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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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裡法五裡以内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紮駐,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
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甯、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于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 李鴻章(押)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 李經方(押)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内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 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 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豫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互有誤會,以生疑義,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漢正文、日本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漢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約明,将該議訂專條與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一齊送交各本國政府,而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請禦筆批準,此議訂各款無須另請禦筆批準,亦認為兩國政府所允準,各無異論。
為此兩帝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憑,各行署名著印,以昭确實。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 李鴻章(押)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 李經方(押)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内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 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 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裡法五裡以内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紮駐,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
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甯、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于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 李鴻章(押)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 李經方(押)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内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 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 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豫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互有誤會,以生疑義,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漢正文、日本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漢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約明,将該議訂專條與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一齊送交各本國政府,而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請禦筆批準,此議訂各款無須另請禦筆批準,亦認為兩國政府所允準,各無異論。
為此兩帝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憑,各行署名著印,以昭确實。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 李鴻章(押)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 李經方(押)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内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 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 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