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九 後鑒錄下(明)謝蕡 撰

關燈
謀反,但與謀者子孫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者律皆斬,俱決不待時。

    廖鵬、王瓛、齊佐,俱依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律,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盧明、商忠等六名,俱比依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律,各斬,俱秋後處決。

    (「俱秋後處決」,原無「決」字,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補。

    )畢大倫、進住等二十六名,俱依謀反,但共謀者子孫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十五以下及女妾律,俱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于惠安,齊懋等六名,俱依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妻子律,皆為奴。

    王俊依謀反知而不首者律,董文、廖德等九名,俱依知情受假官者律,各杖一百,流三千裡,準徒四年。

    許滿、劉璟、林正茂等,俱依奏事詐不以實者律,各杖一百,徒三年。

    胡克勝依官曲法囑託公事已施行者律,杖一百。

    董文等一十三名及胡克勝,俱革免科。

    許滿、劉璟俱係太監。

    張鰲山、林正茂俱係職官。

    各照例送工部,各照徒年限運灰,完日,與胡克勝俱照行止有虧事例。

    許滿、劉璟送司禮監;張鰲山、林正茂送吏部;張乾等一十五名俱送兵部;各查革職役。

    王俊係民,審無力,送順天府遞回原籍,發衞要驛遞,照徒年限擺站滿日。

    住兒等六百六十八名口,俱於律不該緣坐及供明人,各查發為民,着役寧家,給親歸宗隨住。

    合候覆審畢日,通行奏請定奪。

     刑部等衙門為亟處大獄,以昭國法事。

    該本部等衙門題前事,奉聖旨:是。

    江彬黨比逆賊,蒙蔽先朝,詐傳詔旨,邀截實封,擅作威福,紊亂朝政。

    劄調邊軍,操習近地。

    誘引巡遊,緻虧聖體。

    樹立姦黨,謀為不■〈車丸〉。

    逼取京城各門鎖鑰,欲行乘機興兵篡亂。

    欺君誤國,大逆不道。

    罪惡萬端,神人共怒。

    你三法司、錦衣衞既會審明白,便依律處決淩遲,不必覆奏。

    仍將所犯招罪并處決屍形,榜示天下。

    其妻妾子女及同居家屬并抄沒財產等項,都查照律例施行。

    欽此。

    欽遵。

    卷查先該刑科等科都給事中等劉□等,題為速處大姦,以彰國法事。

    又該河南掌道事,江西等道監察禦史王□等,題為急處大姦,以彰國法,以快人心事。

    俱奉聖旨:這所言有理。

    着三法司便會同多官,究問明白來說。

    欽此。

    欽遵。

    續該錦衣衞、鎮撫司,題為傳奉牢固監候事。

    奉聖旨:是。

    江彬欺罔蠱惑,潛蓄異謀。

    神周、李琮同惡相濟,都情罪深重,神人共怒。

    着三法司、錦衣衞議擬罪名來說。

    欽此。

    欽遵。

     會問得犯人一名神周,年四十三歲,直隸鳳陽府壽州人。

    見任後府右都督,原係陝西都指揮使司延安衞右所百戶神雄下冠帶舍人。

    弘治十一等年,在於賀蘭山及大同、會寧等處,節次殺賊有功,由總旗歷陞本所副千戶,遇例納粟都指揮僉事。

    正德六年,慶陽等處有功,陞指揮使。

    正德七年,征剿流賊有功,陞右府都督同知,推充副總兵,鎮守山西偏頭關地方。

    正德八年,為因失機,降指揮僉事。

    正德十一年起用,傳陞前職。

    狀招有已處決江彬,伊故祖江穆、生伊故父江淮,及見在宣府萬全都司蔚州衞另居伊未到叔江鎧。

    江彬娶在官妻楊氏,生伊在官男江勳、江傑、江鰲、江熙、江然。

    正德七年三月內,江彬隨同不在官宣府總兵官張俊,前往山東等處征剿流賊。

    本年十月內,賊平,江彬隨軍回京。

    要得夤緣驟進,不合交結已處決都督錢寧,引入豹房,奏見先帝,因留在內答應。

    江彬就不合時出姦謀,巧為蠱惑,以緻歷陞後府左都督,提督神威營。

    後伊又夤緣改從朱姓,因而竊弄威權,常於禦前講說兵事,將遼陽及宣府、大同、延綏四路軍馬盡調取來京,雜引入內操練,號外四家。

    又撥置設立西官廳,(「又撥置設立西官廳」,「西官」原作「四宮」,據明嘉靖抄本改。

    )求討提督,以逞姦威。

     正德十一年內,江彬又要得樹立姦黨,妄稱周并在官萬全都司都指揮使李琮勇略過人,引見豹房,一同近侍。

    各就不合互相交結為姦。

    周與李琮,亦各不合夤緣改從朱姓。

     正德十二年八月內,江彬又大肆欺罔,假以巡狩為由,誘引先帝領兵到於宣府駐劄。

    又創立宮殿,稱為家裏,淹留在彼住過。

    正德十三年正月內,方纔回京。

    江彬因得陞為平虜伯,并傳陞伊男江勳錦衣衞都指揮同知,周後府左都督,并在官男神涇錦衣衞,神澄延安衞,俱百戶,李琮後府都督僉事。

    周與江彬、李琮,各又不合朋姦欺罔,屢以耀武巡邊之事誘引先帝。

    復於本年七月內,前到宣府新立宮殿駐劄。

    有彼處未到總兵官朱振、陶傑,各不合畏勢,各將銀三千兩,見監都察院太監劉祥,亦不合將銀一萬兩,并將在官扮唱小厮劉欒、劉棒槌、劉義小、小籍利、劉奉并陸指兒,各送與江彬使喚,不合收受。

    彼有鬥毆殺人、絞罪犯人楊瑯,及因姦威逼人緻死斬罪犯人李興,俱在陽和城監候,江彬受要各犯銀三百兩,詐稱旨意,就將楊瑯、李興取出脫放。

    後有被害孫瓊、孫琪、孫容忿恨不平,要行奏告。

    江彬訪知,又蒙蔽奏將孫瓊、孫琪、孫容俱行打死。

    江彬與周等,各又不合誘引聖駕西遊山、陝,到於大同城。

    彼有見監都察院鎮守太監馬錫,見得江彬與周勢要,不合將銀三千兩,總兵杭雄不合將馬二匹、銀二千兩,副總兵張輗不合將銀五百兩,各送與江彬,各官又送周與李琮各銀一千餘兩,各不合接受。

    至偏頭關地方、未到總兵紀世楹,亦不合將銀一千兩送與江彬收訖。

    本年十月內到榆林城,未到鎮守太監許全,不合送與江彬銀一千兩,周與李琮各五百兩,亦不合接受。

    總兵官戴欽,亦不合送江彬銀一千兩,周與李琮各三百兩,及將在京小厮、琴童送與江彬,福定送與周,亦不合收留使用。

    江彬又捏寫帖子,傳送彼處各城守備官,取要活豹、大馬、氊帳、黑花豹、天狗皮為名,挾要各官銀約共四萬餘兩。

    江彬又誘引先帝在於沿邊打獵,緻被夷虜窺視,幾至蒙塵。

    本年十二月內回至山西省城,有見監都察院太監吳經,不合送與江彬銀五千兩,周與李琮各五百兩,各亦不合接受。

    正德十四年正月內,聖駕回至宣府,二月回京。

    江彬又謀誘引,要往山東等處遊幸。

    彼時各衙門郎中等官具本奏阻及劾江彬引誘不法事情,江彬就懷恨在心,蒙蔽傳批旨意,將各官罰跪五日,復加責打及降黜、罰俸、充軍。

    當有員外、郎中等官陸震等十一員,俱被責打身死。

    本年三等月內,江彬又奏討傳陞伊男江傑、江勳俱錦衣衞都指揮同知,江然指揮同知,江熙指揮僉事,在官家人許宣百戶,及強要不在官醫官徐浦,伊在官扮唱小厮徐左、徐美、徐木,在家使用。

     本年七月內,有已死宸濠起兵作反,周與江彬、李琮,各不合符同捏奏宸濠兵馬勢眾,必須聖駕親征,及誘說江南一帶地方富庶,比與宣府、榆林不同。

    江彬又奏討官校八十餘名跟隨,以張威勢。

    本年八月二十二日,周與李琮、江彬,各帶先年投充伴當,江彬帶在官王英,周帶在官神儒、福祿兒、奴虎、赤三兒、宋福順,李琮帶在官閻士柔、李福等六名,各隨駕啟行。

    至九月初九日到臨清州,未到鎮守太監黎鑑,見得江彬與周等威權日重,不合送與江彬銀三萬兩,周與李琮等銀二千兩,各不合接受。

    又有未到管倉太監楊簡等十八員,各不合送與江彬共銀五萬兩,周與李琮各銀三千兩,各不合接受。

    本年十一月內,駕過邳州,被江彬向已發落知州高巖挾要銀兩,因伊不從,就裝誣事件,將伊挐送錦衣衛,參送刑部,遇革釋放訖。

    至淮安府,未到管倉太監張洋,不合將銀四千兩送與江彬,周與李琮各一千兩,各不合收訖。

    至揚州府,又江彬擅差官校,將不在官鹽商王瑾等,假以與販私鹽為由,捉挐監禁,嚇要彼處眾商銀共十五萬兩,方將王瑾等釋放。

    本年十二月終,駕到南京,彼處未到守備太監崔安、廖鸞,各不合各將銀一萬兩,并將在官小厮進保、進福、廖佑、陸十兒,董文亦不合將銀五千兩,羅鑰不合將銀三千兩,并將在官小厮小五兒、進受、進才,俱送與江彬,收留使喚。

    又不合送與周并李琮五千餘兩,亦各不合收受。

    彼有江彬張威肆惡,日令校尉四散緝事挐人,及節將南京文武衙門題本,并各邊總兵官杭雄等,節差不在官指揮千百戶楊淮等四十九員名,各齎奏題本,共一百三十六封,俱係邊方重事。

    內二十七封,又係達賊入境緊急邊情,俱阻滯不容投進及收藏私家。

    又差官校、夜不收人等,齎執火牌,分投前往蘇、松、杭州、徽、寧等府地方,假以訪察不法為名,挾要彼處大家銀兩、寶貨不計其數。

    正德十五年三月內,反賊宸濠并其餘逆黨俱解至南京。

    彼有各衙門文武官員跪門請駕回京。

    江彬又妄傳,再來進諫,定以軍法從事,叱回訖。

    江彬思得掌握兵權,威勢日盛,一應政務皆得專決,人心畏懼,無敢阻撓,要行謀逆,慮恐城門出入不便當,就分撥官校、旗軍將南京城門盡行守把,以緻內外居民驚惶,率多逃避。

    彼周與李琮,各不合知情坐視不阻。

    江彬又拘喚南京署中府經歷楊美璜,取要十三門鑰匙,彼伊堅執不從。

    江彬嗔怪,就誣捏贓私事情,將伊挐送南京刑部監問,至今未結。

    江彬又捏寫帖子,密差脫逃千戶常洪,不合依聽,齎執火牌前往湖廣地方,取要奇怪難得之物。

    挾要彼處官司折乾銀一萬五千兩,交與江彬收訖。

    江彬與周并李琮,各不合朋奸,誘引聖駕,要往浙江、湖廣等處遊幸,傳聞各處鎮守太監,前來南京迎見。

    彼有未到鳳陽鎮守太監丘得,不合將銀一萬兩并在官扮唱小厮添喜、七兒、進兒,湖廣鎮守太監李鎮,不合將銀二萬兩並在官扮唱小厮李牧、五十兩、常受兒、七兒、栢夷,浙江鎮守太監浦智,不合將銀三萬兩并將在官阿三、成兒,管市舶太監趙榮,不合將銀五千兩,織造太監晁進,不合將銀一萬五千兩并將在官扮唱小厮永奇,各送與江彬收留使喚。

    各又不合送與周并李琮銀不等,共六千餘兩,各不合接受。

    至八月十五日,江彬又誘引先帝前去牛首山遊翫,因留在彼宿歇三夜。

    江彬又要乘夜潛行篡逆,被帶去圍獲人馬兩次夜驚,喊聲動地,江彬惶懼不敢逞謀。

     本年閏八月內,聖駕回京,周與江彬、李琮,各裝載金銀奇玩等物,占坐大船百十餘隻,沿途起撥人夫動以萬數,死者枕籍。

    江彬又大肆兇威,於南京并沿途地方,節差軍校妄挐平人千餘,逮繫來京,多被淹禁身死。

    彼有周等,各原帶領王英、神儒、福祿兒、奴虎、赤三兒、朱福順、閻士柔等七名,各不合助惡生事,及往來沿途索要經過有司財物,各約有一百餘兩,值鈔一百二十貫之上,各花費。

    至本年十一月內,駕到通州,江彬素懷不軌,又指以處治宸濠等為名,誘惑在彼久住,及召文武大臣到彼議事。

    江彬因見人多勢盛,自行疑阻,不敢肆謀。

    本年十月初十日,先帝回京,因連年被周與江彬、李琮朋姦誘引,遠涉巡幸,起居不時,遂寢疾豹房。

     正德十六年二月內,周與江彬、李琮,各明知團營教場係是舊制,各不合要得變亂,共謀欺罔,奏準改作威武團練營。

    就令江彬與周并李琮等,提督兵馬,在彼操練。

    江彬因錢寧謀反事發,財產應該籍沒,就假以寄放金銀寶貨為名,妄挐平人,挾追銀不計其數,以緻人心驚疑,京師動搖。

     本年三月十四日,先帝駕崩,周與江彬、李琮俱蒙懿旨,拿送鎮撫司監候。

    復蒙將江彬伊在官妻楊氏,男江勳、江傑、江鰲、江熙、江然,女千金兒、萬金兒、貴金兒,江勳妻朱氏,江傑妻宋氏,周在官妻大李氏,男神漢、神涇、神澄,李琮伊在官妻張氏,男明受并各家屬人等,俱被挐送都察院鎮撫司各監候。

    及有永奇,不合將江彬銀八十三兩二錢盜挐逃走,亦被中城地方火甲連銀捉獲,轉送刑部監候。

    隨該科官,各將江彬并周等罪惡舉劾。

    節奉欽依:「着三法司、錦衣衞會審鞫問前情明白,先將江彬議擬謀大逆,淩遲處死。

    」題奉欽依處決訖。

    及蒙查審得在官江和、許宣、江富、江談、江梅、江保、李春、江林,俱各與江彬為家人,同居年久,助惡生事。

    討兒、江朋等一十二名,俱年十六以上;八兒、僧保兒等六名,俱年十五以下;俱係江彬收買使喚,同居未久,原無助惡之情。

    江然年十五以下,及與楊氏、祝氏等五口,神漢、神涇、神澄、明受,俱律該緣坐。

    王英、神儒、福祿兒等一十二名,俱跟隨周等沿途生事害人。

    孫氏、劉大兒等八口,俱係江彬下家人。

    妻張氏係監故家人江貴女。

    石氏、翠花兒等一十五口,俱係江彬下使女。

    李氏、郝氏、高氏、王氏係周妾。

    四斤兒係周幼女。

    趙氏係周已故弟神童妾。

    徐氏係男神漢妻。

    陳氏係男神澄妻。

    李寬、馬秀等四名,俱係周下家人。

    進福、書童等一十五名,俱係周下使喚小厮。

    管住兒、小厮狗兒、係周下家人男。

    王氏、劉氏、馬氏等一十五口,係周下家人妻。

    管氏、王氏、葡萄兒等一十七口,俱係周下使女。

    藍兒、東菊兒、毛女兒,係周下家人女。

    王氏、宋氏、朱氏、梁氏、鄭氏、陳氏、杜氏,俱係李琮妾,李盤係李琮下家人。

    德喜、來安、回子等一十五名,俱係李琮下家人。

    安鎮、定來、住兒、李加兒、長孫兒,係李琮家人男。

    楊氏、曹氏等十口,俱係李琮下家人妻。

    愛兒係李琮使女。

    俱於律不該緣坐。

    內江彬下使女翠花兒、七兒等八口,俱不記父母姓名、鄉貫。

    其江彬下書童張義存等七十二名,俱係太監劉祥等買送,及江彬倚勢強要,俱係被害人數,難作同居之人。

    內張義、楊見等二十名,俱不記父母姓名、鄉貫。

    指揮杜鎮,軍人吳通、馬三保、林鑑,吹鼓手賈榮、田熊、田福、王信,止是聽候江彬下操跟用。

    宋全、李和、李紀、魏良佑,俱係周下,王清、許良、滿卷兒、小馬兒,俱係李琮下各雇工人。

    楊經、王才、王洪、王寧等四十五名,俱係供明人。

    江貴、張祥、朱成、永興於都察院,彭祥、得友兒、進才一十四名於鎮撫司,各陸續在監病故相埋訖。

    遇蒙四月二十二日赦宥,周與李琮犯該姦黨,并各緣坐妻子,入官財產,例不該宥。

    將周等取問,罪犯李琮等六十名口招同。

    孫氏等二百七十七名口,供同。

    照出江彬財產并被誣署經歷楊矣璜前案,開照訖。

    神周、李琮財產,合行工部抄沒入官。

    江彬應連坐未到叔父江鎧,并江彬脫放重犯楊瑯、李與,及見監都察院太監劉祥、吳經、馬錫,俱各抄招移咨都察院。

    劉祥等查照併問,江鎧等轉行巡按宣、大地方監察禦史,各查提到官。

    楊瑯、李與查照原擬歸結。

    江鎧依律問擬,徑自奏請發落。

    永奇原盜江彬銀八十三兩二錢,合收入官,煎銷類納。

    未到太監許全、黎鑑、張洋、崔安、廖鸞、董文、羅鑰、丘得、李鎮、浦智、趙榮、晁進,并臨清管倉太監楊簡等一十八員,總兵官朱振、陶杏、杭雄、張輗、紀世楹、戴欽俱另行會議。

     得神周等所犯。

    神周、李琮,俱合依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律,皆斬,秋後處決。

    江勳、江傑、江然等二十四名,各依謀大逆者同居之人,不分異姓,俱年十六以上律,各斬,俱決不待時。

    江然依謀大逆者子。

    八兒、僧保兒等五名,依謀大逆者同居之人,不分異姓,俱年十五以下律。

    楊氏、千金兒、萬金兒、貴金兒、祝氏、朱氏,俱依謀大逆者妻女并子之妻律,各給付功臣之家為奴。

    大李氏、張氏、神漢、神涇、神澄、明受,俱依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妻子律,俱為奴。

    王英、神儒、福祿兒等十一名,俱依豪強之人,求索財物強者,(「求索財物強者」,「強」原作「朝」,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準枉法論,俱一百二十貫罪止律,各杖一百、流三千裡,各準徒四年。

    永奇依雇工人盜家長財物減,凡盜一百二十貫,罪止一等免剌律,杖一百,徒三年。

    王英係總旗,閻士柔、郭真俱係軍,趙明係軍餘,神儒、福祿兒、奴虎、朱福順、赤三兒,俱係神周家人,李伏、李興、化童、來福、李倫,俱係李琮家人,永奇係民,俱遇革免科。

    江彬下家屬孫氏、劉大兒等十六名,神周下家屬小李氏、郝氏等六十六名口,李琮下家屬王氏、宋氏、朱氏等三十六名口,俱於律不該緣坐。

    永奇、書童等四十七名,俱係太監劉祥等買送及江彬倚勢強要,原係被害,難作同居之人。

    及供明杜鎮、馬三保等六十七名口,各還職,着役給親完娶,寧家隨住。

     參照犯人神周、李琮,負資剛暴,發跡邊陲。

    百計夤緣,投充義子,肆行姦巧,(「肆行姦巧」,原無「巧」字,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補。

    )蠱惑先皇。

    統悍卒以礪爪牙,黨亂臣而成羽翼。

    欺君誤國,蠧政害民。

    處以重刑
0.11590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