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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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律之四廄牧 牧養畜産不如法 孳生馬匹 驗畜産不以實 養療痩病畜産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領穿 官馬不調習 宰殺馬牛 畜産齩踢人 隐匿孳生官畜産 私借官畜産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牧養畜産不如法: 凡牧養(官)馬、牛、駝、騾、驢、羊,并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

    死者,實時将皮張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張亦入官。

    其(管牧)牧長、牧副,毎(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毎三頭加一等。

    過杖一百,毎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毎三頭加一等。

    過杖一百,毎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騾,減馬、牛、駝二等(一頭笞一十,毎三頭加一等。

    過杖一百,毎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腌,并年老而自死者,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

    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

    其死損數目,并不準除。

     此仍明律,牧長牧副原系羣頭羣副,無并年老而自死者句,雍正三年増修,進呈黃冊時奉朱簽,羣頭羣副倶改牧長牧副,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牧養畜産不如法一,解送軍營馬匹倒斃,其分起解送之文武各員照軍營賠補馬匹之數,毎百匹準其倒斃三匹,如倒斃三匹以上至二十匹者,交部照例分别議處。

    二十匹以上者,杖一百。

    三十匹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

    三十五匹以上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四十匹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

    四十五匹以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十匹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

    如有盜賣别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至總理督解之員合其督解總數,按其倒斃多寡,亦即照此分别議處治罪。

    若知盜賣之情而故縱者,罪同。

     此條系乾隆三十六年欽奉上谕,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刑部酌議定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解送軍營馬匹,事關軍機,敢于盜賣,玩法已極,僅照監守自盜計贓科罪,未免太輕。

     《處分則例》。

    四、五匹罰俸六個月,六、七匹罰俸一年,八、九、十匹降一級留任,十一二匹降一級調用,十三四匹降二級調用,十五匹以上降三級調用,二十匹以上革職。

    三十匹以上革職治罪。

     《中樞政考》 □四五匹、六七匹及八九匹與處分例同,十匹、十一匹者,降一級調用,十二、十三匹降二級調用,十四、十五匹降三級調用,十六匹至二十匹革職,二十匹以上者革職,分别治罪。

     孳生馬匹: 凡牧長管領骒馬,一百匹為一群。

    毎年三群孳生駒一百匹。

    若一年之内,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

    七十匹者,杖六十。

    典牧官不為用心提調者,(至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

    太仆寺官,又減典牧官罪二等。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孳生馬匹一,凡上驷院、太仆寺所管遊牧馬群,毎三年整頓一次。

    不論骒馬、兒馬、馬駒,毎三匹内合算,當孳生馬一匹,除合算正額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為頭等,八十匹以上者為二等,一匹以上者為三等,牧長、牧副分别給賞。

    若合算正額内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

    一百匹以下者,牧長罰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

    一百匹以上者,牧長罰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

    骟馬群倒斃少者賞,多者罰,相半者免議。

    賞罰之數視骒馬群第三等例,其各馬群賞罰相半者,總管官免議。

    賞多者,按群給賞。

    罰多者,按群受罰。

     此條系康熙年間太仆寺増定之例,牧長牧副原系阿墩大阿墩副,雍正三年進呈黃冊,奉朱簽改正。

     謹按,律專言骒馬,例則兼及兒馬、馬駒。

    律專言不足額之罪,例則兼及多孳生者分别給賞。

    律一年内三群責孳生駒一百匹,例則三年内三匹責孳生馬一匹,是較律為尤寛矣。

    惟共計若幹群内孳生一百六十匹之處,尚未明晰,是否即指三百匹而言。

    記考, 《中樞政考》。

     □一,太仆寺左右兩翼牧廠孳生馬匹,由察哈爾都統毎年査驗一次,将牧廠用存馬匹數目造冊報部備査,于三年均齊之期,由太仆寺奏派堂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