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守城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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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死傷二三萬人。
納合道僧亦稱:其父吾也萬戶所部五千人過江,淹死者千餘人,細聽萬戶小謀克所管三千人全沒,一軍一隊所知如此,他可見矣。
我軍累次出城攻劫,并因攻城傷重而死者,才數十人而已。
公馭軍紀律甚嚴,賞罰無私,凡遇劫寨獲捷,支槁錢銀略無所靳,每有官兵用命入賊者,即不用次升差。
犯令者必從軍法,與士卒同甘苦,襄陽酒庫日入不下一二千缗,公皆不容酤賣,每出戰遇雪寒,即時給散士卒,以示投醪之意。
先是,虜于灘淺處創立鹿角,深處以巨石缒拒馬,阻礙舟船。
公令人拔取拒馬百餘,盡毀鹿角,舟行得以無礙。
天久不雨,公慮城濠水涸,乃創水車,于城東西兩堤岸踏水入,濠賴以不涸。
又慮民間阙食,凡貧乏下戶,悉以常平米分四隅差官置場赈籴,故圍閉雖久,人無饑民。
四外驚移之人入城無所依者,悉令入郡治,給以錢米,病者命醫治療。
尋常久晴,多慮火燭,公措置有方,迄圍解,竟無遺漏,居民得以安枕。
公素厲大節,忠赤貫日,虜又令人來城下說降,至大呼雲:“西川大将吳曦已降,我本朝已封為蜀王,招撫固盡忠于國,奈何使襄陽一城生靈盡陷湯火中?”或用箭射書入城,公即對來人焚之,或碎之,不能止。
後有來者即射殺之,方畏而不至。
虜言吳曦受降,公初不之信,及圍解,乃知曦事果然。
公日夜勞心,寝不安枕,食不下咽,衣不解帶,事無巨細,必竭心思。
故随機應變,每發必中,如開重濠以陷炮,穴牆道以出兵,織竹籠以絆馬,用層桌以列弩,夜易收兵之号,潛駕襲虜之舟,作泥炮及蒺藜箭,皆兵法所不載。
公遇敵,凡事必審而後舉,尤好咨訪利害,有一謀一策可取者,不論高下,必采用之,所以算無遺策。
虜凡兩處創土山,采伐林木,四遠皆盡。
既遁,賊于寨屋壁上題雲:“千辛萬苦過江來,教場築座望鄉台。
襄陽府城取不得,與他打了豐年柴。
”緣圍蔽已久,城中柴貴,每千錢僅能買十餘斤,民至有拆屋或取牛馬骨供爨者。
及毀土山,柴薪有數百萬,擔以供軍民燒用,故有是雲。
語雖鄙,真情乃見。
上以公十二月三日及正月連日之捷,除公為正任團練使,公曰:“宗社威靈,士卒用命,某何功之有?”圍解之後,亦未嘗言。
萬年久隸戎行,從公出邊,以擐執之餘,或預聞帷幄之謀,雖識見卑陋,無涓埃裨贊,而公之施設,皆所目擊。
虜退方數日,拿筆編次始末,不暇為文,異時記事贊功,有太史氏在此,亦足以備搜訪之實迹雲。
襄陽自圍閉,以至圍解,凡九十日,《卻虜始末》雖具載,錄中所有措置事目,複列如後: ——襄陽府城周圍共九裡三百四十一步,城外有羊馬牆,牆外有水濠,複自羊馬牆之外,創設鹿角一重。
——北門城外東西有兩雁翅,抵江稍低數尺,其城外江岸下舟船甚多,恐虜人不測掩襲,遂以兩雁翅城之裡,創立木栅于城下,兩堤岸開重濠,設鹿角兩層,又用破車連樓如拒馬,伏壯士守之,城上已有弩手,複用戰船載弩手于江岸下,日夜為備。
——虜人每來攻城,城上以石炮打之,虜複用打入,城上遂令諸軍用黃泥以牛馬鹿毛攪和為泥炮,如氣球樣,或日曬乾,或用火炙,打于城外,人無不立死。
如著地,即碎,不複為虜用。
——舊城上止有炮一十六座,遂措置創增,造大炮及旋風炮共九十八座,于城上并城裡拶城腳安頓,如城腳下安頓者,皆九梢十梢大炮。
——敵樓上防虜人炮石,用木造框子,每個每方丈餘,及用麻索于框上結成網笆,立在敵樓上,遇有炮石打來,即著網而墜。
又于敵樓外作皮簾,又用布袋盛糠秕,置敵樓戰栅上,虜炮打入,著皮簾即彈去,著糠袋即住,不損壞樓子。
——創造一等箭,名曰蒺藜箭,每遇與虜交戰,射入虜陣中,人馬踏之,無不倒者。
——城内居民分四隅,五家結為一甲,互相覺察奸細,仍随隅分隊,各有所部,多備潛火器具,以防火燭。
——探聞得虜人最怕弩箭,中則貫馬腹,穿重铠。
諜知虜人乏箭,每來打城,潛拾城上所射在地之箭,複射入城。
公下令弓箭不許放一枚,恐為虜用。
卻于此弓箭手并槍牌手刀手内取問逐人,願改弩手者,聽每人支錢三貫,遂得所改弩手三千餘人,增于城上。
——守城自冬至春,弩鬥力漸減,恐不能及遠,遂措置以弓于弩背上幫貼,鬥力有增無減,可以及遠。
——在城民間恐有阙食者,遂措置于城四隅置場赈粜,出倉廪米,斛隻收原籴價錢,委官詣門抄劄,貧乏下戶給由子,日逐赈籴,以接民食。
間有鋪席财主與公有情之家,冒名請由子籴米,乃委官逐門核實,果有物力之家,即收回由子,給與貧乏下戶及驚移之人。
——繞城水濠久晴淺涸,遂措置于近江岸雁翅城兩處,各置水車數座,車取江水入濠,每座用官兵人數不等,旬日濠水漸深。
——圍閉既久,城中阙馬草,至于折茅或喂藁薦,深以為慮。
公忽思得羊馬牆裡有青草茂盛,遂令牧馬于彼,得無缺草之患。
——每遇接戰,一日之間,用弩箭不下十萬,城中雖有弩箭,尚恐缺少,遂将奪到番箭截作弩箭,唯缺翎毛,遂于筋頭下二寸下鑽一竅,穿麻以代翎,既遠而尤能入物。
——城外居民見虜人涉灘,盡搬入城,屋舍皆為虜人所燒毀。
各家所養之犬,在城外百十為群,有數千隻,每遇夜出兵攻劫虜人營寨,則群犬争吠,虜賊知覺,得以為備。
公乃令諸軍多織竹篘,潛于濠外近城去處張之,旬日之間,群犬捕盡,不惟士卒得肉食之,自後出兵,虜不知覺,所以每出必捷。
右件措置皆可法。
昔韋孝寬之守玉壁,僅六旬;劉信叔之守順昌,幾二旬。
如毀土山,焚攻具,出兵接戰,不過三五次而止。
今襄陽圍之閱月,初無寸兵尺鐵之援,以萬餘卒抗二十萬狂悍之虜,大戰一十二,水陸攻劫三十四,比之二公,事難而功倍之。
然公有韋劉之心,故能保全襄陽,後之守者,惟高斯城,深斯池,器械皆備,苟無我公忠赤之心,亦未易以言守。
開禧三年三月既望謹志。
按史,開禧用兵,止載畢再遇數有功,而詳其事,趙淳止有焚樊城而遁之記,及魏友諒突圍而出事。
今幕客紀注乃若此,然則魏當何如紀之邪?豈史臣多遺逸,而不及見此邪?抑以為誇張失真而不之取邪?皆不可考矣。
右《襄陽守城錄》一卷,宋趙萬年撰。
案萬年字裡未詳,是書則紀開禧間趙淳守襄陽事迹,萬年蓋淳幕僚雲。
《四庫提要》亦著錄,附存目中。
厲樊榭等《南宋雜事詩》引用書目亦未之及,殆亦罕觏之帙。
末附案語,不知何人所撰,援據各條,皆見《通鑒綱目續編》,謂迥不相侔,遂疑是書之誇張失實。
然首尾完善,所言戰守之事綦詳,均鑿鑿可據,似非臆撰者。
提要謂其“文多殘缺,不盡可辨”,此亦亡友黃石溪明經鈔存本,略有舛誤,亟校勘以付剞劂焉。
噫!襄陽為今古南北朝戰守所必争之地,厥後,南宋末呂文德守襄陽,劉整降元,請賂文德開榷場,築堡壁,而襄陽始困長圍六年。
呂文煥以襄陽降元,而淮南臨安俱不守矣。
則淳之功,亦安可沒哉?鹹豐甲寅閏月上浣,南海伍崇曜跋。
納合道僧亦稱:其父吾也萬戶所部五千人過江,淹死者千餘人,細聽萬戶小謀克所管三千人全沒,一軍一隊所知如此,他可見矣。
我軍累次出城攻劫,并因攻城傷重而死者,才數十人而已。
公馭軍紀律甚嚴,賞罰無私,凡遇劫寨獲捷,支槁錢銀略無所靳,每有官兵用命入賊者,即不用次升差。
犯令者必從軍法,與士卒同甘苦,襄陽酒庫日入不下一二千缗,公皆不容酤賣,每出戰遇雪寒,即時給散士卒,以示投醪之意。
先是,虜于灘淺處創立鹿角,深處以巨石缒拒馬,阻礙舟船。
公令人拔取拒馬百餘,盡毀鹿角,舟行得以無礙。
天久不雨,公慮城濠水涸,乃創水車,于城東西兩堤岸踏水入,濠賴以不涸。
又慮民間阙食,凡貧乏下戶,悉以常平米分四隅差官置場赈籴,故圍閉雖久,人無饑民。
四外驚移之人入城無所依者,悉令入郡治,給以錢米,病者命醫治療。
尋常久晴,多慮火燭,公措置有方,迄圍解,竟無遺漏,居民得以安枕。
公素厲大節,忠赤貫日,虜又令人來城下說降,至大呼雲:“西川大将吳曦已降,我本朝已封為蜀王,招撫固盡忠于國,奈何使襄陽一城生靈盡陷湯火中?”或用箭射書入城,公即對來人焚之,或碎之,不能止。
後有來者即射殺之,方畏而不至。
虜言吳曦受降,公初不之信,及圍解,乃知曦事果然。
公日夜勞心,寝不安枕,食不下咽,衣不解帶,事無巨細,必竭心思。
故随機應變,每發必中,如開重濠以陷炮,穴牆道以出兵,織竹籠以絆馬,用層桌以列弩,夜易收兵之号,潛駕襲虜之舟,作泥炮及蒺藜箭,皆兵法所不載。
公遇敵,凡事必審而後舉,尤好咨訪利害,有一謀一策可取者,不論高下,必采用之,所以算無遺策。
虜凡兩處創土山,采伐林木,四遠皆盡。
既遁,賊于寨屋壁上題雲:“千辛萬苦過江來,教場築座望鄉台。
襄陽府城取不得,與他打了豐年柴。
”緣圍蔽已久,城中柴貴,每千錢僅能買十餘斤,民至有拆屋或取牛馬骨供爨者。
及毀土山,柴薪有數百萬,擔以供軍民燒用,故有是雲。
語雖鄙,真情乃見。
上以公十二月三日及正月連日之捷,除公為正任團練使,公曰:“宗社威靈,士卒用命,某何功之有?”圍解之後,亦未嘗言。
萬年久隸戎行,從公出邊,以擐執之餘,或預聞帷幄之謀,雖識見卑陋,無涓埃裨贊,而公之施設,皆所目擊。
虜退方數日,拿筆編次始末,不暇為文,異時記事贊功,有太史氏在此,亦足以備搜訪之實迹雲。
襄陽自圍閉,以至圍解,凡九十日,《卻虜始末》雖具載,錄中所有措置事目,複列如後: ——襄陽府城周圍共九裡三百四十一步,城外有羊馬牆,牆外有水濠,複自羊馬牆之外,創設鹿角一重。
——北門城外東西有兩雁翅,抵江稍低數尺,其城外江岸下舟船甚多,恐虜人不測掩襲,遂以兩雁翅城之裡,創立木栅于城下,兩堤岸開重濠,設鹿角兩層,又用破車連樓如拒馬,伏壯士守之,城上已有弩手,複用戰船載弩手于江岸下,日夜為備。
——虜人每來攻城,城上以石炮打之,虜複用打入,城上遂令諸軍用黃泥以牛馬鹿毛攪和為泥炮,如氣球樣,或日曬乾,或用火炙,打于城外,人無不立死。
如著地,即碎,不複為虜用。
——舊城上止有炮一十六座,遂措置創增,造大炮及旋風炮共九十八座,于城上并城裡拶城腳安頓,如城腳下安頓者,皆九梢十梢大炮。
——敵樓上防虜人炮石,用木造框子,每個每方丈餘,及用麻索于框上結成網笆,立在敵樓上,遇有炮石打來,即著網而墜。
又于敵樓外作皮簾,又用布袋盛糠秕,置敵樓戰栅上,虜炮打入,著皮簾即彈去,著糠袋即住,不損壞樓子。
——創造一等箭,名曰蒺藜箭,每遇與虜交戰,射入虜陣中,人馬踏之,無不倒者。
——城内居民分四隅,五家結為一甲,互相覺察奸細,仍随隅分隊,各有所部,多備潛火器具,以防火燭。
——探聞得虜人最怕弩箭,中則貫馬腹,穿重铠。
諜知虜人乏箭,每來打城,潛拾城上所射在地之箭,複射入城。
公下令弓箭不許放一枚,恐為虜用。
卻于此弓箭手并槍牌手刀手内取問逐人,願改弩手者,聽每人支錢三貫,遂得所改弩手三千餘人,增于城上。
——守城自冬至春,弩鬥力漸減,恐不能及遠,遂措置以弓于弩背上幫貼,鬥力有增無減,可以及遠。
——在城民間恐有阙食者,遂措置于城四隅置場赈粜,出倉廪米,斛隻收原籴價錢,委官詣門抄劄,貧乏下戶給由子,日逐赈籴,以接民食。
間有鋪席财主與公有情之家,冒名請由子籴米,乃委官逐門核實,果有物力之家,即收回由子,給與貧乏下戶及驚移之人。
——繞城水濠久晴淺涸,遂措置于近江岸雁翅城兩處,各置水車數座,車取江水入濠,每座用官兵人數不等,旬日濠水漸深。
——圍閉既久,城中阙馬草,至于折茅或喂藁薦,深以為慮。
公忽思得羊馬牆裡有青草茂盛,遂令牧馬于彼,得無缺草之患。
——每遇接戰,一日之間,用弩箭不下十萬,城中雖有弩箭,尚恐缺少,遂将奪到番箭截作弩箭,唯缺翎毛,遂于筋頭下二寸下鑽一竅,穿麻以代翎,既遠而尤能入物。
——城外居民見虜人涉灘,盡搬入城,屋舍皆為虜人所燒毀。
各家所養之犬,在城外百十為群,有數千隻,每遇夜出兵攻劫虜人營寨,則群犬争吠,虜賊知覺,得以為備。
公乃令諸軍多織竹篘,潛于濠外近城去處張之,旬日之間,群犬捕盡,不惟士卒得肉食之,自後出兵,虜不知覺,所以每出必捷。
右件措置皆可法。
昔韋孝寬之守玉壁,僅六旬;劉信叔之守順昌,幾二旬。
如毀土山,焚攻具,出兵接戰,不過三五次而止。
今襄陽圍之閱月,初無寸兵尺鐵之援,以萬餘卒抗二十萬狂悍之虜,大戰一十二,水陸攻劫三十四,比之二公,事難而功倍之。
然公有韋劉之心,故能保全襄陽,後之守者,惟高斯城,深斯池,器械皆備,苟無我公忠赤之心,亦未易以言守。
開禧三年三月既望謹志。
按史,開禧用兵,止載畢再遇數有功,而詳其事,趙淳止有焚樊城而遁之記,及魏友諒突圍而出事。
今幕客紀注乃若此,然則魏當何如紀之邪?豈史臣多遺逸,而不及見此邪?抑以為誇張失真而不之取邪?皆不可考矣。
右《襄陽守城錄》一卷,宋趙萬年撰。
案萬年字裡未詳,是書則紀開禧間趙淳守襄陽事迹,萬年蓋淳幕僚雲。
《四庫提要》亦著錄,附存目中。
厲樊榭等《南宋雜事詩》引用書目亦未之及,殆亦罕觏之帙。
末附案語,不知何人所撰,援據各條,皆見《通鑒綱目續編》,謂迥不相侔,遂疑是書之誇張失實。
然首尾完善,所言戰守之事綦詳,均鑿鑿可據,似非臆撰者。
提要謂其“文多殘缺,不盡可辨”,此亦亡友黃石溪明經鈔存本,略有舛誤,亟校勘以付剞劂焉。
噫!襄陽為今古南北朝戰守所必争之地,厥後,南宋末呂文德守襄陽,劉整降元,請賂文德開榷場,築堡壁,而襄陽始困長圍六年。
呂文煥以襄陽降元,而淮南臨安俱不守矣。
則淳之功,亦安可沒哉?鹹豐甲寅閏月上浣,南海伍崇曜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