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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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此,查該民張連才延欠會銀,原為理曲,陳安治如無會份,何緻平空搬物。

    惟陳安治與宋福元之妻,如因理讨不還,盡可赴官據實禀請追究,何得辄于該民父、子外出,擅行搬物牽牛抵帳。

    控果非虛,殊屬不合,亟應傳訊,以杜訟端。

    除批示外,合行單饬,為此單仰本役馳往查明張連才店内大櫃、器椇,果否實被陳安治搬去,究竟陳安治有無會份?宋福元嫂有無并牽連才牛隻?其張連才所被抗欠會銀數目是否屬實各确情。

    一面将被告陳安治、宋福元嫂,原告張連才,應訊陳綽、廖炭、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各正身,克日據實禀帶赴縣,以憑質訊,分别究斷。

    去役毋延,切切須單。

     計粘單一紙 一單差朱秀 光緒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堂羅行 第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張連才 被告陳安治 應訊锺楊氏、宋福元嫂、廖炭、陳阿綽 兩造轇轕不清,着交同善公所黃增福、張光清、夏雲各紳董會同調處清楚,禀複候奪。

     五月初二日 第四口供 據張連才供:年二十二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娶妻未生子。

    因小的母親在日,為會首招會分,锺楊氏等湊會。

    及小的母親于三月間身故,尚有锺楊氏等四分未得。

    因已得者多未補足,小的取讨不起,所以锺楊氏乘小的家中無人,将小的大櫃等項器椇搬去。

    宋福元嫂将小的之牛牽交總理。

    陳安治并無會分之人,亦混搬小的器椇。

    陳阿綽于去年得會時,将小的房屋寫去作抵;今伊又轉寫與人,刻下迫令小的要移徙别處,使小的無容身之地,不得已呈請察辦。

    今蒙饬令小的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總理等處辦清楚,小的遵依就是。

     據陳安治供:年三十六歲,父故母在,兄弟無,娶妻,泉州府人。

    現在锺楊氏與小的共住,因锺楊氏與張連才母親湊會,被欠去會銀,锺楊氏向讨,張連才甘願将大木櫃一張及竹棹等項器椇估歸锺楊氏,因此,锺楊氏叫小的(此間數字不明)遵依就是。

     據锺楊氏供:年三十二歲,丈夫故,未生子。

    小婦人自小同丈夫随家翁班兵來台,後丈夫充當恒春營兵丁來恒。

    丈夫于前年身故,無人依靠,現在同陳安治同住。

    因去年張連才母親招小婦人湊會,被欠去會銀,小婦人向讨,張連才甘願将木櫃一張,估銀七元零;又木架等項,估銀六元零,交與小婦人抵欠。

    小婦人當叫陳安治同往擡回。

    今蒙饬令小婦人等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婦人遵斷就是。

     據宋福元嫂供:年四十五歲,丈夫宋代郎。

    小婦人姓邱,因去年張連才母親招小婦人湊會,被欠會銀,無所歸返,在伊家牽來牛一隻,交與黃總理處。

    今蒙饬令小婦人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婦人遵依就是。

     據陳阿綽供:小婦去年與張連才母親湊會,所得會銀不能清楚,伊母親遂将房屋寫交小的作抵。

    因小的欠人債項,被人迫讨,小的不得已,即将房屋轉寫與人。

    今蒙着令小的等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的遵依就是。

     五月初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