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海紀略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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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思我百姓,均隸茲土。
富者固有身家,貧者豈盡萍浮!若以貧丁而專取給于富家之糧糗,人衆則難給,日久則難支,欲圖安而增擾,于古昔寓兵于農之意,大謬不然。
今折而衷之:凡遇本縣操演之日,聽各社殷丁量給貧丁口糧銀二分,萬一有警,執械禦賊,悉照前示,每人日給銀三分,亦須一社之内,通融協力。
至于平日,或挑販,或開鋪,或附近耕農,聽其各自營生,不得以團練束縛其手足,使有以藉口,而為殷丁之累,庶幾永成勝事,地方之福也。
爾各社長殷戶,毋得警訝,以緻規避取究。
此示。
·編造漁舟壯丁示 泉州府同安縣為軍務事,奉軍門熊鈞谕:仰縣召募漁民壯丁,以備協剿,随票着各該澳甲,同澳長副查造花名人數候用,去後,間有積包澳甲,不體上意,憚于催督,藉口漁民辦納課饷為辭。
庸知報壯丁,所以防賊。
爾各自衛,非是為兵。
但有事,本縣出銀催募。
無事,聽汝輩采捕。
與課米無妨。
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澳澳長甲及漁民人等知悉。
速照原票報漁民壯丁人數。
照劉五店澳編造隊伍冊報名。
澳長甲各正身速赴縣投遞。
面谕方略。
俱毋違誤不便。
特示。
·申報漁丁文冊 泉州府同安縣為軍務事,奉欽差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都察院右佥都禦史熊鈞谕:仰縣召募漁民壯丁,以備協剿,等因。
依奉随該縣召募過本縣劉五店石浔等澳慣海漁民壯丁,計壹千玖拾柒名。
聽各澳民序編哨隊甲伍,彙造花名文冊,印钤見在。
合就申報。
為此卑縣備繇開列具申。
伏乞照驗施行。
須至申者。
·團練漁兵款目 一、糧饷。
遇有警報,本縣飛檄到澳。
澳長即時點集出水。
以是日為始,每人日給銀三分。
如五日以内獲有賊船首級者,除功賞另行外,口糧每人日加二分,錢糧俱本鄉自處給發。
一、器械。
有自備者,有官給者,及火藥等項,澳長各先料理。
毋至臨時方請,緻誤事機。
一、功次。
凡兇賊執械拒敵者,俱聽澳民登時斬首,赴縣報功。
寨遊将領敢邀搶及買求者,禀明申究。
如真正被擄,不持兵仗逃水自匿,或偃伏船艙者,不許妄殺。
此又是各人自存心地,毋造冥業,何俟餘言。
一、鹵獲。
凡牽獲賊船,惟神飛、百子諸大火器,報官存用。
其餘刀槍及一切所有之物,俱聽有功員役,自行分取,以為剿賊之資。
一、船隻。
凡以擊賊緻有損壞者,即官為估計給價賠修;所獲賊船,各存該澳;一面整理給澳長收管,以便急需。
一、應援。
凡澳口鄰近,倘有賊船分■〈舟宗〉突入者,左右澳長,俱須督率澳兵,前後邀擊,毋得坐視。
一、重督率 泉州府同安縣為條陳便宜事,據劉五店澳澳總高大藩呈稱:藩守分澳長,近見狂賊縱橫,不敢退縮。
據前本澳會■〈舟宗〉,以林芳船為中軍,許克俊船為副軍,高方嶽船為總督,劉亦富、高奇顯、童志敬等船十五隻為沖鋒。
一隻管船四隻。
入俱入、出俱出。
遇賊協剿、遇靜采捕,永為定規。
今有警報。
三社首既授以權,而沖鋒亦當委之以柄。
倘間有撓惑衆志不從命者,許捆解究治。
則人人聽命,而坐作進退有法。
何患攻賊不破。
等情到縣。
據此,案照先為軍務事行。
着澳總高大藩将本澳漁船編成哨隊,并壯丁姓名,已經造冊申報軍門及興泉、巡海二道外,随奉軍令,着該澳民出海協剿叛賊。
去後,今據前情,合就票仰沖鋒船長劉亦富,即便管督該澳漁船四隻,入俱入、出俱出,遇賊協剿、遇靜采捕。
永為定規。
敢有抗違惑衆不聽督率者,許捆解本縣,定以軍法處治,決不輕貸,須至票者。
一、定哨總 泉州府同安縣為軍務事,蒙興泉道左、布政使蔡憲牌。
奉軍門憲令,聯絡各澳漁舟,協力應援,已經行縣編造到道。
今該縣各澳,未有哨總統領,各汛地未有酌分定派。
備牌仰縣,即将所屬各澳漁船,應何哨總統領,後開要害汛地,應以何澳漁船應援,速确具繇報覆查督行寨遊遵照。
其劉五店一澳,義勇為最,相應另議協援中左要地或往來并援各處,并議具報。
等因。
蒙此,行據澳總高大藩等佥舉許克俊足當哨總之任等情到縣。
據此,除一面呈
思我百姓,均隸茲土。
富者固有身家,貧者豈盡萍浮!若以貧丁而專取給于富家之糧糗,人衆則難給,日久則難支,欲圖安而增擾,于古昔寓兵于農之意,大謬不然。
今折而衷之:凡遇本縣操演之日,聽各社殷丁量給貧丁口糧銀二分,萬一有警,執械禦賊,悉照前示,每人日給銀三分,亦須一社之内,通融協力。
至于平日,或挑販,或開鋪,或附近耕農,聽其各自營生,不得以團練束縛其手足,使有以藉口,而為殷丁之累,庶幾永成勝事,地方之福也。
爾各社長殷戶,毋得警訝,以緻規避取究。
此示。
·編造漁舟壯丁示 泉州府同安縣為軍務事,奉軍門熊鈞谕:仰縣召募漁民壯丁,以備協剿,随票着各該澳甲,同澳長副查造花名人數候用,去後,間有積包澳甲,不體上意,憚于催督,藉口漁民辦納課饷為辭。
庸知報壯丁,所以防賊。
爾各自衛,非是為兵。
但有事,本縣出銀催募。
無事,聽汝輩采捕。
與課米無妨。
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澳澳長甲及漁民人等知悉。
速照原票報漁民壯丁人數。
照劉五店澳編造隊伍冊報名。
澳長甲各正身速赴縣投遞。
面谕方略。
俱毋違誤不便。
特示。
·申報漁丁文冊 泉州府同安縣為軍務事,奉欽差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都察院右佥都禦史熊鈞谕:仰縣召募漁民壯丁,以備協剿,等因。
依奉随該縣召募過本縣劉五店石浔等澳慣海漁民壯丁,計壹千玖拾柒名。
聽各澳民序編哨隊甲伍,彙造花名文冊,印钤見在。
合就申報。
為此卑縣備繇開列具申。
伏乞照驗施行。
須至申者。
·團練漁兵款目 一、糧饷。
遇有警報,本縣飛檄到澳。
澳長即時點集出水。
以是日為始,每人日給銀三分。
如五日以内獲有賊船首級者,除功賞另行外,口糧每人日加二分,錢糧俱本鄉自處給發。
一、器械。
有自備者,有官給者,及火藥等項,澳長各先料理。
毋至臨時方請,緻誤事機。
一、功次。
凡兇賊執械拒敵者,俱聽澳民登時斬首,赴縣報功。
寨遊将領敢邀搶及買求者,禀明申究。
如真正被擄,不持兵仗逃水自匿,或偃伏船艙者,不許妄殺。
此又是各人自存心地,毋造冥業,何俟餘言。
一、鹵獲。
凡牽獲賊船,惟神飛、百子諸大火器,報官存用。
其餘刀槍及一切所有之物,俱聽有功員役,自行分取,以為剿賊之資。
一、船隻。
凡以擊賊緻有損壞者,即官為估計給價賠修;所獲賊船,各存該澳;一面整理給澳長收管,以便急需。
一、應援。
凡澳口鄰近,倘有賊船分■〈舟宗〉突入者,左右澳長,俱須督率澳兵,前後邀擊,毋得坐視。
一、重督率 泉州府同安縣為條陳便宜事,據劉五店澳澳總高大藩呈稱:藩守分澳長,近見狂賊縱橫,不敢退縮。
據前本澳會■〈舟宗〉,以林芳船為中軍,許克俊船為副軍,高方嶽船為總督,劉亦富、高奇顯、童志敬等船十五隻為沖鋒。
一隻管船四隻。
入俱入、出俱出。
遇賊協剿、遇靜采捕,永為定規。
今有警報。
三社首既授以權,而沖鋒亦當委之以柄。
倘間有撓惑衆志不從命者,許捆解究治。
則人人聽命,而坐作進退有法。
何患攻賊不破。
等情到縣。
據此,案照先為軍務事行。
着澳總高大藩将本澳漁船編成哨隊,并壯丁姓名,已經造冊申報軍門及興泉、巡海二道外,随奉軍令,着該澳民出海協剿叛賊。
去後,今據前情,合就票仰沖鋒船長劉亦富,即便管督該澳漁船四隻,入俱入、出俱出,遇賊協剿、遇靜采捕。
永為定規。
敢有抗違惑衆不聽督率者,許捆解本縣,定以軍法處治,決不輕貸,須至票者。
一、定哨總 泉州府同安縣為軍務事,蒙興泉道左、布政使蔡憲牌。
奉軍門憲令,聯絡各澳漁舟,協力應援,已經行縣編造到道。
今該縣各澳,未有哨總統領,各汛地未有酌分定派。
備牌仰縣,即将所屬各澳漁船,應何哨總統領,後開要害汛地,應以何澳漁船應援,速确具繇報覆查督行寨遊遵照。
其劉五店一澳,義勇為最,相應另議協援中左要地或往來并援各處,并議具報。
等因。
蒙此,行據澳總高大藩等佥舉許克俊足當哨總之任等情到縣。
據此,除一面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