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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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三年(丁亥) 水線達閩 利權獨攬 淡水郵筒 本館接奉電音 廈門茶訊 台事紀要 四月初八日(公曆四月三十日——禮拜六) 水線達閩 台灣水、陸電線刻已動工,聞劉省帥與包辦之英、德商人定該,于本年四月内一律完工。

    淡水之水電線,則徑達福州省城,并不接至廈門;凡廈門有事電傳,則由福省轉達。

    此後海中孤島傳遞音信,亦可捷于影響;較之從前之動多睽隔者,豈可同日語哉! 利權獨攬 淡水茶市日旺,往來茶貨、人客絡繹不絕,得忌利士公司之輪船往返台、廈、香、汕各埠,獨擅其利。

    去歲商務局雇船與争,皆緻失利;而得忌利士亦多虧折。

    今年僅該公司之「海龍」、「福建」、「科麼沙」三船載客往來,利權更大。

    近日聞有發記洋行有代某行經理船隻來廈專赴台、廈一路,與得忌利士船争利;又聞劉省帥仍拟雇船來往台、廈、香、汕四埠,複設商務局交張叔和觀察經辦。

    得忌利士公司恐利權被其所□,遂邀集閩廈茶棧商人該立合同,訂以三年為期:凡有茶葉,統歸得忌利士公司輪船載運;每件二五箱茶僅收水腳洋銀一角,茶箱闆每件水腳五分,鉛錫、紙料每擔水腳一角;不準配裝别家輪船過台,茶葉不準配裝别船來廈。

    如茶棧将茶貨交别家輪舟載運者,即照所裝箱件之水腳銀補出罰償得忌利士公司。

    至茶幫人客搭船往來船價,定以每年自二月初一日為始、至三月底為止,秋季茶葉收市自九月初一日為始、至十月底止,每人船價僅收洋銀二元;至四月初一日及十一月初一日起,凡搭該公司之船往來台、廈者,每人收船價洋銀四元。

    業經旗昌洋行代得忌利士公司與廈門各茶棧訂立合同,簽名禀由領事官簽字、加蓋關防,不能違約。

    說者謂從前廈門欲與該公司該讓茶葉每箱減收五分水腳銀,該公司不允;今因恐有别家輪船來廈争利,始肯減去五分,每箱收銀一角,鉛錫、箱闆均照減。

    嗣後各茶客所裝茶貨水腳既已大減,利息自可加厚,生意諒能興旺。

    而該公司茶棧該定包載全台、阖廈茶貨水腳雖已減收,然利權實大。

    況訂以三年為期,不能與别人該約裝載;即使裝載别人之船,該公司亦要照所裝件數向該茶棧收還水腳,更為一網打盡。

    然則商務局與發記洋行兩家可以及早另籌善策,不必雇船來廈與彼争利矣。

    唯有搭客一層,則聽人自便,該公司未能包攬。

    然于春、秋茶葉起落之季,茶客往來船價僅收二元,其價亦廉;即别船與之争奪,而亦味同嚼蠟矣。

    該公司之獨攬利權,可謂算無遺策者矣。

     四月初九日(公曆五月初一日——禮拜日) 淡水郵筒 淡水來信雲:近日林詩甫副欽憲開墾噶瑪蘭内山田地,已有七百餘甲。

    按台地每甲地收租四十餘石,即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