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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墩并等處周圍帶岸田塭以及埔地,托公親懇求原債主郡城内許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佛銀肆仟大員正。

    其銀契,經即日同中見兩交收訖;其田及埔塭,随盡踏明界址,對業佃交付銀主,任聽起耕,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月後子孫斷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挑暨侄仍、昌等三房,同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内親外戚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挑等同中見自出首一切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并無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文賣盡根絕字壹紙,并繳連趙泉記上手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繳連吳龍現印契壹紙;合共伍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佛銀肆仟大員完足,再照。

     為中人陳笨、李昧、陳錯、曾智、陳沛、陳扶、李海、陳掽、沈光諒、沈林氏 知見人母張氏、沈黃氏 大房侄孫沈大埤 大房侄沈仍鹹豐參年拾月日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人沈協成号即沈三和号即三房沈振挑 二房侄沈昌、沈作 二房侄孫沈大港、沈大池 代書人陳臨記一、批:田尾墩、青蚶等塭,坐落址在學甲藔、東南勢,東至曾、黃二家,并本家田為界;西至宅仔港為界;南至新塭仔大港為界;北至大館田并草湖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批明:其口坪并應得港份額,亦帶在内,批明為照。

     第十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水田壹所,地号田尾墩,并藔地在内;又金鬥灣倒風仔塭港及塭埔口坪等,各帶在内,共契面銀肆仟員,年帶陳世興塭饷銀貳拾兩零肆錢伍份,又帶沈三和水份租粟貳拾伍石。

    其坐址及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内,所帶三和水份租粟,系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并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

    今因乏銀别置,托中引就,将此業典與黃福記,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參仟員,庫秤貳仟零肆拾兩足。

    即日同中收訖,随将此塭貳口及埔田、藔地、港塭等,一切踏明界址,并對業佃交付黃福記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換佃,收成納課,面限陸年為滿,聽華備足六十八佛銀參仟員,贖回業契;倘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黃福記掌管收成,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田塭、藔地等果系華等明買沈家公業,并無交加不明,以及典挂他人财物等弊;如有此情,華等一應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三面言訂,各宜照約,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壹紙,并繳連上手趙泉記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吳龍現印契壹紙,沈三和杜絕契壹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佛銀參仟員,庫枰貳仟零肆拾兩完足,再照。

     為中人黃哲汪、黃錦順 知見人許會之 鹹豐參年拾貳月日立典契字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翁葉飛 一、批明:金汁灣倒風仔港塭及塭埔等,系沈三和承買趙家大館内抽出之業,故無上手繳連契字,再照。

     一、再批明:契内所載吳龍現契壹紙,尚未繳交黃福記,俟後尋出,再付收存,應批明。

     再者:前因吳龍現契券不知遺失何處,故就契後批明,嗣查落在王舉人獻瑤手裡,許協記向其取讨,而瑤反要就契管業;相探累月,繼承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調處婉勸,協記備出六八平佛銀伍佰員,向王家買契券肆紙,二比甘願息訟,均緻和息在案。

    今合将原契肆紙及沈家尋出陸紙,共拾紙,合為一宗,繳交黃福記收存。

    并托原中人黃哲注、黃英華與原典主黃福記相議,添典六八佛銀陸佰員,連前原典銀參仟員,共參仟陸佰員,重限至陸年為滿,聽協記備出佛銀參仟陸佰員取贖;倘至期無銀可贖,仍歸黃福記掌管,不得異言生端。

    其添典銀項,即日同中收訖。

    恐口無憑,合再批明契後,餘事前經詳載契内,茲免重複,此照。

     鹹豐伍年拾月日立添典契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第十三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水田壹所,地号田尾墩,并藔地在内;又金鬥灣倒風港塭及卻未塭埔口坪等,各帶在内,年帶陳世興戶下塭饷銀貳拾兩零肆錢伍分,又帶沈三和大租粟貳拾伍石。

    其坐址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内,所帶三和大租粟,系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塭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

    因鹹豐參年,缺需銀項,托中引就,典過黃福記六八足秤佛銀參仟元,限陸年為滿。

    嗣緣舉人王獻瑤藉端控争,此業費用銀項,于鹹豐五年,再向黃福記添典六八足秤銀陸佰元,重限六年取贖。

    先後共銀參仟陸百元,計限拾貳年,均有立字付據。

    今因華欠繳道憲公項,又囑原中向黃福記議找六八銀貳仟元,願立賣盡契字付其掌管,永為己業。

    讵黃福記執次年限未滿,不聽找贖,幸蒙道憲劄,仰台邑主着令黃福記備出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赴轅繳抵華所欠公項,由縣給照,将該處田塭一切準歸黃福記永遠掌管。

    華合再立杜絕契字,收過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連前二次收銀參仟陸佰元,合共六十八銀伍仟陸佰元,願将此田塭永付銀主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

    保此田塭果系華等承買沈家之業,并無重張典挂,以及交加不明;如有等情,華等自應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乃官斷,二比甘願,特立杜絕契字壹紙,并前原繳上手契五紙,及典契壹紙,共柒紙,付執為照。

     收過當官繳出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連前二次典過六八銀參仟陸佰元,合供六八足秤佛銀伍仟陸佰元完足,再照。

     鹹豐捌年伍月日立杜絕盡根契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林星照 契尾附 第十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茅港尾堡下營莊沈仍,有承祖父阄份應明買過吳家田尾塭壹所,坐落田尾墩東南勢,年帶大租銀參錢;東至新塭仔,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塭,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塭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藔莊黃進興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壹佰五拾大元正。

    其塭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随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塭系是仍應得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仍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壹紙,并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内佛銀壹佰伍拾大元完足,再照。

     為中人陳陸、陳錯、王隆、沈門黃氏 鹹豐貳年十一月日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沈仍 知見人兒包 代書人自筆 第十五賣杜盡根契字 立賣杜盡根契人,茅港尾堡西藔莊黃進興,有明買過下營莊沈仍阄分應份田尾塭田壹所,坐落田尾墩;東至新塭仔,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塭,北至古車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大租銀參錢。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塭出賣,先盡問族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街王恕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照上手契面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莊田随即踏界,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承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洗言贖,異言滋事。

    保此塭田系進興親買沈仍田業,與房親等無幹,亦無重張胎典,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