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紫禁城内外 九 整頓内務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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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善後委員會”在北京《京報》上揭露的當年收入抵押金銀古玩款,達五百多萬元,當年并無剩餘,全部開支出去了。
據前面那段文字的作者說,那幾年每年開支都在三百六十萬兩上下,這是和《京報》上揭露的材料大體相符的。
另一個例子是我嶽父榮源經手的一次抵押。
抵押合同日期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簽字人是内務府紹英、耆齡、榮源和北京鹽業銀行經理嶽乾齋,抵押品是金編鐘、金冊、金寶和其他金器,抵押款數八十萬元,期限一年,月息一分。
合同内規定,四十萬元由十六個金鐘(共重十一萬一千四百三十九兩)做押品,另四十萬元的押品則是:八個皇太後和五個皇後的金寶十個,金冊十三個,以及金寶箱、金印池、金寶塔、金盤、金壺等,計重一萬零九百六十九兩七錢九分六厘,不足十成的金器三十六件,計重八百八十三兩八錢,另加上嵌鑲珍珠一千九百五十二顆,寶石一百八十四塊,瑪瑙碗等珍品四十五件。
隻這後一筆的四十萬元抵押來說,就等于是把金寶金冊等十成金的物件當做荒金折賣,其餘的則完全白送。
這樣的抵押和變價,每年總要有好幾宗,特别是逢年過節需要開銷的時候。
一到這時候,報上就會出現秘聞消息,也必有内務府辟謠或解釋的聲明。
比如這一次抵押事先就有傳聞,内務府和榮源本人也有聲明,說所賣都是作廢的東西,其中決沒有傳說中的慈禧的冊寶雲雲①。
①上面說的這個合同,見民國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京報》,關于事先的傳聞和内務府與榮源的聲明,見于十三年年底的《京報》。
我在出宮之前,雖然對内務府的中飽和舞弊拿不到像上面說的這樣證據,但是,每年的“放過款項”的數字告訴了我一個事實:我的内務府的開支,竟超過了西太後的内務府的最高紀錄。
内務府給我寫過一份叫做官統七年放過款項及近三年比較”的材料,是内務府為了應付清理财産的上谕而編造的(後面還要談到這次清理),據他們自己的統計,除去了王公大臣的俸銀不計,屬于内務府開支的,民國四年是二百六十四萬兩,民國八、九、十年是二百三十八萬兩,一百八十九萬兩,一百七十一萬兩,
據前面那段文字的作者說,那幾年每年開支都在三百六十萬兩上下,這是和《京報》上揭露的材料大體相符的。
另一個例子是我嶽父榮源經手的一次抵押。
抵押合同日期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簽字人是内務府紹英、耆齡、榮源和北京鹽業銀行經理嶽乾齋,抵押品是金編鐘、金冊、金寶和其他金器,抵押款數八十萬元,期限一年,月息一分。
合同内規定,四十萬元由十六個金鐘(共重十一萬一千四百三十九兩)做押品,另四十萬元的押品則是:八個皇太後和五個皇後的金寶十個,金冊十三個,以及金寶箱、金印池、金寶塔、金盤、金壺等,計重一萬零九百六十九兩七錢九分六厘,不足十成的金器三十六件,計重八百八十三兩八錢,另加上嵌鑲珍珠一千九百五十二顆,寶石一百八十四塊,瑪瑙碗等珍品四十五件。
隻這後一筆的四十萬元抵押來說,就等于是把金寶金冊等十成金的物件當做荒金折賣,其餘的則完全白送。
這樣的抵押和變價,每年總要有好幾宗,特别是逢年過節需要開銷的時候。
一到這時候,報上就會出現秘聞消息,也必有内務府辟謠或解釋的聲明。
比如這一次抵押事先就有傳聞,内務府和榮源本人也有聲明,說所賣都是作廢的東西,其中決沒有傳說中的慈禧的冊寶雲雲①。
①上面說的這個合同,見民國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京報》,關于事先的傳聞和内務府與榮源的聲明,見于十三年年底的《京報》。
我在出宮之前,雖然對内務府的中飽和舞弊拿不到像上面說的這樣證據,但是,每年的“放過款項”的數字告訴了我一個事實:我的内務府的開支,竟超過了西太後的内務府的最高紀錄。
内務府給我寫過一份叫做官統七年放過款項及近三年比較”的材料,是内務府為了應付清理财産的上谕而編造的(後面還要談到這次清理),據他們自己的統計,除去了王公大臣的俸銀不計,屬于内務府開支的,民國四年是二百六十四萬兩,民國八、九、十年是二百三十八萬兩,一百八十九萬兩,一百七十一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