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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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即由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外,其通商各口岸,有犯罪華民逃匿大西洋國寓所及船上者,一經中國地方官照會領事官,即行查獲交出;其大西洋國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國地方者,一經大西洋國官員照會中國地方官,亦即查獲交出,均不得遲延袒庇。

     四十六、此次新定稅則并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于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四十七、在大清國地方,所有大西洋國屬民互控案件,不論人、産,皆歸大西洋國官審辦。

     四十八、大清國人如有欺淩擾害大西洋國人者,由大西洋國官知照大清國地方官,按大清國律例自行懲辦。

    大西洋國人如有欺淩擾害大清國人者,亦由大清國官知照大西洋國領事官,按大西洋國律例懲辦。

     四十九、大清國人有欠大西洋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避者,中國官必須認真嚴行查拿,如果系賬據确鑿、力能賠繳者,務須追繳。

    大西洋國人有欠大清國人債務不償者,大西洋國領事官亦一體追繳。

    但不論是何情形,兩國均不保償民人欠項。

     五十、大西洋國人每有赴訴地方官,其禀呈皆由領事官轉遞,領事官即将禀内情詞,查核适理妥當,随即轉遞,否則更正,或發還。

    大清國人有禀赴領事官呈遞,亦先報地方官,一體辦理。

     五十一、大西洋國民人如有控告大清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遞禀,領事官查核其情節,須力為勸和息訟。

    大清國民人如有赴領事官衙門控告大西洋國人者,領事官亦應查核其情節,力為勸息。

    若有不能勸息者,應由大清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各按本國之律例,公平訊斷。

     五十二、天主聖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全獲保護;其安分無過者,大清國官不得苛待禁阻。

     五十三、各國議立和約原系漢、洋文字,惟因欲防嗣後有辯論之處,茲查英國文字,中、外人多熟悉,是以此次所定之和約以及本和約所附之專約,均以中國文、大西洋國文暨英國文三國文字譯出、繕寫、畫押六紙,每國文字二紙,均屬同意。

    倘遇有大西洋國文與中國文有未妥協之處,則以英文解明所有之疑。

     五十四、所有現議定之和約并所附之專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禦筆批準,則在天津彼此即早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官民鹹知遵守。

    現經兩國欽差大臣将英文、漢文、西洋文條約章程各二份,校對無訛,親筆畫押,钤用關防,以昭信守。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 大清國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西洋國特派欽差駐紮中國便宜行事大臣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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