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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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介夫 上奏一綱二十目 【篇名系編者所加。

    】 欽惟聖朝布威敷德,臨簡禦寬,極地際天,罔不臣服,混一之盛,曠古所無。

    三代以降,自周至今二千年間,得大一統者,惟秦、漢、晉、隋、唐而已。

    秦、晉、隋以贻謀不遠,旋踵敗亡;漢、唐雖傳數十世,其間又亂日常多,治日常少。

    古今一統其難如此;而能保于長且久者,又難如此。

    毋謂四海已合,民生已泰,可以安意肆志,而不思否泰相因,離合相仍,大有可憂可慮者存也。

     昔賈誼當漢文宴安之時,猶為之痛哭,為之流涕,為之長太息。

    方今之勢,恐更甚焉。

    安得如誼者複生,為朝廷畫久安長治之策?今觀朝廷之上,大臣則悠悠然,持祿而顧望;小臣則惴惴然,畏懼而偷生。

    含糊苟且,以求自全之計;玩歲愒月,以希遷轉之階。

    誰肯奮不顧身,出為百姓分憂者?然或有之,又招疑速謗,不能自容于時矣。

     都堂總朝廷之樞柄,謂宜立經陳紀,為萬世法程,進賢退不肖,殖邦家根本。

    制禮作樂,以黼黻皇猷;崇文興義,以變移風俗,當今之急務也。

    卯聚酉散,因循度日,案牍紛填,剖不暇,間或舉行一二,下侵有司,又皆不急之細事,殊欠經遠之宏規。

    台察乃朝廷之耳目,振刷風采,修立紀綱,錯舉枉直,扶弱抑強,職分之宜然也。

    民冤載路,十詞九退,賄賂充斥,掩耳不聞,縱豺狼之肆暴,取狐鼠以塞責,謾膺搏擊之名,殊乏風憲之體。

    六部乃朝廷之手足,宜思官盡其職,職盡其事可也。

    言乎吏,則铨衡之無法;言乎禮,則文遜之不興;言乎刑,則奸慝之滋甚;言乎戶,則賦役之未均;言乎兵,則運掉之無方;言乎工,則規畫之不一。

    使賈生身今之時,目今之事,不知何如其痛哭流涕,又何如其長太息也!高見遠識之士,雖以斧钺在前,刀鋸在後,其能自已于言乎?數年以來,固有指陳事實,傾吐忠蘊者矣,雖措辭不無純疵,言事各有銳鈍,中間豈無一事可行,一語可采者?往往堆案盈幾,略不省察,類皆送部,置架閣庫而已。

    聞者扼腕,誰肯為言?于是忠直退,谀佞興,或陳說田土以要利,或進獻珍奇以希賞,或賦述大都,頌稱一統,而得官升職,是皆無益于理亂,所當類入架閣者也,而反獲嘉賓優容之厚□。

    □張齊賢以洛陽布衣,太祖引見賜食,謂不如是,則上無以推納谏之誠,下無以作敢言之氣也。

    今朝廷合奏之事,委積滿前,動是浃旬半載不得聞奏,而得奏事者,又僅止二三大臣及近幸數人而已。

    言官诤士,莫得一,清光所陳,無問可否,若抑而不奏,則終為廢紙。

    或事有緊切合從便宜者,必待送拟完議,宛轉遲誤,久而不,則遂至幹休。

    上意不得下達,下情不得上通,萬機之來,何由盡知?此古今之通患,有國之大戒也。

     介夫幼勤于學,長習于吏,備員儒泮,偃蹇無成,侍直禁垣,有年于此。

    田野之艱難,朝廷之利害,嘗曆既久,靡不悉知。

    胸中抱負,頗異凡庸。

    雖近權門,不善造請,故碌碌無聞,少有知者。

    欲緘默無言,則上負明時,下負所學。

    縱瞋目張膽,羅縷自陳,則不免束之高閣,否為刀筆吏覆醬瓿而已。

    古語有曰:「樵夫之言,聖人擇焉。

    」又曰:「愚者千慮,必有一得。

    」或冀一言見聽,可為涓涘之助雲爾。

    如言而足取,則施之時政,必有所裨;言無可采,亦宜恕其狂僭,以來谏诤之路。

    辄以所見,列為一綱二十目,條陳于後。

    謹投中書省禦史台以聞,仰幹宸聽,臣無任瞻天望聖,激切屏營之至。

     一、儲嗣 儲嗣一事,最為當今急務。

    自三代殷周以來,人君即位之初,必先定儲嗣,所以示根本之固,杜觊觎之心也。

    昔漢高帝欲易太子,叔孫通谏曰:「太子,天下本。

    本一搖,天下震動。

    」漢文帝即位三月,他事未暇議,有司請早建太子,曰:「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廟社稷,不忘天下也。

    」唐太宗嘗謂侍臣曰:「方今國家何事最急?」褚遂良進曰:「今四海無虞,太子諸王宜有定分,最急。

    」可謂明治亂之原,知國家之體矣。

     欽惟皇帝陛下春秋鼎盛,德業方隆,億萬斯年,正當發轫之初。

    而拳拳愚忠,首陳儲建,則似乎不急不切。

    然揆古度今,未有如茲事之急且切也。

    朝廷之上,不知為古今常行之故實,往往視為希世之曠典,雖心知其事之必不可緩,相與鉗口結舌,莫敢發言,此愛君憂國者重為之寒心也。

    今皇太子天性聰明,嫡而居長,神人協贊,朝野歸心,宜早建儲宮,正名定号,所以尊崇宗社,所以培埴國本,所以鎮安天下,聖朝萬世不拔之基,實系于此。

    昔齊桓五子争立,而霸業遂微;晉獻讒廢申生,至國随機數十年;始皇以扶蘇不定,緻使滅宗;惠帝以繼子不明,幾至易姓。

    自後由此而敗亡者,不可勝計。

    草茅之士,猶不能忘情,而秉鈞當軸之臣,略不及此,何邪?賈誼曰:「天下之命,懸于太子。

    」太子之善,在于早谕教與選左右。

    夫心未濫而先谕教,則化易成也。

    皇太子嗜欲未開,心術未定,宜選擇端人正士以傅翼之,與之居處出入,教以漢兒文書,使通古今治亂之成,明君子小人之情僞,所謂教得而太子正,太子正而天下定矣。

    今民家有十産之資,便欲延師訓子,為持盈守成之計,孰謂善謀國家者,不如一家之謀邪?古者建東宮,立太子,将以表異示尊,定民志,非泛然之美稱也。

    今諸王公子例呼太子,嫡庶親疏,略無差别。

    昔晉申胤曰:「太子統天下之重,而與諸王齊冠遠遊,非所以辨貴賤也。

    」同衣冠猶以為不宜,可同名号哉!杜漸防微,尤宜禁絕。

    上下二三千年,國家之興廢安危,未有不因儲嗣一事。

    鑒前代已然之失,為今日庶政之先,速定大謀,使天下曉然知之,所謂先立乎其大者。

    大綱既求,其餘事務次第舉行,則宗社幸甚! 一、任官 古者任官之法,由儒而吏,自外而内,循次而進,無有僭踰。

    今中外百官,悉出于吏。

    觀其進身之初,不辨賢愚,不問齒德,夤緣勢援,互相梯引。

    有力者趨前,無力者居後。

    口方脫乳,已入公門;目不識丁,即親案牍。

    區區簿書期會之末尚不通習,其視内聖外王之學為何物,治國平天下之道為何事?苟圖俸考,争先品級,以緻臨政懵無所知。

    《傳》曰:「仕而優則學,學而優則仕。

    」不知為學,豈知為仕,心術既差,氣節何在?今随朝吏員通儒明吏者,十無二三。

    天下好官盡使此輩為之,甚可為朝廷名器惜也。

    夫吏之與儒,可相有而不可相無,儒不通吏,則為腐儒;吏不通儒,則為俗吏,必儒吏兼通,而後可以莅政臨民。

    《漢書》稱儒術飾吏治,正謂此也。

    今吟一篇詩,習半行字,即名為儒,何嘗造學業之深奧?檢舉式例,會計出入,即名為吏,何嘗知經國之大體?吏則指儒為不識時務之書生,儒則指吏為不通古今之俗子。

    儒自儒,吏自吏,本出一途,析為二事,遂緻人物之冗,莫甚于此時也。

     今随朝自部典吏,轉為省典吏,又轉而部令史,部升之院,院升之省,通理俸月,不十年已受六品之官。

    而各處州縣以吏進者,年二十即從仕,十年得補路吏,又十年得吏目,又十年可得從九,中間往複,給由待阙,四十餘年才登仕版,計其年已逾六十矣。

    或有病患事故,曠廢月日,七十之翁未可得一官也。

    以儒進者,自縣教谕升為路學錄,又升為學正,為山長,非二十年不得到部。

    既入部選,陷在選坑之中,又非二十餘年不得铨注。

    往往待選至于老死不獲一命者有之;幸而不死,得除一教授,耄且及之矣。

    望為少年相、黑頭公,必不可得也。

    今内任以三十個月為一考滿,即升一等,又多是内任遷轉。

    外任以三周為一考,三考得一等,又有給由入選待注守阙之歲月,六年纔曆一任,十八年得升一等,淹滞莫此為甚也。

    且即所見言之。

    如前德興縣邢主簿,竭職奉公,政聲頗着,去官之日,不辦舡資,亦可謂能吏矣。

    無力求升,止淹常調,且累任困于錢谷官。

    今天下之公勤廉幹過于邢者,甚不為少,當路薦章未嘗及之。

    如前禮部高顯卿,乃侯司卿根前提胡床小厮,既無學識,又乏德行,不知稼穑,不習刑名,僅十五六年,已緻身于四品。

    今鹓行間出于役夫賤隸若高之輩者,不堪縷數,雖知之莫有指斥之者。

    懷能抱德,沉沒下僚;驽才妄子,遽登樞要,似此不公,可為一慨。

     昔宣帝以太守為吏民之本,嘗曰:「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歎息愁恨之聲者,政平訟理也。

    與我共此者,惟良二千石乎?」太宗謂養民惟在都督、刺史,縣令尤為親民,不可不擇。

    如路、府、州、縣之官,實百姓安危之所系,若以内為重,以外為輕,是不知為政之根本也。

    久任于内者,但求速化,不曆田野之艱難;久任于外者,惟務苟祿,不谙中朝之體面。

    今朝廷既未定取人之科,當思所以救弊之策,在朝宜少加裁抑,在外宜量與優遷可也。

    今後州縣吏員,當盡取之儒學子弟,每歲令風憲官選其行止無過,廉能可稱者,貢補省、部典吏。

    縣則補于部,州則補于省,滿考,則部典吏發充外路司吏,省典吏發充宣慰司令史。

    又每歲擇其上名貢補六部寺監令史,滿考,則發充各省令史,并令依例入流。

    其台院令史,從外任八品官選取,其省掾從外任七品官選取,通理内外俸月以定陛黜。

    縣教谕與路司吏同資,路學正與宣慰司令史同資,各從所長而委用之。

    百官自三品以下,九品以上,并内外互相注授。

    曆外一任,則升之朝;随朝一任,則補之外。

    凡任于外者,必由内發;任于内者,必從外取。

    庶幾使儒通于吏,吏出于儒,儒吏不緻扞格,内外無分于重輕,雖不能盡選舉之規,亦足以救一時之弊也。

     一、選法 選曹乃治化之原,人材所自出之地,至甚不輕選者,選擇之義也。

    古之選法,選其能者取之,不能者去之。

    今之選法,但考俸月之多寡,定品給之高下,如是而已。

    有虞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成周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不聞三年必轉一官,三考必升一級也。

    選法弊壞,莫甚于此時矣。

     夫貪污無行者,皆行險僥幸之小人也,同流合污,而譽每歸之;廉介自守者,多與俗寡諧之烈士也,疾惡過甚,而怨每歸之,惟在上之人有以辨明白之耳。

    今必待被告經斷方指為貪污,則人之實貪污而能委曲周旋以幸免于告讦者,比比皆是,如路總管李朵兒赤、劉斡勒之徒,曆任之初,家無儋石之儲,身有斡脫之債,今皆田連阡陌,解庫鋪席,随處有之,非取于民,何從而得?凡此者皆實貪污而未嘗經告者也。

    及其滿替,貪廉無别,一體給由求仕。

    彼貪污者,家計既富,行囊亦充,赴都縱賄,無所不至,每每先得美除。

    彼廉介者,衣食所窘,日不暇給,至二三年閑廢于家,雖已給由,無力投放;及文書到部,複吹毛求疵,百端刁蹬;幸而入選,在都待除,淹困逾年,饑寒不免。

    則急進者可以速化,恬退者反有體覆保勘之撓,是朝廷誘人以奔競也。

    今大小官正七以上者省除,從七以下者部注。

    然解由到省,例從部拟,吏部由此得開賄門。

    如散官職事,互有高低,有力有援,則拟從其高;力孤援寡,則拟從其低。

    雖以土木偶人,及考亦得升階,更不問為人之賢愚,居官之能否何如也。

    既以入選,公然賣阙,以阙之美惡,為賄之高下。

    各官該吏,相為通融,私門投下,分拟名阙。

    無力之士,甘心于遐遠錢谷之除。

    遂緻勾闌倡優,以有才為有财,以前資為錢赀之戲。

    每于注選時,莫不争求其地之近、阙之美,而邊遠接連鈔庫去處,有十餘年不得代之官。

    民間有雲:「使錢不悭,便得好官;無錢可幹,空做好漢。

    」因此各思苟利肥家,以為榮進之計,誰肯忍苦吞饑,自贻疏遠之斥,未免相胥為不廉矣,是朝廷導人以貪污也。

     選法不公,難以條舉,且即所見言之。

    如丘恢,丘總管之子,父存日已授崇安縣尹,因奸囚婦斷罷不叙,閑居八年。

    父殁之後,改名丘魁,自稱白身承蔭,再授甯都州同知,聞者莫不駭笑。

    如孔文升,系浙西廉訪司書吏,巡按常州,改作文聲,虛稱曆任學正,滿考自行體覆,捏合入府州選;又以宣聖子孫即升太平路教授。

    除命已下,猶在憲司勾當。

    如此詐僞,而省部更不究問,實為孔門之玷,風憲之羞。

    又如牟應複,輕薄無行,傲狠不才,初曆下州學正,厚賂閻承旨,保稱亡宋故官之子,便得攙升路選。

    自是援例者,但夤緣翰林集賢院求一保關,不問人物根,即加虛獎過褒,關節既到,随準所拟,小有不完,必遭疏駁。

    非才者升選,負能者淹屈,欲望選法之清,人材之盛,不可得也。

     古者自州縣官以上,皆天子自選,故铨曹每拟一官,必先命于天子。

    天子欲用一人,亦詢其可否于執政。

    今乃以省部除授之官指為常選,以天子委用之人指為别裡哥選。

    夫天下之官,孰非天子之臣,安得以一朝省而自分為兩途耶?緣常選所除,非出天子之意,而别裡哥所用,又非中外推許之人,所以不能歸一。

    若盡以别裡哥不得預常選之列,則是天子之言,得制于省部之手,太阿之柄幾于倒持矣。

    漢宣帝拜刺史守相,辄親見問,觀其所由,退而考察所行以質其言。

    唐太宗嘗列刺史之名于屏風,坐卧觀之,得其在官善惡之,注于名下,以備黜陟。

    古者選官如此其精且嚴,猶不能盡得其人。

    今之所謂守選法者,常選少一月一日,必不許升,曆任雖多而根淺者,通理必降;别裡哥盡指為無體例,難以定奪。

    殊不知常選中太半非才,俱可沙汰,而别裡哥選中豈無一二可用之人才耶?不嚴其選而嚴其格,不清其源而澄其流,是不識古人選法之意也。

     今宜先擇風憲官,委令常加體察,除贓濫正犯之外,有罷軟不勝任者,行止不廉者,帷簿不修者,依阿取容而無所成立者,并許彈罷。

    有德行可以廉頑立懦,才幹足以剸繁治劇,但一事可稱、一行可取者,并許摘實薦舉。

    依古法分為上中下三考,書上考者升,中考者平遷,下考者降,不入考者黜,從憲司上下,半年或每季終,造冊開呈都省。

    如各官根、年甲、籍貫、三代,已載元除,在任實迹,已見考書,解由之内,不必贅寫,止稱曆過俸月足矣,并令還家聽除,不許親赍赴都。

    各省逐月類咨差官,馳驿入選,令選曹自計考書之上中下,以定黜陟誅賞,然後照阙铨注,将合授宣敕,發付各省,于元籍标散。

    賢能者不待緻力而自升,誰不知勸?愚不肖無所容私而被降,誰不知懼?賞罰既公,心自服矣。

    如民生休戚,官吏賢否,既已責任憲司,又有監察禦史不時差出問事,何須重複遣使巡行郡邑?但每歲委清幹官巡按各道,專一體問風憲僚屬,有政事無取,舉劾不公者,比之有司,罪加二等。

    如此行之一年,選曹不得而賣阙,仕人不得而計置,台察不得而徇私滅公,此絕弊幸之要道也。

     一、鈔法 自漢以來,止用銅錢,亦用鐵錢。

    至前宋祥符年,始置交子。

    續蔡京又請創會子。

    今之鈔法,乃襲前宋交子、會子之舊耳,非古法也。

    不必究其法始何代,但可以利國濟民者通古今可行也。

    前宋銅錢與交會并行,以母權子,而母益貴。

    是時民間貧無置錐者,亦有銅錢官會之儲,無他,子母相權而行也。

    今國家造鈔雖廣,而散在民間者甚少,小民得之者亦甚難,無他,重失相權之宜也。

    夫法立一時,而弊出他日,非法之不善也,乃久而自不能無弊耳。

    事極則變,變極則反。

    能因弊更新,然後可傳之不朽。

     鈔法之弊已雲甚矣。

    天下之物,重者為母,輕者為子,前出者為母,後出者為子。

    若前後倒置,輕重失常,則法不可行矣。

    漢以銅錢而權皮币之重,皮币為母,銅錢為子。

    宋以銅錢而權交會之重,交會為母,銅錢為子。

    國初以中統鈔五十兩為一錠者,蓋則乎銀錠也,以銀為母,中統為子。

    既而銀已不行,所用者惟鈔而已,遂至大鈔為母,小鈔為子。

    今以至元一貫,準中統五貫,是以子勝母,以輕加重,以後踰前,非止于大壞極弊,亦非吉兆美谶也。

     今物價日貴,鈔價日賤,往年物值中統一錢者,今值中統一貫。

    如至元鈔五厘與一分,買不成物,街市之間,無所用焉。

    久而不革,則至元一貫僅值中統一錢,物值錢而鈔不值錢,将見日賤一日,而鈔法愈見滞。

    此弊之一,所宜急救也。

     每歲發出鈔本,倒換昏鈔,止收三分工墨,可謂巧于利國,廉于取民矣。

    殊不知一貫出,一貫入,鈔行民間,僅有三分,而民間之鈔反損三分也。

    且鈔在天下,昏爛則已,何必倒換?于古亦無倒換之法。

    兼倒鈔之便,止是城市間一簇人得濟。

    若各縣百姓散居村落僻遠之地,去城數百裡,得倒換者絕少,未嘗便于小民也。

    且所倒昏鈔既付之丙丁,則鈔本盡成虛舍矣。

    外路倒換到合燒之鈔,貫佰分明,沿角無缺,京都之下,稱為料鈔,一歸煨燼,誠為可惜。

    今但知可得工墨三分之利,不悟虛舍本鈔九錢七分之害,于國于民,兩有所損。

    将見日少一日,而民間愈無鈔可用。

    此弊之二,所宜急救也。

     古者藏富于民,民富則國自富。

    唐太宗曰:「民依于國,國依于民。

    」刻民以奉君,猶割肉以充腹,腹飽而身斃,君富而國亡,此之謂也。

    當今救弊之策,宜增造大德新鈔,與至元鈔兼行。

    大德五貫或二貫,準作至元一貫,明以大德易中統,不過扶至元之輕,以整一時之弊,鈔母既起,則物價自平矣。

    每歲發出各省,勿令倒換,就支作官吏俸錢和買絲料等用;以民間所出夏稅折糧、課程贓罰諸名項錢,起解大都,以供支持賞賜及随朝俸給,庶國家鈔本俱為實用,而鈔散天下,民亦無損,行之數年,民間之鈔不可勝用矣。

    鈔法既正,更議鑄銅錢法,使輔鈔而行,則國家日富,百姓日殷,隆古至治,将複見之。

    若造新鈔而不行銅錢,則鈔易壞爛,損之多而益之少,難經久。

    造銅錢而不行新鈔,則至元太過,恐一旦行之,輕重相懸,不以為便,二者不可偏廢也。

     夫鑄銅為錢,乃古今不易之法,盜賊難以将,水火不能銷滅,世世因之,以為通寶。

    使法不可行,則上下二三千年間,滅棄不用久矣,何待今日始知之?言者謂鑄一錢費一錢,無利于國,殊不知費一錢可得一錢,利在天下,即國家無窮之利也。

    先賢嘗曰鑄錢無利,所以能久,正謂費本之多,故民間盜鑄者少。

    然國課自有見銅,以銅價計之,亦不至于大費工本。

    惟鈔用本之輕,故僞造者紛然,立法雖嚴,終莫能戢。

    今天下真僞之鈔,幾若相半。

    如不之信,但以中統鈔通而計之,自初造至住造若幹,倒換已燒該若幹,便可知矣。

    若以鑄錢不償所費,則造鈔所得工墨三分,必不了鈔局俸給一切物料之費也。

    言者又謂錢重不可緻遠,尤為愚昧。

    夫國家輸運則鈔為輕費,百姓貿易則錢為利便,二者相因而未嘗相背,即子母相權之說,此理甚明,無足疑者。

    今究其異議之原,皆由内外官吏以利國為重,利民為輕,以至于誤天下國家也。

    今有陳言謂何地産玉出金,何處人家有奇珍異寶,則朝廷忻然從之,立見施行,謂其有以利吾國也。

    有陳言謂損朝廷一分之鈔,可為民間十分之利,或無損于國而有益于民之事,則一切視同故紙,抑而不行,謂其無以利吾國也。

    上下相蒙,已成膏肓,民生日蹙,害日臻,國家雖富,将焉用之? 愚今請造銅錢,以翼鈔法,雖于國未見近利,将以大利于民耳。

    如一歲造鈔一百萬錠,五歲該五百萬錠。

    紙之為物,安能長久,五年之間,昏爛無餘,逐年倒換,盡皆燒毀,則五百萬錠舉為烏有,所存者僅工墨鈔十五萬錠而已。

    如一歲造銅錢一百萬,散在天下,并無消折,歲累一歲,布流益廣,雖億千萬年,猶同一日,所謂鈔為一時之權宜,錢為萬世之長計也。

    今鈔中明具錢貫,即是銅錢之形。

    古者懷十文銅而出,可以醉飽而歸,民安得而不富?今之懷十文鈔而出,雖買水救渴,亦不能敷,民安得而不貧?即此已為明驗,不必旁引曲喻以論其利害也。

    但比來言事者,非指陳厚利不足以聳動朝廷之聽。

    昔右丞葉李請造至元鈔,謂中統一張,僅可一張之用,若以至元一張抵中統五張,一歲造鈔之費,無所增益,自可獲五倍之利。

    以此啖國,遂行其說。

    豈知遺弊至于今日,鈔價既賤,而僞造更廣,數年之後,至元一張,止可當中統一張,國家未見其利,民間不勝其害,實為誤國之謀。

    而當時遽以為信,迄今不覺其非,亦可怪也已。

    聞言者請以大德鈔一貫,準至元鈔十貫,即葉李之策也,若如所言,則他日至元之弊尤甚于中統矣。

    亡宋自十六界加至十八界,又加為官會,以至于國亡不救,此覆轍可鑒也。

    彼知造至元之利可以五倍,不知鑄銅錢之利又可以百倍!夫鈔雲一佰文,乃百銅錢,今民間稱為一錢;一貫文乃千銅錢,今民間稱為一兩,是一錢準為百錢,十錢準為千錢也。

    若以銅錢一錢自作一錢之用,則物值鈔一佰文者,可以一銅錢買之。

    各處月申時估雲物一斤該鈔二錢者,今律以本色銅錢二錢,則二佰文鈔可得物一百斤。

    以原價計之,省鈔十九貫八佰文。

    是錢有百倍之利矣,既利于國,又便于民,猶複議拟久而不,甚可為國乏謀臣之歎也。

    如準所陳,造新鈔以扶至元之輕,罷倒換以全國家之利,鑄銅錢以通鈔法之滞,富國惠民之道,無以加此。

     介夫前任湖湘司征,猥役下僚,區區忠愛,無由自達。

    欽累朝诏書,節該諸人陳言,在内者呈省聞奏,在外者經由有司投進。

    遂于前陳已準太平策内,言有不能盡者,摘出鈔法、抑強、戶計、僧道四事,罄竭底蘊,赴湖南廉訪司及宣慰司投進。

    雖蒙稱善,靳于轉達,言劇明切,竟淪故紙。

    今附錄于各項之後,縱不獲遇于一時,必将見知于異日。

    有居樞要達官大臣,能以緻君澤民為心者,當有取于所言。

    竊謂國之與民,實同一體,民富則國自富,國富則天下自平。

    用銅錢雖未近利,且以富民為先。

    欽先皇帝立尚書省诏文内一款節該:「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頒行交鈔,以權民用,已有錢币兼行之意。

    蓋錢以權物,鈔以權錢,子母相資,信而有證。

    欽此。

    」銅錢初行,民間得便,歡謠之聲,溢于闾裡。

    僅得逾年,遽行改法。

    又欽诏旨罷用銅錢節該:「雖畸零使用,便于細民,然壅害鈔法,深妨國計。

    欽此。

    」竊詳诏意,未嘗不以用錢為便,何為于國有妨?隻此一語,可見奸臣之誤國矣。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若便于民,即利于國。

    國與民相依而立,安有便民而反妨國耶?為今之計,不必取民之資以富其國,但因國之資以富其民足矣。

     所謂富民之術,無他道也,當思古者民何為而富,今者民何為而貧?貧富相懸,系乎銅錢之興廢耳。

    農家終歲勤動,僅食其力。

    所出者谷粟、絲綿、布帛、油漆、麻薴、豚、畜産等物,所值幾何?若得銅錢通行,則所出物産可以畸零交易,不緻物價消折。

    得錢在手,随意所用,入多而出少,民安得而不富?今窮山僻壤,鈔既艱得,或得十貫一張,扯拽不開,若肯物還鈔,則零不肯貼,欲盡鈔買物,則多無所用,展轉較量,生受百端。

    或婚喪之家,急切使用,隻得以家藏貨物賤價求售,貨不值錢,而利盡歸于商賈之輩,民安得而不貧? 詳今用錢之便有三:一則曆代舊錢散在民間,如江浙一省,官庫山積,取資國用,可抵天下周年之稅,非為小補。

    二則市廛交易,不煩貼換,雖三尺孩童,亦可入市,免有挑僞昏爛疑認之憂。

    三則國之所出者鈔也,民之所出者貨也,鈔以巨萬計,國不可以得民貨;貨以畸零計,民不可以得國鈔。

    若使畸零之貨可易銅錢,則巨萬之鈔自然流通,此國與民之兩便也。

     禁錢之不便亦有三:一則見有廢錢日漸消毀,随處變賣,镕化為器,滅棄有用之寶,淪為無用之銅,深為可惜。

    二則市井懋遷,難以碎貼,店鋪多用鹽包紙摽,酒庫則用油漆木牌,所在風俗皆然,阻滞鈔法,莫此為甚。

    三則商賈往來,途旅宿食,無得小鈔,或留質當,或以準折;村落細民出市買物,或背負谷粟,或袖攜土貨,十錢之貨,不得五錢之物,或應買一錢之物,隻得盡貨對換,此則農商工賈之通不便者也。

     以三者之便兼以三者之不便,固知銅錢誠不可廢也。

    即今民間所在私用舊錢,準作廢銅行使,幾于半江南矣。

    福建八路純使廢錢交易,如江東之饒、信,浙東之衢、處,江西之撫、建,湖南之潭、衡,街市通行,頗是利便。

     愚嘗參酌古今,若以銅錢一佰文,準中統鈔一貫,一分一錢,極為酌中,亦與鈔文内貫形相符。

    今銅價一斤,該中統鈔一貫五佰。

    每一斤銅可鑄錢一百六十個,則錢與銅價亦相等,自無僞鑄之弊矣。

    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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