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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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庚子。
長安薛允升雲階氏,序于京都宣南之寓廬。
時年八十有一。
序文:巻首 漢以前無所謂律,但知有刑而已。
自蕭相國,摭拾秦法,作律九章,始有律之名而無例。
魏晉以降,稍稍分為刑名、法例。
逮唐及明,而例之目遂秩然大着。
國初因勝朝之制,遞加修改,亦縁禮俗代嬗,情僞不同,窮變久通,不随時損益,則條分縷析,踵事彌増者,勢也。
雖然着録非一朝,秉筆非一手,宜于前者窒于後,韪于此者戻于彼。
甲乙乖舛,抵牾岐出,體非畫一,啟後人之然疑者,亦勢也。
法欲密而轉疏,義求明而反晦,苟非好學深思邃于此道者,安得爬梳剔抉,俾有州輻一毂之觀哉。
刑者,生人之大命,王者之大政。
一有出入,無以為平。
六官之中,惟秋官流轉較尠,往往釋褐而登署,皓首而不易其曹,為能以專門之學,治專門之事。
長安薛大司寇雲階先生,供職刑部三十餘年,研究律例,于歴代名法家言無所不窺,著作等身,而《讀例存疑》一書,尤為平生心力所萃。
凡情事之變遷,罪名之舛錯,铢黍毫厘,無不沿流以溯源,肇肌而分理,洵乎不朽之盛業,明允之龜鑒也。
先生既歸道山,秋曹諸公奏呈禦覽,奉旨着交律例館。
方今聖朝修明刑制,将博采中外良法,定為憲典,懸諸不刊。
是書所言,實導先路,抑嘗聞國之程度愈文明者,其條目亦愈纖悉,故法律之學,标為專科,惟其習之也預,故辨之也精。
他日者庠序盈門,人才輩出,使規制粲然鹹備,以跻于所謂法治國者,則先生昌明絶學之心益以大慰也已。
光緒三十二年丙午春日,項城袁世凱序。
序文:巻首 商鞅改裡悝之法為律,于是有律之名。
自漢以來,律之外有令、有駁議、有故事、有科、有格、有式。
隋則律、令、格、式并行。
宋則律之外敕、令、格、式四者皆備,而律所不備,一斷于敕。
初無所謂例也。
晉于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亦但為律之篇目,而非于律之外别之為例。
《王制》,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鄭注,已行故事曰比。
《釋文》,比必利反,例也。
《後漢書?陳忠傳》,父寵上除漢法溢于甫刑者,未施行。
忠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
注,比,例也。
此其為後世例之權輿欤。
明初有律、有令,而律之未赅者,始有條例之名。
宏治三年定《問刑條例》,嘉靖時,複位為三百八十條,至萬暦時,複加裁定為三百八十二條。
國朝因之,随時増修。
同治九年修定之本,凡條例一千八百九十二條。
視萬暦時増至數倍,可謂繁矣。
其中或律重例輕,或律輕例重,大旨在于袪惡俗、挽頹風。
即一事一人以昭懲創,故改重者為多。
其改從輕者,又所以明區别而示矜恤。
意至善也。
第其始,病律之疏也,而増一例。
繼則病例之仍疏也,而又増一例。
因例生例,孳乳無窮。
例固密矣,究之世情萬變,非例所可赅。
往往因一事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事事。
因一人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人人。
且此例改而彼例亦因之以改,輕重既未必得其平。
此例改而彼例不改,輕重尤虞其偏倚。
既有例即不用律,而例所未及,則同一事而仍不能不用律。
蓋例太密則轉疏,而疑義亦比比皆是矣。
國朝之講求律學者,惟乾隆間海豐呉紫峰中丞壇《通考》一書,于例文之増删修改,甄核核精詳。
其書迄于乾隆四十四年。
自是以後,未有留心于斯事者,長安薛雲階大司寇。
自官西曹,即研精律學。
于歴代之沿革,窮源竟委,觀其會通。
凡今律今例之可疑者,逐條為之考論。
其彼此抵悟及先後岐異者,言之尤詳,積成巨冊百餘。
家本嘗與編纂之役,爬羅剔抉,參訂再三。
司寇複以卷帙繁重,手自芟削,勒成定本,編為《漢律輯存》、《唐明律合刻》、《讀例存疑》、《服制備考》各若幹卷。
洵律學之大成,而讀律者之圭臬也。
同人醵資,壽諸棗棃。
甫議鸠工,适値庚子之變,事遂中辍。
辛醜春仲,家本述職長安時,司寇在裡,複長秋官。
詢知所著書,惟《漢律輯存》一種,存亡未蔔,餘編無恙。
迨銮輿狩返,家本奉命先歸,司寇初有乞休之意,故瀕行諄諄以所著書為托。
季秋遇于大梁,言将扈跸同行,約于京邸商榷此事。
乃家本行至樊輿,遽得司寇騎箕之耗,京邸商榷之約竟不能償矣。
《唐明律合刻》諸稿,方坤吾太守連轸,攜往皖江。
惟此《讀例存疑》一編,同人攜來京師,亟謀刊行。
家本為之校雠一過,秋署同僚複議,另繕清本進呈禦覽。
奉旨發交律例館。
今方奏明修改律例
長安薛允升雲階氏,序于京都宣南之寓廬。
時年八十有一。
序文:巻首 漢以前無所謂律,但知有刑而已。
自蕭相國,摭拾秦法,作律九章,始有律之名而無例。
魏晉以降,稍稍分為刑名、法例。
逮唐及明,而例之目遂秩然大着。
國初因勝朝之制,遞加修改,亦縁禮俗代嬗,情僞不同,窮變久通,不随時損益,則條分縷析,踵事彌増者,勢也。
雖然着録非一朝,秉筆非一手,宜于前者窒于後,韪于此者戻于彼。
甲乙乖舛,抵牾岐出,體非畫一,啟後人之然疑者,亦勢也。
法欲密而轉疏,義求明而反晦,苟非好學深思邃于此道者,安得爬梳剔抉,俾有州輻一毂之觀哉。
刑者,生人之大命,王者之大政。
一有出入,無以為平。
六官之中,惟秋官流轉較尠,往往釋褐而登署,皓首而不易其曹,為能以專門之學,治專門之事。
長安薛大司寇雲階先生,供職刑部三十餘年,研究律例,于歴代名法家言無所不窺,著作等身,而《讀例存疑》一書,尤為平生心力所萃。
凡情事之變遷,罪名之舛錯,铢黍毫厘,無不沿流以溯源,肇肌而分理,洵乎不朽之盛業,明允之龜鑒也。
先生既歸道山,秋曹諸公奏呈禦覽,奉旨着交律例館。
方今聖朝修明刑制,将博采中外良法,定為憲典,懸諸不刊。
是書所言,實導先路,抑嘗聞國之程度愈文明者,其條目亦愈纖悉,故法律之學,标為專科,惟其習之也預,故辨之也精。
他日者庠序盈門,人才輩出,使規制粲然鹹備,以跻于所謂法治國者,則先生昌明絶學之心益以大慰也已。
光緒三十二年丙午春日,項城袁世凱序。
序文:巻首 商鞅改裡悝之法為律,于是有律之名。
自漢以來,律之外有令、有駁議、有故事、有科、有格、有式。
隋則律、令、格、式并行。
宋則律之外敕、令、格、式四者皆備,而律所不備,一斷于敕。
初無所謂例也。
晉于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亦但為律之篇目,而非于律之外别之為例。
《王制》,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鄭注,已行故事曰比。
《釋文》,比必利反,例也。
《後漢書?陳忠傳》,父寵上除漢法溢于甫刑者,未施行。
忠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
注,比,例也。
此其為後世例之權輿欤。
明初有律、有令,而律之未赅者,始有條例之名。
宏治三年定《問刑條例》,嘉靖時,複位為三百八十條,至萬暦時,複加裁定為三百八十二條。
國朝因之,随時増修。
同治九年修定之本,凡條例一千八百九十二條。
視萬暦時増至數倍,可謂繁矣。
其中或律重例輕,或律輕例重,大旨在于袪惡俗、挽頹風。
即一事一人以昭懲創,故改重者為多。
其改從輕者,又所以明區别而示矜恤。
意至善也。
第其始,病律之疏也,而増一例。
繼則病例之仍疏也,而又増一例。
因例生例,孳乳無窮。
例固密矣,究之世情萬變,非例所可赅。
往往因一事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事事。
因一人而定一例,不能概之人人。
且此例改而彼例亦因之以改,輕重既未必得其平。
此例改而彼例不改,輕重尤虞其偏倚。
既有例即不用律,而例所未及,則同一事而仍不能不用律。
蓋例太密則轉疏,而疑義亦比比皆是矣。
國朝之講求律學者,惟乾隆間海豐呉紫峰中丞壇《通考》一書,于例文之増删修改,甄核核精詳。
其書迄于乾隆四十四年。
自是以後,未有留心于斯事者,長安薛雲階大司寇。
自官西曹,即研精律學。
于歴代之沿革,窮源竟委,觀其會通。
凡今律今例之可疑者,逐條為之考論。
其彼此抵悟及先後岐異者,言之尤詳,積成巨冊百餘。
家本嘗與編纂之役,爬羅剔抉,參訂再三。
司寇複以卷帙繁重,手自芟削,勒成定本,編為《漢律輯存》、《唐明律合刻》、《讀例存疑》、《服制備考》各若幹卷。
洵律學之大成,而讀律者之圭臬也。
同人醵資,壽諸棗棃。
甫議鸠工,适値庚子之變,事遂中辍。
辛醜春仲,家本述職長安時,司寇在裡,複長秋官。
詢知所著書,惟《漢律輯存》一種,存亡未蔔,餘編無恙。
迨銮輿狩返,家本奉命先歸,司寇初有乞休之意,故瀕行諄諄以所著書為托。
季秋遇于大梁,言将扈跸同行,約于京邸商榷此事。
乃家本行至樊輿,遽得司寇騎箕之耗,京邸商榷之約竟不能償矣。
《唐明律合刻》諸稿,方坤吾太守連轸,攜往皖江。
惟此《讀例存疑》一編,同人攜來京師,亟謀刊行。
家本為之校雠一過,秋署同僚複議,另繕清本進呈禦覽。
奉旨發交律例館。
今方奏明修改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