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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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南滿洲聘用政治、财政、軍事、警察外國顧問教官時,可僅先聘用日本人。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中國政府嗣後如在南滿洲聘用政治、财政、軍事、警察外國顧問教官時,可僅先聘用日本人。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日本公使緻外交部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二條所載"商租"二字,須了解含有不過三十年之長期限及無條件而得續租之意。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二條所載'商租'二字,須了解含有不過三十年之長期限及無條件而得續租之意。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緻外交部照會 為照會事:依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五條之規定,日本國臣民應服從中國之警察法令及課稅,由中國官吏通知日本國領事官接洽後施行。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依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五條之規定,日本國臣民應服從中國之警察法令及課稅,由中國官吏通知日本國領事官接洽後施行。

    "等語,業已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條延期實行之換文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中國政府因須準備一切,拟日本條約畫押之日起,延期三個月實行,應請貴國政府同意。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中國政府因須準備一切,拟自本條約畫押之日起,延期三個月實行。

    "等語,業已閱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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