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例言
關燈
小
中
大
奏疏:巻首
刑部謹奏。
為已故大員潛心律學,着有成書,據情代為進呈禦覽,并請旨饬交修例館,以備采擇,恭折仰祈聖覽事。
據臣部郎中齊普、松武、饒昌麟、武瀛恩、開來秀、武玉潤、張西園、羅維垣、戈炳琦、楊履晉、王廷铨,員外郎段書雲、曾鑒、魏聯奎、郭昭、連培型、史履晉,主事許世英、蕭之葆、周紹昌等聯名呈稱。
名法,為專門之學,始于管子而盛于申韓。
自漢唐以來,代有專家,沿及國朝,相承弗替。
如原任刑部尚書薛允升,律學深邃,固所謂今之名法專家者也。
該故尚書,耄而好學,博覽羣書,谙習掌故,研究功令之學,融會貫通,久為中外推服。
自部屬薦升卿貳,前後官刑部垂四十年。
退食餘暇,積生平之學問心得,着有《讀例存疑》共五十四卷、《漢律輯存》六卷、《唐明律合編》四十卷、《服制備考》四卷,具征實學。
而諸書之中,尤以《讀例存疑》一書最為切要,于刑政大有關系。
其書大旨,以條例不外随時酌中、因事制宜之義。
凡例之彼此抵牾,前後岐異,或應増應減,或畸重畸輕,或分晰之未明,或罪名之雜出者,倶一一疏證而會通。
博引前人之說,參以持平之論,府中考厥源流,期歸畫一,誠巨制也。
齊普、松武等舊在屬官,夙聆緒論,撫讀遺編,不忍聽其湮沒。
謹擇要先将《讀例存疑》一書,就原稿悉心校對,繕寫成帙,仰懇代為進呈禦覽,以彰實學,等語。
臣等伏査,該故尚書薛允升,久官刑曹,究心法律,耄而好學,著述等身,比之古來名法專家,有過之無不及也。
曩者,欽奉谕旨,有治獄廉平之褒,是其精于律學,久在聖明洞鑒之中。
該故尚書生前所著各書,具有精意,均屬可傳。
茲據該郎中等擇要先将《讀例存疑》一書共五十四卷,繕寫成帙,合詞籲請代為進呈。
臣等逐卷査閱,見其擇精語詳,洵屬有稗刑政,未便聽其湮沒,謹将原書進呈禦覽。
現在臣部欽遵谕旨,開館纂修條例,并請旨饬交修例館,以備采擇,庶編輯新例得所依據。
如蒙兪允,臣部即當欽遵辦理。
所有臣等,據情代為進呈書籍,并請旨饬交修例館以備采擇各縁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謹奏。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奏,奉旨依議,欽此。
自序:巻首 古無所謂律例也。
自漢蕭何,因李悝《法經》増為九章,而律于是乎大備。
其律所不能該載者,則又輔之以令。
歴代皆然,莫之或易。
明初有大明律,又有大明令。
中葉以後,部臣多言條例,罕言令者。
萬暦時,刑部尚書舒化,奏定例八百三十二條。
《明史刑法志》言之詳矣。
國初治獄,倶用前明舊制。
嗣後例款日益増多,迄今幾至二千條,比之前明又多一倍。
然均系随事纂定,并非出于一人之手,觏若畫一,其難矣哉。
餘備員刑曹,前後三十餘年,朝夕從事于斯。
有可疑者,即筆而記之,拟欲就正有道。
為日既久,遂積有數十冊。
凡彼此之互相抵牾,及罪名之前後岐異者,倶一一疏證而明通之。
抉其可否,溯厥源流,兼引前人成說而參以末議。
誠以法令為民命攸關,一或偏倚,即大有出入,且有生死互易者。
故不憚繁複,詳為之說。
使業此者,知某條之不可輕用,某條之本有窒礙,熟識于心,臨事庶不緻迷于向往。
非敢雲嘉惠後學,或不無稍有稗益。
昔人謂。
陶公用法,而恒得法外意。
區區之心,亦若是而已矣。
共事諸君子,覽而善之,慫令付諸剞厥,以公同好。
餘以所見未能精确,不敢出而問世,如是者又數年。
今老矣,碌碌無一善可取。
惟,此編自問頗有一得之愚,而半生心血盡耗于此,亦未忍令其湮沒。
因勉從諸賢之命,再四删削,擇其可存者都為一集,共五十四卷,名曰《讀例存疑》,志其初也。
抑又有說焉,朝廷功令,凡條例之應増應減者,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及數十年大修一次,歴經遵辦在案。
同治九年修例時,餘亦濫廁其間,然不過遵照前次小修成法,于欽奉谕旨及内外臣工所奏準者,依類編入,其舊例仍存而弗論。
自時厥後,不特未大修也,即小修亦迄未舉行。
廿年以來,耿耿于懷,屢欲将素所記注者彙為一編,以備大修之用。
甫有頭緒,而餘又不在其位矣。
然,此志猶未已也。
後有任修例之責者,以是編為孤竹之老馬也可。
或以覆子雲之醤瓿也,亦無不可。
聊識其颠末于此,閱者或能諒餘之志也欤。
至于律,仍用前明之舊。
餘另有唐明律合刻,已詳為之說矣,茲不覆贅。
光緒二十六年,歳
為已故大員潛心律學,着有成書,據情代為進呈禦覽,并請旨饬交修例館,以備采擇,恭折仰祈聖覽事。
據臣部郎中齊普、松武、饒昌麟、武瀛恩、開來秀、武玉潤、張西園、羅維垣、戈炳琦、楊履晉、王廷铨,員外郎段書雲、曾鑒、魏聯奎、郭昭、連培型、史履晉,主事許世英、蕭之葆、周紹昌等聯名呈稱。
名法,為專門之學,始于管子而盛于申韓。
自漢唐以來,代有專家,沿及國朝,相承弗替。
如原任刑部尚書薛允升,律學深邃,固所謂今之名法專家者也。
該故尚書,耄而好學,博覽羣書,谙習掌故,研究功令之學,融會貫通,久為中外推服。
自部屬薦升卿貳,前後官刑部垂四十年。
退食餘暇,積生平之學問心得,着有《讀例存疑》共五十四卷、《漢律輯存》六卷、《唐明律合編》四十卷、《服制備考》四卷,具征實學。
而諸書之中,尤以《讀例存疑》一書最為切要,于刑政大有關系。
其書大旨,以條例不外随時酌中、因事制宜之義。
凡例之彼此抵牾,前後岐異,或應増應減,或畸重畸輕,或分晰之未明,或罪名之雜出者,倶一一疏證而會通。
博引前人之說,參以持平之論,府中考厥源流,期歸畫一,誠巨制也。
齊普、松武等舊在屬官,夙聆緒論,撫讀遺編,不忍聽其湮沒。
謹擇要先将《讀例存疑》一書,就原稿悉心校對,繕寫成帙,仰懇代為進呈禦覽,以彰實學,等語。
臣等伏査,該故尚書薛允升,久官刑曹,究心法律,耄而好學,著述等身,比之古來名法專家,有過之無不及也。
曩者,欽奉谕旨,有治獄廉平之褒,是其精于律學,久在聖明洞鑒之中。
該故尚書生前所著各書,具有精意,均屬可傳。
茲據該郎中等擇要先将《讀例存疑》一書共五十四卷,繕寫成帙,合詞籲請代為進呈。
臣等逐卷査閱,見其擇精語詳,洵屬有稗刑政,未便聽其湮沒,謹将原書進呈禦覽。
現在臣部欽遵谕旨,開館纂修條例,并請旨饬交修例館,以備采擇,庶編輯新例得所依據。
如蒙兪允,臣部即當欽遵辦理。
所有臣等,據情代為進呈書籍,并請旨饬交修例館以備采擇各縁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謹奏。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奏,奉旨依議,欽此。
自序:巻首 古無所謂律例也。
自漢蕭何,因李悝《法經》増為九章,而律于是乎大備。
其律所不能該載者,則又輔之以令。
歴代皆然,莫之或易。
明初有大明律,又有大明令。
中葉以後,部臣多言條例,罕言令者。
萬暦時,刑部尚書舒化,奏定例八百三十二條。
《明史刑法志》言之詳矣。
國初治獄,倶用前明舊制。
嗣後例款日益増多,迄今幾至二千條,比之前明又多一倍。
然均系随事纂定,并非出于一人之手,觏若畫一,其難矣哉。
餘備員刑曹,前後三十餘年,朝夕從事于斯。
有可疑者,即筆而記之,拟欲就正有道。
為日既久,遂積有數十冊。
凡彼此之互相抵牾,及罪名之前後岐異者,倶一一疏證而明通之。
抉其可否,溯厥源流,兼引前人成說而參以末議。
誠以法令為民命攸關,一或偏倚,即大有出入,且有生死互易者。
故不憚繁複,詳為之說。
使業此者,知某條之不可輕用,某條之本有窒礙,熟識于心,臨事庶不緻迷于向往。
非敢雲嘉惠後學,或不無稍有稗益。
昔人謂。
陶公用法,而恒得法外意。
區區之心,亦若是而已矣。
共事諸君子,覽而善之,慫令付諸剞厥,以公同好。
餘以所見未能精确,不敢出而問世,如是者又數年。
今老矣,碌碌無一善可取。
惟,此編自問頗有一得之愚,而半生心血盡耗于此,亦未忍令其湮沒。
因勉從諸賢之命,再四删削,擇其可存者都為一集,共五十四卷,名曰《讀例存疑》,志其初也。
抑又有說焉,朝廷功令,凡條例之應増應減者,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及數十年大修一次,歴經遵辦在案。
同治九年修例時,餘亦濫廁其間,然不過遵照前次小修成法,于欽奉谕旨及内外臣工所奏準者,依類編入,其舊例仍存而弗論。
自時厥後,不特未大修也,即小修亦迄未舉行。
廿年以來,耿耿于懷,屢欲将素所記注者彙為一編,以備大修之用。
甫有頭緒,而餘又不在其位矣。
然,此志猶未已也。
後有任修例之責者,以是編為孤竹之老馬也可。
或以覆子雲之醤瓿也,亦無不可。
聊識其颠末于此,閱者或能諒餘之志也欤。
至于律,仍用前明之舊。
餘另有唐明律合刻,已詳為之說矣,茲不覆贅。
光緒二十六年,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