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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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條約内第一條所規定,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展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限展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為滿期。
其原合同第十二條所載:'自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
'一節,毋庸置議。
又,安奉鐵路期限展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函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六條所規定中國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六條所規定中國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業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中國政府即準其探勘或開采,但在礦業條例确定以前,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業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中國政府即準其探勘或開采,在礦業條例确定以前,應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嗣後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資,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又,中國政府嗣後以前開地方之各種稅課(除中國中央政府業經為借款作押之鹽稅、關稅等類外)作抵,由外國借款時,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中國政府嗣後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資,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又,中國政府嗣後以前開地方之各種稅課(除中國中央政府業經為借款作押之鹽稅、關稅等類外)作抵,由外國借款時,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
其原合同第十二條所載:'自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
'一節,毋庸置議。
又,安奉鐵路期限展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函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六條所規定中國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于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條約内第六條所規定中國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業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中國政府即準其探勘或開采,但在礦業條例确定以前,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業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中國政府即準其探勘或開采,在礦業條例确定以前,應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嗣後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資,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又,中國政府嗣後以前開地方之各種稅課(除中國中央政府業經為借款作押之鹽稅、關稅等類外)作抵,由外國借款時,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中國政府嗣後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資,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又,中國政府嗣後以前開地方之各種稅課(除中國中央政府業經為借款作押之鹽稅、關稅等類外)作抵,由外國借款時,可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