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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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改發烏魯木齊等處。
餘十六條,仍照本例發往。
嗣後忽而改發,忽而停止,條款亦忽多忽少,至道光十年始纂定此例。
二十五年雖定有應發新疆者,仍行發往之例,鹹豐年間又複停止。
同治九年分别改發内地,迄今遵行,遣犯遂無發往新疆者矣。
此亦刑典中一大關鍵也。
删除條例 一,軍流遣犯,如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複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椁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笃疾者,三次犯竊罪應充軍者,此等匪犯,除老疾殘廢不能耕作之人。
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改發巴裡坤等處,給種地縁旗兵丁為奴。
其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者,如有在配為匪脫逃,拏獲之日,亦照前例改發。
如起解在途及到配之後,有脫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
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系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内欽奉上谕,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奏準定例。
三十二年四月,因續纂兇徒因事忿争及三次犯竊二條,将此例删除。
謹按。
此拟發新疆者計八條,較之乾隆二十三年原奏已減去十餘條矣。
□二十三年議覆劉宗魏改發新疆者,共二十餘條,嗣因甘肅巡撫呉達善奏請暫行停止,經軍機大臣于二十四年閏六月,議定十二條,仍發新疆。
餘條分别改發煙瘴及黒龍江等處。
此則第三次也。
徒流遷徙地方一,逃人續供之窩家,提來審明,又屬誣扳,如年力強壯者,改發烏魯木齊等處,分别種地為奴。
移住拉林間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者,發往伊犂等處,充當折磨差使。
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被獲者,發往伊犂,充當歩甲苦差,倶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佥妻遣發。
如有情願攜帶者,不準官為資送。
傥在配在途脫逃,并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庸即行正法。
若越獄脫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此條系上條原例四條之一,例文及乾隆、嘉慶年間節次修改按語均見上條,道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三項均見《督捕則例》,已于各條内修改明晰。
無庸佥妻,亦例有明文。
至脫逃用重枷枷号三個月,原例本不止此數條,且與平常遣犯脫逃之例互相參差,似應删除。
徒流遷徙地方一,應行發遣黒龍江、吉林等處人犯,除宗室覺羅、太監并八旗另戸正身(按,此京旗也),各省駐防正身旗人(按,此外省也)及民人曾為職官(按,此應發新疆者)曁舉貢生員、監生(按,彼條有進士二字,此處似系遺漏)或職官子弟等項,仍照原例發往(按,此謂按例應發吉林等處者)。
其前項内應發新疆、烏魯木齊等處者,(按,此例發新疆者)亦改發黒龍江、吉林等處,分别當差為奴,交該将軍均勻酌撥安插,其餘應發黒龍江為奴。
條例内,如閩省不法棍徒,私充客頭,包攬過台,引誘偷渡之人,中途謀害未死,為從同謀者,夥衆将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鶏奸餘犯拟遣者,開窯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夥衆強搶犯奸婦女已成為首者,強奸犯奸婦女已成,緻本婦羞愧自盡者,輪奸良人婦女已成案内,餘犯同謀未經同奸者,因而殺死本婦,同謀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緻本婦自盡,同謀未經同奸者,輪奸良人婦女未成為首者,因而殺死本婦為從,未經下手者,緻本婦自盡為從者,輪奸犯奸婦女已成為首者。
因而殺死本婦,同奸并未下手者,緻本婦自盡為從同奸者,輪奸犯奸婦女未成,因而殺死本婦,系毆殺幇同下手者,緻本婦自盡為首者,強奸十二歳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及雇工人調奸家長之母與妻女未成者,共十八條,倶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無庸以足四千裡為限,面刺改發二字。
如在配脫逃被獲,用重枷枷号三個月。
傥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兇為匪并拏獲時有拒捕者,倶照平常遣犯治罪。
徒流遷徙地方一,應發駐防為奴人犯,除例内載明各條外,其随征兵丁在軍營私自潛逃,分别軍務已未吿竣,投首及患病、受傷、迷失路徑,査非有心脫逃,在軍務吿成後拏獲者,随征跟随餘丁,偷盜馬匹、軍器及衣服、銀兩潛逃投首,照兵丁投首,按軍務已未吿竣,分别問拟者(按,此上二條已纂例),觸犯祖父母、父母,發遣免罪釋回後,再有觸犯,複經呈送者,反逆案内,其子孫無論已未成丁,實系不知謀情者,其餘律應縁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孫,年在十六歳以上者,私鑄銅錢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私鑄銅錢不及十幹,匠人及為首者,镕化些須鉛斤,鑄錢不及十千,匠人及為首者,共八條,倶改發駐防給官兵為奴。
面刺改發二字。
如有不服伊主管束及脫逃滋事,仍按遣犯本例問拟。
徒流遷徙地方一,應發新疆及回城烏魯木齊等處條例内,如一切左道、異端煽惑人民為從者,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案内為從,年未逾六十及年逾六十而有傳徒情事者,造谶緯妖書、妖言,傳用惑人,不及衆者,用藥迷人,甫經學習,雖己合藥,即行敗露,或被迷人知覺,未受累者,各項教會名目,并無傳習咒語,但供有飄高老祖及拜師授徒者,用藥迷人已經得财,其餘為從者,老瓜賊内傳授技藝跟随學習之人,未同行者,用藥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從者,共八條,均暫行監禁,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照例發往。
其強盜及響馬強盜,傷人未得财,為從者,未得财又未傷人,為首者,強盜傷人,傷輕平複事未發自首,及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洋盜案内投回自首,照強盜自首問拟發遣者,拏獲盜犯之眼線,曾為夥盜悔罪,五日内指獲同伴者,船戸店家圖财害命,同謀不行,事後分贓者,聚衆不及十人,數在三人以上,持械搶奪為從者,糾衆發冢起棺,索财取贖,跟随同行,在場瞭望及未得财為從者,共謀為盜,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贓者,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及存留二人者,窩線不上盜又未得财,但為賊探聽事主消息通線引路者,共十一條,倶改發極邊煙瘴充軍,仍以足四千裡為限。
到配後鎖帶鐵杆石礅二年。
四川等省匪徒在場市人煙辏集之所,橫行搶劫,糾夥不及五人者,在野攔搶四人以上至九人者,糧船水手搶奪案内,殺人未經幇毆成傷及聚衆互毆,藏有火炝、擡炝者,山東省匪犯聚衆持械結撚、結幅搶奪得贓,數至四十人以上被脅同行及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從,并聚衆搶奪未得财者,捉人勒索,将被捉之人拒殺、毆殺,為從幇毆,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将被捉之人幇同淩虐及雖無淩虐而助勢逼勒,緻令自盡者,聚衆拒殺兵役為從,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傷人未死為從,刃傷及折傷以上者,審無淩虐重情,止圖利關禁勒索為首者,洋盜案内,知情接買盜贓三次以上者,豫省并安徽等處兇徒結夥,聚衆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者,聚衆十人以上搶奪,被協同行者,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名色,夥衆三人以上,帶有鳥搶刀械,未得财為首,并未帶鳥鎗刀械,亦未恃強虜掠,但系赫詐得财為首及為從二次并二次以上者,廣東、廣西二省奸徒,窩藏匪類,關禁勒索者,共十四條。
亦照前改發到配後,鎖帶鐵杆、石礅一年。
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間脫逃,在逃後另犯不法情事,除強盜等項例應正法,及另犯事應斬絞者,照例辦理外,其因罪無可加,例止枷責之犯,即照烏魯木齊地方遣犯例,核其所犯事由,如系軍流徒罪,鎖帶鐵杆、石礅二年。
如系笞杖等罪,鎖帶鐵杆、石礅一年。
果能安分,限滿開釋,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釋放後仍不悛改,再鎖帶一年。
傥仍怙惡不悛,即令永遠鎖帶。
此外例内載明應發新疆,烏魯木齊等處者,倶改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系酌撥種地當差人犯,到配後加枷号三個月。
系為奴人犯,到配後加枷号六個月,其原例應加枷号者,仍遞加枷号。
如在配脫逃被獲為奴人犯,用重枷枷号三個月。
當差人犯亦加枷号三個月。
傥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兇為匪,并拏獲時有拒捕者,倶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各犯應刺字者,如系強盜等項脫逃,例應正法者,面刺改遣二字,餘倶刺改發二字,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査明,分别核辦。
此三條均系同治九年奏準纂定,并将舊例删除。
謹按。
第一條系應發黒龍江改發四省煙瘴之例。
□東三省旗人有犯,倶發各省駐防,而不言駐防旗人發遣之文,應與此條參看。
□奴婢毆家長門,載有圖奸不遂,殺死奴仆及其妻,不分官員、平人,發黒龍江當差一條,此處并未叙入,自系疏漏。
實發煙瘴充軍者,祗此十八條,其餘例載煙瘴充軍者,仍系改發極邊足四千裡,與本門由新疆改發煙瘴一條參看。
□現在職官等有犯仍系發往新疆,與此例又不相同。
第二條系應發新疆為奴人犯改發駐防之例。
□觸犯一條,見常赦所不原,民人發新疆為奴,旗人發黒龍江當差。
此改發駐防,自系專指民人而言。
惟同一被呈發遣,而一為奴,一當差,似嫌參差。
又說見彼條。
□反逆案内婦女發駐防,男犯倶發新疆,此均改發駐防,應否不準在一省之處,記核。
□收買私錢及翦邊錢攙和行使,十千以上,亦發駐防為奴。
此條不言者,以例内已有明文,故不複叙也。
惟随征兵丁及跟随餘丁二條,本門内已詳晰載明,此條複行列入,且有共八條字樣,殊嫌未能畫一。
此外發駐防為奴者,尚有數條,應參看。
第三條系應發新疆,改發極邊足四千裡,分别鎖帶杆礅及枷号之例。
順治十二年題準,一應流犯倶照律例所定地方發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陽堡。
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應流人犯,倶流徙甯古塔。
謹按。
爾時之流徙即後來之外遣也。
甯古塔即吉林也。
嗣則有三姓、索倫、達呼爾,即黒龍江等處也。
間亦有發遣拉林者。
雍正年間又改發査克拜達裡克鄂爾坤,所謂北路軍營也。
《督捕則例》,尚有發往拉林數條,餘不多見。
惟黒龍江、吉林二處最多。
乾隆中葉以後發遣新疆者複不一而足,嗣後此處人犯擁擠,則與彼處互相調發,各處倶不能發,則又改極邊足四千裡。
同治九年改定例文以後,而黒龍江等處發遣之犯,亦寥寥無幾矣。
充軍地方:巻首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裡,近邊發二千五百裡,邊遠發三千裡,極邊煙瘴倶發四千裡。
定地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撫定地,仍抄招知會兵部。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近邊、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近邊)、浙江(附近、近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直隸(附近、近邊、邊遠)、山西(近邊、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山西(附近、近邊、邊遠)、浙江(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近邊、邊遠、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地方。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近邊)、湖廣(附近、近邊)直隸(附近)、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甯夏衛河州衛(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近邊、邊遠)、山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山東(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直隸(近邊、遠邊、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近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直隸(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地方。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近邊)、浙江(附近、近邊、邊遠)、四川(附近、邊遠)、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山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直隸(近邊、邊遠)、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近邊、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地方。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地方。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四川(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衛(附近)、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邊)、湖廣(附近、近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浙江(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湖廣(近邊、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地方。
此仍明律改定,原律目系邊遠充軍,雍正三年改。
《中樞政考》。
□一,刑部問拟充軍人犯,開明籍貫,咨送兵部,照五軍道裡表開載地方,附近充軍者,發二千裡、近邊二千五百裡、邊遠三千裡。
極邊四千裡,煙瘴充軍者,發煙瘴地方,亦四千裡。
如煙瘴地方在四千裡之外,即不拘四千裡之數,惟計至煙瘴省分安置。
如四千裡内外均有煙瘴地方,仍按計裡數核定地方發遣。
均發各該府州縣管轄,仍注軍籍當差。
以上充軍人犯,給傳牌一張,割行順天府,着落沿途府州縣差役遞解,取收管送部。
仍咨該總督巡撫取該府州縣着伍收管,并原發傳牌繳部査核。
其在外問拟軍犯,由該省督撫定地發遣,抄該犯招由送部。
若現在定地發遣時遇赦者,咨送刑部援免。
其現在定地發遣軍犯病故,即委官相驗,果系病故,并無别情,移咨刑部知照。
其所遺妻子,免其發遣。
在配所病故者,該督撫査明病故縁由,取具該州縣印結送部,所遺妻氏準回原籍。
條例 充軍地方一,凡各省充軍人犯,該州縣仍注軍籍當差,以該州縣為專管,該府為統轄。
如有脫逃疏縱,将該府州縣職名題參。
此條系雍正四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謹按。
充軍系沿前明舊例。
前明軍犯倶在衛所當差。
本朝倶歸州縣收管,并無可當之差,與流犯無異。
是有軍之名,而無軍之實,又何必多立此項名目耶。
若以為滿流之上罪無可加,不得不示以等差,似應專留極邊足四千裡安置一層,其餘附近、近邊及邊遠,極邊均行删去。
存以俟參。
□再,前明之充軍,猶今之發遣新疆也,本無專條,因情節頗重,是以由徒罪加發。
充軍例内,犯該徒者問發充軍,即此類也。
行之日久,遂為成例。
今發新疆遣犯,本罪原系軍流,初則因墾種而改發,後則不因墾種而酌量改發,初則仍系軍流本罪,後直定為外遣專條。
其究也,軍亦非軍,遣亦非遣,仍與流犯無異。
而由外遣改發者,均系軍犯名目,四千裡軍犯較前更多矣。
充軍地方一,奉天、直隸不便安插軍流罪犯,嗣後各省軍流均按照五軍道裡表及三流道裡表,分别等次,改發别省。
其應發奉天、直隸府州等處永行停止。
此條系乾隆十六年,奉天府府尹圖爾泰條奏,并十九年議覆安徽巡撫衛哲治條奏并纂為例。
謹按。
此尊京師之意也。
再,前明軍人分隸各衛,統于五軍都督府,所謂世隸軍籍者也。
罪犯充軍本非軍人,而發往軍衛充當逃緝隙哨各差,以聽軍官之役使,猶今例所雲充當苦差也,其永遠充軍者,又有句丁補伍之法,最為煩擾。
本朝于各衛所裁汰者,十分之八九,即軍犯亦系由州縣官管束,不與衛所相幹。
有軍之名,并無其實,而猶存有此律何也。
若以為各犯倶由兵部定地發配,自應歸兵部主政,乃到配後如何安插,如何管轄,即脫逃被獲如何懲處,兵部均無從過問,則又何也。
夫古昔所用皆肉刑也,後以為殘刻,改為徒流,則滿流以上,即屬罪無可加,乃複増為充軍之法,外遣之條,又與罪止滿流之律意不符,必何如而後得其平耶。
餘十六條,仍照本例發往。
嗣後忽而改發,忽而停止,條款亦忽多忽少,至道光十年始纂定此例。
二十五年雖定有應發新疆者,仍行發往之例,鹹豐年間又複停止。
同治九年分别改發内地,迄今遵行,遣犯遂無發往新疆者矣。
此亦刑典中一大關鍵也。
删除條例 一,軍流遣犯,如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複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椁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笃疾者,三次犯竊罪應充軍者,此等匪犯,除老疾殘廢不能耕作之人。
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改發巴裡坤等處,給種地縁旗兵丁為奴。
其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者,如有在配為匪脫逃,拏獲之日,亦照前例改發。
如起解在途及到配之後,有脫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
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系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内欽奉上谕,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奏準定例。
三十二年四月,因續纂兇徒因事忿争及三次犯竊二條,将此例删除。
謹按。
此拟發新疆者計八條,較之乾隆二十三年原奏已減去十餘條矣。
□二十三年議覆劉宗魏改發新疆者,共二十餘條,嗣因甘肅巡撫呉達善奏請暫行停止,經軍機大臣于二十四年閏六月,議定十二條,仍發新疆。
餘條分别改發煙瘴及黒龍江等處。
此則第三次也。
徒流遷徙地方一,逃人續供之窩家,提來審明,又屬誣扳,如年力強壯者,改發烏魯木齊等處,分别種地為奴。
移住拉林間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者,發往伊犂等處,充當折磨差使。
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被獲者,發往伊犂,充當歩甲苦差,倶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佥妻遣發。
如有情願攜帶者,不準官為資送。
傥在配在途脫逃,并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庸即行正法。
若越獄脫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此條系上條原例四條之一,例文及乾隆、嘉慶年間節次修改按語均見上條,道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三項均見《督捕則例》,已于各條内修改明晰。
無庸佥妻,亦例有明文。
至脫逃用重枷枷号三個月,原例本不止此數條,且與平常遣犯脫逃之例互相參差,似應删除。
徒流遷徙地方一,應行發遣黒龍江、吉林等處人犯,除宗室覺羅、太監并八旗另戸正身(按,此京旗也),各省駐防正身旗人(按,此外省也)及民人曾為職官(按,此應發新疆者)曁舉貢生員、監生(按,彼條有進士二字,此處似系遺漏)或職官子弟等項,仍照原例發往(按,此謂按例應發吉林等處者)。
其前項内應發新疆、烏魯木齊等處者,(按,此例發新疆者)亦改發黒龍江、吉林等處,分别當差為奴,交該将軍均勻酌撥安插,其餘應發黒龍江為奴。
條例内,如閩省不法棍徒,私充客頭,包攬過台,引誘偷渡之人,中途謀害未死,為從同謀者,夥衆将良人子弟搶去,強行鶏奸餘犯拟遣者,開窯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夥衆強搶犯奸婦女已成為首者,強奸犯奸婦女已成,緻本婦羞愧自盡者,輪奸良人婦女已成案内,餘犯同謀未經同奸者,因而殺死本婦,同謀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緻本婦自盡,同謀未經同奸者,輪奸良人婦女未成為首者,因而殺死本婦為從,未經下手者,緻本婦自盡為從者,輪奸犯奸婦女已成為首者。
因而殺死本婦,同奸并未下手者,緻本婦自盡為從同奸者,輪奸犯奸婦女未成,因而殺死本婦,系毆殺幇同下手者,緻本婦自盡為首者,強奸十二歳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及雇工人調奸家長之母與妻女未成者,共十八條,倶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無庸以足四千裡為限,面刺改發二字。
如在配脫逃被獲,用重枷枷号三個月。
傥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兇為匪并拏獲時有拒捕者,倶照平常遣犯治罪。
徒流遷徙地方一,應發駐防為奴人犯,除例内載明各條外,其随征兵丁在軍營私自潛逃,分别軍務已未吿竣,投首及患病、受傷、迷失路徑,査非有心脫逃,在軍務吿成後拏獲者,随征跟随餘丁,偷盜馬匹、軍器及衣服、銀兩潛逃投首,照兵丁投首,按軍務已未吿竣,分别問拟者(按,此上二條已纂例),觸犯祖父母、父母,發遣免罪釋回後,再有觸犯,複經呈送者,反逆案内,其子孫無論已未成丁,實系不知謀情者,其餘律應縁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孫,年在十六歳以上者,私鑄銅錢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私鑄銅錢不及十幹,匠人及為首者,镕化些須鉛斤,鑄錢不及十千,匠人及為首者,共八條,倶改發駐防給官兵為奴。
面刺改發二字。
如有不服伊主管束及脫逃滋事,仍按遣犯本例問拟。
徒流遷徙地方一,應發新疆及回城烏魯木齊等處條例内,如一切左道、異端煽惑人民為從者,傳習白陽、白蓮、八卦等邪教案内為從,年未逾六十及年逾六十而有傳徒情事者,造谶緯妖書、妖言,傳用惑人,不及衆者,用藥迷人,甫經學習,雖己合藥,即行敗露,或被迷人知覺,未受累者,各項教會名目,并無傳習咒語,但供有飄高老祖及拜師授徒者,用藥迷人已經得财,其餘為從者,老瓜賊内傳授技藝跟随學習之人,未同行者,用藥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從者,共八條,均暫行監禁,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照例發往。
其強盜及響馬強盜,傷人未得财,為從者,未得财又未傷人,為首者,強盜傷人,傷輕平複事未發自首,及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洋盜案内投回自首,照強盜自首問拟發遣者,拏獲盜犯之眼線,曾為夥盜悔罪,五日内指獲同伴者,船戸店家圖财害命,同謀不行,事後分贓者,聚衆不及十人,數在三人以上,持械搶奪為從者,糾衆發冢起棺,索财取贖,跟随同行,在場瞭望及未得财為從者,共謀為盜,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後分贓者,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及存留二人者,窩線不上盜又未得财,但為賊探聽事主消息通線引路者,共十一條,倶改發極邊煙瘴充軍,仍以足四千裡為限。
到配後鎖帶鐵杆石礅二年。
四川等省匪徒在場市人煙辏集之所,橫行搶劫,糾夥不及五人者,在野攔搶四人以上至九人者,糧船水手搶奪案内,殺人未經幇毆成傷及聚衆互毆,藏有火炝、擡炝者,山東省匪犯聚衆持械結撚、結幅搶奪得贓,數至四十人以上被脅同行及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從,并聚衆搶奪未得财者,捉人勒索,将被捉之人拒殺、毆殺,為從幇毆,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将被捉之人幇同淩虐及雖無淩虐而助勢逼勒,緻令自盡者,聚衆拒殺兵役為從,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傷人未死為從,刃傷及折傷以上者,審無淩虐重情,止圖利關禁勒索為首者,洋盜案内,知情接買盜贓三次以上者,豫省并安徽等處兇徒結夥,聚衆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者,聚衆十人以上搶奪,被協同行者,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名色,夥衆三人以上,帶有鳥搶刀械,未得财為首,并未帶鳥鎗刀械,亦未恃強虜掠,但系赫詐得财為首及為從二次并二次以上者,廣東、廣西二省奸徒,窩藏匪類,關禁勒索者,共十四條。
亦照前改發到配後,鎖帶鐵杆、石礅一年。
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間脫逃,在逃後另犯不法情事,除強盜等項例應正法,及另犯事應斬絞者,照例辦理外,其因罪無可加,例止枷責之犯,即照烏魯木齊地方遣犯例,核其所犯事由,如系軍流徒罪,鎖帶鐵杆、石礅二年。
如系笞杖等罪,鎖帶鐵杆、石礅一年。
果能安分,限滿開釋,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釋放後仍不悛改,再鎖帶一年。
傥仍怙惡不悛,即令永遠鎖帶。
此外例内載明應發新疆,烏魯木齊等處者,倶改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系酌撥種地當差人犯,到配後加枷号三個月。
系為奴人犯,到配後加枷号六個月,其原例應加枷号者,仍遞加枷号。
如在配脫逃被獲為奴人犯,用重枷枷号三個月。
當差人犯亦加枷号三個月。
傥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兇為匪,并拏獲時有拒捕者,倶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各犯應刺字者,如系強盜等項脫逃,例應正法者,面刺改遣二字,餘倶刺改發二字,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査明,分别核辦。
此三條均系同治九年奏準纂定,并将舊例删除。
謹按。
第一條系應發黒龍江改發四省煙瘴之例。
□東三省旗人有犯,倶發各省駐防,而不言駐防旗人發遣之文,應與此條參看。
□奴婢毆家長門,載有圖奸不遂,殺死奴仆及其妻,不分官員、平人,發黒龍江當差一條,此處并未叙入,自系疏漏。
實發煙瘴充軍者,祗此十八條,其餘例載煙瘴充軍者,仍系改發極邊足四千裡,與本門由新疆改發煙瘴一條參看。
□現在職官等有犯仍系發往新疆,與此例又不相同。
第二條系應發新疆為奴人犯改發駐防之例。
□觸犯一條,見常赦所不原,民人發新疆為奴,旗人發黒龍江當差。
此改發駐防,自系專指民人而言。
惟同一被呈發遣,而一為奴,一當差,似嫌參差。
又說見彼條。
□反逆案内婦女發駐防,男犯倶發新疆,此均改發駐防,應否不準在一省之處,記核。
□收買私錢及翦邊錢攙和行使,十千以上,亦發駐防為奴。
此條不言者,以例内已有明文,故不複叙也。
惟随征兵丁及跟随餘丁二條,本門内已詳晰載明,此條複行列入,且有共八條字樣,殊嫌未能畫一。
此外發駐防為奴者,尚有數條,應參看。
第三條系應發新疆,改發極邊足四千裡,分别鎖帶杆礅及枷号之例。
順治十二年題準,一應流犯倶照律例所定地方發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陽堡。
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應流人犯,倶流徙甯古塔。
謹按。
爾時之流徙即後來之外遣也。
甯古塔即吉林也。
嗣則有三姓、索倫、達呼爾,即黒龍江等處也。
間亦有發遣拉林者。
雍正年間又改發査克拜達裡克鄂爾坤,所謂北路軍營也。
《督捕則例》,尚有發往拉林數條,餘不多見。
惟黒龍江、吉林二處最多。
乾隆中葉以後發遣新疆者複不一而足,嗣後此處人犯擁擠,則與彼處互相調發,各處倶不能發,則又改極邊足四千裡。
同治九年改定例文以後,而黒龍江等處發遣之犯,亦寥寥無幾矣。
充軍地方:巻首 凡問該充軍者,附近發二千裡,近邊發二千五百裡,邊遠發三千裡,極邊煙瘴倶發四千裡。
定地發遣充軍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撫定地,仍抄招知會兵部。
直隸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近邊、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江南布政司府,分發湖廣(附近)、山東(附近、近邊)、浙江(附近、近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直隸(附近、近邊、邊遠)、山西(近邊、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登州府(附近)、直隸(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山西(附近、近邊、邊遠)、浙江(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近邊、邊遠、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近邊)、江南(附近、近邊、邊遠)、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邊遠、極邊)、江西(邊遠)、廣東(極邊、煙瘴)地方。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山西(附近、近邊)、湖廣(附近、近邊)直隸(附近)、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浙江(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甯夏衛河州衛(附近)、直隸(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近邊、邊遠)、山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廣東(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山東(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直隸(近邊、遠邊、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廣東(煙瘴)地方。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附近)、浙江(附近)、湖廣(附近、近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直隸(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四川(極邊)地方。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襄陽府(附近)、江西(附近、近邊)、浙江(附近、近邊、邊遠)、四川(附近、邊遠)、江南(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山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直隸(近邊、邊遠)、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近邊、邊遠)、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極邊)、山東(近邊、邊遠、極邊)、直隸(邊遠、極邊)、四川(極邊)地方。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潮州府(附近)、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四川(極邊)、山東(極邊)地方。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江西(附近、近邊、邊遠)、湖廣(附近、近邊、邊遠)、四川(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陝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越巂衛(附近)、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湖廣(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浙江(極邊)、廣東(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貴州布政司府,分發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邊)、湖廣(附近、近邊)、陝西(附近、近邊、邊遠、極邊)、江南(近邊、邊遠、極邊)、浙江(近邊、邊遠、極邊)、,山西(極邊)、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地方。
雲南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湖廣(近邊、邊遠)、陝西(邊遠、極邊)、江西(極邊)地方。
此仍明律改定,原律目系邊遠充軍,雍正三年改。
《中樞政考》。
□一,刑部問拟充軍人犯,開明籍貫,咨送兵部,照五軍道裡表開載地方,附近充軍者,發二千裡、近邊二千五百裡、邊遠三千裡。
極邊四千裡,煙瘴充軍者,發煙瘴地方,亦四千裡。
如煙瘴地方在四千裡之外,即不拘四千裡之數,惟計至煙瘴省分安置。
如四千裡内外均有煙瘴地方,仍按計裡數核定地方發遣。
均發各該府州縣管轄,仍注軍籍當差。
以上充軍人犯,給傳牌一張,割行順天府,着落沿途府州縣差役遞解,取收管送部。
仍咨該總督巡撫取該府州縣着伍收管,并原發傳牌繳部査核。
其在外問拟軍犯,由該省督撫定地發遣,抄該犯招由送部。
若現在定地發遣時遇赦者,咨送刑部援免。
其現在定地發遣軍犯病故,即委官相驗,果系病故,并無别情,移咨刑部知照。
其所遺妻子,免其發遣。
在配所病故者,該督撫査明病故縁由,取具該州縣印結送部,所遺妻氏準回原籍。
條例 充軍地方一,凡各省充軍人犯,該州縣仍注軍籍當差,以該州縣為專管,該府為統轄。
如有脫逃疏縱,将該府州縣職名題參。
此條系雍正四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謹按。
充軍系沿前明舊例。
前明軍犯倶在衛所當差。
本朝倶歸州縣收管,并無可當之差,與流犯無異。
是有軍之名,而無軍之實,又何必多立此項名目耶。
若以為滿流之上罪無可加,不得不示以等差,似應專留極邊足四千裡安置一層,其餘附近、近邊及邊遠,極邊均行删去。
存以俟參。
□再,前明之充軍,猶今之發遣新疆也,本無專條,因情節頗重,是以由徒罪加發。
充軍例内,犯該徒者問發充軍,即此類也。
行之日久,遂為成例。
今發新疆遣犯,本罪原系軍流,初則因墾種而改發,後則不因墾種而酌量改發,初則仍系軍流本罪,後直定為外遣專條。
其究也,軍亦非軍,遣亦非遣,仍與流犯無異。
而由外遣改發者,均系軍犯名目,四千裡軍犯較前更多矣。
充軍地方一,奉天、直隸不便安插軍流罪犯,嗣後各省軍流均按照五軍道裡表及三流道裡表,分别等次,改發别省。
其應發奉天、直隸府州等處永行停止。
此條系乾隆十六年,奉天府府尹圖爾泰條奏,并十九年議覆安徽巡撫衛哲治條奏并纂為例。
謹按。
此尊京師之意也。
再,前明軍人分隸各衛,統于五軍都督府,所謂世隸軍籍者也。
罪犯充軍本非軍人,而發往軍衛充當逃緝隙哨各差,以聽軍官之役使,猶今例所雲充當苦差也,其永遠充軍者,又有句丁補伍之法,最為煩擾。
本朝于各衛所裁汰者,十分之八九,即軍犯亦系由州縣官管束,不與衛所相幹。
有軍之名,并無其實,而猶存有此律何也。
若以為各犯倶由兵部定地發配,自應歸兵部主政,乃到配後如何安插,如何管轄,即脫逃被獲如何懲處,兵部均無從過問,則又何也。
夫古昔所用皆肉刑也,後以為殘刻,改為徒流,則滿流以上,即屬罪無可加,乃複増為充軍之法,外遣之條,又與罪止滿流之律意不符,必何如而後得其平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