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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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均願妥定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即明治三十八年九月初五日,日俄兩國簽定和約内所列共同關涉各項事宜,茲照上開宗旨訂立條約。
為此,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簡授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親王、簡授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翟鴻機、簡授欽差全權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隸總督袁世凱;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簡授特派全權大使外務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内田康哉為全權大臣,各将所奉全權文憑校閱,認明俱屬妥善,會商訂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中國政府将俄國按照日俄和約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讓日本國之一切概行允諾。
第二款 日本國政府承允,按照中俄兩國所訂借地及造路原約實力遵行。
嗣後遇事,随時與中國政府妥商釐定。
第三款 本條約由簽字蓋印之時起即當施行,并由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禦筆批準,由本約蓋印之日起兩個月以内,應從速将批準約本在北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慶親王押、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瞿鴻禨押、欽差全權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隸總督袁世凱押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外務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押、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内田康哉押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大清國政府、大日本國政府為在東三省地方彼此另有關涉事宜應行定明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均願妥定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即明治三十八年九月初五日,日俄兩國簽定和約内所列共同關涉各項事宜,茲照上開宗旨訂立條約。
為此,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簡授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親王、簡授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翟鴻機、簡授欽差全權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隸總督袁世凱;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簡授特派全權大使外務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内田康哉為全權大臣,各将所奉全權文憑校閱,認明俱屬妥善,會商訂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中國政府将俄國按照日俄和約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讓日本國之一切概行允諾。
第二款 日本國政府承允,按照中俄兩國所訂借地及造路原約實力遵行。
嗣後遇事,随時與中國政府妥商釐定。
第三款 本條約由簽字蓋印之時起即當施行,并由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禦筆批準,由本約蓋印之日起兩個月以内,應從速将批準約本在北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慶親王押、欽差全權大臣軍機大臣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瞿鴻禨押、欽差全權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隸總督袁世凱押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外務大臣從三位勳一等男爵小村壽太郎押、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内田康哉押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大清國政府、大日本國政府為在東三省地方彼此另有關涉事宜應行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