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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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船照 欽加知府銜補用直隸州、署理泉州府同安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鈕為欽奉上谕事。

    奉憲行接準部咨:凡有報造買置頂補船隻,訊明實系土著誠實,取具保結,詳奉憲批,方準興工。

    造竣之日,仍照例詳報,編烙給照,驗填船戶舵水姓名、年貌、箕鬥、籍貫,船篷兩旁大書縣分字号、船戶姓名,以便出入口岸查驗放行。

    船照定例一年一換,毋許逾限及舊照影射。

    商船一項,如往返外番之洋船,例由廈門廳查驗;其往浙江、廣東、江蘇、山東、天津等處貿易船隻,經由汛口查驗放行,漁船一項,準在鄰邑采捕。

    每年春、冬二汛,如商船及漁船欲往浙江采捕者,亦赴縣呈明,取具聯■〈舟宗〉互保各結詳報,一面造冊移知沿途各汛口驗放,及采捕地方知照,依期回澳;如逾期不回,即行拿究。

    其餘有底無蓋、單篙隻橹小船,向領甲照,隻許内港渡載,采取魚蝦;朝出暮歸,不許越出外境。

    所有應換牌照,并通各邑小船領照,悉照江、浙之例,照根同舊照,按月彙冊送司等因。

    合行遵照,改用照根。

    為此,給廈門澳小商艇船戶金再興,前往各港貿易,不許透越及夾帶違禁貨物,凡遇汛口,照例稽查驗照放行,毋藉端索擾阻滞,均毋違延。

    須照。

    新廈字二百六十号。

    梁頭一丈三尺二寸。

    保結鋪戶福和。

    澳甲張明德。

    鄰佑林永、吳成。

     計粘船戶舵水姓名單一紙。

     右照給廈門澳小商艇船戶金再興。

    準此。

     光緒三十年十月日給 縣行限滿日繳銷船名金再興舵工年□□歲面須縣人左右手大指二指三指四指五指 (下略)以上配舵五名 第二船照 賞戴花翎四品銜、特授泉州馬巷糧捕撫民分府白為請嚴造船給照之法等事。

    康熙四十三年正月十三日,奉總督福部院、巡撫都察院憲牌内開:準部咨覆本部院等衙門會陳條議前事等因,題覆:奉旨允準欽遵通饬奉行,列則刊刻木榜,堅立城市通衢、沿海口岸曉示,并奉單開稽核各條目,并發尺二著書大張告示通谕等因。

    奉此,業經刊刻榜示,并大書告示通曉在案。

    茲據本廳商船戶金長慶呈報前來,除将該船量烙,并訊取船戶、舵水、澳甲、裡族、鄰佑、保家各保結外,合行給照。

    為此給該船戶即便赉執,依例駕赴查驗,前往貿易。

    如敢私行頂替及夾帶違禁硝磺、樟闆、釘鐵、大桅、含檀、鹿耳、桐油、黃麻、棕片、農器等物,為非作歹情弊,各口防汛既巡司捕員立将該船戶、舵水一齊拿送,以憑詳解憲轅治罪。

    毋違。

    須牌。

     計開: 本船奉例丈量含檀梁頭丈七尺寸分。

    配順字第○号。

    中船戶金長慶。

    年四十三歲。

     澳甲林一良。

    鄰佑江腰。

     舵工水手許進先、魏宗(下略) 右照給留五坫澳商船船戶金長慶。

    準此。

     第三船照 泉州府惠安縣堂張遵旨議奏事。

    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六日奏,準刑部咨議,福建巡撫部院徐奏:請将沿海有底蓋各小船,一體報官驗烙編号給照,如違究治,船隻變價充公一折。

    奉議:欽此。

    欽遵轉行到縣。

    蒙此,合行查編給照。

    為此牌仰獺窟澳小艇金泰隆遵照,各澳撥載采捕,不許遠出捕漁。

    遭遇失水難船,務須竭力救人。

    有敢乘危搶奪貨物及載運盜髒,送渡匪類,查出從重治罪,澳民隐容,一體究處。

    仍随時赴館配鹽,不許隐漏幹咎。

    須至照者。

     計開: 船戶金泰隆,年四十八歲,無須。

     舵工曾慎,年五十八歲。

     外水手四人。

     右照給獺窟澳小艇戶金泰隆。

    準此。

     光緒二十年十月十五日給。

    一年期滿 該船編獺字第一甲第一百四十八号,同連環保結。

     金長順、金吉興、金美善、金泰隆、金發勝、金合興、金順美等聯■〈舟宗〉,各港渡儎仍着出入赴汛挂驗。

    毋違。

     第四船照 賞戴花翎同知銜、調署福清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胡為欽奉上谕,奉巡撫部院王憲牌,奉準部咨:饬将閩省各項船隻領換照票,設立存根,填明船戶、舵水年貌箕鬥,按月造冊申送等因。

    今據○字第二十六号船戶陳合順,本船梁頭○丈六尺八寸,配舵水共八名。

    照票付執,凡經過汛口,驗明人照相符,随即放行;如有裝載違禁貨物,即将人船解究;倘無前項情弊,該汛口不得藉端刁難,緻幹未便。

    須至照者。

     計開: 船戶陳合順,四十六歲,面赤無須,左右手四鬥。

    舵工張旭來,年四十歲,面赤無須,左右手六箕。

     東澳甲陳啟。

     右票給船戶陳合順。

    準此。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縣行限次年對期滿日銷。

     第五船照 粵閩南澳海防軍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馮為請設粵閩澳防同知,駐軋南澳文武相資,以重海疆事。

    案奉廣東布政司甘憲牌,奉署理廣東總督部堂鄂案,奉部議:準調任廣東總督部題前事,内開南澳地方準設南澳同知一員,專司督繕稽查奸匪海洋往來,不許夾帶違禁貨物及窩販子女出境。

    凡四澳軍民保甲漁船出入等事,俱歸該同知管理等因。

    于雍正十年五月二十日,奉旨:依議。

    欽此。

    欽遵咨院行司到府,所有各澳一切漁船,除遵例編号印烙,并饬刊舟書蓬,排列保甲,連環具結,随即查點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隆澳第五十七号小漁船戶金捷勝,即便赉照,前往采捕納課,毋得夾帶違禁貨物等弊。

    凡遇口汛,即赴驗明放行;如敢故違透越,立将人船拿解送府治罪,該口汛亦毋得刁難阻滞,緻幹查究。

    各宜凜遵,毋違。

    須照。

     計開: 船戶金捷勝,年四十二歲。

    身中,面紫,朱須。

    澳尺船身長二丈三尺○寸,梁頭六尺九寸。

     右照給船戶金捷勝。

    準此。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十三日給 府行,照限一年,滿日撒換,着澳甲查催;如有逾限不換,即将該船戶押候。

     第六賣船字 立賣船盡契字人,安平海頭社百八十一番戶莊謙成,目前有置小帆船一隻,船名金益興,今因損壞無資重修,托中引就,将船并船中器椇賣過安平海頭社郭維新、陳尚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船價七三銀一百八十六大圓,再修理添補并船中器椇工料銀計四百十六大圓;合價銀六百大圓。

    其銀即日收訖,将船并器椇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刁難。

    保此船系是莊謙成自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亦目前所往各港,亦無拖欠賬項;如有不明等情,謙成出首抵當,不幹銀主之事。

    自此船賣盡,不敢言贖言找。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船盡契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