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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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之一 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第一之二 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第一之三 給墾字
第一之四 墾荒山字
第一之五 歸管字
第一之六 谕示
第二 合約字
第三 谕示
第四 絕賣契字
第五 山關字
第六之一 賣絕盡契字
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典契字
第九 借契字
第一○ 招佃開墾字
第一一 招佃開墾字
第一二 開墾契字
第一三 墾耕字
第一四之一 杜賣契字
第一四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六之一 賣盡字
第一六之二 賣杜絕字
第一七 開墾字
第一八 給墾字
第一九 開墾契字
第二○ 給墾字
第二一 批
第二二 開墾單字
第二三 開墾單字
第二四 墾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第二六 杜賣永遠根盡字
第二七 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第二八之一 杜賣盡絕根契字
第二八之二 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二八之三 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典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典園契字
第三四 胎借銀字
第三五 典契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典契字
第三八 典契字
第三九 典契字
第四○ 憑準字
第一之一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有祖父明給過貓霧捒社番九侖山共九處,址在大肚山頂,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四至界址記載明白為界,逐年帶納番大租銅錢六百文。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山連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大肚下堡趙順芳、李祯祥、養性齋、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正。
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山連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任從栽種樹木,再築成園,日後其山并園雖價值千金,觀子子孫孫斷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保此山連園系觀承祖父明給過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如有上手來曆交加不明滋事,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一紙,付買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内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照。
批明:九侖内二處侖頭及各舊墳抽出,批照。
光緒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楊成章 為中人李肴、李海 知見人胞叔李升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 批明:其上手向貓霧捒社番給過之契券二紙,因被亂失落,是以不得繳連,或後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照。
第一之二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立賣出盡根山園契字人大肚下保社腳莊陳濑觀,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頭莊東南畔崁頭青埔山一所,别名車路侖,又名狗芸菌,東至狗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圹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破窟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逐年配納貓霧捒社番租銀一元八角正。
今因乏項費用,願将山及園埔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肚街趙順芳、養性齋、李祯祥、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山園随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趙順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從開業栽種。
自此一賣千休,如葛藤永絕,日後山及園或栽種樹木,或築成園,濑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山及園埔系濑先父建置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不明;如有此情,濑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雙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賣盡根山及園埔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賣盡根契字内佛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完足,為照。
批明:其盡号之時,再求買主佛銀二大元,理應叙及恩情,為照。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亂失落,查無蹤迹,日後若有取出,當官禀究,批明,再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謙敬 為中人陳忘番 知見人男陳惟 出賣盡根山園契字人陳濑 第一之三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管箸、暨諸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大肚山頂山地及園埔一帶,址在井仔頭東南畔。
其崎仔頭一侖之界址車路侖,東至狗芸菌壺中為界,西至雙圹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崩窟為界。
其九侖之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
兩相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番租尾九侖應六百文;車路侖應一元八角正。
茲因前社番出賣于漢人陳、李二家之祖父,及今光緒十年,為社中諸費不足,議向欲與兩處原銀主找足。
無如陳、李經自光緒八年同已轉賣趙順芳等,衆番随率社主及中人引向現買主四股合夥等出首之趙順芳出頭,再承給墾,以為久遠之計。
當日三面言議實出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兌正,并前陳、李二家出賣盡根契字内七兌銀青埔山之價銀十四大元,九侖山之價銀四十大元,理應言及其現銀一百五十大元,系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及園埔随即将原界址盡付與出頭趙順芳執掌,永遠為業。
自此一找終休,葛藤永斷,日後不許衆番以及子孫借口生端滋事,原納番大租仍然猶在。
保此業系本社之物業,與别社番親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當出首抵擋,不幹墾主之事。
此乃漢番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再立墾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内七兌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侖山抽出錫金侖頭小塊,因前給付别家為墳墓;又于鲎殼■〈艹〈束刂〉〉湖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
此二侖頭明議抽出。
至于侖下各侖,除前墳墓外,可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代筆人都國祯 為中人番差 知見人社主管治曰 立出墾字人社長都舉旺 業戶管箸 社番毒武味光興 第一之四墾荒山字 立給墾荒山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愛箸、番親烏義等,有承祖先禁嶺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頭莊南畔,東至大坑界,西至車路界,南至竹篙侖短侖坑界,北至拔仔侖坑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此山嶺名曰禁嶺,因先祖禁下栽種,以為風水之需。
奈于今荒廢已久,衆番遷移。
是以衆番親對祖上爐前議許憑出賣,爰出托中引向與趙順芳、李祯祥、養性齋林九等出首承墾,同中三面議定價銀十八大元各七兌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其荒山随踏出界址,從付買主掌管,日後番親以及該社子孫切不許藉言找贖滋事。
年應納番租尾銀二角正。
保此荒山明系該社之業,與别社番等無幹,亦無對他人挂借以及來曆不明弊端;倘有不測之弊端一旦而出,旺等應當出首抵擋清楚,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漢番二比三面各皆甘願,各不得反悔。
是以合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内佛銀十八大字完足,再照。
批明:我社中之番業,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無上手契可繳,合并聲明,為照。
光緒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大肚社番土目 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長 立給墾荒山契字業戶 番親 第一之五歸管字 同立出歸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祯祥、養性齋等,因光緒八年十二月間,同趙順芳合夥,有明買過山頂李烏觀九侖山九處合一所,價銀四十大元;又于同年同月,另買青埔山一段,名為車路侖,價銀十四大元;再于光緒十年二月間,四股合夥又對貓霧捒社番等給墾出九侖永耕找足字一紙,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又于光緒十一年二月間,對貓霧捒社番墾出禁嶺一所,價銀十八大元:以上合計銀二百二十二大元。
其九嶺山之山侖名目有九:曰工成侖、蜈蚣侖、竹篙侖、吾厝侖、食水壺侖、紅毛侖、拔仔侖,另名籃投侖、錫金侖、鲎殼■〈艹〈束刂〉〉湖侖。
四至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屐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明白,曆管無異,疊被白番棍徒赫詐,李烏觀派下藉端控告,屢次蒙官斷還四股合夥人等掌管。
奈屢次控告,難免開費浩繁,計共開費銀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兌,應皆四股均分。
林好等三人應均開銀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點,無力乏銀可出控費,爰引中懇于該夥記合股之趙順芳悉數支出,以了開費之賬。
林好等情願立出歸管字一紙,并将前所買契據及山付歸趙順芳掌管,以為己有,日後林好等子子孫孫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載之山有份。
趙順芳情願備出銀三十大元,付與林好等三人畫押,異日趙順芳或有栽種,或有耕園,亦與好等無幹。
此乃實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歸管字内三人應開佛銀及畫押計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點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嶺山抽出錫金侖頭一小塊,因前番有墾别家為墳墓,又于鲎殼■〈艹〈束刂〉〉湖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
此二侖頭明議抽出;至于侖下可以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金南 為中人林永貴 公場見人林國棟 立出歸管字人李祯祥、林好、養性齋 第一之六谕示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大肚下保大肚街民人趙順芳禀稱:有買過貓霧捒社轄下九嶺山之侖地,土名鲎殼■〈艹〈束刂〉〉湖侖、紅毛山侖、光成侖、吳厝侖、錫金侖、籃投侖,别名拔仔侖、竹篙侖、蜈蚣侖、食水壺侖,此九侖之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
又買過青埔山,别名崁頭車路侖,又名狗■〈勹外雲内〉菌,東至狗■〈勹外雲内〉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圹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橫窟為界。
又有買過禁嶺空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竹篙侖短侖為界,北至拔仔侖為界。
等處栽種樹木,墾辟成園,贌佃承耕,已曆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為混占界内指控,蒙前邑主堂斷仍歸掌管。
無如迩來附近莊民擅敢私行砍伐樹木,放牛踐踏山面以及盜葬墳墓種種侵害不已,亟瀝情叩乞恩準嚴行示禁,并給谕管業等情。
案查該民人與白九母等互控山侖一節,業經前是提集質訊察核,貓霧捒社九嶺山等處一帶侖地,四至皆為趙姓界址,僅于鲎殼■〈艹〈束刂〉〉湖侖抽出鄭家墳地一小穴,各有買契當堂繳驗,并饬差到勘明立界,照舊各業各管。
據禀前情,除谕饬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趙順芳即便遵照,務須将九嶺山界内侖地界址,管業栽種,此外不得影射混占,緻啟争端,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給。
貼曉谕 第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北門外街總董王國泰、許朝選、陳光■〈火艮〉、楊光侯、李寅世等,奉前縣主吳、錢嚴谕,并奉縣主杜出示嚴禁:彰山來龍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塗,以緻山坑崩壞,煞氣傷害縣龍,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難。
谕令該總董等自備工本栽種樹木,遮掩坑煞,将來樹木茂盛,縣龍自能堅固合邑,不特文武高升,則地方安甯,人民必然興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塗石及盜砍樹木,許該總董指名禀究。
茲泰等奉縣主嚴谕,爰是公議各備工本,合夥在于大坑内等處栽種樹木,遮掩山坑,則縣龍自然秀茂。
此系各出工本栽種,以顧山龍無緻崩壞,如日後樹木高大,務宜公議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賣及私送親朋;倘有歹人盜砍樹木,須公同禀究,違者公罰。
此乃公議甘願,均出工本合夥栽種,苦樂均分,各無反悔,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十三紙,各批一紙存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董事禮總科蔡員觀李寅世王步蟾 林懷觀陳溢源張九王林朝昌 楊光侯許煌壁王國泰三合記 許朝選王太原 同立合約字人總理陳光■〈火艮〉、鋪戶楊海利 莊耆羅永元林合信鄭光輝張連喜 羅旋觀李扶生鄭觀好王勝記 第三谕示 特授福建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王,為棍鳄勒派等事。
據北投社通土羅國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車抵、羅遠文、葛宗保、巫總買奕、屯弁魏紀雄、隊目阿丹等佥呈,詞稱:緣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轄火炎山前一派山場,北自茄荖山,南盡大哮山,蔓延十餘裡。
凡有山場坑畔堪行耕種者,俱由本社通土、番衆等墾耕,或立字給與漢人開墾田園,耕種五谷、雜糧,字内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争端。
按年完納本社屯租、隘租及番衆等口糧;不堪耕種者,留為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
是藉人力以盡地利,俾番黎鹹沐皇仁,而資贍養。
溯自開辟台疆以來,各處社番俱各如斯執管,無敢越界混淆者,府縣志卷鑿鑿可據。
不意近有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山連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大肚下堡趙順芳、李祯祥、養性齋、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正。
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山連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任從栽種樹木,再築成園,日後其山并園雖價值千金,觀子子孫孫斷不敢言及找贖之理。
保此山連園系觀承祖父明給過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如有上手來曆交加不明滋事,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一紙,付買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内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照。
批明:九侖内二處侖頭及各舊墳抽出,批照。
光緒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楊成章 為中人李肴、李海 知見人胞叔李升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 批明:其上手向貓霧捒社番給過之契券二紙,因被亂失落,是以不得繳連,或後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照。
第一之二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立賣出盡根山園契字人大肚下保社腳莊陳濑觀,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頭莊東南畔崁頭青埔山一所,别名車路侖,又名狗芸菌,東至狗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圹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破窟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逐年配納貓霧捒社番租銀一元八角正。
今因乏項費用,願将山及園埔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肚街趙順芳、養性齋、李祯祥、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山園随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趙順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從開業栽種。
自此一賣千休,如葛藤永絕,日後山及園或栽種樹木,或築成園,濑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山及園埔系濑先父建置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不明;如有此情,濑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雙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賣盡根山及園埔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賣盡根契字内佛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完足,為照。
批明:其盡号之時,再求買主佛銀二大元,理應叙及恩情,為照。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亂失落,查無蹤迹,日後若有取出,當官禀究,批明,再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謙敬 為中人陳忘番 知見人男陳惟 出賣盡根山園契字人陳濑 第一之三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管箸、暨諸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大肚山頂山地及園埔一帶,址在井仔頭東南畔。
其崎仔頭一侖之界址車路侖,東至狗芸菌壺中為界,西至雙圹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崩窟為界。
其九侖之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
兩相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番租尾九侖應六百文;車路侖應一元八角正。
茲因前社番出賣于漢人陳、李二家之祖父,及今光緒十年,為社中諸費不足,議向欲與兩處原銀主找足。
無如陳、李經自光緒八年同已轉賣趙順芳等,衆番随率社主及中人引向現買主四股合夥等出首之趙順芳出頭,再承給墾,以為久遠之計。
當日三面言議實出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兌正,并前陳、李二家出賣盡根契字内七兌銀青埔山之價銀十四大元,九侖山之價銀四十大元,理應言及其現銀一百五十大元,系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及園埔随即将原界址盡付與出頭趙順芳執掌,永遠為業。
自此一找終休,葛藤永斷,日後不許衆番以及子孫借口生端滋事,原納番大租仍然猶在。
保此業系本社之物業,與别社番親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當出首抵擋,不幹墾主之事。
此乃漢番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再立墾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内七兌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侖山抽出錫金侖頭小塊,因前給付别家為墳墓;又于鲎殼■〈艹〈束刂〉〉湖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
此二侖頭明議抽出。
至于侖下各侖,除前墳墓外,可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代筆人都國祯 為中人番差 知見人社主管治曰 立出墾字人社長都舉旺 業戶管箸 社番毒武味光興 第一之四墾荒山字 立給墾荒山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愛箸、番親烏義等,有承祖先禁嶺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頭莊南畔,東至大坑界,西至車路界,南至竹篙侖短侖坑界,北至拔仔侖坑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此山嶺名曰禁嶺,因先祖禁下栽種,以為風水之需。
奈于今荒廢已久,衆番遷移。
是以衆番親對祖上爐前議許憑出賣,爰出托中引向與趙順芳、李祯祥、養性齋林九等出首承墾,同中三面議定價銀十八大元各七兌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其荒山随踏出界址,從付買主掌管,日後番親以及該社子孫切不許藉言找贖滋事。
年應納番租尾銀二角正。
保此荒山明系該社之業,與别社番等無幹,亦無對他人挂借以及來曆不明弊端;倘有不測之弊端一旦而出,旺等應當出首抵擋清楚,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漢番二比三面各皆甘願,各不得反悔。
是以合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内佛銀十八大字完足,再照。
批明:我社中之番業,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無上手契可繳,合并聲明,為照。
光緒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大肚社番土目 為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長 立給墾荒山契字業戶 番親 第一之五歸管字 同立出歸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祯祥、養性齋等,因光緒八年十二月間,同趙順芳合夥,有明買過山頂李烏觀九侖山九處合一所,價銀四十大元;又于同年同月,另買青埔山一段,名為車路侖,價銀十四大元;再于光緒十年二月間,四股合夥又對貓霧捒社番等給墾出九侖永耕找足字一紙,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又于光緒十一年二月間,對貓霧捒社番墾出禁嶺一所,價銀十八大元:以上合計銀二百二十二大元。
其九嶺山之山侖名目有九:曰工成侖、蜈蚣侖、竹篙侖、吾厝侖、食水壺侖、紅毛侖、拔仔侖,另名籃投侖、錫金侖、鲎殼■〈艹〈束刂〉〉湖侖。
四至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為界,南至烘爐屐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明白,曆管無異,疊被白番棍徒赫詐,李烏觀派下藉端控告,屢次蒙官斷還四股合夥人等掌管。
奈屢次控告,難免開費浩繁,計共開費銀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兌,應皆四股均分。
林好等三人應均開銀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點,無力乏銀可出控費,爰引中懇于該夥記合股之趙順芳悉數支出,以了開費之賬。
林好等情願立出歸管字一紙,并将前所買契據及山付歸趙順芳掌管,以為己有,日後林好等子子孫孫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載之山有份。
趙順芳情願備出銀三十大元,付與林好等三人畫押,異日趙順芳或有栽種,或有耕園,亦與好等無幹。
此乃實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歸管字内三人應開佛銀及畫押計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點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嶺山抽出錫金侖頭一小塊,因前番有墾别家為墳墓,又于鲎殼■〈艹〈束刂〉〉湖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
此二侖頭明議抽出;至于侖下可以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金南 為中人林永貴 公場見人林國棟 立出歸管字人李祯祥、林好、養性齋 第一之六谕示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大肚下保大肚街民人趙順芳禀稱:有買過貓霧捒社轄下九嶺山之侖地,土名鲎殼■〈艹〈束刂〉〉湖侖、紅毛山侖、光成侖、吳厝侖、錫金侖、籃投侖,别名拔仔侖、竹篙侖、蜈蚣侖、食水壺侖,此九侖之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為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界,南至烘爐隙為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為界。
又買過青埔山,别名崁頭車路侖,又名狗■〈勹外雲内〉菌,東至狗■〈勹外雲内〉菌湖中為界,西至雙圹墓頂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橫窟為界。
又有買過禁嶺空山,東至大坑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竹篙侖短侖為界,北至拔仔侖為界。
等處栽種樹木,墾辟成園,贌佃承耕,已曆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為混占界内指控,蒙前邑主堂斷仍歸掌管。
無如迩來附近莊民擅敢私行砍伐樹木,放牛踐踏山面以及盜葬墳墓種種侵害不已,亟瀝情叩乞恩準嚴行示禁,并給谕管業等情。
案查該民人與白九母等互控山侖一節,業經前是提集質訊察核,貓霧捒社九嶺山等處一帶侖地,四至皆為趙姓界址,僅于鲎殼■〈艹〈束刂〉〉湖侖抽出鄭家墳地一小穴,各有買契當堂繳驗,并饬差到勘明立界,照舊各業各管。
據禀前情,除谕饬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趙順芳即便遵照,務須将九嶺山界内侖地界址,管業栽種,此外不得影射混占,緻啟争端,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給。
貼曉谕 第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北門外街總董王國泰、許朝選、陳光■〈火艮〉、楊光侯、李寅世等,奉前縣主吳、錢嚴谕,并奉縣主杜出示嚴禁:彰山來龍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塗,以緻山坑崩壞,煞氣傷害縣龍,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難。
谕令該總董等自備工本栽種樹木,遮掩坑煞,将來樹木茂盛,縣龍自能堅固合邑,不特文武高升,則地方安甯,人民必然興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塗石及盜砍樹木,許該總董指名禀究。
茲泰等奉縣主嚴谕,爰是公議各備工本,合夥在于大坑内等處栽種樹木,遮掩山坑,則縣龍自然秀茂。
此系各出工本栽種,以顧山龍無緻崩壞,如日後樹木高大,務宜公議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賣及私送親朋;倘有歹人盜砍樹木,須公同禀究,違者公罰。
此乃公議甘願,均出工本合夥栽種,苦樂均分,各無反悔,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十三紙,各批一紙存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董事禮總科蔡員觀李寅世王步蟾 林懷觀陳溢源張九王林朝昌 楊光侯許煌壁王國泰三合記 許朝選王太原 同立合約字人總理陳光■〈火艮〉、鋪戶楊海利 莊耆羅永元林合信鄭光輝張連喜 羅旋觀李扶生鄭觀好王勝記 第三谕示 特授福建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王,為棍鳄勒派等事。
據北投社通土羅國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車抵、羅遠文、葛宗保、巫總買奕、屯弁魏紀雄、隊目阿丹等佥呈,詞稱:緣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轄火炎山前一派山場,北自茄荖山,南盡大哮山,蔓延十餘裡。
凡有山場坑畔堪行耕種者,俱由本社通土、番衆等墾耕,或立字給與漢人開墾田園,耕種五谷、雜糧,字内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争端。
按年完納本社屯租、隘租及番衆等口糧;不堪耕種者,留為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
是藉人力以盡地利,俾番黎鹹沐皇仁,而資贍養。
溯自開辟台疆以來,各處社番俱各如斯執管,無敢越界混淆者,府縣志卷鑿鑿可據。
不意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