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買賣

關燈
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盡根契壹紙,并上手契貳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為中人王老吳 知見人母親王氏 鹹豐參年拾貳月日立賣盡契人黃進興 代書人王大本 第十六賣心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嘉邑鹽水港保鹽水港竹仔街王恕記,即舉人王獻瑤,有明買過黃進興田塭尾墩田一所,坐落在鐵線橋堡坔頭港西勢,土名田尾墩:東至新擋仔并曾家田;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并新塭仔;北至菁蚶并金鬥灣;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大租銀參錢。

    因與芳鄰許協記管事黃順,為二比契字來曆交加,互控在案,茲聽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出為調處,勸恕将此田塭轉賣與許協記出首承買歸管,三面公議,賣出六八時用佛銀伍佰大元正。

    二比各甘願,聽從公親調處,即日面同公親中見人等,親收契面佛銀伍拾大員完足。

    其塭田随即踏明界址,付銀主許協記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洗,斷不至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塭系是恕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别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倘上手如有不明為礙,恕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聽處息訟,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杜絕契字壹紙,并繳連吳良現印契壹紙,又帶貢進興承買沈仍印契壹紙,又再帶王恕記印契壹紙,共肆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公親見收過契面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照。

     公親并為中王朝楹、曾統勳 知見人父親王望之 鹹豐伍年陸月日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王恕記即王獻瑤、王昆山 第十七賣盡契字 立賣盡契人洪沅觀,有承父填築起蓋、阄分應份瓦店壹座壹落,住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第陸間:坐南向北,東至莊家公壁,西至蘇家公壁,南至自己滴水為界,北至官路;上及瓦木,下及地基,并門窗戶扇等項齊全。

    今因别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黃宅,将價清銀壹佰伍拾兩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異言貼贖之弊。

    保此店果系沅自己承父起蓋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沅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恐口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銀壹百伍拾兩廣,再照。

     為中人王國敦 乾隆拾年陸月日立賣盡契人洪沅觀 代書胞弟洪儀生 知見母李氏 胞叔洪魁場 第十八杜賣盡絕契字 親立杜賣盡絕契人黃孫保,有自置胞叔瓦店壹座,并火食壹間,年配地租壹間,上至瓦木楹桷;下至地基,并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俱各齊全。

    坐落西定下坊大井頭街,坐南向北,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自情願将此店出賣,先盡問叔伯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祖化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面銀壹百肆拾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永遠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情事。

    保此店果系保自己置物業,與房親叔伯兄弟侄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亦無拖欠地租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保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亦不得生端異言,恐口無憑,親立杜賣盡級契字壹紙,并上手契壹紙,合共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佛面銀壹佰肆拾大員完足,再照。

     為中人王綿觀、沈盛宗 嘉慶柒年拾貳月親立杜賣盡絕契字人黃孫保 知見人堂侄黃仰生 契尾附 第十九賣店地字 立賣店地字人林賢湘、林兆鵬、林光象,有承祖父遺置瓦店壹座,址在大井頭街,四至載明上手契内;不意道光廿年間,遭回祿之災,燼剩圹地一所,牆壁曆遭風雨倒壞。

    今因乏用,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不願承坐;外托中引就鄭德候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拾貳大員。

    保此店地的确系鵬等應份之業,一賣千休,并無挂欠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鵬等自出頭承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對,口恐無憑,合立賣店地字一紙,并上手契二紙,共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來契面銀拾貳大元,批明再照。

     年配地租壹間,批明又照。

     為中人石媽喜、賢湘 同治元年閏八月日立賣店地字人林兆鵬、光象 代書人林親立 第二十賣絕店契字 立賣絕店契字人鄭祿,有承祖父遺置瓦厝壹座貳落,帶樓并竈腳壹個,住在大井頭街,四至載明上手契。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不肯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吳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元。

    保此店系是祿自己之業,一賣千休,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亦無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祿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絕店契字壹紙,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立即交銀主前去掌管,再照。

     為中人施平 光緒五年正月日立賣絕店契字人鄭祿 知見人黃氏 代書人林見 第二十一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稱奇,即歪頭,有已明買過鄭祿瓦厝壹座、壹店面、壹房、壹竈腳,址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内,明白為界;其上下地基、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内。

    今因乏銀生理,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翁振英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交足訖;其厝屋随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均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厝屋果系是項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頭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并繳上手印白契肆紙,合共伍紙,付振英号執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足,再照。

     知見收銀人父再叔 為中人蔡榮瑞、林枝朝 光緒捌年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稱奇即歪頭 代書人李木記 第二十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翁盧氏,并子翁良有,承夫在日,明買吳歪頭瓦厝壹座、壹口、壹店、壹房、壹竈腳,址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東西四至,俱各載明上手契内,明白為界;其上下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内。

    今因欠洋行賬項,乏銀清理,願将此瓦厝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吳瑞記、英記号三面言議,估賣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見清還賬項;其厝随即搬空,交付銀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保此厝果系氏承夫明買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并繳連上手印白契伍紙,共陸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十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照。

     知見人母盧氏即銀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