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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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軍機者,斬(監候)。
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緻違限者,減(本罪)二等。
事幹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
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公事應行稽程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緊要差使,傳集公所立待應用,如不遵官長約束,為匪不法,逞刁挾制,因而率衆揚散以緻誤差,審明為首者,拟斬監候。
為從,均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傥系偶爾違禁幹犯賭博鬪毆等事,并未挾制官長,揚散誤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二年刑部會同吏部議覆歩軍統領鄂善條奏定例。
謹按。
為首問斬,為從僅拟枷杖,與減一等之律不符。
□例文最嚴,而照此辦理者絶少,懸一極重之法,而從來并未辦過一人,亦徒然耳。
例内如此者甚多,不止此一條然也。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驿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正廳上房,待品官上客)。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乘驿馬赍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驿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驿驢,減一等。
(所帶)私物入官。
(緻死驿馬者,依本律。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乘驿馬赍私物一,奉差員役至頭站時,該驿員即将應背之包稱準斤數,開明印單,遞送前途。
其毎夜住宿之站,該驿員詳加査估,如果照例裝載,即于印單填寫某站驗明并無重包字樣。
日間所過驿站,驗單應付如前站。
徇隐重包,經後站察出詳報,該差員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員一并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
《處分則例》,奉差員役應乘驿馬,所帶随身衣包,其背包不得過六十斤,似應添入。
乘驿馬赍私物一,積慣漁利奸商,寄托年班進京回子夾帶私貨者,除數在五百斤以内,仍照舊律分别拟杖外,如數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
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貨物照律入官。
此條系嘉慶二十一年理藩院奏酌議回子伯克來京章程一折,奉旨纂輯為例。
謹按。
舊字應删。
□此苦累驿站之一事也。
□蒙古亦有進京年班,此事恐亦不免。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
有司應付者,減一等。
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給雇錢,以勢)役使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
毎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
○其民間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條例 私役民夫擡轎一,凡内府官員執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門官員人等,并無印信憑據,詐欺索取民夫等項,該地方官即行拘拏。
一面申報該督撫具題,一面申報該部審實。
系官革職,系領催執事人等拏送刑部從重治罪。
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議叙。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私役民夫擡轎一,凡兵部勘合欽差大臣及督撫,入境學差試差,知府下縣盤査,及他縣奉督撫差委盤査者,準其動用民夫,其餘概不準用。
傥有違例妄索者,着該管官即行掲報督撫題參。
若該管官違例濫應,發覺之日照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六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與上條均系擾累民夫之事,故嚴定條例。
病故官家屬還郷: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郷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腳力,随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郷。
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病故官家屬還郷一,縣丞以下等官,參革離任,或吿病身故,實系窮苦不能回籍者,該督撫于存公項内,酌給還郷路費,毎年造冊報銷。
此條系乾隆元年并五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體恤微員之意。
□《戸部則例》。
蠲恤門此條較詳,應參看。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
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
輕,則仍科雇寄)。
受雇、受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
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法論。
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
(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
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承差轉雇寄人一,起解人犯,毎名選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
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緻違限者,減(本罪)二等。
事幹軍務者,不減(或笞,或杖,或斬,照前科罪)。
若由公文題寫錯(而違限)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公事應行稽程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緊要差使,傳集公所立待應用,如不遵官長約束,為匪不法,逞刁挾制,因而率衆揚散以緻誤差,審明為首者,拟斬監候。
為從,均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傥系偶爾違禁幹犯賭博鬪毆等事,并未挾制官長,揚散誤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二年刑部會同吏部議覆歩軍統領鄂善條奏定例。
謹按。
為首問斬,為從僅拟枷杖,與減一等之律不符。
□例文最嚴,而照此辦理者絶少,懸一極重之法,而從來并未辦過一人,亦徒然耳。
例内如此者甚多,不止此一條然也。
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驿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正廳上房,待品官上客)。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乘驿馬赍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驿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驿驢,減一等。
(所帶)私物入官。
(緻死驿馬者,依本律。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乘驿馬赍私物一,奉差員役至頭站時,該驿員即将應背之包稱準斤數,開明印單,遞送前途。
其毎夜住宿之站,該驿員詳加査估,如果照例裝載,即于印單填寫某站驗明并無重包字樣。
日間所過驿站,驗單應付如前站。
徇隐重包,經後站察出詳報,該差員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員一并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謹按。
《處分則例》,奉差員役應乘驿馬,所帶随身衣包,其背包不得過六十斤,似應添入。
乘驿馬赍私物一,積慣漁利奸商,寄托年班進京回子夾帶私貨者,除數在五百斤以内,仍照舊律分别拟杖外,如數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
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貨物照律入官。
此條系嘉慶二十一年理藩院奏酌議回子伯克來京章程一折,奉旨纂輯為例。
謹按。
舊字應删。
□此苦累驿站之一事也。
□蒙古亦有進京年班,此事恐亦不免。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
有司應付者,減一等。
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給雇錢,以勢)役使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
毎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銀八分五厘五毫。
○其民間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條例 私役民夫擡轎一,凡内府官員執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門官員人等,并無印信憑據,詐欺索取民夫等項,該地方官即行拘拏。
一面申報該督撫具題,一面申報該部審實。
系官革職,系領催執事人等拏送刑部從重治罪。
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議叙。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私役民夫擡轎一,凡兵部勘合欽差大臣及督撫,入境學差試差,知府下縣盤査,及他縣奉督撫差委盤査者,準其動用民夫,其餘概不準用。
傥有違例妄索者,着該管官即行掲報督撫題參。
若該管官違例濫應,發覺之日照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六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與上條均系擾累民夫之事,故嚴定條例。
病故官家屬還郷: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郷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車船夫馬)腳力,随程驗(所有家)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郷。
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病故官家屬還郷一,縣丞以下等官,參革離任,或吿病身故,實系窮苦不能回籍者,該督撫于存公項内,酌給還郷路費,毎年造冊報銷。
此條系乾隆元年并五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體恤微員之意。
□《戸部則例》。
蠲恤門此條較詳,應參看。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
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本)律各從重論(損失重,問損失。
輕,則仍科雇寄)。
受雇、受寄人,各減(承差人)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
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貼解之物),計贓,以不枉法論。
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
(若侵欺故縱,各依本律。
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條例 承差轉雇寄人一,起解人犯,毎名選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