十疋一.○元。

    卷绫十疋三.五角。

    累貢十疋八.○角。

    六六素十疋三.五角。

    紫眉十疋八.○角。

    生絲十疋六.○角。

    绉紗十疋八.○角。

    輕巾百疋六.○角。

    六串十疋八.○角。

    蘇花千兩一.○元。

    抗官紗十疋八.○角。

    金荷每箱四.○角。

    金蔥千絞一.○角。

    三元綏千條三.○角。

    布鞋百雙八.○角。

    水煙吹百支六.○角。

    (下略) 第三十八失事船隻保護章程 奏為酌設山東沿海保護失事船隻章程,敬繕清單,恭折仰祚聖鑒事。

    竊臣前因招商局保火輪船在榮成縣成山觸礁沉溺,村民乘危撈拖一案,查明情形覆奏,并陳明此後沿海地方船隻失事應如何設法保護,咨商北洋大臣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妥籌定章,庶使商賈不得受其害,村民不緻重陷于罪,附片具奏在案。

    伏查沿海島嶼星羅,礁石林立,往來船隻一遇大霧迷漫,每易觸礁擱淺,近海居民往往乘危肆搶其船貨。

    已沉者,海島居民谙習水性,不顧生命泅水撈摸,情固可恕;其船隻僅止擱淺,貨物并未沉海,乃竟乘勢上船恣意搶奪,甚至圖财害命,折船滅迹,罪實難逭。

    而被難船戶皆系異地商民,不敢涉訟,多不報案;地方官亦随不加深究,久之于習成風,直以搶灘為生業。

    甚有商船雖遇損壞,不敢近岸,竟至全船淹斃,慘不可言。

    此實沿海各島嶼之通弊,而榮成縣境海道最險,加之風潮尤盛,光緒二年間,會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宣保護中外船隻遭風遇險章程,抄錄咨行到東,當經前撫臣丁嚴饬沿海各縣州曉谕遵辦。

    原章程本極周密詳盡,惟各屬奉行不力,過緻日久,視為具文,亟重申舊章極力整頓。

    茲饬東海關監督登來知道盛宣懷,按照原定舊章,參以現時地方情形,酌設章程六條,分禀到臣,并經李鴻核明咨臣會奏前來。

    臣逐條覆加确核,敬繕清單,恭呈禦覽。

    除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并各部查照外,謹會同北洋大臣大學士直隸總督臣李鴻,恭折具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差辦赍回原折,内開:奉朱批:『該衙門知道單并發,欽此」。

     保護中外船隻遭風遇險章程: 一、定地段以專責成也。

    沿海島嶼星羅,犬牙交錯,非明定界址,易緻推诿。

    應由東海關道遴派幹員,會同州縣營汛定明所轄界址。

    每十裡為一段,按段設立公所,選派正、副董事各一人、海保一人,以專責成。

    該董、保等均須就地方公正紳士保舉,取具切實甘結,由州縣加結,申送各上司衙門存案。

    公所門前高堅木杆一枝,晝前則懸旗,夜則懸燈,使遭難船戶得以望見求救。

    并将各段村民共有舢舨若幹隻?編文字号,同船戶姓名登注簿籍,各給付照一張,書明保護章程蓋印,發給各船戶收執,臨時應聽調用則領燈一盞,并各人發給腰牌一塊,凡遇中外船隻觸礁擱淺一切危險,本船日則懸旗,夜則懸燈,以示求救。

    所在居民漁戶人等,見則立赴公所首報,由公所酌量派船救護,一面派人持竹簽馳報文武衙門勘護。

    如系大船失事,本段舢舨不敷救援,準由本段董事發竹簽一支,飛報鄰段派船幫助。

    若無本段董事竹簽請援,他段不得幹與,俾免混淆。

    。

    臨用之時,每号舢舨晝則領旗,夜則領燈,面上書『救護商船、嚴禁搶奪』字樣。

    夜則領燈一盞,并各人發給腰牌一塊,凡遇中外船隻觸礁擱淺一切危險,本船日則懸旗,夜則懸燈,以示求救。

    所在居民漁戶人等,見則立赴公所首報,由公所酌量派船救護,一面派人持竹簽馳報大武衙門勘護。

    如系大船失事,本段舢舨不敷救援,準由本段董事發竹簽一支,飛報鄰段派船幫助。

    若無本段董事竹儉請援,怹段不得幹與,俾免混淆。

    竹簽、腰牌蓋用火烙印用,旗燈統由州縣制備交存公所。

    文武官員聞報後,亦即督率兵役,親往勘驗救護,不準遲誤。

    再榮成縣海道最險,距城過遠,恐該縣鞭長莫及,應由東海關派員在适中處所文一保護總局,舉一、二公正紳士為總董,平時與各公所董、保堅定約束,臨事各段均應分報總局委員、總董,馳往督同救護。

    事後應如何分成酬勞?如何分别賞罰?會同該縣秉公辦理,以期周密。

    委員薪水、火食等項均在所關經費項下開支。

     一、明賞罰以免推诿也。

    凡沿海文武官員救護船貨,應責成東海關随時查登,逐案詳報:有功則瘠欠調優,優缺保升;有過則輕必記過,重則撤參。

    又榮成縣向來搶灘之案最多,防護為難,如實欠人員,三年無搶灘之案,準予調署優缺一次。

    董事由州縣查明救護認真實在出力者,初次請賞給頂戴匾,積至三次者,保官階;疏懈失救者,即行撤換薄罰。

    保有身充董、保,同謀搶奪者,訊實以為首論。

    如望見船隻危險,首先報知公所及文武衙門者為首功,由失事船主給以花紅:大船多至三十兩,小船以十兩為度。

    如船主以無力酬給者,準在局費内照給。

    若局費無款,先由州縣執發報明,由東海關道籌款給領。

     一、定條規以免混亂也。

    商船遇風擱淺,情形輕重不一,如不至船身滲漏,貨物可自全者,該船主日懸白旗一面,夜懸紅燈兩盞為号。

    公所先派舢舨一、二隻飛往稱問,不準上船騷擾。

    若船主欲将貨搬取,應聽船主招雇舢舨若幹隻,迅速代為搬運上岸,由公所派人看守,事竣聽船主向公所秉公議給雇價,至多不得過貨價值四分之一,公所舢舨不得勒索留難。

    倘船主不欲搬取,而蜂擁上船擅自搬取者,應由地方官查護嚴辦。

    如船身業已觸破,勢在危急者,該船日懸黑旗一面,夜懸綠燈為号。

    公所飛速多調舢舨,飛往救護,或系先應救船、或系先應救貨、或系先應救人,均聽船主指揮,不得自行動手。

    貨物搬運上岸,亦應由公所派人看守,聽候地方官督同酌度難易多寡,以定賞項分聲。

    倘所搬貨物自藏匿,或搬往他所者,一被人告發,或别經查出,即以乘危搶奪科罪,仍追還原髒。

    如有兇惡匪徒或謀财害命,或折毀船隻,董、保等立即捆送到官,即行重賞;倘或扶同徇玩,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