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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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世祖起自朔漠,以有天下。

    悉以胡俗變易中國之制,士庶鹹辮發推髻,深礻詹胡帽,衣服則為礻誇褶窄袖,及辮線腰褶。

    婦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無複中國衣冠之舊。

    甚者易其姓氏,為胡語。

    俗化既久,恬不知怪。

    我太祖心久厭之。

    洪武啟元,乃诏悉複衣冠唐制。

    士民皆束發于頂,官則烏紗帽、圓領、束帶、黑靴。

    士庶則服四帶巾,雜色盤領衣,不得用黃玄。

    樂工冠屯青字頂巾,系紅綠帛帶。

    士庶妻,首飾許用銀鍍金,耳環用金珠,钏環用銀;服淡色團衫,用纻絲、绫羅、綢絹。

    其樂妓,則帶明角皂褙,不許與庶民妻同。

    不得服截兩胡衣,其辮衣、胡髻、胡服、胡語一切禁止。

    斟酌損益,皆斷自聖心。

    于是百有餘年胡俗,悉複中國之舊矣。

     洪武二年,命省部官會太史令劉基,參考曆代朝服、公服之制。

    凡大朝會,天子兖冕禦殿,則服朝服;見皇太子,則服公服。

    仍命制公服、朝服,以賜百官。

    是年,又給賜朝臣袍帶,二千八百一十三人。

    先是,禮部言:“各官有先授散官,與見任職事高下不一者。

    如禦史,前授朝列大夫澧州知州,而任七品職事;右司郎中,前授亞中大夫黃州知府,而任五品職事。

    散官與見任之職不同,故其服色亦不能無異,乞定其制。

    ”乃語省部臣定議。

    于是,禮部奏:“唐制,服色皆以散官為準;元制,散官、職事,各從其高者,故服色亦因之。

    國初,服色并依所授散官,蓋與唐制同。

    ”上曰:“自今服色,宜準所授散官,不當計見任之職。

    ”于是,所賜袍帶,皆從原授散官給之。

     洪武二十二年,為申嚴巾帽之禁。

    凡文武官,除本等紗帽外,遇雨許戴雨帽;公差出外,許戴笠子;入城不許。

    其公差人員出外者,亦如之。

    将軍、力士、校尉、旗軍,常戴頭巾,或珰腦。

    官下舍人,并儒生、吏員人民常戴本等頭巾。

    鄉村農夫,許戴鬥笠,出入市井不禁。

    不親農業者不許。

     洪武二十三年,申定官民服飾。

    先是,上見朝臣所服之衣,多取便易,日就短窄,有乖古制,乃命禮部尚書李原明、國子司業龔,參酌時宜,俾存古意。

    原名等議定:凡官員衣服,寬窄以身為度。

    文官,長自領至裔,去地一寸;袖長過手,複回至肘;袖椿廣一尺;袖口九寸。

    公、侯、驸馬,與武服同。

    耆民、儒士、生員,制同文職,惟袖過手,複回不及肘三寸。

    庶民衣長去地五寸。

    武職官,衣長去地五寸,袖長去地七寸,袖椿廣一尺,袖口僅出拳。

    軍人,衣長去地七寸,袖長過手五寸,袖椿廣不過七寸,袖口僅出拳。

    從之,頒示中外。

     洪武二十四年,定生員巾服之制。

    褴衫用玉色,絹布為之,寬袖,皂線縧,軟巾垂帶。

    上以學校為國儲材,而士子巾服無異吏胥,宜有以甄别之。

    命工部制式以進,上親視,必求典雅。

    凡三易,其制始定。

    由是,士子衣冠綽有古風焉。

     農拙業也,不如商賈。

    今制,農民之家許着綢紗、絹布;商賈之家止許着絹布。

    如農民之家,但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許着綢紗。

    農民許戴鬥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親農業者,不許。

    國家于此,亦寓重本抑末之意。

    貧者何處得穿綢紗,富者自不求戴笠。

    今之商賈,姑以衣服言之,其止用綢紗而已乎?教坊司伶人,制常服綠色巾,以别士庶之服。

    女妓冠褙,不許與庶民妻同。

    庶民妻女用袍衫,止黑、紫、桃花及諸淺淡顔色,其大紅、青、黃色悉禁勿用,帶以藍絹布為之。

    女妓無帶,所以别良賤也。

    伶人負不許戴冠、着褙子;樂工非承應日,出外不許穿靴。

    所以賤之如此,而今有遵此制者乎? 我太祖高皇帝微時,嘗托身濠之皇覺寺。

    旋丁兵亂,寺僧散去,上祝伽藍神,以竹蔔吉兇,曰:“若容吾出境避難,則以陽報;守舊則以陰報。

    ”祝訖,擲,一俯一仰,如是三四。

    後祝曰:“出不許,入不許,神其欲我從雄而後昌乎?則請如前。

    ”于是再擲如前。

    上驚悔,以為難,複祝,而擲其一卓立,知神意有在,乃舊滁陽,時至正壬辰閏三月也。

    昔宋太祖微時,被酒,入南京高辛廟,香案有竹柸,因取以占己之名位。

    以一俯一仰為聖,自小校而上至節度使,一一擲之,皆不應。

    忽曰:“過是則為天子乎?”一擲而得。

    宋人記之,謂天命素定如此。

    晏元憲為留守,題廟中詩有“庚庚大橫兆,聲欬如有聞”之句。

    蓋謂其事與我太祖事,亦何其相類也。

     劉宋郭世通家貧,傭力以養繼母。

    負生一男,夫婦恐廢侍養,乃垂瘗之。

    文帝敕榜表門,為孝行焉。

    此與郭巨事同。

    方遜志論郭巨埋子,世傳其孝。

    嗟乎!伯奇順令申生之恭,君子弗謂孝也。

    大杖不走,曾子不得辭其責,從父之令然且不可。

    夫孝所以事親也,苟不以禮,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為不孝,況俾其親以口體之養,殺無辜之幼子乎?放鏖不忍,君子羨之,況子孫乎?巨陷親于不義,罪莫不焉。

    而謂之孝,則天理幾于泯矣。

    其孝可以訓乎?或曰:“苟為不孝,天何以賜之金?”籲!設使不幸而不獲金,死者不複生,則殺子之惡不可逃,以犯無後之大罪,又焉得為孝乎?俾其親無恻隐之心則已,有則奚以安其生養,志者固若是欤?徼幸于偶耳,好事者遂美其非義之行,敵名教而不察,甚矣。

    人之好異哉,豈其然乎?或者,天哀其子,而相之欤?不然,則無辜之赤子,不複生矣。

    然則,宋文帝敕榜表世通門為孝行,非可為法者也。

    韓退之雲:“不腰于市而已幸,況複旗其門。

    ” 國初,青州日照縣民江伯兒者,母病刲脅肉以食。

    不愈,禱于岱嶽,願母病愈,則殺子以祭。

    已而母愈,遂殺其三歲子祭。

    事聞,太祖怒曰:“父子天倫至重,《禮》父為長子三年服。

    今百姓乃手殺其子,絕滅倫理,宜亟捕治之。

    ”遂逮伯兒,杖百,谪戍海南。

    命禮部詳議旌表孝行事例。

    禮部議:“子之事親,居則緻其敬,養則緻其樂,有疾則拜托良醫,嘗進善藥。

    至于呼天禱神,此懇切之至情,人子之心不容已者。

    若卧冰割股,前古所無,事出後世,亦是間見。

    割肝之舉,殘害為最。

    且如父母,止有一子,割股割肝,或至喪生,卧冰或至凍死,使父母無依,宗祊乏主,豈不反為大不孝乎?原其所自,愚昧之徒,一時激發,及務為詭異之輩,以驚俗駭世,希求旌表,規避徭役。

    割股不已,至于割肝。

    割肝不已,至于殺子。

    違道傷生,莫此為甚。

    自今人子遇父母病,醫治弗愈,無所控訴,不得已而卧冰、割股,亦聽其為,不在旌表之例。

    ”诏從之。

    太祖之識,所以立教于天下者高矣。

     律條曆代相承,損益無幾。

    觀唐、宋刑統,可知敕令則世自為格。

    宋人敕重于律,斷獄用敕,敕中所無,方用律。

    朱子嘗病之。

    勝國笞、杖十減其三,笞當止四十七,杖當止九十七。

    及後斷獄,七下至五十七用笞,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徒杖數亦然。

    則是反加十也。

    大德中,刑部尚書王約以為言,仡不能改。

    國初,刑亦重,事取上裁,榜文紛紛。

    洪武末年,更定新律,刑官始得據依以為拟議,輕重歸一。

    後又申明《大诰》,罪死外,笞、杖、徒、流俱從徒減一等論,累朝遵之。

    而法外遺奸,則不免時有條例之議。

    然條例,特用輔律之不逮耳。

    律中所無,方用例。

    寬仁之政,于是乎度越于唐、宋矣。

     正統十年,進士登科錄,凡“天”字皆作“{艹曳}”,雲出内閣意。

    景泰中,幸大學,謝表内閣自為之。

    中有“管窺霄,蠡測海”句,蓋亦避“天”字也。

    時有識者,嘗詫其事。

    正德初,賊閹劉瑾擅政,禁臣民不得用“天”等字為名。

    如郎中方天雨,但令名雨;參政倪天民,但名民之類,中外紛紛,尤為可異。

    昔北朝周宣帝,自稱天元皇帝,不聽人有天、高、上、大之稱,末世之令,非後人所宜效。

    而宋宣和中,宰相蔡京,用給事趙野等奏,凡世俗有以“天”等字為名稱者,悉皆禁革,前後共禁八字。

    犯“天”字者,方天任改大任,方天若改元若。

    甚至承天寺,亦改能仁寺焉。

    當時識者憂之。

    瑾目不知書,故事豈其所襲。

    明年,瑾以逆誅,“無天”之罪,其兆于是乎?瑾誅而禁廢。

    近有诏,人複其舊名矣。

     英宗初立,年在幼沖,朝廷大政,承張太皇太後指裁為多。

    太後嘗禦便殿,執政大臣英國公張輔,大學士楊士奇、楊榮、楊溥,尚書胡濙,被旨入朝。

    太後左右女官雜佩刀劍,侍衛凜然。

    英宗東立,英國公等西下立,太後召問之,人皆有獎勵之辭。

    及溥,乃歎曰:“先皇帝嘗稱卿忠,不謂今日得相見也。

    ”仁宗監國于南,時太宗方寵漢庶人,有代嫡意。

    溥以翰林學士切谏,下錦衣獄者十年,仁宗即位始出。

    溥數月遂為大學士,故太後有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