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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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顧英宗:“此五人先朝所簡贻皇帝,有行必與之計,非五人所贊成者,不可行也。

    ”英宗受命。

    頃間宣太監王振,振至,俯伏。

    太後顔色頓異曰:“汝侍皇帝居起,多不律,今當賜汝死。

    ”女官加刃振頸。

    英宗跪為請之,諸大臣皆跪。

    太後曰:“皇帝年小,豈知自古此輩禍人家國多矣。

    我能聽帝暨諸公留振,此後不得重令幹國事也。

    ”太後駕起,诏英宗賜英國等酒飯,乃出。

    鳴呼!太後其所謂女中堯舜乎!宣德、正統二十年間,清理之治,母坤儀天下之力也。

    太後正統年崩,溥為鄉人泣。

    而雲此時二楊已物故。

    公亦老病,不久得謝,蓋有傷于時事也。

    十四年土木之禍,振實為之。

     内監蟲蟻房,四方所貢各色鳥獸,皆畜焉。

    弘治初,議放省之,以減浪費。

    所飼白虎、豹之屬,放即害物,欲殺恐非諒暗新政,左右以為疑。

    孝宗曰:“但絕其食,令自斃可也。

     職方舊按中得一事。

    近弘治七年,朝鮮之海南夷,有輸米其國,而覆舟于海者。

    夷賴浮闆半無死,随漂抵依都。

    值巡海官軍舟至,載入浙境,事聞朝廷。

    令給衣糧,館伴遼東,示以歸路。

    夷自陳本國米盡失,歸将不能自明,罪必死。

    诏差通事二人,送之。

    仍敕彼國主,憫其情,毋事佥罰。

    我天朝撫存異類,恩一至此,其緻四夷之賓服也,固宜。

     漢武帝教霍去病讀孫吳兵法,去病曰:“為将顧方略何如,不至學古兵法”。

    三國夏侯稱父,使讀《項羽傳》及兵書,不肯曰:“能則自為耳,安能學人。

    ”宋嶽飛好野戰,宗澤謂非萬全計,授以陣圖。

    飛曰:“陣而後戰,兵法之常,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是皆能自立者。

    ”故東瓯王湯和,開國名将。

    有語及兵書者,辄笑曰:“臨陣決機,在智識敏達耳,何以泥古為。

    ”聞者服之,法果足恃乎?趙括徒讀父書,而不知合變出奇,覆趙全軍。

    房琯效古法,用車戰,陳濤斜之敗,僅以身免。

    宋仁宗問王德用以邊事,德用謂:“鹹平、景德中,賜諸将陣圖,人皆死守,以至屢敗,願勿以陣圖賜諸将,使得自立異效。

    ”帝是其言。

    紹興初,王德平秀州賊,諜言将用火牛,德笑曰:“是古法也,可一不可再,今不知變,此成擒耳。

    ”陣交,賊衆殲焉。

    法之不足恃也久矣。

     漢博士徐偃使行風俗。

    使膠東魯國,鼓鑄監鐵,還奏事。

    禦史大夫張湯劾偃矯制,偃以為春秋之義,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萬民,颛之可也。

    湯不能诎其義。

    谒者給事中終軍诘偃曰:“古者,諸侯國異俗分,百裡不通,時有聘會之事,安危之勢,呼吸成變,故有不受辭造命颛己之宜。

    今天下為一,萬裡同風,故春秋王者無外。

    偃巡封域之内,稱以出颛,何也?且監鐵,郡有餘藏,正二國廢,國家不足以為利害,而以安社稷、存萬民為辭,何也”?偃窮诎,服罪。

    洪武中,禦史淩漢言:“古人謂大夫出疆,有可以安國家、利社稷者,專之可也。

    竊以為,在春秋、戰國則可,在今天一統之時則不可。

    苟許其專,恐啟大臣擅權之漸。

    ”上善其言。

    此終軍所以罪徐偃之言也。

     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郡舊多剽掠,有十數歲小兒于路取遺物,敬則殺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遺。

    敬則立威警衆,乃始一小兒乎。

    孔琇之為吳令,有小兒年十歲,偷割鄰家稻一束,琇之付獄,案罪。

    或谏之,琇之曰:“十歲便為盜,長大何所不為?”宋張詠鎮成都,日見一卒抱小兒在廊下戲,小兒忽怒,掴其父。

    詠集衆語曰:“此方悖逆,乃自習俗,幼已如此,況其長成,豈不為亂?”遂殺之。

    嘻!亦甚矣。

    永樂初,京中密察民俗甚嚴,有坐童孫毆祖母獄者。

    刑部主事李厚鞫其情,以童稚無知,非真有所毆也,上疏請恤,不聽,繼之以泣。

    明日,太宗皇帝以筋面試其童,曰:“能識左右,何謂無知?”遂谪厚為安南掾。

    厚忻然說道,曰:“吾豈敢附死獄以媚上邪?”厚在安南三年,上感悟,複召為吏部主事。

    厚赴召僅五日,而安南變複作,華人多不得歸,人以為忠誠獲報之驗。

    楊尚書彥谧嘗為之傅雲。

     唐李乾祐,永徽初為禦史大夫,奏言:“鄭州人鄭宣道,娉少府監主簿李玄又妹為妻,玄又妹即宣道堂姨。

    同堂姨實稱從母,何得成婚?而法無此禁,古人正名遠别後代,違道任情,将恐平人浸以成俗。

    然姻屬無服,而尊卑不可昏者,非止一條。

    ”議付群官,詳議可否。

    左衛大将軍紀王慎等議:“父之姨,及堂姨母之姑姨,及堂姑姨父母之姑舅妹姊,女婿姊妹,堂外甥,雖并外姻無服,請不為婚。

    ”诏從之,仍著于律令。

    宋《洪景盧随筆》,姑舅為婚,在禮法不禁,而世俗不曉。

    案戶婚律,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若堂母姨之姑堂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不得為婚者,并為尊卑混亂,人倫失序之故。

    若中表兄弟姊妹,正是一等,其于婚娶了無所妨。

    今縣官書判,至有将姑舅兄弟成婚,而斷離者,皆失于不能細讀律令也。

    惟西魏文帝時,禁中外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周帝又诏,不得娶母同姓為妻妾。

    宣帝诏,母族絕服外者聽婚。

    皆偏國之制。

     洪武十八年,翰林待诏朱善言:“有國者重世臣,有家者重世婚。

    今民間婚姻之訟甚多。

    非姑舅之子若女,即兩姨之子若女,蓋以于法不當為婚,故為仇家所訟。

    或已娉而見絕;或既婚而複離;或成婚有年,兒女成行,有司逼而奪之,使夫婦分離,子母永隔,冤憤抑郁,無所控訴,悲号道路,感動人心。

    議律不精,禍乃至此。

    按舊律,尊長卑幼相與為婚者有禁。

    若謂父母之姊妹與己之身,是謂姑舅兩姨,皆為己之尊屬,己不可以卑幼而匹之。

    若己為姑舅兩姨之子,彼為姑舅兩姨之女,無尊卑之嫌,為子擇婦,為女擇婿,古人未嘗以為非也。

    成周之時,王朝所與為婿者,不過齊、宋、陳數國而已。

    故當時稱異姓大國曰“伯舅”,小國曰“叔舅”,其世為婚姻可知。

    至于列國之君,若齊、宋、魯、衛、鄭、晉、秦,亦各自為甥舅之國。

    後世如晉之王、謝,唐之崔、盧,潘、楊之睦,朱、陳之好,無不以世婚為重,其顯然可證者。

    如溫峤之《玉鏡台》,此以舅之子,而娶姑之女也。

    呂榮公夫人張氏乃待制張р之女。

    而待制夫人即榮公母申國夫人之姊,又非以己小姨之子,而娶大姨之女乎?朱子《小學》一書,所以明人倫也,而榮公之事載焉。

    如其不可,則必不在所取也。

    今江西、兩浙,此弊尤甚。

    以緻訟獄繁興,賄賂公行,風俗凋弊。

    願以臣所奏,下群臣議,弛其禁,庶幾刑清訟簡,風俗可厚。

    ”朝廷是之。

    然今律猶有“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離異”一條,國家并取魏周之制,防民末世,亦不得不然爾。

     《朱子語錄》,蘇東坡子過,範淳夫子溫,皆出入梁師成門,以父事之。

    又有某人亦然。

    師成妻死,溫與過欲喪以母禮,方疑忌某人,不得已衰而往,則某人先衰在帷下矣。

    周公謹野語張說之為承旨也,朝士多趨之。

    王質、沈瀛相與言,吾侪當以詣說為戒。

    無何,質潛往說所,甫入客位,而瀛已先在焉。

    鬼子可駭如此。

    羅志仁《姑蘇筆記》,賈似道柄國時,浙曹朱浚,每有子白事,必稱某萬拜。

    浚,晦翁曾孫也。

    晦翁為門人語及蘇過、範溫,蓋惜其名父之子,不宜有此。

    而浚為大儒之後,乃有此事,彼鬼子何足道哉?成化間,汪直西廠用事。

    都禦史王越特為直所厚,尚書尹等欲詣直,屬越為介,私問越:“見直跪否?”越曰:“安有六卿跪人事乎”?越先入白,使人陰伺,越跪床下白事,竟叩頭而出。

    知之。

    直出,等以次谒,先跪,諸人皆跪,直大悅。

    既而越尤違約。

    曰:“吾自見人跪來,吾不才,特效之耳。

    ”正德初,劉瑾擅國,走其門者傾朝。

    名刺必紅紙,揭帖具官某頓首拜禀見,不知受恩之人見時,又當作何體态。

    嗚呼,哀哉! 南劍太守林積,送張天師子獄中,而奏雲:“其祖乃漢賊,不宜使子孫襲封。

    ”朱子嘗謂門人言,張者一時人皆信之,而林獨能名其為賊,其所奏必有可觀。

    其疏今不傳,其事當時不知何施行也。

    元之世,正一教主天師,尊寵甚至,蓋無論已。

    我太祖兵取江西,張四十二代孫正常,既遣人來見,自後屢觐京師。

    洪武初,上謂群臣曰:“至尊者天,豈有師也。

    以此為号,亵渎甚矣。

    ”遂命去其舊稱,俾為真人。

    改天師印為真人印,以領其教。

    正常有道術,嘗投符故永壽宮井中,飲者疾辄瘳。

    诏作亭井上,名曰“太乙泉”。

    嗚呼!天師名越幾代,而始獲正于聖君,真人秩正二品,而猶得嗣于盛世,非其幸也乎。

     元陳樵,父患風,歲久為風痰所侵,氣弱不能吐。

    樵截竹為筒,時吸而出之。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