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一 野記一(明)祝允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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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六年九月。
)又洪武十四年重定進表箋儀,其文內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
洪武三年五月,諭中書省曰:「今人書劄多稱頓首、再拜、百拜,非實禮也,宜定其式。
細民有取古聖賢漢、唐國寶等字為名若字者,亦宜禁止。
」禮部議:凡緻書於尊者稱端肅奉書,答則稱端肅奉復,敵己者稱奉書奉復,上與下稱書寄書答,卑幼與尊長雲家書敬覆,尊長與卑幼雲書付。
某人其名字有天國、君臣、聖神,堯舜禹湯文武周漢晉唐等國號犯者悉更之。
是月,又命考服色所尚,(「又命考服色所尚」,「服」原作「聞」,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禮部奏宜尚赤,從之。
洪武己未冬,詔緻仕鄉官與人敘坐,惟於宗族外祖及妻家敘尊卑,若筵宴則設別席,不得居無官者之下。
如緻仕官胥會則敘爵,爵同則敘齒。
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次答禮,庶民則以官禮謁見,敢有淩侮者論如律,著為令。
此制今殊不然,不知何時弛也。
又允明記先公雲:國朝之制,三品緻仕事理與見任同,今亦不知所出也。
洪武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詔賜耆老粟帛,京師、應天府、鳳陽府民年八十以上,天下民年九十以上,賜爵社士。
應天、鳳陽民九十以上,賜爵鄉土。
天下民人八十以上,賜爵裡士,皆與鄉官平禮,並免雜役,冠帶服色另議頒行,正官歲一存問。
此爵稱今亦多不知也。
又官民吏胥人等,除正名表字應合公私身名於世,敢有更名易諱及兩三名字者,被人告發,家產給賞告人,誅其身,家遷化外。
(同前語。
) 洪武壬子,遣中人往蘇、杭選民間婦女通曉書數者入宮給事,須其願乃發,得四十四人。
比至試之,可任者纔十四人,乃留之,賜金以贍其家,餘悉遣歸。
至永樂癸卯,又令選天下嫠婦無子而守節者,有司籍送內廷,教宮女刺銹縫紉,因以廩之。
及有藩王之國,分隸隨行,以教王宮女,其所處曰「養贍所」。
(此王國,然內廷未審何稱。
)初,獨以無子者,其後有子而幼且窘者亦遣行。
(「其後有子而幼且窘者亦遣行」,原無「窘者亦」三字,據明歷代小史本補。
)時吾郡吳江吳家婦陸氏亦以例入內,有子遺於家。
至宣德丙午,陸從某王封廣東,又轉從封江西。
子已長,往來二藩間,屢請求見母,輒不允。
迨正統丁卯,復懇啟於王,王憐而許之,命入見於養贍所,陸已病篤不能言,子刲股食之,(「子刲股食之」,原無「之」字,據明歷代小史本補。
)陸甦。
王聞,益憫,召見,賜金幣勞遣之,子遂引出,至旅而卒,歸襯先墓。
大夫士多作吳孝子傳記詩歌。
子名璋,生子起進士,歷顯仕,即今南京刑部尚書洪也。
國初,司天之官猶候氣測景,測用八尺之表,而郭守敬用四十尺,故號精密,今並廢矣。
聞後來候氣者具文,亦置灰坎中,潛通地,遂按時以沸石灰湯從彼穴灌之,湯至而飛灰也。
南極入地三十六度,北極出地三十六度,皆以地盡處言。
今南京乃入二十度,至蘇殆十五度,北京地出十五度,(即南之南,北之北,視此九州,不啻各有三之二,海內之小可知。
然二極如許,二十八舍何以隻臨內九州?又崐崘為數度之中,四際相若,亦應近此,即佛氏所談,亦未可縣決為誕。
(「亦未可縣決為誕」,「決」原作「訣」,據清元和祝氏本改。
)又吾裡有鄧老(「又吾裡有鄧老」,「吾」原作「五」,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宣德中下西洋,為予言歷數國至極遠處,仰視三光,大小次第一切與中國不異,鬥柄亦隻如此。
予又知舊以二十八宿隻隸內九州者殊非。
(「予又知舊以二十八宿隻隸內九州者殊非」,「內」原作「由」,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月下於日如人下於月。
(此最捷數。
) 郭守敬說古日舒長,今日漸促,此義在度數之外無傷也,不可以語泥者,每百年短一分也。
鬻熊曰:「運轉無已,天地密移,疇覺之哉?」元之授時曆逆之前千載不差,而順之後四十年已爽一度。
大統曆即用授時,特改太陰行度耳。
雲唯本朝祭,前代不然,以為雲即雨也。
國初議郊禮,主分合者各有之,久不決。
太祖曰:「非天子不議禮,朕決為合祭。
」并壇屋,諸制一日悉定。
上敬天,無敢毫未怠。
(「無敢毫末怠」,「敢」原作「復」,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以樂生不娶顓潔,創神樂觀居之,贍給優裕,所轄錢穀不刷卷,曰:「要他事神明,底人不要與他計較。
」常瞻外,復予肉若幹,曰:「毋使饑寒亂性。
」郊壇武舞,執幹盾,後易楮甲,繪兵其上,曰:「為後世防微。
」 國初,羣神尚仍舊稱,洪武二年即詔更之。
城隍神亦始有封爵,府為公,州為侯,縣為伯,皆號「顯佑」。
其制詞曰:「帝王受天明命,行政教於天下,必有生聖之瑞,受命之符,此天示不言之妙而人見聞所及者也。
神司淑慝,為天降祥,亦必受天之命,所謂明有禮樂,幽有鬼神,天理人心,其緻一也。
朕君四方,雖明智弗類,代天理物之道,實罄於衷,(「實罄於衷」,「罄」原作「鑒」,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思應天命,此神所鑒而簡在帝心者。
君道之大,惟典神天,有其舉之,承事惟謹。
某府城隍,聰明正直,聖不可知,固有超於高城深池之表者,世之崇於神者則然,神受於天者,蓋不可知也。
茲以臨禦之初,與天下更始,凡城隍之神,皆新其命。
睠此府郡,靈祗所司,宜封曰『鑒察司民城隍顯佑公』,顯則威靈丕著,佑則福澤溥施,此固神之德而亦天之命也。
司於我民,鑒於邦政,享茲祀典,悠久無疆,主者施行。
洪武二年正月某日。
」 國初,官名有更制,後人鮮知者,謾記一二,未之盡也:曰尚賓大使、曰都諫官、曰知驍騎衞指揮使司事、曰詹事府贊讀、曰儒學提舉司校理、曰侍禮郎、曰引進使、曰翰林院直學士、曰翰林院應奉、曰起居注、曰左、右正言、承天門侍詔、閣門使、觀察使、侍儀司通贊舍人。
後罷中書、四輔、諫院、儀禮司及改禦史中丞、大夫之屬,不復其餘。
洪武初,嘗命翰林院編修、檢討、典籍、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贊讀考駁諸司奏啟,如平允,則署其銜曰翰林院兼平駁諸司文章事某官某人,列名書之。
洪武十三年九月,諭禮部左侍郎張衡、左都禦史詹徽等:「有司公宴擾民,今後支與官鈔,布政司一千貫,以下另詳。
」十月,衡等奏行遵守,凡遇正旦、聖節、冬至,公宴錢於本處官錢內支給,無府、州、縣都司、衞所移文附近有司關用。
每節,布政司一千貫,(在城都司、衞所附郭大小衙門官吏、師生、耆民俱赴本司筵宴。
)府,(有都司七百貫,以下各有差。
)州,(有衞五百貫,以下有差。
)縣,(有衞四百貫,以下有差。
)無有司衙門。
(此條可參見明太祖實錄卷二0四洪武二十三年九月癸醜條。
) (衞四百貫,所一百五十貫。
)十九年,又賜有司朝覲,每員給盤纏鈔一百貫,在任歲支柴炭鈔五十貫。
又定引錢,為堂食費。
太祖命圖大辟囚造罪被刑之狀於錦衣衞外垣,俾人得見為懲戒,亦象刑懸魏之義。
太祖平亂國用重典,當時政刑具有成書。
及輯古事,勸懲諸王百官,往往今人少見之,如彰善癉惡錄、逆臣錄、清戒錄、永鑑錄、志戒錄、世臣總錄等甚多。
國初,犯大辟者,其家屬多請代刑,上并宥之,如五倫書所載是也。
其後繼請,乃一切許之為多,既以杜奸譎,且因成其孝弟,非迂細者所知。
吾蘇戴用代其父,王敬代其兄,餘未殫紀,至有都文信代婦翁。
高祖惡頑民竄跡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地埋其軀,十五并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數顆頭,謂之「鏟頭會」。
時有神僧在列,因示神變,元既喪隨復出,凡三五不止,乃釋之,并罷斯會。
國初重辟,淩遲處死外,有刷洗,躶置鐵床,沃以沸湯,以鐵箒刷去皮肉。
有梟,令以鈎鈎脊懸之。
有稱竿,縛置竿杪,彼末懸石稱之。
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鈎入穀道鈎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
有剝皮,剝贓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
以懲有數重者,有挑膝蓋,有錫蛇遊等,凡以止大憝之辟也。
(上嘗往行國學,見縣屍連比,屍手足動,以為尚活,語之曰:「汝欲放?吾行放矣。
」既還,無幾晏駕。
)迨作祖訓,即嚴其禁。
至哉!聖心之仁矣。
洪武中,徵高僧復見心,其師訢笑隱止之曰:「上苑亦無頻婆果,且留殘命吃酸梨。
」復不聽。
後竟被誅,瀕死而悔,因道訢語。
上聞,逮訢至,將殺之,訢曰:「此故偈,臣偶舉,非有它也。
」上問:「何出?」訢曰:「出在大藏某錄,在某函某卷某葉。
」命檢視,果然,乃釋之。
高皇微行大中橋傍,聞一人言繁刑者,語近不遜。
上怒,遂幸徐武寧第,武寧已出,夫人出迎上,上問:「王安在?」夫人對以何事在何所,夫人欲命召,上止之。
又言:「嫂知吾怒乎?」夫人謝不知。
因大懼,恐為王也,叩首請其故,上曰:「吾為人欺侮。
」夫人又請之,上怒甚,不言。
久之,命左右往召某兵官帥兵三千持兵來,上默坐以待。
夫人益恐,以為決屠其家矣,又迄不敢呼王。
頃之,兵至,上令二兵官守大中、淮清二橋,使兵自東而西誅之,當時頓滅數
)又洪武十四年重定進表箋儀,其文內二名不偏諱,嫌名不諱。
洪武三年五月,諭中書省曰:「今人書劄多稱頓首、再拜、百拜,非實禮也,宜定其式。
細民有取古聖賢漢、唐國寶等字為名若字者,亦宜禁止。
」禮部議:凡緻書於尊者稱端肅奉書,答則稱端肅奉復,敵己者稱奉書奉復,上與下稱書寄書答,卑幼與尊長雲家書敬覆,尊長與卑幼雲書付。
某人其名字有天國、君臣、聖神,堯舜禹湯文武周漢晉唐等國號犯者悉更之。
是月,又命考服色所尚,(「又命考服色所尚」,「服」原作「聞」,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禮部奏宜尚赤,從之。
洪武己未冬,詔緻仕鄉官與人敘坐,惟於宗族外祖及妻家敘尊卑,若筵宴則設別席,不得居無官者之下。
如緻仕官胥會則敘爵,爵同則敘齒。
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次答禮,庶民則以官禮謁見,敢有淩侮者論如律,著為令。
此制今殊不然,不知何時弛也。
又允明記先公雲:國朝之制,三品緻仕事理與見任同,今亦不知所出也。
洪武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詔賜耆老粟帛,京師、應天府、鳳陽府民年八十以上,天下民年九十以上,賜爵社士。
應天、鳳陽民九十以上,賜爵鄉土。
天下民人八十以上,賜爵裡士,皆與鄉官平禮,並免雜役,冠帶服色另議頒行,正官歲一存問。
此爵稱今亦多不知也。
又官民吏胥人等,除正名表字應合公私身名於世,敢有更名易諱及兩三名字者,被人告發,家產給賞告人,誅其身,家遷化外。
(同前語。
) 洪武壬子,遣中人往蘇、杭選民間婦女通曉書數者入宮給事,須其願乃發,得四十四人。
比至試之,可任者纔十四人,乃留之,賜金以贍其家,餘悉遣歸。
至永樂癸卯,又令選天下嫠婦無子而守節者,有司籍送內廷,教宮女刺銹縫紉,因以廩之。
及有藩王之國,分隸隨行,以教王宮女,其所處曰「養贍所」。
(此王國,然內廷未審何稱。
)初,獨以無子者,其後有子而幼且窘者亦遣行。
(「其後有子而幼且窘者亦遣行」,原無「窘者亦」三字,據明歷代小史本補。
)時吾郡吳江吳家婦陸氏亦以例入內,有子遺於家。
至宣德丙午,陸從某王封廣東,又轉從封江西。
子已長,往來二藩間,屢請求見母,輒不允。
迨正統丁卯,復懇啟於王,王憐而許之,命入見於養贍所,陸已病篤不能言,子刲股食之,(「子刲股食之」,原無「之」字,據明歷代小史本補。
)陸甦。
王聞,益憫,召見,賜金幣勞遣之,子遂引出,至旅而卒,歸襯先墓。
大夫士多作吳孝子傳記詩歌。
子名璋,生子起進士,歷顯仕,即今南京刑部尚書洪也。
國初,司天之官猶候氣測景,測用八尺之表,而郭守敬用四十尺,故號精密,今並廢矣。
聞後來候氣者具文,亦置灰坎中,潛通地,遂按時以沸石灰湯從彼穴灌之,湯至而飛灰也。
南極入地三十六度,北極出地三十六度,皆以地盡處言。
今南京乃入二十度,至蘇殆十五度,北京地出十五度,(即南之南,北之北,視此九州,不啻各有三之二,海內之小可知。
然二極如許,二十八舍何以隻臨內九州?又崐崘為數度之中,四際相若,亦應近此,即佛氏所談,亦未可縣決為誕。
(「亦未可縣決為誕」,「決」原作「訣」,據清元和祝氏本改。
)又吾裡有鄧老(「又吾裡有鄧老」,「吾」原作「五」,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宣德中下西洋,為予言歷數國至極遠處,仰視三光,大小次第一切與中國不異,鬥柄亦隻如此。
予又知舊以二十八宿隻隸內九州者殊非。
(「予又知舊以二十八宿隻隸內九州者殊非」,「內」原作「由」,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月下於日如人下於月。
(此最捷數。
) 郭守敬說古日舒長,今日漸促,此義在度數之外無傷也,不可以語泥者,每百年短一分也。
鬻熊曰:「運轉無已,天地密移,疇覺之哉?」元之授時曆逆之前千載不差,而順之後四十年已爽一度。
大統曆即用授時,特改太陰行度耳。
雲唯本朝祭,前代不然,以為雲即雨也。
國初議郊禮,主分合者各有之,久不決。
太祖曰:「非天子不議禮,朕決為合祭。
」并壇屋,諸制一日悉定。
上敬天,無敢毫未怠。
(「無敢毫末怠」,「敢」原作「復」,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以樂生不娶顓潔,創神樂觀居之,贍給優裕,所轄錢穀不刷卷,曰:「要他事神明,底人不要與他計較。
」常瞻外,復予肉若幹,曰:「毋使饑寒亂性。
」郊壇武舞,執幹盾,後易楮甲,繪兵其上,曰:「為後世防微。
」 國初,羣神尚仍舊稱,洪武二年即詔更之。
城隍神亦始有封爵,府為公,州為侯,縣為伯,皆號「顯佑」。
其制詞曰:「帝王受天明命,行政教於天下,必有生聖之瑞,受命之符,此天示不言之妙而人見聞所及者也。
神司淑慝,為天降祥,亦必受天之命,所謂明有禮樂,幽有鬼神,天理人心,其緻一也。
朕君四方,雖明智弗類,代天理物之道,實罄於衷,(「實罄於衷」,「罄」原作「鑒」,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思應天命,此神所鑒而簡在帝心者。
君道之大,惟典神天,有其舉之,承事惟謹。
某府城隍,聰明正直,聖不可知,固有超於高城深池之表者,世之崇於神者則然,神受於天者,蓋不可知也。
茲以臨禦之初,與天下更始,凡城隍之神,皆新其命。
睠此府郡,靈祗所司,宜封曰『鑒察司民城隍顯佑公』,顯則威靈丕著,佑則福澤溥施,此固神之德而亦天之命也。
司於我民,鑒於邦政,享茲祀典,悠久無疆,主者施行。
洪武二年正月某日。
」 國初,官名有更制,後人鮮知者,謾記一二,未之盡也:曰尚賓大使、曰都諫官、曰知驍騎衞指揮使司事、曰詹事府贊讀、曰儒學提舉司校理、曰侍禮郎、曰引進使、曰翰林院直學士、曰翰林院應奉、曰起居注、曰左、右正言、承天門侍詔、閣門使、觀察使、侍儀司通贊舍人。
後罷中書、四輔、諫院、儀禮司及改禦史中丞、大夫之屬,不復其餘。
洪武初,嘗命翰林院編修、檢討、典籍、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贊讀考駁諸司奏啟,如平允,則署其銜曰翰林院兼平駁諸司文章事某官某人,列名書之。
洪武十三年九月,諭禮部左侍郎張衡、左都禦史詹徽等:「有司公宴擾民,今後支與官鈔,布政司一千貫,以下另詳。
」十月,衡等奏行遵守,凡遇正旦、聖節、冬至,公宴錢於本處官錢內支給,無府、州、縣都司、衞所移文附近有司關用。
每節,布政司一千貫,(在城都司、衞所附郭大小衙門官吏、師生、耆民俱赴本司筵宴。
)府,(有都司七百貫,以下各有差。
)州,(有衞五百貫,以下有差。
)縣,(有衞四百貫,以下有差。
)無有司衙門。
(此條可參見明太祖實錄卷二0四洪武二十三年九月癸醜條。
) (衞四百貫,所一百五十貫。
)十九年,又賜有司朝覲,每員給盤纏鈔一百貫,在任歲支柴炭鈔五十貫。
又定引錢,為堂食費。
太祖命圖大辟囚造罪被刑之狀於錦衣衞外垣,俾人得見為懲戒,亦象刑懸魏之義。
太祖平亂國用重典,當時政刑具有成書。
及輯古事,勸懲諸王百官,往往今人少見之,如彰善癉惡錄、逆臣錄、清戒錄、永鑑錄、志戒錄、世臣總錄等甚多。
國初,犯大辟者,其家屬多請代刑,上并宥之,如五倫書所載是也。
其後繼請,乃一切許之為多,既以杜奸譎,且因成其孝弟,非迂細者所知。
吾蘇戴用代其父,王敬代其兄,餘未殫紀,至有都文信代婦翁。
高祖惡頑民竄跡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地埋其軀,十五并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數顆頭,謂之「鏟頭會」。
時有神僧在列,因示神變,元既喪隨復出,凡三五不止,乃釋之,并罷斯會。
國初重辟,淩遲處死外,有刷洗,躶置鐵床,沃以沸湯,以鐵箒刷去皮肉。
有梟,令以鈎鈎脊懸之。
有稱竿,縛置竿杪,彼末懸石稱之。
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鈎入穀道鈎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
有剝皮,剝贓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
以懲有數重者,有挑膝蓋,有錫蛇遊等,凡以止大憝之辟也。
(上嘗往行國學,見縣屍連比,屍手足動,以為尚活,語之曰:「汝欲放?吾行放矣。
」既還,無幾晏駕。
)迨作祖訓,即嚴其禁。
至哉!聖心之仁矣。
洪武中,徵高僧復見心,其師訢笑隱止之曰:「上苑亦無頻婆果,且留殘命吃酸梨。
」復不聽。
後竟被誅,瀕死而悔,因道訢語。
上聞,逮訢至,將殺之,訢曰:「此故偈,臣偶舉,非有它也。
」上問:「何出?」訢曰:「出在大藏某錄,在某函某卷某葉。
」命檢視,果然,乃釋之。
高皇微行大中橋傍,聞一人言繁刑者,語近不遜。
上怒,遂幸徐武寧第,武寧已出,夫人出迎上,上問:「王安在?」夫人對以何事在何所,夫人欲命召,上止之。
又言:「嫂知吾怒乎?」夫人謝不知。
因大懼,恐為王也,叩首請其故,上曰:「吾為人欺侮。
」夫人又請之,上怒甚,不言。
久之,命左右往召某兵官帥兵三千持兵來,上默坐以待。
夫人益恐,以為決屠其家矣,又迄不敢呼王。
頃之,兵至,上令二兵官守大中、淮清二橋,使兵自東而西誅之,當時頓滅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