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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權益在壓迫民衆。

    下層民衆惟一躲藏逃避的方法,隻有向某一特殊勢力去投靠。

    但這些特殊勢力,大部分從社會外面加壓上來,并非由社會内層自己長成。

    這又是中國元代社會與西洋中古時期一絕大不同點。

     經過元末革命,中國社會又漸漸扭轉了蒙古人的封建統治,回複到傳統的固有形态來。

    第一是把蒙古的部族兵隊制取消了,重新創行新府兵制,即衛所制度。

    一面可省國家的養兵費,一面仍使全國大部農民可以避免義務兵役。

    第二是把戶口與田畝登記,徹底整頓黃冊與魚鱗冊,來清除豪門大戶逃避田租的積弊。

    這是王安石方田法以及朱子所盛推的經界制度所想做而未成的。

    但政府對江南的田租,卻依然承襲元舊,照南宋以來的私租額征納,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點。

    直到清代,始絡續經地方疆吏之申請而輕減。

    大概直到清末,全國田畝,在國家法定租額上,仍是很少超出十分之一以上的。

    其次是晚明萬曆時代之一條鞭制,把搖役攤算在田租内,一并征收。

    這依然沿襲曆史上傳統法制之用意,要求解放農民的勞役負擔。

     因此從北周、隋、唐府兵制以下,農民已從兵役中解放。

    從唐代中葉楊炎兩稅制以下,農民又從對公家其他的勞役中解放。

    雖則中間常不免許多反覆波折,但法制傳統之趨勢在朝向這一面,則不可否認。

    其他明、清兩代在不斷裁抑商業資本上之繼續注意,也不待再縷述。

    隻是明代的優待宗室,清代的特别袒護滿洲部族特權,成為一時之秕政,顯然違反傳統政治意識,則早為當時所不滿。

     大體論之,明以後的社會,仍與宋代相似。

    在政治上,沒有特殊的階級分别。

    在社會上,全國公民受到政府同一法律的保護。

    在經濟上,仍在一個有寬度的平衡性的制約制度下,不讓有過貧與過富之尖銳對立化。

    除非我們想法羅舉許多特殊的偶出事項或變例來,故意挑剔與指摘,否則就曆史事實之大體論,則宋明以下的社會,不能說它相似于西洋中古時期的封建社會,是絕無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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