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七 後鑒錄上(明)謝蕡 撰

關燈
檄多出其手,論情罪亦在於無原。

    及照楊寡婦,雖不領賊眾而兇惡未行,但久處賊營而名稱已著,比坐為奴之律,尚有未盡之辜。

    所據趙鐩等,押赴市曹,會官處決。

    仍將各犯并劉七、齊彥名首級,竿之藁街。

    及將問過招罪,處決圖形榜示天下,庶有以彰國法於今日,垂大戒於將來。

    其大劉氏、小劉氏、楊聰明幼女應合奏請給付。

    路氏等七口,俱係擄掠人數,合行釋放寧家。

    伏乞聖裁。

    緣係奉欽依,會多官好生打着問,事理未敢擅便開坐,謹題請旨。

     刑部等衙門左侍郎等官臣張麟等,題為處置地方緊急賊情事。

    會問得犯人一名張偉,招年四十五歲,河南開封府永城縣人。

    高祖張麒,以皇親除授東城兵馬司指揮。

    曾祖張昇,洪武三十三等年,奉天靖難及征進勿剌失溫等處有功,歷陞左軍都督府。

    宣德元年,征進武定州及守九門有功,蒙賜券封惠安伯。

    故,祖張翰襲。

    故,伯父張琮襲。

    故,無子,父張瓚襲。

    故,偉承前爵,提督團營,兼管三千營操練軍馬,加太保,充總兵官。

     正德五年九月內,有未獲霸州強賊劉寵即劉六,劉晨即劉七,并齊彥名等,(「并齊彥名等」,「等」原作「名」,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糾集賊眾,在於北直隸、山東等處地方流劫。

    蒙提督團營官,差在官都指揮僉事桑玉,統領京營軍馬四百員名,前去霸州、文安等處捕捉。

    至本年十二月十九日,桑玉領兵到於永清縣僧寺住歇間,劉六等懼怕捉拿,密令已處決李良用搭連裝盛銀一千兩,送與桑玉,不合枉法接受入己,就行領軍回京,縱放各賊仍前四散劫掠。

    及正德六年二月十六日,劉六、劉七帶賊三十餘騎回伊本家潛住。

    彼有桑玉復蒙差領兵馬前去圍住,不合與賊答話,不行捉拿。

    當有齊彥名帶賊七騎來救,各向桑玉說稱:「你得我銀一千兩搭連。

    如何又來拿我?」齊彥名當就發惡,各用大刀一齊砍入。

    彼時,桑玉奮勇督軍併力敵殺為當,卻又不合臨陣退縮,緻被齊彥名等將軍官褚剛七員名就陣殺死,與同劉六等脫走,仍復糾集賊眾肆行劫掠。

     本年二月以來,劉六等賊眾復從北直隸地方流劫至河南信陽州,拒敵官軍,將指揮馬振、指揮陳鎮等殺死,轉向湖廣等處打劫。

    及有未獲賊首楊虎等,聚於山東地方,大肆攻劫殺擄。

    該兵部議奏,偉充總兵官,與今在官左都禦史馬中錫提督軍務。

    偉於本年四月內,統領京營官軍一千員名,及督率在官都指揮宗振,與今閑住戴儀,各充參將,領兵前去剿捕。

    馬中錫亦於本月二十日出京,亦授提督大任,自合申嚴號令,振揚軍威,務在滅賊為當。

    不合輒出招撫告示,給發各該衙門翻刊張掛,及差清苑縣典史鄭廸,賫牌前到霸州,督同義官樊逵、老人孫朋,前去招諭各賊首從。

     本月內,楊虎等流入直隸大名府,及河南彰德、衞輝等處劫掠。

    本月二十三日,宋振領兵至封丘縣地方,遇賊對敵,擒斬張玉等二十九名顆,奪回原搶男婦四名口。

    至二十四日,賊在陳州放火劫殺,有河南都指揮趙玉領軍對敵,被圍。

    朱振又同河南都指揮張傑等,各領人馬前去,擒斬強賊五十餘名顆。

    趙玉等官軍解脫,一同回縣訖。

    本月二十七日,宋振又同參將李瑾各領兵襲賊,到於胙城縣蔣村牛市屯地方,擒斬強賊二十名顆。

    彼時偉與馬中錫帶領官兵追至彰德地方,楊虎等已流入山西澤、潞、太原、平陽等處劫掠。

     本年五月初二日,劉六等復從湖廣回還,流劫宿州、靈壁、太安、武定、盤山等州縣地仿。

    偉等聞知計議,馬中錫分領達官指揮馮安、崔澄,并達舍四百員名前往德州,偉分領京營官軍一千員名,并達官安欽等所領達舍兵快人等五百員名,及河南地方官軍、民快在於磁州駐劄。

    分遣戴儀與指揮王繼,各領官軍前去涉縣并井徑口防守。

     本年六月初三日,劉六等到於膠州地名時家村劫掠,敵殺官軍民快一百員名,砍傷官軍舍餘民快一百六十六員名。

    本月初六日,楊虎等復從十八盤山口回至武安縣,劫掠及燒毀臨洺鎮。

    彼偉與賊相距百裡,又不合玩坐磁州,不行遣兵追剿,以緻賊眾攻劫威縣,曲周、武城、清灣、故城等縣,又景州東西關、連窩等集鎮。

    本月十一日,馬中錫至德州,聞賊在前項地方劫掠,分遣達官指揮馮安等,領兵追至泊頭鎮,(「領兵追至泊頭鎮」,「泊」原作「沽」,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擒斬強賊五十名顆。

    本月十二日,楊虎等破阜城,入文安,攻霸州。

    又與劉六等,各四散攻劫武安、長山、臨淄、高宛、博興、利津、壽光、臨朐、益都、樂安、蒲臺等州縣及各鄉村鎮店。

     本月二十日,偉自彰德至德州,與馬中錫一同駐劄。

    各不合要得保守身家,不行分遣人馬追剿,以緻楊虎等會合劉六等,復由李家口等處渡河,攻破信陽,劫掠海豐、霑化、青城、齊東、章丘等縣。

    又於本月二十八日,自章丘西行,從張家林經過。

    彼時偉已統兵到齊東縣,相距三十餘裡,不合畏縮不行督兵截殺。

    及至賊到濟南城東北八十裡,地名樞頭鎮連住三日,偉又不合不行徑回彼處追剿,卻由僻路東往章丘,尋歸濟南,以避賊鋒。

    本月二十三日,賊至齊河縣東,拿舟渡河,一日一夜方盡,於七月初一日攻破縣城。

    彼時偉至濟南,相距四十裡,又不合不行督兵追剿。

    至初二日,賊後攻破高唐州,肆行殺擄燒劫。

    初四日,又圍夏津縣。

    偉遣指揮郇欽領兵前去救援,行至白草坡,擒斬強賊十八名顆。

    回遇賊黨一百餘騎,將官軍殺傷奔潰,失落火器等項。

     彼有宋振自河南承調前來,聞賊在彼,不合屯住中途,不行前進救援。

    本月初六日,賊破南宮縣,宋振領兵相距十裡,又不合畏縮向東遁去。

    有馬中錫統兵躡賊至齊河,彼賊已往西行,馬中錫復北回故城縣駐劄。

    因見賊眾,力不能敵,自合具奏增兵征剿為當,又不合各輒遣民人郝堂、王山前去賊營曉諭招撫。

    本月初四日,(「本月初四日」,「本」原作「十」,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賊破新河縣,殺傷知縣董昌。

    初八日,又破冀州。

    初九日,攻圍棗強縣,有知縣段豸戰急求援。

    初十日辰時分,馬中錫因宋振領兵到彼,隨差前去救援。

    本日午間,劉六等破棗強縣城,段豸力屈身死。

    賊眾殺戮合城人民八百有餘,及寄寓客商人等不計其數。

    本日申時分,宋振領兵至縣城東放砲,賊出城西屯住,方已困竭,宋振又不合不行乘機率兵攻殺,卻於本日晚,上城與賊劉六等各講說馬都堂差人等語。

    次日早,宋振又上城與賊答話,就不合從容縱賊往北去訖。

     馬中錫因見師久無功,又不合於本月十二日,遣太平驛驛丞黃仕偉前去賊營招撫。

    各賊佯為聽撫,又行圍劫景州、獻縣,破阜城,愈加殺掠燒擄。

    及至交河地方,阻水難行,又聞官軍四路防守,假作前詞聽撫,希圖出路。

    錫與偉各不合聽信誑誘,在於德州會奏賊願聽撫等情,掣回各處守防官軍,仍戒諭遇賊不許殺害。

    以緻劉六等肆志攻圍,與齊彥名劫掠大城、固安等處,攻殺巡捕指揮桑玉,復入文安縣城內屯聚數日。

    至二十四日,劉六等復向東行,攻劫青縣、靜海等處。

    二十六日,楊虎等亦過河前來劫掠。

    至二十九日,攻圍滄州,攻劫糧船。

    八月初二日辰時,南行去訖。

    劉六等賊眾,又隨到滄州攻圍。

    偉與馬中錫,又不合徑往德州,不行督兵策應剿殺,止於本月初四日,差遣宋振前去救援。

    宋振亦不合畏縮不進,緻賊跨河搭橋,燒燬糧船三百餘隻,殺傷運軍居民并燒燬民船不計其數。

    至初六日,各賊力疲,方纔解去。

    又行攻破平原縣、東光、吳橋、陵縣,益肆劫殺燒燬,及擄去陵縣知縣郁昕妻女。

     初七日,有樊逵、孫朋稟稱劉六等要來聽撫,俱在德州城北四十裡地方桑園兒等候。

    馬中錫又不合堅執招撫,率領德州衞各掌印官到彼撫諭。

    各賊因聞京中又遣官軍前來往剿,發怒不從,去訖。

    本月十五日,賊又流劫樂陵縣地方,偉與馬中錫會遣宋振、馮安等,各領官軍追至極搭營,擒斬四十名顆。

    各賊愈加猖獗,仍前劫掠。

     本月內,偉與馬中錫委因賊眾節次攻破州縣,劫庫殺擄男婦,燒燬官民房屋船隻數多,不能設策剿殺,緻蒙取回間,隨被禦史吳堂,將偉等失事緣由劾奏兵部會議。

    奏行刑部提問,隨蒙提督官校谷太監,將桑玉奏拿前來,蒙將偉與馬中錫、宋振要得遮掩罪名,各又不合飾詞具奏,蒙將偉等人卷提弔到官會問明白。

    詳議情犯三名馬中錫、宋振、桑玉,招同照出桑玉接受劉六等枉法賊銀一千兩,合追入官。

    (「合追入官」,「官」原作「宮」,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會議得張偉、馬中錫,俱各比依守邊將帥守備不設計,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寨者,準犯依律合死。

    宋振依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因而失誤軍機者律;桑玉依官軍臨陣先退者律;各斬,秋後處決。

    卷查先為前事,兵部咨該廵按山東等處監察禦史吳堂題內,參左都禦史馬中錫、太保惠安伯張偉、參將宋振等,各誤事不職緣由,該本部題奉欽依,會同太師兼太子太保、英國公張懋等,(「會同太師兼太子太保英國公張懋等」,「保」原作「師」,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太子少保、吏部尚書楊一清等,議照左都禦史馬中錫、太保惠安伯張偉,承王命而徂征,作三軍之司命,奉璽書而行事,制四省之兵戎,自合決機取勝於兩陣之間,奏捷獻俘於九重之上,斯稱委任。

    卻乃籌畫不精,而方略未聞,調度無術,而號令不肅。

    惟挑選慣戰之官軍,為保護身家之私計。

    以緻盜賊日加猖獗,攻劫州縣,將遍三省。

    殺擄男婦,幾至萬餘。

    士有離心,人無鬬志,直至師老力疲,意銷氣沮,卻又計無所出。

    遣人為招撫之說,既而信其誑誘,交章祈宥免之恩。

    擅出告示,掣還官軍,緻使流賊得志,掠船隻以搭浮橋,橫過青縣、靜海等處,據舟船而乘水勢,直抵霸州、信安地方。

    燒劫運船三百餘號,若罔聞知,攻圍滄州六七餘日,全不救援,震動京師,傷殘畿甸。

    內張偉則又塊處一方,坐以待斃。

    方強賊回自山西,勢已窮而玩坐磁州,不即追剿。

    及其劫至堰頭,相去甚近,又乃取道迂遠潛還。

    領兵參將宋振,用意多奸,臨敵不進。

    遇賊棗強,兩番答話,通同之疑難免;追賊夏津,半途而止,眾放之跡已彰。

    乞將馬中錫、張偉、宋振拿送法司明正其罪,以為玩寇殃民之戒。

     又議得都指揮桑玉,先與參將宋振等被參,已令住俸戴罪殺賊。

    今宋振既提,則桑玉似難獨宥。

    況禦史平世用奏伊受巨盜劉六等贓銀一千三百兩,若果是實,則本官實起禍端,其罪不在宋振之下,亦合提解法司究問。

    等因。

    具題。

    節題。

    奉聖旨:是。

    馬中錫、張偉受朝廷重命,剿殺盜賊。

    坐視州縣殘破,人民荼毒。

    擁兵不進,自保身家。

    又信賊誑誘,奏稱聽撫,緩師玩寇,沮抑戰士,屢失事機。

    以緻賊無忌憚,劫奪糧船,屯住畿甸近地,好生有負委任。

    并宋振答話縱賊,桑玉接收賊贓,都着法司提問明白,奏來處治。

    欽此。

    欽遵。

    備咨刑部行間,續該欽差總督官校辦事禦馬監太監谷大用題。

    訪得都指揮桑玉,統領官軍前到霸州等處,捉拿寇首劉六、劉七等,圍住答話,不敢捉拿。

    彼有齊彥名帶領強賊前去救解,說稱「你曾受我們銀子兩搭連,今日如何又來拿我?」各將大刀將軍官褚剛等就陣殺死。

    等因。

    題。

    奉聖旨:是。

    法司提了問。

    欽此,欽遵。

    行提馬中錫、張偉,及奉駕帖拿送桑玉前來監候,查提宋振間,又該刑科等都給事中等官王珝等奏,為糾劾不職大臣以彰國法。

    及掌福建等道事,河南道監察禦史馬顯等亦奏,為糾劾不職大臣貽患地方事。

    各參稱張偉、馬中錫,緩師玩寇,僨事不職緣由俱參。

    奉聖旨:你們說的是。

    張偉、馬中鍚誤事情罪,已着法司提問,待議擬來處治。

    該衙門知道。

    欽此。

    欽遵。

    抄送刑部。

    看得張偉、馬中錫,俱係應議大臣,桑玉、宋振,亦與事同一起,欲遵照律例,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并錦衣衞各堂上官,將所犯事情逐一推問,取責明白,招伏開具。

    應得之罪,奏請命集多官,再行議定,奏請聖裁。

    等因。

    具題。

    奉聖旨:是。

    欽此。

     除該緣事左都禦史馬中錫奏為乞恩辨明冤枉事。

    奉聖旨:該衙門知道。

    欽此。

    該刑科參,看得馬中錫緩師玩寇,負國殃民,羣情積忿於下,聖明洞燭於上。

    該府部會議,科道論列。

    自當俯首聽罪,卻乃飾詞稱誣,事屬違擾。

    等因。

    又該緣事惠安伯張偉奏,為陳情乞恩辨明事。

    奉聖旨:刑部知道。

    欽此。

    該科參,看得張偉親承上命,提督重兵,久處青州以避賊鋒,扶同招撫以損威重,已該多官參劾。

    奉有欽依提問,不能引咎自歸,尚乃飾詞奏辨。

    既謂分兵遣將,何以大破連城。

    既謂兵少賊多,何以不聞請益。

    事屬違擾,罪終難辭。

    等因。

    各抄送刑部,會同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衞、右都禦史等官,臣王等提弔犯人馬中錫等人卷於京畿道,將各犯事情逐一推問明白,取責招伏,在書會題間。

    隨於刑部抄出參將都指揮僉事宋振奏,為乞恩分豁主將節制辨明功過以收大捷等事。

    奉聖旨:這所奏情詞,法司便看了來說。

    欽此。

    該科參,看得宋振,任居裨將,分當殺賊。

    詳其本內,雖稱東逐西奔,遇敵不一二,避鋒常八九。

    及抵棗強,親見屠盡一城,自合發憤剿殺,尚何受制於主將而聽其出首,妄陳奪門對敵之虛詞,巧掩答話縱放之實弊,情屬欺擾。

    等因。

    抄送刑部。

    看得宋振事情已經會問明白,所奏情詞多涉虛飾。

    欲將本犯與同起馬中錫等,各將情罪緣由一併開具奏請。

    等因。

    具題。

    奉聖旨:是。

    欽此。

    欽遵。

    臣等看得馬中鍚等,各犯情罪已經會問明白,但張偉係皇親,襲伯爵;馬中錫係在京堂上二品官,俱係應議之人。

    合無遵照刑部原題,奉欽依事理,會同五府、各部、通政使司各堂上官并十三道掌印官,將各犯前項情罪再行議擬,奏請聖裁。

    其宋振、桑玉,俱係重刑及軍職,諭功定議。

    緣張偉、馬中錫,係比附律條與宋振、桑玉,又俱係節該奉欽依,待議擬來處治人犯,未敢擅便。

    今將會問過各犯應得罪名,及應議緣由,開坐,謹題請旨。

     計會問過犯人四名: 比依守邊將帥,守備不設計,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寨。

    準依律合死。

    奏請會議。

    犯人二名: 張偉,係太保、惠安伯、總兵官。

     馬中錫,年六十六歲,直隸河間府故城縣人。

    由進士選補刑科給事中,歷陞都察院左都禦史。

     犯該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
0.11678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