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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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倘此國不願代為報複賠補,則為其主使無疑。

    如力有不足,則令受害者自行辦理雲雲。

    夫既為一國之主,撫有此地而己無能為役,且使人代為辦焉;此其計甚左,而其事又甚險!何則?蓋人心貪得無厭,固無有不思得土地者。

    我之屬地而我不能辦,須藉彼力以代懲;彼之勞師費饷,豈能令我獲此便宜哉!倘能獲勝,則必索讨軍饷,需求無已。

    或且據其地以為己有,借口以補用兵之繁費;而我之屬地,遂坐視為他人所得而莫可如何!甚且擾動幹戈,迨無甯歲;不亦危險矣哉!今東洋此役,倘實有其事,是亦遵萬國公法之意也;中朝将何以應之乎?且夫台灣之地,為外人所垂涎者久矣。

    吾聞泰西各國,均有蠶食此邦之心;祗以海濱無安泊船楫之妥港,故未曾舉動耳。

    而最甚者,則為日耳曼國;風傳該國已密議其事,且遣人私赴台灣等處遊曆以觇形勢、且探實情雲雲。

    台灣僻處海隅,固亦中國之要地也。

    倘一旦為他人所侵奪,既傷國體,且強鄰居于海邊近地焉;此豈時勢所宜有哉! 為今之計,似宜先自振作,期于必克番人而後已;則外人無隙可乘,其貪心自斂矣。

    然則台灣一隅,豈不宜格外加意者哉! 日本使臣來中國理論台灣生番殺琉球人事 前所記東洋之事,頗疑其屬子虛。

    今閱香港中外新聞亦載此事,與本館所言大略相同,或者确有其事亦未可知;因刊刻于右。

     聞日本國有簡派欽差前來中國理論一事,該欽差于十五日由橫濱乘航起行;随行者有火船名「馬勒格」,另國家兵舶二艘。

    推其故,據日本國日報雲:該國簡發欽差前來中國之故,其事非起于該國也。

    緣有琉球國人數名因被難流落台灣,匪惟不見收恤,竟被該境野人所食;琉球國人忿怒無極。

    日本國有薩蕭馬省,其地方人與琉球人屬有親誼;故琉球國移請責備台灣。

    日本國王初欲消息其事,不向中國朝廷理論;但琉球國人勢極強悍,故該國王特發欽差并兵舶等先至北京向中國朝廷理論,請中國朝廷究責台灣。

    若中國朝廷置之不論,則自行移兵責罰。

    該國日報又謂:望中國朝廷與該國欽差理明此事,台灣有應行責罰處,則照法施行,庶不失睦鄰之義;否則,釁隙恐由此滋,殊非人心所屬望雲。

     三月十九日 東洋使臣到京 茲聞東洋使臣已抵京師,與恭藩各大臣均已相見。

    并聞其來中土,除論琉球事外,尚有一要事計議:欲與中國約,以後無論日本與何國構釁用兵,中國均可置身局外,不聞不問;該國亦斷不求助,惟祈中國兩不袒護雲雲。

    蓋其意将與高麗構難,故有此舉;亦可謂思周慮密者矣。

     浙閩總督李(鶴年)奏饬夏獻綸赴台灣道署任片(二月二十七日京報) 李鶴年等片: 再,福建台灣道員缺,先奉谕旨着夏獻綸署理。

    嗣因該員經理船政提調事務,難易生手;經前兼署督臣文煜會同臣王凱泰附片奏明,俟總理船政前江西撫臣沈葆桢服阕到工後,再饬夏獻綸赴台灣道任,其缺先委候補道潘駿章暫行署理在案。

    茲查沈葆桢業已服阕,照常視事;自應遵旨饬令夏獻綸即赴署任,以專責成。

    除分饬遵照外,謹合詞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奉珠砒:『知道了。

    欽此』。

     三月二十三日 上谕(三月初四日京報) 上谕:『李鶴年奏「請調補總兵」一折,據稱署台灣鎮總兵林宜華不能稱職,着照所請即行撤任。

    福建台灣鎮總兵員缺,着準其以張其光調補;所遺浙江定海鎮總兵員缺,着郭定猷補授。

    欽此』。

     三月二十五日 閩督李(鶴年)、閩撫王(凱泰)奏台灣積案亟須勒限清厘并請變通章程折(三月初五、初六兩日京報)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兼署福州将軍臣李鶴年、福建巡撫臣王凱泰跪奏:為台灣積案亟須勒限清厘,并請變通章程以清□獄;恭折奏祈聖鑒事。

     竊照台灣一府地方遼闊,民刁俗悍,訟獄繁多。

    定例:以尋常遣軍流犯及命案内拟徒人犯,就近解赴台灣道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其斬絞人犯及命案内遣軍流犯,仍應解省覆審,不容逾限。

    前因辦理軍務,廳、縣日不暇給;嗣複籌辦善後、經理通商,事務紛繁,難免顧此失彼;亦有犯供刁健,審理不易,以緻案牍積壓累累。

    加以地勢遠隔重洋,解犯需費甚巨;曆任遷延,愈積愈多。

    情重者久稽顯戮,情輕者瘐斃可矜。

    若非分限清厘,何以除積習而重民命!同治七年,經前撫臣卞寶第會同前督臣英桂奏明清理閩省積案,請将七年十月以前各案免扣從前限期;奉旨允準在案。

    查台郡海外岩疆,一切辦理為難;情形與内地有别。

    清厘整頓之法,亦較内地為難。

    必須參以變通,方可漸收實效。

    拟請以同治十二年之前未結各案作為舊案,如實系遲延有因者,免扣從前限期,由該道、府饬屬據實開報,分别勒限審拟詳辦。

    倘再無故拖累、易結不結,即行從嚴揭參。

    其同治十二年正月以後報官獲犯之案作為新案,饬令恪遵例限審辦,不準再有稽延,藉詞扣展,以示限制。

    至舊案内有應行解省覆審者,并請查照尋常遣軍流犯之例暫行變通:解台灣道就近審轉移司,核明詳辦。

    倘有上控翻異,仍分别提省解審,以昭慎重:據布、按兩司會詳請奏前來。

     臣等查台灣積案甚多,固宜亟為清理;該處重洋遠隔,尤宜量為變通。

    合無仰懇天恩将同治十二年之前未結各案免扣從前限期,由道審轉;其十二年以後仍照定例勒限辦理,以清庶獄而饬刑章。

    是否有當?臣等謹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奉殊批:『着照所請。

    該部知道。

    欽此』。

     四月初六日 閩浙總督李(鶴年)奏遵旨揀員調補台灣鎮總兵折(三月十七日京報) 頭品頂戴閩浙總督兼署福州将軍臣李鶴年跪奏:為遵旨揀員調補台灣鎮總兵員缺,并饬先赴署任;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查接管卷内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奉上谕:『台灣鎮總兵員缺緊要,着該督、撫于通省總兵内揀員調補;所遺員缺,着朱德明補授。

    欽此』。

    嗣經前督臣英桂會同前撫臣卞寶第以遴選乏人,請以楊在元試署;奉旨允準。

    十年七月,楊在元以病回省;經前兼署督臣文煜附片奏委福建記名水師總兵林宜華署理:均經先後欽遵在案。

    臣于上年十一月間履任,凡營伍、地方一切情形,無不詳加密訪。

    查台灣為海外岩疆,自各國通商以來,時有中外交涉事件。

    總兵節制一府,關系最為緊要。

    員缺虛懸迄今四載,營務廢弛,幾不可問;非得曉暢軍務、老成廉潔之員力圖整頓,恐負朝廷慎重海防之至意。

    臣見聞所及,深以為慮。

    茲于閩、浙兩省實缺總兵及候補人員逐加遴選,查有浙江定海鎮總兵張其光年四十三歲,廣東新會縣人,由軍功出身,積功保至記名水師總兵,補授衢州鎮總兵,調補定海鎮總兵;臣查該員辦事認真、謀勇卓著,久曆戎行、熟悉洋務,洵為總兵中不可多得之員。

    以之調補台灣鎮,必能勝任。

    合無仰懇天恩俯念海疆要缺、人地相需,準以張其光調補斯缺,于營務、地方均有裨益。

    林宜華不能稱職,應即撤任;饬令張其光先赴署任,以重地方。

    倘蒙俞允,定海鎮總兵系外海水師要缺,應請旨迅賜簡放,以重職守。

    是否有當?謹會同福建撫臣王凱泰恭折具陳。

    再,遺缺總兵朱德明丁憂回籍,尚未服阕來閩;合并陳明。

    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朱砒:『另有旨。

    欽此』。

     四月初十日 琉球朝貢考(選錄香港三月初六日華字日報) 琉球一國在東瀛海中,幾若黑子彈丸。

    其開國之始,并無甲子可稽。

    國朝定鼎燕京,琉球率先歸附;不敢自王,敦請龔封。

    嗣後貢職恪共,世守藩屬;憑借寵靈,鎮撫荒徼:享祚綿遠,長作東南屏蔽。

    現在尚預貢獻之列,則謂非本朝屬國者,非也! 第考琉球之所由來,其世次亦多茫昧。

    其間禅革互乘,匪特「隋書」歡斯,杳無可據;即如洪、永初封,亦非姓尚。

    今詳為核審,上自天孫遞至今爵,有約略可言者也。

    琉球始祖,其初有一男一女生于大荒,自成夫婦,曰阿摩美久;生三男、二女。

    長男即天孫氏,開國始主也;次男為諸侯始,三男為百姓始。

    長女曰君君、次女曰祝祝,為國守護神;一為天神,一為海神。

    今寺院有三首六臂女神,手執日、月,名曰「天滿大自在天神」,蓋即此也;此亦荒誕不經之尤者也。

    傳二十五代,姓氏俱無考。

    起洪荒乙醜、至宋淳熙十三年丙午,逆臣利勇鸩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