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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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澎湖兩處,自道光二十年八月防夷起,兩次奉省發銀四十萬兩,又發過澎湖銀一萬五千兩、番艱三千元,經費不為不多。

    無如兵勇人衆,時日複久,本年七月,即已告匮。

    未發經費,以前各屬墊用之款,皆未歸還。

    幸蒙皇上天恩,賞撥銀五十萬兩到閩,聽候台灣提用。

    臣等遵于七月間備文委員赴省請領,風水阻滞,至今尚未解到。

    臣等不勝焦盼。

    臣姚瑩不得已除将道庫備貯三次用存銀二萬五千餘兩及紳士呈捐之項動支。

    複饬府廳縣挪款墊用。

    現在■〈口英〉夷受撫,自當将守口兵勇酌量情形,分别減撤。

     伏查台灣大小十七口。

    自道光二十年八月起,兵勇逐漸加增。

    至上年九月,共設防弁兵四千六百六十九名、屯丁鄉勇水勇七千九百五十二名。

    澎湖各口共設防夷弁兵一千五百九十九名、鄉勇水勇一千二百一十三名。

    此皆日夜在口守禦。

    其屢次與夷船打仗及剿辦鳳山逆匪陳沖、嘉義逆匪江見、彰化逆匪陳勇、黃馬,同出洋攻捕草鳥匪船、随時征調,戒嚴兵勇,皆事平後随即撤退。

    尚不在此數内。

    益以築設炮台炮墩、樹立木城填塞、海口添鑄炮位、制造軍裝器械火藥及一切攻具守具、運送軍裝夫價等項,多曆辦軍需未有之事。

    當時請求惟恐不精不實,緻誤事機,事後通計,所費實多。

    今南北兩路地方皆已平靖,■〈口英〉夷亦經受撫,雖夷船尚未回國,不便撤防,而帑項不可虛縻。

    自當随時撙節。

    臣等督同道銜台灣府知府熊一本、候補知府台防同知仝蔔年,悉心籌議。

    台澎各口原設兵勇,以本年年底截止,明年正月起,酌量地方情形,分别撤留。

    其必須留防者,台灣各口尚應留弁兵四千零二十一名。

    澎湖一廳孤懸,各口弁兵應照舊留防。

    惟郡城之安平水師三營及澎湖水師兩營,兵數較多,仍分為兩班,更替休息。

    本年五月以後,臣等原議上班口糧全給、下班口糧半給,今議定上班口糧照給、下班口糧停給。

    其餘兵少之處,皆不分班。

     至鄉勇屯兵名數,亦議定台灣各口酌留一千七百四十九名。

    澎湖一廳酌留四百名。

    共留屯丁鄉勇二千一百四十九名。

    俾經費稍可持久。

    如果來年春後夷務大定,再行議撤。

    所有各屬團練不領口糧之義勇,亦酌量情形,分别解散十分之五,以纾民力。

    其省城存貯經費,将來動用,如果有餘若幹,仍當奏明歸還台灣道庫,作為備貯,以備海外要需。

    所有臣等會同酌議緣由,除報明督撫臣外,謹以奏聞。

    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訓示遵行。

    謹奏。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奏。

     再,向例台灣鎮每年于冬季出巡南北兩路,查閱營伍,彈壓地方,前因夷務未靖,廈門與台灣郡城對峙,鼓浪嶼夷船秋間屢次來台,并投書索還前獲夷俘,郡城根本重地,臣達洪阿未敢遠離,現在雖聞夷已受撫,惟浙江大幫夷船究未回國,臣達洪阿不便出郡他往。

    現在南北兩路土匪姧民屢經搜捕之後,地方尚為安靖,自當專顧根本為要。

    除在郡之中左右城守四營,臣達洪阿已會同臣姚瑩照例校閱外,所有南路營伍,已委南路營參将餘躍龍代為校閱。

    北路營伍,即委署嘉義營參将洪志高、署北路協副将關桂、署艋舺管參将陳景岚代為校閱。

    安平水師,委安平協副将邱鎮功代閱。

    澎湖水師,委澎湖協副将詹功顯代為校閱。

    饬令認真查核,傥技藝生疏、步伐不齊者,即分别降革責儆。

    其有技藝出衆、槍箭合式逾額者,送候臣達洪阿記名拔補,事竣仍分别等第,照例奏報。

    所有委員校閱外營及臣達洪阿顧守郡城根本緣由,合附片奏聞。

    謹奏。

     夷酋忽生異議奏 奏為委員護送夷俘及遭風夷人到廈、先後交收完竣、讵聞鼓浪與夷酋忽生異議、謹據實奏聞、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本年九月初十、十月初九等日,先後由五百裡具奏,遵旨釋還夷俘同遭風夷人,兩次委員護送,先期遣人往鼓浪嶼投書及廈門夷官兩次來台情形,具奏在案。

    茲于十一月十八、二十等日,接據各委員先後禀稱:委員張肇銮,随坐來台夷船護送此次遭風夷人二十五人,于十月初八日放洋,初十日即先到廈交收。

    所有先遣投書之效用李遠芳,于九月十九日雇坐漁船放洋,遭風漂至廣東惠來縣地方,由陸啟行,十月十二日甫至鼓浪嶼将書投遞。

    其文武委員盧繼祖、梁鴻寶,護送釋回之夷目颠林等九人,系九月二十三日放洋,因風不順,收入澎湖,又值風暴連旬,直至十月十九日開駛,十月二十一日始到廈門。

    先有夷船在港口守候,一見委員船到,即将颠林等攔去鼓浪嶼,尚未給回照。

    風聞■〈口仆〉■〈口鼎〉喳已到廈門,與鼓浪嶼夷酋紮士必作何(原文)忽生異議。

    以為台灣正法之夷人,皆系遭風夷商,不應正法等語。

    臣等不勝駭異。

     查台灣洋面上年八月初一、初五等日,即有夷船在南北洋面遊奕,是時并無風暴,及初九日,始有台風。

    至十二日申刻,即已止息。

    該夷船系十三日申刻到雞籠外洋停泊。

    十五日辰刻移泊近口之萬人堆洋面。

    十六日卯刻駛進口門,對二沙灣炮台連發兩炮,打壞兵房。

    我兵亦即放炮回擊。

    見其桅折■〈纟索〉斷,船即随水退出口外,沖礁擊碎。

    該夷船來台遊奕,在未起台風之先,及到雞籠洋面停泊,已在風息之後,且先泊外洋,後進口門,中曆三日之外,何得謂之遭風?如系商船,為何開炮攻我炮台?所有取獲大小炮位多門及夷人戰甲尚在可證。

    及九月初五日,又有三桅夷船至雞籠攻我炮台石壁,燒我哨船一隻,因上岸夷人為我兵炮斃,始行退去。

    似此攻戰交鋒,何竟隐匿不言?而以遭風借口。

     本年正月大安之役,先于正月二十四日即有三桅夷船三隻在彰化縣之五■〈氵義〉港外洋巡駛。

    臣等設伏定計,密遣漁船誘其擱淺擊破,除溺斃殺斃外,生捦夷衆颠林等四十九人及廣東姧民鄭阿二、黃舟等五人,起獲炮械,内多浙江甯波鎮海營中軍器,镌有各營字号,并有起獲浙江提督水師号衣二件、綠色旗幟二面、署溫州鎮左營守備所造本餘水陸程途裡數山形水勢冊一本、浙江巡撫劄溫州左營包遊擊捕盜印文二件、又劄包遊擊查獲販買鴉片之閩犯陳往印文二件、顈州營左軍葛守備劄薛外委查守兵陳廷儉有無飲酒生事印文一件,現俱貯庫可驗。

    若系商船何有此物?顯系在浙江騷擾之兵船,毫無疑義。

     且據該夷目及廣東姧民黃舟、鄭阿二供稱:系■〈口仆〉■〈口鼎〉喳自定海遣來,持書尋覓台灣逃軍張從等内應,相機行事。

    而張從先于上年即已由台破獲正法,果有其人,似此供證确鑿之事,乃捏稱遭風商船,以飾其來台坐衂之恥。

    夷情狡詐,一至如此。

    且事在和義未定以前,薄海同仇,即使夷船實系遭風,亦當乘勢攻擊,方為不失兵機。

    豈有釋而不擊、捦而不殺之理?況夷人夾闆雖多,其中多系派用商船,打仗勝則稱為兵船,以耀其武,敗則指為商船,以諱其短。

    此固兵家之常,原無足怪。

    乃于和議已成之後,追尋前事,謂台灣不當以其人正法,成何理耶?臣等幸逢聖賢在上,此等無理之言,本不足以上渎宸聰。

    但夷情難定,其在台者已感激恭順于先,而在廈者忽為此飾情翻異之說。

    誠恐訛言易滋,于大局甚有關系。

    臣等前于夷官二次來台折内,即附片陳明;現在來台夷人雖已悅服,但江浙大幫夷船尚未南歸,不可不防患于意外。

    今既有所聞,不敢不據實上陳聖鑒。

    可否密敕當事諸大臣留心體察該夷動靜,以善其後。

    臣等愚昧之見,是否有當?謹由四百裡具奏。

    伏乞皇上訓示遵行。

    謹奏。

     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奏。

     夷酋強貼僞示請旨查辦奏 奏為廈門夷酋張貼僞示、欲與台灣為難、謹照舊設防、并錄呈夷示、由五百裡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将夷未就撫以前台灣所獲夷俘、除先已正法外,遵旨釋送往廈、并風聞鼓浪嶼夷酋忽生異議情形,恭折具奏在案。

    茲接據廈門探差傳抄夷酋張貼示語前來,大意總以前次在台兩次被獲正法夷人,俱系遭風夷民。

    臣等不當謊奏邀功,詞極狂悖。

    臣等披閱之下,不勝駭異。

    查該夷船并非遭風,且夷人兵船多即商船,前已據實詳細入奏,自邀聖明洞鑒。

    臣等原可毋庸置喙。

    即該夷務誇彼強,以其人被獲正法為恥,亦無足深辯。

    至張貼夷示,謂臣等枉殺無辜,而濫邀恩賞,則事關國體,有不敢不陳明于聖主之前者。

     台灣海外孤懸,四無應援,不靖姧民,時思蠢動,即四方宴然無事,此地猶時有危亂之憂。

    況夷人構釁以來,騷擾數省,三載于茲。

    凡屬沿海,無不戒嚴。

    何況台灣蕞爾一郡介在閩粵兩省大海之中?自道光二十年夷犯定海,台灣即紛紛謠播,匪徒時思攘臂。

    二十一年七月,廈門失守,警信一聞,全台震動。

    臣等設法安撫,備極艱辛。

    八、九月間,夷船果再至雞籠,幸仗天威,一經破獲、一經擊走,而是時遂有嘉義逆匪江見、鳳山逆匪陳沖相繼作亂,複有漢姧張從、賴媽來、蕭石之徒,或自廣東、或自廈門,皆與夷人勾通,來台内應。

    均以次剿滅獲誅,不至釀成大事。

    至二十二年正月,夷船複至大安,誘其擱淺破獲,凡此僥幸成功,實由仰承聖訓先事指示機宜。

    又得文武員弁紳士義民人思敵忾、憤切同仇。

    且督撫臣深悉海外情形,屢次令臣等便宜行事,不為遙制。

    是以臣等不避嫌疑,遇事徑行具奏,故能不失機要,境土安全。

    即正法之夷目,上年八月及本年正月俘獲,皆羁留久之。

    迨該夷連犯乍浦、吳淞,始奉旨正法。

    誠以海外姧民,屢次勾通滋事,衆至百數十人,久恐生變。

    彼時尚未就撫,不得不除内患,仍留其頭目,未肯全誅。

    臣等仰體皇上格外之仁,安敢濫殺?夷未就撫,兵商皆我仇雠,況系騷擾有據,前後奏牍具在,隻以上崇國體、下固人心,張我軍威、作我士氣,乃蒙聖主俯鑒海外孤危、内安外攘之難十倍内地,不惟臣等及全台文武屢邀寵錫恩綸,迥逾常典,并以台地人心浮動之區,紳士義民能知大義,每于賞勸獎勵之中,特加優異。

    聖谟廣遠,燭照遐方,所以鼓土氣而勵戎行,迥非臣下所能企及。

    臣等力小任重,本深以為懼。

    台灣之賞愈厚,則■〈口英〉夷之忌愈深。

    觀該夷示有雲:中華之辱,莫甚于此。

    其情亦可見矣。

    廈門與台灣對峙,夷方在廈設立馬頭,商船往來貿易。

    臣等在台實犯彼之大忌。

    今夷示稱:請大臣代奏伸冤,諒此虺蜮之情,斷不能逃聖鑒。

    而臣等密迩仇雠,夷必借口而來滋擾。

    縱使防禦周詳,人心鞏固,第方今受撫之初,豈可以一隅緻礙大局?伏乞皇上天恩,将臣等開缺,即日撤回,聽候欽派大臣到台查辦。

    俾台灣免生兵釁。

     至台灣各口要隘設防兵勇,前已酌量抽減,以節經費。

    今夷既與台灣為難,不得不仍行嚴備,并求迅賜簡放鎮道,以重地方,而專職守。

    除将取獲夷船内在廈門浙江滋擾之旗幟、号衣、槍炮、刀甲、公文、印冊,逐一封候欽差大臣到台查驗外,合将該夷示照錄,恭呈禦覽。

    伏乞皇上訓示遵行。

    謹奏。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奏。

     全權公使大臣世襲男爵璞,為曉示事,照得上年八月間,有我■〈口英〉國民船■〈口納〉■〈口爾〉吥哒名号一隻,在于台灣雞籠海面遭風破碎。

    其人暫幸逃生者一百有餘。

    又本年正月間,再有我國民船阿名号一隻,亦在該府淡水海面遭風擊破。

    其人同得逃生,已有數十。

    其先後二次上岸者,俱被拿獲監禁。

    今于本公使到廈之日,忽聞此等遭風難民将及二百之多,經被台灣總兵等官兇心殲殺。

    聞信如雷聒耳,不勝駭然。

    且聞該官稱說,因奉王命,是以敢行殺戮,實可傷心。

    莫不令人發指。

    試思此次遭禍之民,假使手執兵械,奮勇相争,即被捦獲,尚且萬不容如此濫行殲殺。

    蓋凡有自稱禮義之邦者,俱以忍心為本,則交戰時所有被捦民兵,軍例不淮于戰後妄殺,而在此明見我等禮義之軍,比之茹毛飲血、慘酷肆戮之徒,何等迥去相異!何況此等難人,原系水手小民及随營擔夫等類,無資護己、無械傷人。

    既經遭風捱苦,即按大清律例,應得保護恩待。

    奈在台難民,擄之将近一年,而竟起意兇殺。

    嗚呼哀哉!思念及此,本公使怨恨憎惡,百喙難言。

    中華之辱,莫甚于此矣。

    使或竟奉王命,緻我人受枉殺之冤,此乃該總兵達洪阿等兇犯不顧廉恥、貪婪功勞、捏詞以■〈口納〉■〈口爾〉吥哒及阿■〈口納〉等船屢次攻犯台灣,謊誕假奏,瞞騙皇帝禦聰,以緻王命誤降。

    而我人被殺矣。

    遭風之船,既非戰艦,又無載軍兵。

    達洪阿等所奏,其為假冐,不問可知。

    而此次我人遭禍,皆其假詐所由。

    既經本公使訪得确實,有憑可據,自應将此兇暴情由,據實陳明,轉請欽差大臣等,奏請皇帝聖鑒。

    本公使陳請之間,雖必恭謹,但事關最要,仍必堅存求報之意。

    應代君主讨求,即将台灣狼心假奏忘殺之兇官達洪阿等,刻即去官正法。

    将其家财入官,照數若幹,全交英官分濟無辜枉死之家屬。

     蓋達洪阿等既因假詐謟害我人多命,自應以命抵償,以揚天道好還、惡有惡報之理。

    若非如此辦理,本公使惟慮将情奏明我國君主之時,非惟緻傷二國和好之氣,誠恐難保無緻幹戈複起。

    如或再有幹戈之患,百姓複受塗炭之苦。

    即因一派兇心官長貪賞冒功,緻令百萬良民困苦無了,可不憐惜哉!惟本公使欽賴皇帝洞知明鑒,秉公執法,勢必星飛答報,俾全二國之和好,免使百姓以銜冤矣。

    因恐有人未知我民遭難被殺受有萬苦之實情,理合曉示通知。

    為此示仰英、漢軍民各色人等知悉,并令分行刊刻英、漢字文,傳示天下諸國,以便通悉。

    持示。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道光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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