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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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此樓屋系瓯承母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幹;唯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瓯應出頭承當,與布人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布人,自應歸在布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并繳上手老契一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見母謝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瓯 布國即德國人火士典,今将以上永遠租給林銀瓯樓屋一座,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标明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國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今有同治四年間,承父分遺厝屋一座兩進,坐址在街仔内大竹裡岐後地方。
其厝屋前至街路,後至謝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溝,上至椽瓦,下至地,自願永遠租給英醫生馬雅各布代耶蘇聖教。
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内所有,聽憑英醫生馬雅各布撤改,随便起蓋禮拜堂厝,傳道理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醫生馬雅各布永不納租,呂魁亦不得别生枝節;唯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呂魁當出頭承當,與英醫生馬雅各布毫無幹涉。
至該業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紙,并上手老契三紙,統付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葉仰号、葉心 在見母陳氏 代筆蔡仁 岐後汛官黃日升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 第三○永遠租約字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鎮海頭社,土名馬仔頭。
坐北向南,内一廳、一庭、一廚房,并厝後有空地一所相連,東至陳家,西至楊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
計由東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願永遠租與希士頓為業,二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元七二兌,即日收清,随将該屋交與掌管居住,永為己業。
此系助承祖父所遺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幹,二面言說,日後并無反悔異言生端。
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加興 黃氏 代筆陳文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 屋後相連餘地之上,希士頓自己已經蓋造新屋一間,合并注明。
光緒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執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發執照事。
為照英商和記洋行請租旗後本行西邊海坪填築成地,起蓋住屋,禀由英國駐台正領事官霍,照經陳前道暨本司道先後饬據鳳山縣及旗後通商委員會,勘得該處海埔官地,系民婦陳李氏契管之業,即經通融勸谕該民婦陳李氏,照其所請地段前後處所,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實租給洋商,橫直各五丈八尺,并面約樓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
經于該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銀二元,并以該地内有小碼頭一所,系該民婦出資填築,由該洋商酌貼價銀共四十元,已如數發給承領。
其該地界址東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陳李氏住屋竹離外,北至路為界。
惟此外又于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
其原議年納地租二元,自和記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照納,該洋商均各悅從等情,繪圖注說會詳前來,自應準照所請,即以此次會勘丈尺界址,給予租用,但按約祗準起蓋樓屋,不作别用。
其樓高應即照議以一丈九尺為準,毋得加高,并應遵照所議該地段前後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又于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
以上各節,該洋商自當永遠遵行,均不得借口翻異。
前項地段,議明永租,所有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二元,于開印後,照繳本轅兌收,如将來該洋商欲将該樓屋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禀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須至照給英商和記洋行哈格收。
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照會 大清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裴陵阿巴圖魯、随帶加三級陳,為照覆事。
前準貴領事照會,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一事,前與台灣縣通商金委員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照請發送執照。
并續準照會,以台灣縣欲于西邊留一河道六丈之寬,照請準留該河道以四丈為準,依然船隻可以往來,于造橋複能省費各等由到道,均經道以前項地段是否堪以租給,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先後劄饬台灣縣将會勘情形,繪圖具複核辦各在案。
茲據台灣縣沈令詳稱,會同通商提調金委員,并會貴領事先後履勘該處水坪官地,東邊系瑞興洋行請租地基并沙灘官地,南邊系行台水坪,西邊系哨船港,北邊系德記提羅洋行。
該地之東、西、北三面處所,商明每處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于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
逐一丈量,東自瑞興洋行請租地基并沙灘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東、西兩邊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實計四十八丈。
北自德記提羅洋行起,南至行台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邊填留公路二丈外,實計十四丈。
東、西、北各以公路為界,南面系界行台水坪。
其哨船港原有木橋,港面計寬八丈,現請填築之處,一派水坪非造橋之所,依照舊有之港面直進亦應留寬八丈,現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礙船行,此外尚無窒礙,堪以租給。
唯此處水坪系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雖系官地,似應酌給開挖之資,商由領事酌給等情,繪圖具覆前來。
查貴領事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既據台灣縣會勘尚無窒礙,堪以租給,自應準照此次會勘所定界址丈數租給起蓋。
唯前項港面原應留寬八丈,現既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
其該處水坪既系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應請貴領事酌給開挖之資,以昭公允。
所有請租沙灘地段,經為起蓋辦公之所,應以此次覆文為憑,免給執照。
至每年應納地租,即照貴領事來文所定洋銀五元,于開印後照送可也。
為此照覆貴領事,請煩查照辦理施行,須至照覆。
右照會 大英欽命駐劄台灣署理通商事務正領事宜施。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
第三三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于同治四年及七年間,代英國人郇和建置地段一總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裡旗後莊内海墘地方;其地基東至德記棧房地界,西至閩海關地界,南至吳家地界,北至内海,四至明白為界。
當時經由先父手承領英國人郇和發足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轉給,尚未照式另立轉永租字樣,今英國人郇和雖已謝世,旗亦願照式挂郇和名次,代立轉永遠租給英國人郇和仍舊管業。
其地基内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随便起蓋樓屋居住。
自前既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白應永不納租,旗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地基系旗先父察代為建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倘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旗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若幹,既屬永遠租給,有應歸在租主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立繳上手老契五紙,統付為照。
當日經巳收發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遠租約據李振旗 代書□□□ 在見□□□ 批明:此地段業主郇和早已謝世,現由伊家眷将此地段托人變價,經英商伊理士出價永還租賃,該業自應歸伊理士名下承管為業,此照。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舊開門路,不用閉斷,為商旅往來之便,此照。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執照 欽命市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換給執照事。
為照英商德記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關碼頭填築海灘一地,經前道定劄饬台灣府廳縣委員會勘得該海灘地,以英尺量,長一十八丈,連東邊提羅允讓之二丈,共二十丈;闊一十二丈。
東至英商提羅地界,南至沙灘,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為界,經定前道核給執照,聲明該地起蓋行屋,至高隻準以英尺二丈為止在案。
茲經該商已将該地增建樓屋,尚無關礙,請即換給司單,照例完租等情。
本司道衙門并無司單,應即照章仍舊由道換給執照,議明永租每年種銀二元,于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日後該洋商将地轉租别人,再行禀請領事館照會,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五年閏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照給英商德記行收。
第三五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監運使司銜、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唐,為發給執照事。
為照德商瑞興洋行前請在于安平沙灘地段起蓋棧屋,當由劉前道饬據台灣縣,會同前英國駐台兼辦德國事務署領事官額,親詣該處勘明,自西至東由旗昌洋行東畔牆腳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橫直各計一二英尺,一十三丈。
東至沙灘官地各船筏埠頭,西至旗昌洋行東畔牆腳,南至沙灘官地,北至水,并無妨礙民居方向水道。
惟該租地東界外為中國船埠,嗣後無論關署洋房均不得再請議租鑲填,緻礙舟筏等情,自應準照。
此次會勘所定界址弓數,租給起蓋棧屋,不作别用。
至該地東界外既為中國船埠,嗣後不得再請租給填用。
議明永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于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将來該德商欲将該地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禀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
經于光緒十年九月間,核填執照,給發該德商瑞興行承領租用在案。
茲準德國駐台副領事官梅,以該德商瑞興行将所租地段永遠轉租與華商榮記号,照請換照接租等由前來,除将德商瑞興行原領執照核銷外,合填執照,給與該華商榮記号收執,永遠接租。
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務須照章繳呈本轅收納。
倘将來欲再轉租他商,亦須赴轅禀明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給道。
右照給華商榮記号收執 第三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間自己手置曠地一所,座址鳳山縣轄大竹裡旗莊地方。
其曠地由慶記洋行邊起,以華弓量,東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東二丈五尺;斜角量,東至西三丈五尺,東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為界。
除該水井一口租在内外,自願永遠組給德國引水人蚶瑪。
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其曠地内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随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荖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曠地系荖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倘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荖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德人,自應歸在德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緒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見邱勝 代書胡輝 地保 立永遠租約據王荖 德國人蚶瑪今将以上永遠租給王荖曠地一所,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标明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國人蚶瑪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布人,自應歸在布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并繳上手老契一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見母謝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瓯 布國即德國人火士典,今将以上永遠租給林銀瓯樓屋一座,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标明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國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今有同治四年間,承父分遺厝屋一座兩進,坐址在街仔内大竹裡岐後地方。
其厝屋前至街路,後至謝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溝,上至椽瓦,下至地,自願永遠租給英醫生馬雅各布代耶蘇聖教。
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内所有,聽憑英醫生馬雅各布撤改,随便起蓋禮拜堂厝,傳道理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醫生馬雅各布永不納租,呂魁亦不得别生枝節;唯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呂魁當出頭承當,與英醫生馬雅各布毫無幹涉。
至該業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紙,并上手老契三紙,統付為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葉仰号、葉心 在見母陳氏 代筆蔡仁 岐後汛官黃日升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 第三○永遠租約字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鎮海頭社,土名馬仔頭。
坐北向南,内一廳、一庭、一廚房,并厝後有空地一所相連,東至陳家,西至楊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
計由東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願永遠租與希士頓為業,二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元七二兌,即日收清,随将該屋交與掌管居住,永為己業。
此系助承祖父所遺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幹,二面言說,日後并無反悔異言生端。
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加興 黃氏 代筆陳文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 屋後相連餘地之上,希士頓自己已經蓋造新屋一間,合并注明。
光緒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執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發執照事。
為照英商和記洋行請租旗後本行西邊海坪填築成地,起蓋住屋,禀由英國駐台正領事官霍,照經陳前道暨本司道先後饬據鳳山縣及旗後通商委員會,勘得該處海埔官地,系民婦陳李氏契管之業,即經通融勸谕該民婦陳李氏,照其所請地段前後處所,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實租給洋商,橫直各五丈八尺,并面約樓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
經于該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銀二元,并以該地内有小碼頭一所,系該民婦出資填築,由該洋商酌貼價銀共四十元,已如數發給承領。
其該地界址東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陳李氏住屋竹離外,北至路為界。
惟此外又于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
其原議年納地租二元,自和記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照納,該洋商均各悅從等情,繪圖注說會詳前來,自應準照所請,即以此次會勘丈尺界址,給予租用,但按約祗準起蓋樓屋,不作别用。
其樓高應即照議以一丈九尺為準,毋得加高,并應遵照所議該地段前後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又于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
以上各節,該洋商自當永遠遵行,均不得借口翻異。
前項地段,議明永租,所有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二元,于開印後,照繳本轅兌收,如将來該洋商欲将該樓屋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禀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須至照給英商和記洋行哈格收。
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照會 大清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裴陵阿巴圖魯、随帶加三級陳,為照覆事。
前準貴領事照會,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一事,前與台灣縣通商金委員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照請發送執照。
并續準照會,以台灣縣欲于西邊留一河道六丈之寬,照請準留該河道以四丈為準,依然船隻可以往來,于造橋複能省費各等由到道,均經道以前項地段是否堪以租給,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先後劄饬台灣縣将會勘情形,繪圖具複核辦各在案。
茲據台灣縣沈令詳稱,會同通商提調金委員,并會貴領事先後履勘該處水坪官地,東邊系瑞興洋行請租地基并沙灘官地,南邊系行台水坪,西邊系哨船港,北邊系德記提羅洋行。
該地之東、西、北三面處所,商明每處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于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
逐一丈量,東自瑞興洋行請租地基并沙灘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東、西兩邊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實計四十八丈。
北自德記提羅洋行起,南至行台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邊填留公路二丈外,實計十四丈。
東、西、北各以公路為界,南面系界行台水坪。
其哨船港原有木橋,港面計寬八丈,現請填築之處,一派水坪非造橋之所,依照舊有之港面直進亦應留寬八丈,現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礙船行,此外尚無窒礙,堪以租給。
唯此處水坪系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雖系官地,似應酌給開挖之資,商由領事酌給等情,繪圖具覆前來。
查貴領事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既據台灣縣會勘尚無窒礙,堪以租給,自應準照此次會勘所定界址丈數租給起蓋。
唯前項港面原應留寬八丈,現既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
其該處水坪既系民人開挖,為通船運竹之用,應請貴領事酌給開挖之資,以昭公允。
所有請租沙灘地段,經為起蓋辦公之所,應以此次覆文為憑,免給執照。
至每年應納地租,即照貴領事來文所定洋銀五元,于開印後照送可也。
為此照覆貴領事,請煩查照辦理施行,須至照覆。
右照會 大英欽命駐劄台灣署理通商事務正領事宜施。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
第三三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于同治四年及七年間,代英國人郇和建置地段一總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裡旗後莊内海墘地方;其地基東至德記棧房地界,西至閩海關地界,南至吳家地界,北至内海,四至明白為界。
當時經由先父手承領英國人郇和發足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轉給,尚未照式另立轉永租字樣,今英國人郇和雖已謝世,旗亦願照式挂郇和名次,代立轉永遠租給英國人郇和仍舊管業。
其地基内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随便起蓋樓屋居住。
自前既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白應永不納租,旗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地基系旗先父察代為建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倘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旗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若幹,既屬永遠租給,有應歸在租主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立繳上手老契五紙,統付為照。
當日經巳收發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遠租約據李振旗 代書□□□ 在見□□□ 批明:此地段業主郇和早已謝世,現由伊家眷将此地段托人變價,經英商伊理士出價永還租賃,該業自應歸伊理士名下承管為業,此照。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舊開門路,不用閉斷,為商旅往來之便,此照。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執照 欽命市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換給執照事。
為照英商德記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關碼頭填築海灘一地,經前道定劄饬台灣府廳縣委員會勘得該海灘地,以英尺量,長一十八丈,連東邊提羅允讓之二丈,共二十丈;闊一十二丈。
東至英商提羅地界,南至沙灘,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為界,經定前道核給執照,聲明該地起蓋行屋,至高隻準以英尺二丈為止在案。
茲經該商已将該地增建樓屋,尚無關礙,請即換給司單,照例完租等情。
本司道衙門并無司單,應即照章仍舊由道換給執照,議明永租每年種銀二元,于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日後該洋商将地轉租别人,再行禀請領事館照會,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五年閏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照給英商德記行收。
第三五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監運使司銜、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唐,為發給執照事。
為照德商瑞興洋行前請在于安平沙灘地段起蓋棧屋,當由劉前道饬據台灣縣,會同前英國駐台兼辦德國事務署領事官額,親詣該處勘明,自西至東由旗昌洋行東畔牆腳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橫直各計一二英尺,一十三丈。
東至沙灘官地各船筏埠頭,西至旗昌洋行東畔牆腳,南至沙灘官地,北至水,并無妨礙民居方向水道。
惟該租地東界外為中國船埠,嗣後無論關署洋房均不得再請議租鑲填,緻礙舟筏等情,自應準照。
此次會勘所定界址弓數,租給起蓋棧屋,不作别用。
至該地東界外既為中國船埠,嗣後不得再請租給填用。
議明永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于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将來該德商欲将該地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禀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
經于光緒十年九月間,核填執照,給發該德商瑞興行承領租用在案。
茲準德國駐台副領事官梅,以該德商瑞興行将所租地段永遠轉租與華商榮記号,照請換照接租等由前來,除将德商瑞興行原領執照核銷外,合填執照,給與該華商榮記号收執,永遠接租。
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務須照章繳呈本轅收納。
倘将來欲再轉租他商,亦須赴轅禀明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給道。
右照給華商榮記号收執 第三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間自己手置曠地一所,座址鳳山縣轄大竹裡旗莊地方。
其曠地由慶記洋行邊起,以華弓量,東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東二丈五尺;斜角量,東至西三丈五尺,東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為界。
除該水井一口租在内外,自願永遠組給德國引水人蚶瑪。
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其曠地内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随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荖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曠地系荖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倘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荖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德人,自應歸在德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緒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見邱勝 代書胡輝 地保 立永遠租約據王荖 德國人蚶瑪今将以上永遠租給王荖曠地一所,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标明為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國人蚶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