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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拏獲逃遣者,亦準回籍。

    傥逃犯力壯,一人不能緝拏者,止許添一人幇拏,概不得過二人。

     此條系乾隆五十一年,伊犂将軍奎林等奏遣犯石二等拏獲逃遣徐四,并五十二年該将軍等奏遣犯于觀彩等拏獲逃遣張添喜,正法遣犯石鳳等,聽從畏罪自缢之張鳳智拏獲逃遣王巴兒等因,欽奉谕旨,恭纂為例。

     謹按。

    新疆遣犯脫逃,一經拏獲,例應即行正法,是以拏獲此等人犯,即準為民。

    現在遣犯脫逃,除免死盜犯外,其餘均不正法,不過遞回鞭責,似應添入正法一層。

     □再,軍流人犯能拏獲逃軍逃流多名,是否亦準回籍,例無明文。

    可知此例專為正法之逃遣而設。

    至名例所雲,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吿,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首吿者,皆免其罪。

    則又共犯罪之通例也,應參看。

     徒流遷徙地方一,凡由新疆條款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人犯,無論在四千裡内外,均編發有煙瘴省分安置。

    其籍隸煙瘴之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省應發煙瘴人犯,應于隔遠煙瘴省分調發。

    廣東省與雲南省互調,廣西省與貴州省互調。

    至不足四千裡鄰近煙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應發煙瘴人犯,湖南省發往雲南,福建省發往貴州,四川省發往廣東。

    其餘各省,有距煙瘴省分較遠者,如奉天府屬應發煙瘴人犯,編發廣西、貴州二省。

    甘肅之甘州、涼州、西甯、安西、甯夏等府及肅州各屬應發煙瘴人犯,編發雲南、貴州二省,均解交各該巡撫衙門酌撥安置。

     此條系乾隆三十二年兵部奏準定例。

    原例首句系各省應發煙瘴地方人犯,無論在四千裡内外,均編發有煙瘴省分安置,三十七年改定。

     謹按。

    此專為應發煙瘴及煙瘴等省人犯互相調發而設。

    原奏謂,五等軍犯,以煙瘴為最重雲雲,自系循名責實之意。

    至例首所改數語,即下條新疆條款改發雲貴兩廣煙瘴人犯之例文也,與現在之例均不相符。

    其解交巡撫衙門之處,與咨明該省預先定地之例亦稍有參差(說見下條)。

     □由新疆改發煙瘴人犯,即三十二年以前例内載明者,共計六條(一、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

     □一,搶奪滿貫,拟絞緩決一次者。

     □一,竊盜三犯,拟絞緩決一次者。

     □一,積匪猾賊。

     □一,回民結夥三人持械行竊者。

     □一,行竊軍犯在配複竊者)。

    兵部原定之例,本非為此六項人犯而設,三十七年改定例文,則似專指此六項矣。

    後經屢次修改,不但此六項不在其内,即道光年間改定各條、亦不在内。

    (道光十七年,禦史蔡瓊奏定南省軍犯擁擠,議準實發者十八條。

    餘倶改發極邊足四千裡)。

    而實發四省煙瘴者,又另立有十八條,例文之糾擾紛岐,莫甚于此。

     徒流遷徙地方一,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人犯,令該管大臣均勻酌撥與察哈爾兵丁及種地兵丁為奴。

    如察哈爾兵丁系永遠屯駐者,發給人犯即永遠為奴。

    其種地兵丁給與為奴人犯,如在烏魯木齊以内者,聽陝甘總督酌量分發。

    在烏魯木齊以外者,聽伊犂、烏魯木齊大臣酌量分發。

    倶于派撥之時,令該管官将某犯給與某營兵丁之處詳記檔案。

    至換班時交代與接班兵丁為奴,或該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調往他所,并無接班之人,亦令該管官将該犯等另行撥給附近種地兵丁,随同力作。

     此條系乾隆二十七年欽奉上谕,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駐防新疆、察哈爾官兵,于乾隆二十八九年,自口外察哈爾遊牧處攜眷移駐,共一千八百戸,編為兩昂吉,以領隊大臣統之。

    設十二佐領,分左右兩翼。

    毎翼各六佐領,設筆帖式二人,即于各兵内委署,永遠駐守。

    見《皇朝文獻通考》此例所雲即此項移駐之兵丁,亦即所謂眷兵也。

     原奏雲,現有察哈爾兵丁移駐伊犂、烏魯木齊二處,是以有察哈爾字樣,系指移駐之旗兵而言。

    其種地兵丁,則指縁營言之矣。

    是以又有永遠屯駐,及換班之分。

    與下條民人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在配安分,已逾十年,止令永遠種地、不準為民雲雲,均系爾時辦法,現在非特無察哈爾移駐兵丁,亦無發往為奴人犯矣。

     徒流遷徙地方一,派往烏魯木齊、伊犂等處換班種地滿漢屯兵,遇有脫逃,除依現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獲,分别辦理外,從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

    如果别無過犯,該處辦事大臣査明,準其回籍。

     此條系乾隆四十年烏魯木齊辦事大臣索諾木策淩咨準纂輯為例。

     謹按。

    此條應與兵律從征守禦官軍逃一條參看。

     此例所雲均系彼條之事,特多從新留屯五年一語耳。

    但彼條逃走二次被獲,即應正法,此雲仍準回籍,則辦理又覺較寛,與彼條亦不相符,說見彼條。

     □此門所載,均系犯罪發遣之事,與兵丁脫逃之例無渉,似應修并于彼條之内。

     徒流遷徙地方一,犯罪發往伊犂等處種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種納糧者,令該将軍等酌量該犯年力,應當差使,責令承充官給與半分口糧,以資養贍,仍令該管處管束。

     此條系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軍伊勒圖等以種地人犯格圖肯江樽年老力衰,不能耕種交糧可否仿照年滿當差人等年老殘廢,不能派往之例,官給口糧等因,咨部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指發往種地人犯而言,為奴人犯不能耕種力作,如何辦法,記核。

    發往種地之犯不知凡幾,若倶因年老力衰官給口糧,安得如許閑款耶。

     《戸部則例》田賦門雜賦考成, □一,伊犂屯田遣犯,毎名收獲細糧,以九石為額,烏魯木齊收獲,以六石六鬥為額。

    及額者,毎名日給白面半斤。

    如伊犂收至十二石,烏魯木齊收至十石,毎名日給白面一斤。

    該管官均照該處兵丁收獲及額之例,分别議叙。

    若收不及額,官員亦均照屯田兵丁收獲不及額之例,分别察議,兵丁責處。

     又,雜支門新疆遣犯事例, □一,新疆責革効力兵丁,曁發往充當各差及屯種遣犯,不能自行謀食者,均按日官給口糧,米八合三勺或面一斤。

    其僅拟發遣及安插各犯,不種屯田,不充官差者,官不為經理。

     □一,巴裡坤種地遣犯,毎名毎月支給口糧,面四十斤。

    毎年給與衫袴鞋腳銀一兩九錢二分。

    均應參看。

     徒流遷徙地方一,民人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不準為民。

    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戸冊内,給地耕種納糧,倶不準回籍。

    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廠効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遣為奴,及有關大逆縁坐發遣為奴,并叛案幹連邪教會匪,及台灣聚衆搶奪殺人、放火為從各項人犯,倶不準做工幇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準其入廠。

    設日久怠惰滋事,随時懲治逐出。

    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廠五年期滿,倶準其為民,改入該處民戸冊内。

    査系當差人犯,再効力十年,準其回籍。

    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準留廠,報部核覆。

    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効力奮勉,準其回籍。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乾隆三十一年,軍機大臣議覆烏魯木齊辦事大臣阿桂條奏,及三十二年,烏魯木齊辦事大臣溫福咨請部示,并纂為例。

    原載流囚家屬門,五十三年修改。

    一系乾隆五十五年,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覆伊犂将軍保甯等,奏準纂輯為例,嘉慶六年修并。

     謹按。

    此條原定之例,蓋欲使烏魯木齊等處速為豐富,與内地一樣早成省分之意。

    是以,有編入該處民戸冊内之語,又有情願攜帶妻子者一體官為資送之文,與入廠効力分别準否回籍不類。

    似仍應分列二條。

    一專言為民種地之犯。

    一專言入廠効力之犯,似尚分明。

     □原定之例,分别此等人犯情節輕重,定以三年,五年限期,編入該處民戸冊内,給與地畝耕種納糧,蓋即編入民冊,即為該處之平民矣。

    辦法甚為妥善,與唐律流犯附籍之法亦屬相符。

    屢次修改,遂全失定例之意而又與入廠効力人犯修并為一,益覺混淆不清矣。

     □不準入廠,自系不準為民之意,既不論罪由輕重準其入廠矣,而又以原犯罪重者不準留廠,義無所取。

    上層不準入廠各項,例有明文。

    下層何項為罪輕,何項為罪重,并未叙明。

    且既以入廠効力捐資并列,而下文又系專言効力,其如何捐資并無明文。

    《戸部則例》雜支門、新疆遣犯事例各條,兼言捐資,可與此例互相發明。

     □從前毎定一例必有取意,例文亦倶分明。

    後經添改修并,則蒙混不清者頗多,不獨此條為然也。

     □再,此等一入民戸冊内種地納糧之人,如有脫逃,是否仍以遣犯論,與永遠種地之犯有無區别,均未叙明。

     《戸部則例》。

     □一,烏魯木齊遣犯,如有在鐵廠捐銀三十兩者,定限十五年,捐銀二十兩者,酌加一年,捐銀十餘兩者,酌加二年,統計在廠年限,滿日,始終奮勉者,準其回籍。

    其為奴人犯,祗準為民,不準回籍。

     □一,伊犂鉛廠酌定幇捐衣物人犯四十名,毎名毎年捐氈帽五頂、皮襖五件、皮袴五條、皮鞾五雙、■【革勾】鞵十雙,藍布小衫十件、蘭布單袴十條、棉韈五雙、腰帶五條、布手巾十塊,五年滿時,準其為民,不準回籍。

     徒流遷徙地方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留烏魯木齊,照發往種地人犯分給屯郷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

    傥複有滋事脫逃等情,枷号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兵丁為奴。

    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

    系民仍令種地。

    系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

    其換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貿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者,倶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發配。

    若犯該徒罪者系換班縁旗兵丁,仍留該處,不給口糧,在種地處効力。

    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回。

    系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辦理。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乾隆二十八年駐割烏魯木齊大臣旌額理條奏定例。

    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哈爾沙爾辦事大臣寶麟奏,民人嶽生梅在哈爾沙爾地方,因劉士彥索債争鬧,劄傷劉士彥耳輪等處,傷痕平複一案,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五十三年修改,道光六年改定。

     謹按。

    派往烏魯木齊等處種地屯兵,系五年一次更換。

    此安插之兵,是否按期換班,前條例内,又有察哈爾兵丁永遠屯駐之語,似不畫一。

    第此例與永遠屯駐一條,系乾隆二十七八年纂定。

    五年一次換班,系四十年纂定。

    一時有一時之名目,例亦系随時纂定,故不免彼此參差也。

     □乾隆三十二年,伊犂将軍溫福奏請新疆設學疏内雲,竊照烏魯木齊一帶地方,仰頼聖主徳威遠播,西域蕩平。

    自乾隆二十三年駐兵屯田,二十六年招來内地戸民前來屯墾,二十九年遷移安西眷兵永遠駐防,迄今已有種地民人四千二百餘戸,攜眷兵丁三千六百餘戸,生齒日漸繁盛。

    而兵丁子弟内,資性聰慧,堪以造就者甚多。

    査從前未安民戸而眷兵亦未遷徙來屯,是以未經議及。

    現今兵民増至七八千戸,當此人文漸盛之際,似應照安西、敦煌等縣之例,畫一辦理雲雲。

    例内所稱安插兵民,似系即奏折内所稱招來内地戸民及移徙之安西眷兵也。

     □指給地畝耕種納糧,即所謂徒役之法也,而又雲免其充徒何也。

    犯軍流者并不加枷,一體種地納糧,犯徒者種地納糧之外,又系加等枷号,殊嫌未盡允協。

     □安插兵民本系無罪之人,與因事獲咎發往者不同,蓋為邊境需人而設。

    故此等人犯流徒等罪。

    仍在該處種地,不準發回。

    換班兵丁及貿易商民有犯,似亦應照此辦理。

    乃徒罪効力種地,流罪發回原籍,而貿易商民,無論徒流軍遣,均解回内地定發,倶屬參差。

    兵丁不給口糧,令其種地効力,與犯徒拘役之律正自相符。

    商民發回内地其義安在。

    原定之例,系在新疆各處調發,不準解回内地。

    後因調劑遣犯,将此項改發内地,即與流寓之人在他省犯罪相同。

    而犯該徒罪者,仍解回内地,不特與彼條參差,亦與換班兵丁辦法互相岐異。

    且犯軍流者,既無分别,犯徒者何以獨有分别耶。

     □不給口糧,在種地處効力,限滿發回,即系古徒役之法也。

    而必分别兵民,抑又何也。

     《戸部則例》。

     □一,發往新疆人犯,限内無過,準入該處民籍,就近安插。

    系由死罪減等發往者,限以五年。

    系由軍流改發及原發種地者,限以三年,似較簡當。

    而刑例轉無明文,殊嫌疏漏。

     紀氏(昀)烏魯木齊雜詩注,有與此例相發明者,附記于此。

    安西提督所屬四營之兵,皆攜家而來,其未及攜家者,得請費于官,為之津送。

    歳歳有之。

     □攜家之兵,謂之眷兵。

    眷兵需糧較多。

    又三營耕而四營食,恐糧不足,更于内地調兵屯種以濟之,謂之差兵。

    毎五年踐更,鹽菜糇糧皆加給,而内地之糧,家屬支請如故,故多樂往。

     □烏魯木齊之民凡五種,由内地募往耕種及自往塞外認墾者,謂之民戸。

    因行賈而認墾者,謂之商戸。

    由軍士子弟認墾者,謂之兵戸。

    原拟邊外為民者,謂之安插戸。

    發往種地為奴當差,年滿為民者,謂之遣戸。

    各以戸頭郷約統之。

    官衙有事,亦各問之戸頭郷約。

    故充是役者,事權頗重。

    又有所謂園戸者,租官地以種瓜菜,毎畝納銀一錢,時來時雲不在戸籍之數也。

    應與此例參看。

     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大學士劉統勲覆陝甘總督文绶奏,内地商賈呈墾新疆地畝,酌定章程一折,據奏,嗣後凡有商賈人等,自來呈墾者,毎戸給地三十畝,照例給與農具、籽種、馬匹,請俟屆六年,按額升科。

    如有力能多墾者,取具同耕保結,具認廣墾,均給與執照,永遠管業。

    至雖系有本商人,并不具呈請墾者,即不得稍有抑勒等語。

    伏査商賈挾資貿遷,志在圖利,今新疆沃野綿亘數千裡,該商賈認墾之後,不特獲利増多,并可成家立業,較之挾本經營,不啻事半功倍,自無不踴躍樂從。

    前議或恐商賈往來無定,地方官拘泥從事,經理未善,緻有抑勒之弊。

    事關經久宏規,不得不詳籌熟計,是以請令該督等會同妥議,酌定章程。

    今既據査明。

    各處現在商民呈墾土畝,具報成熟,已有十萬餘畝。

    是商賈樂于認墾,業有成效。

    并據分晰條例,将嗣後商賈自來呈墾者,始行照例給地,未經具呈者,概不勉強抑勒。

    則承種之商皆系樂耕之戸,而且連環具結,朋侶相資,更不敢旋耕旋棄,洵于屯政、民生,均有裨益,應如所奏辦理。

     三十八年,戸部覆伊犂将軍舒赫徳奏,伊犂戸民呈請墾地升科一折,将現在呈墾戸民莊世福等四十八戸,毎戸各給地三十畝,官借牛力、籽種、口糧、俾資耕作。

    至于升科年分,烏魯木齊自六年以後,今請當年升科,系由戸民勇躍樂輸,自應如所請辦理。

    其請自開墾三年以後,毎畝連帶完借項,共納銀一錢,自三年以後,毎畝納銀五分,聲明系照從前耕種之例。

    査與三十二年将軍阿桂具奏案内所請科則相符,亦應如所奏辦理。

    仍令該将軍廣谕戸民,如有情願多墾者,悉聽其便,照例升科。

     徒流遷徙地方一,賞給為奴人犯,除例應賞給功臣之人外,其發往黒龍江、吉林及各省駐防為奴者,先盡未有遣奴之官員,分給毎員不得過二名,再盡未有遣奴之兵丁,分給毎兵祗給一名。

    其賞給将軍、副都統之處,永行停止。

     此條系乾隆四十三年,因發往甯夏将軍為奴人犯格圖肯,該将軍傅良随帶進京,以緻格圖肯攜妻逃走,經兵部參奏一案,欽奉谕旨,恭纂為例,嘉慶十九年改定(按,語見後黒龍江條款)。

     謹按。

    此條應與上回城為奴人犯一條參看。

     □為奴人犯,永禁伊主攜帶役使來京,見徒流人逃。

     □此例祗言黒龍江等處,而不及新疆,以新疆均系給種地兵丁為奴故也。

    第兵丁毎名是否準給一名之處,記核。

     □賞給功臣為奴之犯,除叛逆外,律文并不多見,而發往黒龍江及駐防為奴之例,不一而足。

    縁國初情重各犯軍流徙關外,如流徙尚陽堡發遣打牲烏喇及黒龍江、甯古塔為奴之類是也。

    爾時約束甚嚴,脫逃罪名亦重,又有各處将軍派員專輯逃人,法尚能行,故遣奴雖多,而逃走者頗少。

    因而發遣為奴之例,較前愈増愈多。

    嗣後黒龍江等處擁擠,則調發新疆。

    新疆擁擠,又改發黒龍江等處。

    兩處倶不能發,則又改發四省煙瘴。

    四省煙瘴又虞擁擠,則仍改發内地。

    現在此等人犯均改為極邊足四千裡充軍,惟留駐防為奴十餘條,載在例内,而亦輕重參差,不甚畫一。

    且此等人犯強橫不法者頗多,名雖為奴,實不能謹受約束,而兵丁窮苦情形較甚于前,又誰能以有限之錢糧令此輩安坐而食耶。

    古人制律,減死一等,即為滿流,前明以流罪為輕,而加拟充軍。

     □本朝于充軍之外,又加拟為奴。

    迨至為奴之法窮,而仍改充軍。

    而所謂充軍者,仍與流犯無異,又何必多立此項名目耶。

    朝廷矜恤罪囚,于應死之犯屢蒙宥免,全活者不下數十萬萬,而于罪不至死者,反過于嚴厲,亦屬輕重不倫,似不如全行删去之為愈也。

     徒流遷徙地方一,各處永遠枷号人犯,于枷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分别發遣。

    若該犯原拟本系死罪,并應發新疆者,發往伊犂。

    如原拟系應發黒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

    其原拟軍流以下者,旗人發往黒龍江等處當差,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如系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處互相調發之例辦理。

    倶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

    傥在配在途乘間脫逃,除發煙瘴人犯,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