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雄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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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惡,心存恻隐憐恤的做法呢?仰尋周公不追究流言的過失、俯思釋之不調查驚馬的罪責,這都是以事情大小,以情況定奪的做法,目的是以得失為貴。

    事情往往是差之毫厘,失之千裡。

    臣辛雄久掌案牍,屢見疑難訴訟。

    臣從處理的衆多案子中提煉出六點看法。

     “一是:禦史所糾,有注明當事者其人逃走的。

    等到他出庭訴訟,或為公使,本衙判明其過有所指,如不推檢,文案明白,昭雪不論。

    二是:禦史赦原查明贓物,不明行賄主人名字,檢按沒有賄賂所受對象為誰的,宜應剔除。

    三是:經過拷打不供罪,旁邊又無三證,即使罪名已立,也應解罪。

    或有根據律令奏複的,與奪不同,不能按此辦理。

    這一條,又必須确定什麼樣的人才能為證人。

    如若必須三人同時見到當事人接受财物,然後才能定為證人,那于法理太寬。

    若據傳聞作證即為證人,則于法理又太急迫。

    現在我建議當事人行賄後三人都見到了,贓物及提供的情況相同,則視為事實成立。

    四是:赦前斷事,或是因引據刑律乖離錯誤,緻使定奪失公,雖然定成經赦,也應回到準律定奪的軌道上來。

    五是:經赦除名之後,或是向聖上訴說枉曲,被聖上下旨重新追究;或上省訴冤,上書要求重新審理。

    上書交付有關部門之後,未被研究判理,便遇上恩赦。

    像這樣的一些人,也不能與通常的辦案程序相違,依照前判為定。

    如若不與拷究相符合,已複案的人,請不追奪。

    六是:或受辭下檢反覆,使究獄證占分明,理應清雪罪名,沒來得及上告檢按,忽然就碰上恩赦。

    假若依據證占而昭雪其罪,則違反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除其名字,那就濫罪潔白之士。

    臣認為他們的罪行必須按察之後才能成立,昭雪必須以占定為準則,如若拷問沒有完成程式以及重要證人有一人沒有到的,則不能算作結案。

     “古來人士雖然擔心檢察獄案的工作不能盡量精細,但臣沒有聽說有誰明知冤屈卻不審理。

    臣今日所陳奏的,實在是朝野人士衆目所待,國家朝夕之間必須處理的緊急事情,願皇上垂情深察為盼。

    ” 皇上下诏,依從辛雄所議。

    從此以後,每有疑議,辛雄與公卿大臣辯論,總是最後按照他的意見辦,于是他的才名日盛一日。

     辛雄又作《祿養論》,稱贊孔子陳述五孝,自天子至平民沒有“退休”的文字。

    《禮記》:“八十歲,一個兒子不從政;九十歲,一家不從政。

    ”鄭玄注說:“恢複其官職。

    ”然而,這隻是指恢複庶民而言,并非指的公卿士大夫。

    我認為宜順其祿養,不必限定年齡。

    ”論文奏上,肅宗收下了。

    辛雄因母親去世離任回家。

    喪期一滿,右仆射元欽上書建議還授辛雄郎官職。

    不久,兼任司州别駕,加前軍将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