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僞滿十四年 二 尊嚴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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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滿洲國組織法》裡,第一章“執政”共十三條,條條規定着我的權威。

    第一條是“執政統治滿洲國”,第二至第四條規定由我“行使立法權”、“執行行政權”、“執行司法權”,以下各條規定由我“頒布與法律同一效力之緊急訓令”,“制定官制、任命官吏”,“統帥陸海空軍”,以及掌握“大赦、特赦、減刑及複權之權”,等等。

    實際上,我連決定自己出門行走的權力都沒有。

     有一天,我忽然想到外面去逛逛,便帶着婉容和兩個妹妹來到以我的年号命名的“大同公園”。

    不料進了公園不久,日本憲兵隊和“執政府警備處”的汽車便追來了,請我回去。

    原來他們發現了我不在執政府裡,就告訴了日本憲兵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便出動了大批軍警到處搜尋,弄得滿城風雨。

    事後執政府顧問官上角利一向我說,為了我的安全和尊嚴,今後再不要私自外出。

    從那以後,除了關東軍安排的以外,我再沒出過一次大門。

     我當時被勸駕回來,聽日本人解釋說,這都是為了我的安全和尊嚴,覺得很有道理。

    可是等我在勤民樓辦了一些日子的“公事”之後,我便對自己的安全和尊嚴發生了懷疑。

     我自從發過誓願之後,每天早起,準時到勤民樓辦公。

    從表面上看來,我是真夠忙的,從早到晚,總有人要求谒見。

    谒見者之中,除少數前來請安的在野舊臣或宗室覺羅之外,多數是當朝的新貴,如各部總長、特任級的參議之流。

    這些人見了我,都表白了忠心,獻納了貢物,可就是不跟我談公事。

    我每次問起“公事”時,他們不是回答“次長在辦着了”,就是“這事還要問問次長”。

    次長就是日本人,他們是不找我的。

     胡嗣瑗首先表示了氣忿。

    他向鄭孝胥提出,各部主權應在總長手裡,重要公事還應由執政先做出決定,然後各部再辦,不能次長說什麼是什麼。

    鄭孝胥回答說:“我們實行的是責任内閣制,政務須由‘國務會議’決定。

    責任内閣對執政負責,每周由總理向執政報告一次會議通過的案件,請執政裁可。

    在日本就是如此。

    ”至于總長應有主權問題,他也有同感。

    他說此事正準備向日本關東軍司令官提出,加以解決。

    原來他這個總理與國務院的總務廳長官之間,也存在着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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