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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公家。

    在此期間,他一面享有這百畝田的私收益,但須聯合其他七家,參加耕種公田百畝之義務。

    這一百畝公田,成為一個小型的集體農場,由環繞它的八家農民共同耕作。

    在貴族握有土地權者之收益言,隻等于征收田租九分一。

    後來這制度稍稍變通,把公田取消,每一農民在其私田百畝内,向地主,即貴族貢獻十分一的田租。

    大概這兩制度,有一時期曾同時存在着。

    離城較近的田地,授與戰士或其他較優待的農民,是沒有集體耕作的公田的,按畝什一抽稅。

    離城較遠的地區,則仍行八家共耕公田的舊制度,公家得九分一的收入。

     但這一制度,在春秋末戰國初一段時期内,便逐步變動了。

    主要是稅收制度的變動。

    起先是八家共耕公田百畝,再各耕私田百畝,此所謂助法。

    其次是廢除公田,在各家私田百畝内征收什分一的田租,此所謂貢法及徹法。

    貢法是照百畝收益折成中數,作為按年納租的定額。

    徹法是照每年豐歉實際收益而按什一繳納。

    再其次則貴族隻按畝收租,認田不認人,不再認真執行受田還田的麻煩,此所謂履畝而稅。

    更其次則容許農民劃去舊制井田的封岸疆界,讓他們在百畝之外自由增辟耕地,此所謂開阡陌封疆,而貴族則仍隻按其實際所耕收,取什分一的田租。

    此在貴族似乎隻有增添收入,并不吃虧。

    然而這裡卻有一個絕大的轉變,即是土地所有權由此轉移。

     在春秋時代,照法理講,農民絕無私有的土地,耕地由貴族平均分配。

    照現在觀念來說,土地是國有的,農民是在政府制定的一種均産制度之下生活的。

    現在稅收制度改了,貴族容許農民量力增辟耕地,又不執行受田還田手續,貴族隻按畝收租。

    循而久之,那土地所有權卻無形中轉落到農民手裡去。

     這一轉變,并未經過農民意識的要求,或任何劇烈的革命,也非由貴族階級在法理上有一正式的轉讓令,隻是一種稅收制度變了,逐漸社會上的觀念也變了,遂成為耕者有其地的形态,此即封建制度下井田之破壞。

     井田制破壞了,現在是耕者有其地,土地所有權轉歸給農民了,然而相随而來的,則是封建時代為民制産的一種均産制度也破壞了。

    從前是一種制約經濟,現變成自由經濟了。

    有些農民增辟耕地漸成富農,有些貧農連百畝耕地也保不住,經由種種契約而轉賣給富農。

    既是土地所有權在農民手裡,他們自可世代承繼而且自由買賣。

    與私有制相引而起的,則是貧富不均,此在中國史上謂之兼并。

    農民有着自由資産,中間便有着貧富的階層。

    富農出現了,漸變成變相的貴族。

    從前平民貴族兩階級的基礎也連帶搖動。

    所以井田制度破壞,必連帶促進封建制度之崩潰。

     再次要講到耕地以外之非耕地,包括草原、牧場、澤地、獵區、魚池、山地、森林、礦場、鹽池、鹽場等,這些在古代稱為禁地,指對井田之為開放地而言。

    照法理言,禁地亦屬封建貴族所有,他們特設專員管理,不容許農民自由侵入。

    貴族們憑借這些禁地,占有一切小規模的工商業。

    工人商人全由貴族禦用,指定世襲,隻受貴族額給的生活酬報費,并無自由私産,更談不到資本主義。

     但到春秋末戰國初,這一情形,也連帶變動了。

    農民們不斷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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