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滿、華共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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禦名禦玺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閣總理大 臣   近衛 文麿

    陸 軍 大 臣   東條 英機

    外 務 大 臣   松岡 洋右

    大 藏 大 臣   河田 烈

    海 軍 大 臣   及川 古志郎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滿洲國政府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于東亞建設以道義為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并希望以此為核心,而貢獻于世界全體之和平。為此宣言如下:

    一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