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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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各物件估價售與中國。
未售以前,準由中國政府運送兵丁、饷械,可按東省鐵路章程辦理。
至該路改良辦法,應由日本承辦人員與中國特派人員妥實商議。
所有辦理該路事務,中國政府援照東省鐵路合同,派員查察經理。
至該路運轉中國官商貨物價值,應另訂詳章。
第七款 中日兩國政府為圖來往輸運均臻興旺便捷起見,妥訂南滿洲鐵路與中國各鐵路接聯營業章程,務須從速另訂别約。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南滿洲鐵路所需各項材料,應豁免一切稅捐、釐金。
第九款 所有奉省已開辦商埠之營口暨雖允開埠尚未開辦之安東縣、奉天府各地方,其劃定日本租界之辦法,應由中日兩國官員另行妥商釐定。
第十款 中國政府允許設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鴨綠江右岸采伐木植。
至該地段廣狹、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設立,并一切合辦章程,應另訂詳細合同,總期中日股東利權均攤。
第十一款 滿、韓交界陸路通商,彼此應按照相待最優國之例辦理。
第十二款 中日兩國政府允,凡本日簽名蓋印之正約暨附約所載各款,遇事均以彼此相待最優之處施行。
本約由本日簽名蓋印之日起即當施行,并本日簽定之正約一經批準,本約亦視同一律批準。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各奉本國政府合宜委任,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慶親王押、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翟鴻禨押、欽差全權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隸總督袁世凱押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外務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印、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内田康哉印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未售以前,準由中國政府運送兵丁、饷械,可按東省鐵路章程辦理。
至該路改良辦法,應由日本承辦人員與中國特派人員妥實商議。
所有辦理該路事務,中國政府援照東省鐵路合同,派員查察經理。
至該路運轉中國官商貨物價值,應另訂詳章。
第七款 中日兩國政府為圖來往輸運均臻興旺便捷起見,妥訂南滿洲鐵路與中國各鐵路接聯營業章程,務須從速另訂别約。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南滿洲鐵路所需各項材料,應豁免一切稅捐、釐金。
第九款 所有奉省已開辦商埠之營口暨雖允開埠尚未開辦之安東縣、奉天府各地方,其劃定日本租界之辦法,應由中日兩國官員另行妥商釐定。
第十款 中國政府允許設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鴨綠江右岸采伐木植。
至該地段廣狹、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設立,并一切合辦章程,應另訂詳細合同,總期中日股東利權均攤。
第十一款 滿、韓交界陸路通商,彼此應按照相待最優國之例辦理。
第十二款 中日兩國政府允,凡本日簽名蓋印之正約暨附約所載各款,遇事均以彼此相待最優之處施行。
本約由本日簽名蓋印之日起即當施行,并本日簽定之正約一經批準,本約亦視同一律批準。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各奉本國政府合宜委任,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慶親王押、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翟鴻禨押、欽差全權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隸總督袁世凱押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外務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印、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内田康哉印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