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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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令巡撫、府尹轉行知照原拏獲之地方官。
臨叙功時,将拏獲逃人年月、姓名及獲逃官員之職名開造清冊,毎年四月内解部,與部内底冊査核議叙。
此條系康熙十二年及雍正二年例。
拏獲帶逃幼小子女: 拏獲帶逃幼小子女一,凡拏獲逃人,如帶有十五歳以下之子女,一同獲解者,地方官不記功。
另行拏解者,照十五歳之子女祗身逃走例,将地方官一體記功。
若被伊主認獲及旁人出首者,将失察之地方官及窩家鄰佑人等仍照例分别究議。
此條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以上五條均乾隆八年改定。
謹按。
天道數十年而一變,人事亦然。
以上數條倶系爾時辦法,現在并無此事矣。
在京旗人逃後行竊: 在京旗人逃後行竊一,凡在京滿洲、蒙古、漢軍正身閑散旗人逃後有犯搶竊,均銷除旗檔。
其初犯罪,止笞杖枷責者,免其刺字,交縣管束。
徒罪以上,悉照民人一體刺字,發配各省。
駐防旗人有犯,亦照此例辦理。
此條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議準定例,嘉慶六年、道光五年改定。
謹按。
此并非督捕原例,刑律竊盜門内既有旗人治罪專條,似應并于彼條之内,無庸載入此門。
馬蘭泰甯等處兵丁逃回: 馬蘭泰甯等處兵丁逃回一,凡發往馬蘭、泰甯二處壯丁脫逃被獲或自行投回者,照旗逃例分别治罪。
此條系乾隆二十一年,漢軍八旗議奏逃回兵丁治罪,并欽奉谕旨,恭纂為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此條亦非督捕原例,系專指發往二處之漢軍壯丁而言,改照旗逃治罪,似非原定此例之意。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一,八旗發遣拉林人犯,有私自逃回者,拏獲之日即行請旨,拟斬立決。
如在盛京等處拏獲者,該将軍等訊明情節,具奏請旨,即于現獲處所正法。
其在京曁各省拏獲者,由刑部審明請旨,交旗正法。
此條系乾隆二十二年欽奉谕旨及二十三四等年刑部審拟拉林逃犯徳保等案奏準定例。
謹按。
現在并無發遣拉林人犯,且無論何處遣犯脫逃均不正法,而獨嚴于此處,亦不畫一,似應删除。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一,八旗應發拉林、阿爾楚喀人犯,倶停其發往,改發黒龍江三姓等處充當苦差。
該将軍于解到之時,均勻酌撥安置,不得令其群聚一處。
其在配行兇為匪不自悛改者,即銷去旗檔,改發雲貴兩廣等省,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有犯即照民人例治罪。
并令該将軍等将一年内有無另行改發之處年終彙奏。
此條系乾隆二十二年滿洲大學士九卿遵旨會議,奏準定例。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一,移住拉林閑散滿洲内,如有越過邊津逃回京城者,拏獲時遵旨正法外,其初次逃走,不出該管地方,無論不行吿假、私自逃出及自回被獲者,倶枷号一個月,鞭一百。
二次逃走者,連妻子發往伊犂等處折磨差使。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吉林将軍恒魯審奏,移住拉林閑散滿洲太平二次逃走案内附請定例。
謹按。
此遵旨正法,與現代例文不符。
以上三條,均系發往拉林後逃走之例,嗣後拉林停其發往,即無此項人犯矣,且非督捕原例,似應删除。
官莊兵丁脫逃: 官莊兵丁脫逃一,官莊壯丁如有逃走,該管官即行具報緝拏,獲日,照例懲治。
至發遣人犯入在官莊内者,如有脫逃,亦令報部、緝獲,究其有無行兇為匪,按其原犯罪名,照脫逃例分别議拟。
該管各官按照逃人名數分别議處。
此條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議覆吉林将軍傅亮,奏請定例。
謹按。
此專指壯丁而言。
伊犂等處卡倫緝捕逃人不力: 伊犂等處卡倫緝捕逃人不力一,伊犂等處盤獲逃犯,究出經過卡倫地方未經査拏者,将該處失察經過官員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該管大臣交部分别議處。
兵丁鞭七十。
如有藏匿負罪潛逃之犯,将失察官員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該管大臣交部從重分别議處。
兵丁鞭八十。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兵部欽遵上谕,酌議定例。
謹按。
所奉上谕非專為逃旗而設,此條似應移入刑律捕亡門内。
厄魯特回子逃走: 厄魯特回子逃走一,凡厄魯特回子逃走被獲,如關系重情,仍聽理藩院定拟,奏聞請旨外,如止系犯逃,無論拏獲投回,初次,枷号一個月,鞭一百,給主嚴加管束。
二次,發福州、廣州賞給旗下官兵為奴。
其京城居住并王公等帶來家下厄魯特回子逃走,仍照旗下家人逃例,分别次數年月辦理。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理藩院審拟察哈爾都統拏獲逃奴厄魯特達理回子公處克即二小案内奏請定例。
謹按。
此專指厄魯特回子逃奴一項而言,與上察哈爾、蒙古一條參看。
與旗下人逃走有何幹渉。
似不應入于此門。
八旗逃人通行呈報: 八旗逃人通行呈報一,八旗一切逃人,該旗照例一面咨報刑部外,一面即将該犯實在逃走日期徑報歩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迅速査拏。
其刑部接到旗咨之日,亦即速行知應行緝犯各衙門一體嚴拏。
此條系幹降四十年行在歩軍統領衙門奏準定例。
謹按。
與應捕人追捕罪人門及盜賊捕限門各條參看。
以上各條均系乾隆八年以後纂定,并非就督捕原例修改,似無庸列入此門。
且不獨此數條然也,凡非督捕原例,乾隆年間所増添者,均應一體移改,以歸畫一。
删除例三十三條,: 承受家産之人未遞逃牌 □以下均系乾隆年間删除之例。
旗下人拏獲逃人 三營獲犯呈解 順治元年以前逃人 出兵虜獲之人中途逃走 官員子弟免刺 駐防藩王窩逃 駐防藩下官員窩逃 在京居住藩下官員窩逃 保賣逃人 收取房錢留住逃人 生員窩逃 解送重罪逃犯 雲南遞解逃人 差官疏脫逃人 疏脫逃人案内及牽連人犯 地方官保釋逃人 隐留逃犯家産 濫行夾訊 衙門附近開設店房 擅入衙門 文武官員失察處分 文武署任功過 已升各官功過 降級後還職 接管官失察 隔省隔府失察 僧道官失察 逃案牽連官員査取口供 地方官設立十家長給與木牌 考核三營 點査三營番役 點驗三營兵器
臨叙功時,将拏獲逃人年月、姓名及獲逃官員之職名開造清冊,毎年四月内解部,與部内底冊査核議叙。
此條系康熙十二年及雍正二年例。
拏獲帶逃幼小子女: 拏獲帶逃幼小子女一,凡拏獲逃人,如帶有十五歳以下之子女,一同獲解者,地方官不記功。
另行拏解者,照十五歳之子女祗身逃走例,将地方官一體記功。
若被伊主認獲及旁人出首者,将失察之地方官及窩家鄰佑人等仍照例分别究議。
此條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以上五條均乾隆八年改定。
謹按。
天道數十年而一變,人事亦然。
以上數條倶系爾時辦法,現在并無此事矣。
在京旗人逃後行竊: 在京旗人逃後行竊一,凡在京滿洲、蒙古、漢軍正身閑散旗人逃後有犯搶竊,均銷除旗檔。
其初犯罪,止笞杖枷責者,免其刺字,交縣管束。
徒罪以上,悉照民人一體刺字,發配各省。
駐防旗人有犯,亦照此例辦理。
此條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議準定例,嘉慶六年、道光五年改定。
謹按。
此并非督捕原例,刑律竊盜門内既有旗人治罪專條,似應并于彼條之内,無庸載入此門。
馬蘭泰甯等處兵丁逃回: 馬蘭泰甯等處兵丁逃回一,凡發往馬蘭、泰甯二處壯丁脫逃被獲或自行投回者,照旗逃例分别治罪。
此條系乾隆二十一年,漢軍八旗議奏逃回兵丁治罪,并欽奉谕旨,恭纂為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此條亦非督捕原例,系專指發往二處之漢軍壯丁而言,改照旗逃治罪,似非原定此例之意。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一,八旗發遣拉林人犯,有私自逃回者,拏獲之日即行請旨,拟斬立決。
如在盛京等處拏獲者,該将軍等訊明情節,具奏請旨,即于現獲處所正法。
其在京曁各省拏獲者,由刑部審明請旨,交旗正法。
此條系乾隆二十二年欽奉谕旨及二十三四等年刑部審拟拉林逃犯徳保等案奏準定例。
謹按。
現在并無發遣拉林人犯,且無論何處遣犯脫逃均不正法,而獨嚴于此處,亦不畫一,似應删除。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一,八旗應發拉林、阿爾楚喀人犯,倶停其發往,改發黒龍江三姓等處充當苦差。
該将軍于解到之時,均勻酌撥安置,不得令其群聚一處。
其在配行兇為匪不自悛改者,即銷去旗檔,改發雲貴兩廣等省,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有犯即照民人例治罪。
并令該将軍等将一年内有無另行改發之處年終彙奏。
此條系乾隆二十二年滿洲大學士九卿遵旨會議,奏準定例。
黒龍江三姓處等處改發之旗人逃走一,移住拉林閑散滿洲内,如有越過邊津逃回京城者,拏獲時遵旨正法外,其初次逃走,不出該管地方,無論不行吿假、私自逃出及自回被獲者,倶枷号一個月,鞭一百。
二次逃走者,連妻子發往伊犂等處折磨差使。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吉林将軍恒魯審奏,移住拉林閑散滿洲太平二次逃走案内附請定例。
謹按。
此遵旨正法,與現代例文不符。
以上三條,均系發往拉林後逃走之例,嗣後拉林停其發往,即無此項人犯矣,且非督捕原例,似應删除。
官莊兵丁脫逃: 官莊兵丁脫逃一,官莊壯丁如有逃走,該管官即行具報緝拏,獲日,照例懲治。
至發遣人犯入在官莊内者,如有脫逃,亦令報部、緝獲,究其有無行兇為匪,按其原犯罪名,照脫逃例分别議拟。
該管各官按照逃人名數分别議處。
此條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議覆吉林将軍傅亮,奏請定例。
謹按。
此專指壯丁而言。
伊犂等處卡倫緝捕逃人不力: 伊犂等處卡倫緝捕逃人不力一,伊犂等處盤獲逃犯,究出經過卡倫地方未經査拏者,将該處失察經過官員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該管大臣交部分别議處。
兵丁鞭七十。
如有藏匿負罪潛逃之犯,将失察官員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該管大臣交部從重分别議處。
兵丁鞭八十。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兵部欽遵上谕,酌議定例。
謹按。
所奉上谕非專為逃旗而設,此條似應移入刑律捕亡門内。
厄魯特回子逃走: 厄魯特回子逃走一,凡厄魯特回子逃走被獲,如關系重情,仍聽理藩院定拟,奏聞請旨外,如止系犯逃,無論拏獲投回,初次,枷号一個月,鞭一百,給主嚴加管束。
二次,發福州、廣州賞給旗下官兵為奴。
其京城居住并王公等帶來家下厄魯特回子逃走,仍照旗下家人逃例,分别次數年月辦理。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理藩院審拟察哈爾都統拏獲逃奴厄魯特達理回子公處克即二小案内奏請定例。
謹按。
此專指厄魯特回子逃奴一項而言,與上察哈爾、蒙古一條參看。
與旗下人逃走有何幹渉。
似不應入于此門。
八旗逃人通行呈報: 八旗逃人通行呈報一,八旗一切逃人,該旗照例一面咨報刑部外,一面即将該犯實在逃走日期徑報歩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迅速査拏。
其刑部接到旗咨之日,亦即速行知應行緝犯各衙門一體嚴拏。
此條系幹降四十年行在歩軍統領衙門奏準定例。
謹按。
與應捕人追捕罪人門及盜賊捕限門各條參看。
以上各條均系乾隆八年以後纂定,并非就督捕原例修改,似無庸列入此門。
且不獨此數條然也,凡非督捕原例,乾隆年間所増添者,均應一體移改,以歸畫一。
删除例三十三條,: 承受家産之人未遞逃牌 □以下均系乾隆年間删除之例。
旗下人拏獲逃人 三營獲犯呈解 順治元年以前逃人 出兵虜獲之人中途逃走 官員子弟免刺 駐防藩王窩逃 駐防藩下官員窩逃 在京居住藩下官員窩逃 保賣逃人 收取房錢留住逃人 生員窩逃 解送重罪逃犯 雲南遞解逃人 差官疏脫逃人 疏脫逃人案内及牽連人犯 地方官保釋逃人 隐留逃犯家産 濫行夾訊 衙門附近開設店房 擅入衙門 文武官員失察處分 文武署任功過 已升各官功過 降級後還職 接管官失察 隔省隔府失察 僧道官失察 逃案牽連官員査取口供 地方官設立十家長給與木牌 考核三營 點査三營番役 點驗三營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