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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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上施設之事;又無借外資欲為前項施設之意思。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維持極東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起見,決定締結條約。
為此,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為全權委員。
各全權委員互示其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議定條項如左: 第一條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于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于中國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條中國政府允諾,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于膠濟路線之鐵路。
如德國抛棄煙濰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國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三條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内合宜地方為商埠。
第四條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條約應由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準,其批準書從速在東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委員繕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華民國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 訂于北京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将山東省内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将山東省内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于山東省條約内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于山東省條約内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維持極東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起見,決定締結條約。
為此,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為全權委員。
各全權委員互示其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議定條項如左: 第一條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于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于中國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條中國政府允諾,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于膠濟路線之鐵路。
如德國抛棄煙濰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國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三條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内合宜地方為商埠。
第四條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條約應由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準,其批準書從速在東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委員繕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華民國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 訂于北京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将山東省内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将山東省内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于山東省條約内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于山東省條約内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